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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完善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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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与法之间的协调不够

预算法完善思考范文

随着财政支出预算的日益刚化,出现了预算法与其他法不协调的现象。《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农业法》、《科技进步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教育、农业、科技等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地方当年新增财政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计算,每年增加用于农业、教育、科学等方面的支出,已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财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既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保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还要实现《预算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实在困难。

(二)《预算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责任不明、惩治不严,法律约束力弱,影响其贯彻和执行

预算活动的每一环节都直接涉及财政资金的分配和运动,因此,预算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着重大的责任。但《预算法》对法律责任规定得太少,面太窄,起不到真正约束的作用。对许多情况下不执行《预算法》的单位或个人,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而无法追究。因此,《预算法》实施以来,不按《预算法》规定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使《预算法》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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