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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精选2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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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精选2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____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____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年。

第十六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________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____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____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________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________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________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4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5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1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6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_》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双方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小写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示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通,即通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付款时间: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付款时间: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付款时间: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付款时间:__年__月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

建筑密度_____;

建筑限高_____;

绿地比例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户、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权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编码: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编码:二0?年?月?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界

|址

|图

|粘

|贴

|线比例尺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8

出让方(甲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平方米,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 起算。

第五条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 】)元人民币,总额为【 】(¥【 】)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 %共计【 】(¥【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 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 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 %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 房产后 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 】)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 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用户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用户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用户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 日内纠正该违约。如 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

(1)提请 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用户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编码_______;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传_______;电?传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两种文本书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乙方: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用户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有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年,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______;

(2)建筑密度_______;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________;

(4)附着物高度________;

(5)园林绿化比率_______;

(6)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①包括开发建设总目标;②开发建设分期目标③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④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根据批准的成片开发规划负责兴建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全部公用设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4.6?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是中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合资、合作企业,在本合同期内,中国政府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提供帮助。

4.7?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8?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家_____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_____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污染环境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有权对开发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开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7.3?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0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1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_%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________房产后_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用户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用户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用户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购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2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用户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3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___;法定名称:_____;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编码:_____;编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电话号码:_____;

电?传:_____;电?传:_____;

传?真:_____;传?真:_____;

电报挂号:_____;电报挂号: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_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日内,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1)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

(2)_____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

4.用地者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_____%;延期竣工超过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

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第六条?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地块编号为 .(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用户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 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 法定名称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编码 ____________ ; 编码 ____________ :

传 真 ; 传 真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 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用户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编码_______;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传_______;电?传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两种文本书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乙方: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用户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有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年,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______;

(2)建筑密度_______;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________;

(4)附着物高度________;

(5)园林绿化比率_______;

(6)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①包括开发建设总目标;②开发建设分期目标③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④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根据批准的成片开发规划负责兴建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全部公用设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4.6?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是中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合资、合作企业,在本合同期内,中国政府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提供帮助。

4.7?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8?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家_____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_____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污染环境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有权对开发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开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7.3?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

(五)建筑限高:_________;

(六)绿地比例: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1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用户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

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 传_______;电 传_______;

传 真_______;传 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

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市 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用户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

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

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_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8

出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计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银行___分行,帐户号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法定名称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编码___;编码___;

电话号码__;电话号码__;

电?传__;电?传__;

传?真__;传?真__;

电报挂号__;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4.4?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六、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0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

经营

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

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楼层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户号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用户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用户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用户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 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2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够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 ,地块编号为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负责。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用户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共计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产后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用户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用户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用户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_____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4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职务 。

受让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_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 项目。(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_______%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 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 银行 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用户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 ;        法定名称: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 ;

电  话:_________ ;        电  话: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 两种文本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中国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字)

乙方:__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附:_________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第一条 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_______日内,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附属建筑物 ;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

(7)绿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标高 ;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蹲位公厕

小区公用停车场

自行车棚

配电室(开关站)

(注: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 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_______平方米。

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__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_______日。

4.用地者应在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_______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 _______%;延期竣工超过 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建筑维修活动

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_________

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 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XX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

设。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5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用户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用户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用户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6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始计算,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______字第______号

产别: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种类:__________________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__月

座落

(新)_________区号楼

(旧)

地号

新旧

幢号

方向

间数

建筑面积M2

楼(幢号)

部位及房号

结构

间数

建筑面积M2

平房

楼房

合计

附记:另有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以上间数以内。

合计

交验契证

房产所有证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继承证明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有执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书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契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证书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执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价

产权来源

登记人姓名

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业

住址及电话

现产权人

原产权人

代理人

(现)

(原)

查丈情况

(新)区号楼(旧)

地号

新旧

房屋状况

见房屋登记表

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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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

添建

翻建

拆除

查丈记事

查丈员:查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验意见

初审

初审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复审

复审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批

审批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应收费用

款项

登记费

工本费

金额

罚款

合计

款项

勘测费

手续费

金额

罚款

合计

总计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

附记

核算人:复核人:核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京朝房地出[缴]字年第____号

购买方房屋土地基本情况

购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工作单位

房屋坐落(区、(县)街道、楼号、层次、单元号)

房产证号

房屋来源房(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

原房屋产权单位(原房改前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

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或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交易建筑面积

交易立契手续编号

成交总价格

购买方签字

土地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或划拨)

应交出让金标准(元/m2)

应交出让金总额(万元人民币)

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本栋楼房(部分房屋)的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让合同号为京房地出字第号。此次为本栋楼房用地第次办理交纳土地出让金手续。购买方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即获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让土地使用权,购买者具有的权利与义务与京房地出字(年)第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相同。

有偿科意见:签字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管领导意见:签字(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让金支付情况:

财务经办人签字:(盖财务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此次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交纳(补交)出让金。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篇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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