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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函(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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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函 篇1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律师通知函(精选3篇)

函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_____》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贵公司即构成实际违约(逾期交房),那么,将发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逾期在30日内,贵公司应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本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应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已付房款的3%向本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因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_____》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应增加至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即以实际损失计算):本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贵公司应该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________元/日)。

以上情况,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斟酌并谨慎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通知函 篇2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________年,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了《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将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与________大道交汇处________地块项目第________号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本人。另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本人被要求由贵公司免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本人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了余款,全额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现本人认为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鉴于以上情况,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之间已形成的委托代办“两证”的法律关系。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本人郑重提示贵公司: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贵公司即构成实际违约(逾期交房),那么,将发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逾期在30日内,贵公司应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本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应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已付房款的3%向本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因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应增加至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即以实际损失计算):本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贵公司应该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________元/日)。

以上情况,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斟酌并谨慎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通知函 篇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举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财政风险,落实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资金和信贷资金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__]34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融资工作改革的意见》(通政发[20__]35号),现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举债程序

(一)区政府对政府举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政府举债实施工作。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区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贷款。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和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进行举债活动。

(二)对于区政府负责偿还,用于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的举债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等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缺口,结合区财政偿债能力,提出举债计划报区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实施举债。

(三)对于用款单位负责偿还,以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借款主体的举债资金,用款单位要制定融资方案,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先交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由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批准后由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实施举债。

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贷款以及向其他银行的融资计划,须报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一)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调度。对于区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资金,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融资平台暂行规定》(通政发[20__]78号)进行拨付。对于用款单位负责偿还的债务资金,用款单位须向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工程建设进度、货物采购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其按照工程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拨付程序进行拨款。

用款单位要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拆借和挪用债务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后,资金如有结余,要全部缴还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建立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用款单位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及财务报表等报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各用款单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

(三)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管,并在区审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抽审。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根据区政府安排,由区审计局进行全过程审计,并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四)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半年对全区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向区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并及时掌握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动态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要及时预警,以利于区政府及时判断并采取对策,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程序举借政府债务,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未履行偿债义务并逃避偿债责任,造成财政资金代偿等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债务偿还机制  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严格落实偿债责任单位和偿债资金来源,确保履行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

(一)区财政建立偿债基金,对需政府直接偿还的债务资金,区财政根据债务规模、偿还周期及当年需偿还资金数额,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偿债基金,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乡镇、园区,由乡镇政府、园区与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计划。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乡镇、园区,其土地出让金和大市政设施费返还部分,由区财政统一管理,设置专户储存,作为偿债基金。在确保偿还借款的前提下,乡镇、园区确需使用此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经区财政局和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进入还款期后,乡镇、园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偿债专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如果还款资金不能足额按时到位,区财政将通过扣留其财政体制分成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20__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损失和债务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经营管理者持股、内部员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下称“改制”)以及进行产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20__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债务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有关资产的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和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资产损失核销范围

第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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