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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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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篇1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精选3篇)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事宜,经双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基本情况

甲方陈述: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位于    省    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所有制形式:        ,注册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编号:        ,为甲方全额出资设立,依法享有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享有全部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

2.1 为甲方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100%的所有者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完全收购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

同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现有全部资产,包括现有设施、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针剂疫苗、家具、电脑等(详见附件《盘点确认清单》)及转让交割后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的归属权。

2.2 双方约定:

(1)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2)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3)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公卫拨款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披露与核实

3.1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    日内向乙方披露并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以下信息资料(查档或复印件),以供乙方核实:

(1)文书证照及档案资料,包括:设立批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验资报告及档案(查档件)。

(2)原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产权证明及租金、押金、相关费用支付凭据,水、电、气、通讯网络业务凭据及费用单据,医疗废弃物处理合同及费用单据。

(3)员工名册及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履历资料。

(4)未完结的采购、销售业务资料。

(5)        。

3.2 乙方接收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第四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全部转让价格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价格已包含:

(1)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即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

(2)场地使用权(承租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使用权)、资产、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家具电脑等;

(3)站内全部药品、针剂、疫苗等;

(4)其它一切与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经营有关的实物、权益等。

甲方确认:以上“转让价格”已经完全涵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款项支付

5.1 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对甲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等及其他可能有的证照先行审验通过,支付转让价格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办理取得该站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后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        支付转让价格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4)        支付转让价格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5.2 其他费用的结算支付

(1)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由甲方自行提取。

(2)因医保刷卡和公卫拨款为预拨款项,年终划拨机关将根据考核进行多退少补结算。为双方公平划分应得款项,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于社保、卫生机构拨付至        社区卫生服务站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80%,预留20%。待考核机关确认    年度最终拨款金额后按照实际所得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取得按照    年度最终拨款÷365×    天计算的款项)。

5.3 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应当支付于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为:

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如甲方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注销该帐户等,导致乙方无法将款项汇入该帐户,所导致的一起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甲方希望变更该帐户,甲方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收款帐户的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款确认文件。

第六条 移交准备

移交前甲方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乙方进行协助:

(1)做好员工解释疏导工作,配合乙方做好移交后的人事、用工安排。

(2)与经营场地出租人协商办理更换承租人为 ,并签订《承租人变更协议书》。

(3)清除许可经范围外的自营业务、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等存在违规风险的经营事项,完成当年度证照年检、校验、备案并承担产生的费用,对已发生的债务及法律责任予以清除。

(4)如有欠费则结清经营场地租金、押金、水、电、煤气、物管、网络等费用。

第七条 移交与验收

7.1 移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印章证照(包括:        )及对公银行账户、U盾、水、电、气、网络、物管合同、单据移交乙方。

(2)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经营场所(含设施、设备)移交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原名称、门头、标识形象等由乙方接管)。

(3)甲方于    年    月    日将其余以下物品        移交乙方,移交前甲方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对医疗设备移交的,甲方应当将医疗设备的采购时的采购合同、出售方经营资质、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证以及设备的保养、维修、校验等记录一并向乙方提交。

7.2 验收

移交事宜办理同时,乙方对甲方移交标的进行验收,双方共同制作交接确认文件。

第八条 变更登记

登记变更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1)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甲方应当签署一份长期有效授权乙方指定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授权文件,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甲方出面的甲方有义务及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该授权自动作废。

(2)配合乙方修改相应的章程,在章程修改前,甲方授权乙方指定人员行使章程中甲方所有的权利。

(3)根据国家政策、登记机关受理要求,办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变更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文件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确保顺利变更。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由        承担。

第九条 甲方瑕疵担保

9.1 保证对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享有全部的举办者(出资)权益,且无任何瑕疵或存在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瑕疵、质押、抵押、担保、保证及其他造成权利不完整的事由。

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时至移交结束期间,除日常经营业务外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不以任何形式同第三人设立债权债权关系,不以任何形式进行保证、担保。

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9.2 承诺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移交前原因产生(包括延伸至接收后)的一切纠纷(包括:医疗、劳动、经济纠纷等,表现形式为诉讼、仲裁、协商、人民调解等均不论)及其他法律责任(包括:所欠债务及税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完全由甲方承担。如致使乙方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移交后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3 甲方向乙方充分、全面的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有相关数据及文件、资料,并保证披露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出现虚假、失实情况,自愿赔偿造成的乙方损失。

9.4 …

第十条 保密

本协议乙方收购受让事宜为:不为公众知悉且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乙方重大经营信息,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必须对乙方收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的价格、付款方式以及本合同内容保密,除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调取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1.1 一般性违约

(1)甲方违反第七条第1项约定,逾期移交超过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应当按照每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移交物存在瑕疵甲方应照价赔偿。

(2)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超过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项或其他违约事项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 根本性违约

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因违约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事项无法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不低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如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的守约方仍有权进一步进行追索。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

12.1 乙方接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后承诺在尊重现有员工就业选择权的前提下,优先录用现有员工并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办理合法用工手续。

12.2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双方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系方式:

(1)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2)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事项,应当按以上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联系方式所作通知仍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未约定但需处理的事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办理。

15.2 发生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依法对双方交易进行调整。

15.3 本协议一式    份,经双方签署及生效执行,各执    份为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篇2

甲方:银行:___________县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长

乙方:__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20__]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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