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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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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怎样的一个内容?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的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规范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商店经营管理活动,维护正常的文物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企业向北京市文物局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文物商店可购买、销售下列文物: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经营的其他文物。

第四条 文物商店不得购买、销售下列文物:

1、中国境内的出土文物、水下文物、田野石刻、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

2、法律规定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4、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五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北京市文物局审核。文物商店需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申请文件、《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审核表》、文物清单及图片等材料,于每年一月、七月进行申报。

第六条 北京市文物局依法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允许销售的决定,不负责出具年代鉴定结论、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

未经北京市文物局进行审核的文物,文物商店不得销售。

第七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需要出境时,应依照《文物出入境管理规定》到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八条 文物商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所购买、销售的文物作出记录,包括文物的名称、规格、来源、照片、来源、文物的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件号码以及成交价格。购、销记录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北京市文物局备案,保证备案记录真实、有效。市文物局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第九条 北京市文物局每三年对文物商店开展常规检查工作

第十条 文物商店应接受北京市文物局或其委托(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对其相关材料的检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文物商店经营状况检查登记表

2、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所有销售文物的记录及图片资料

4、五名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退休证明以及聘用协议(复印件)

5、文物经营、保管专用场所相应产权或租赁证明、文物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在市文化文物部门指导下,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文物商店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规定的,由市、区文化执法及文物行政部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内未整改的,由市文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撤销作出的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试行。《关于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进行售前审核的规定》(京文物[20xx]524号)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废止执行。

文物的价值作用

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总体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价值的具体体现。文物对社会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作用。文物的价值和作用,其间有联系,又有区别。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文物价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会随着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深化而变化。有时同样的文物,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通常不是改变或降低了它的固有价值,而是增添了新的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无不具有时代的特点。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不同类别的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生活和自然环境的状况。各种类别文物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反映了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变化。总的来说,文物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恢复历史本来面貌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没有文本记载的人类远古历史,它成了人们了解、认识这一历史阶段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据。

文物的价值和作用,不只是表现在对具体文物的研究、说明个别方面的个别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观研究的成果,综合起来,在宏观上研究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从不同的侧面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通过文物所反映的历史上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状况,可以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活动与自然界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演变规律,运用人们不断认识的客观规律自觉地、能动地协调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界环境系统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文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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