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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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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增强我司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对职工实行奖惩,要按照以人为本,维护三者利益,建立和谐企业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㈠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金和消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㈡在生产经营、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㈢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改造、建设施工等方面开拓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

㈣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㈥对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㈦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㈧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

㈨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评选公司优秀员工,授予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按行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推荐各级行业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对获得上述奖励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奖励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三章惩 处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

(二)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

(四)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五)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各类事故或损失的;

(六)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八)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九)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的;

(十)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十一)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九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先查清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取得确凿证据。给予职工开除处分要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处分要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申辩。

第十一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不含节假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有第七条第(五)、(六)、(七)项行为的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罚款或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对职工罚款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从其工资中扣除时,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赔偿人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我某某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经查实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之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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