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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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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精选5篇)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徐泾镇 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康 联系地址: 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篇2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81 监督电话:0577-88367317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6月13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 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华泾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乔文高 联系地址: 龙吴路2443号

联系电话: -6102 监督电话: -6131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篇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x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银高速公路以东、玉虹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以东、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xx〕286号)公布的xx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4月30日由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xx年10月31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31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篇5

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xx]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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