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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现场安全通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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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现场安全通告 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整治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清运带来的抛撒污染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污染问题,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工地现场安全通告(通用3篇)

一、全市所有建筑工地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于10月8日前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并由市行政执法局监督执行。

二、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高标准围档。围挡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市行政执法局备案。登载内容只限于企业文化,不得用作商业广告。建设现场要做到整洁美观,绿化、美化。

三、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台、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场地内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必须按工程要求有序堆放,进出工地的施工车辆做到冲洗车轮、封闭运输、净车上路。

四、建筑工地要合理设置车辆出入口,工地内的主要通道和施工场地必须硬化。其他空地要根据情况进行绿化或防尘覆盖;工地垃圾和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施工作业时必须有效控制噪音扰民,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作业。

五、土方垃圾倾倒要到环卫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环卫部门统一指定的地点,行车路线应遵守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段。

六、运输车辆应证照齐全,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处100000元罚款。

八、新闻媒体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

九、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月一日

工地现场安全通告 篇2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的规定,经各市推荐、组织复查验收、专家评价,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南辛庄片区A地块3#楼”等132个工地被评价为“20xx年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见附件1);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山东济南养老服务中心(一期)候鸟老人接待服务中心及综合楼”等399个工地被评价为“20xx年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名单见附件2);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推荐的“大溪地花园二期东区”等108个小区工程被评价为“20xx年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小区”(名单见附件3)。现予以通告。

20xx年,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活动,推进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1、20xx年度山东省建筑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

2、20xx年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名单

3、20xx年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小区名单

1月21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工地现场安全通告 篇3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工业园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4月7日召开的全市消防工作暨农村团寨消防安全改造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现就做好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辖区内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施工作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二、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监督重要内容,与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同检查、同督促。

(一)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发现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应责令立即整改;对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暂扣企业安全许可证、停止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等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演练。

三、全面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落实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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