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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通告模板(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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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通告模板 篇1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告

省政府通告模板(通用5篇)

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外省、市(区)进入河北省境内的(过路车除外)所有人员都要接受健康申报登记,并测量体温。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进行防疫检查并设立留验站,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为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省界的各市、县交通道口要设立防疫检查站,对进入我省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要求出示有效健康表或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非典”防治部门处置。

二、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收旅客入住登记时,要请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来自重点疫区的旅客要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马上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

三、街道居委会、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建立责任明确、专人巡视、每日一报的防治“非典”网络体系和发热病人零病例报告制度。对从有“非典”病例地区返乡和探亲访友人员,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并落实流行病医学观察。

四、各用工单位要对当地务工人员负起责任,一旦发现“非典”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就地救治,不得推回原籍和推向社会,更不得大范围疏散民工。对已返乡的民工,当地市县、乡镇政府要负责跟踪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

五、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防疫工作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采取果断措施,扑疫救治。

六、近期特别是“五一”期间,各地不再举行群众性集中活动,不组织大型的客流集中的商务活动,不召开大型会议。

省政府通告模板 篇2

海南省人民政府通告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琼府〔20xx〕33号

发布日期:20xx-7-14

执行日期:20xx-7-14

生效日期:1900-1-1

近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国有农场并场队群众要求退场之机,组织或煽动群众抢割、盗割国有橡胶,暴力抗法,严重扰乱了垦区的生产生活秩序。为了维护垦区社会稳定,确保西培农场并场队退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1980年7月24日以后并进农场的村(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退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自愿退场的范围。?

二、按规定列入退场的村(队),在西培农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退留自愿的原则,有领导、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退场工作。未列入退场范围的村(队),要在农场的统一领导下,维护好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盗割、抢割和聚众哄抢国有橡胶属严重犯罪行为,各级政法机关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少数为首组织者,坚决予以打击。

四、各农场要对并场村(队)群众生产、生活给予关心,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逐步改善并场村(队)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省政府通告模板 篇3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为有效防治白色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关于限期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立即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经营者立即停止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进货,并从×年×月×日起禁止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二、本通告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指:以发泡聚丙烯、聚苯乙烯、聚乙烯等到为原料生产的不符合《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和用具。三、原从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销售的企业,须到卫生行政部门输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四、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输卫生许可批件。五、对违反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三)……

××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省政府通告模板 篇4

水利枢纽工程已于20xx年3月开工建设,坝址以西高程694.10米以下为淹没区,占用林地面积280公顷,属新开岭林场和新立林场地方国有林,目前,淹没区林木已完成砍伐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该征地区域内所有坟墓急需迁移,请位于该范围内坟墓的坟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6月15日前将坟迁出,每座坟补偿标准为500元;逾期未迁,视为无主坟,将由建设单位统一深埋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33—6220xxx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5月14日

省政府通告模板 篇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从财采决[20xx]1号

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职务: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85、87号301房自编306商铺

电话:020-89307287

委托代理人姓名:方康生

职务: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思聪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408室

电话:

职务:总经理

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于20xx年2月7日提起的对“从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区村文化室图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UT-44011301001)”的投诉。投诉人认为:一、“商务评审”不合法;二、“技术评审”不合法。招标文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以上不合理的评审标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壹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认真细看了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经核实,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按照公开招标既定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并于20xx年2月6日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束后当天推荐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商务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自然也当紧扣主题,但不知“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跟农家书屋有何关系?

经调查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图书主要是院校采购为主,现在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都是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而据其服务对象性质不同又分为大专院校采购和中小学采购两类作为代表。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作为近一两年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并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本项目为农家书屋图书采购,其阅读对象以农村成年人为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书清单,书目主要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采购人认为更贴近大专院校类图书采购。且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追求的物质、精神境界也逐步提高,大专院校的科教科普类图书亦逐渐成为村民平时的阅读材料。毕竟,致富也需要科学常识,让村民科学致富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更应体现在为村民提供更多科教科普类图书阅读和学习的行动上。所以采购人认为,在商务评审中参考大专院校图书采购标准来考核企业商誉,要求企业须有“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是适应形势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2、投诉人称“商务评审”企业商誉项,“中国优秀企业家”是个人荣誉,于企业并无实质关联,为何以此作为评分之一?

经调查了解,该项评分主要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品质、服务,“中国优秀企业家”是颁发给企业法人代表的,虽是个人荣誉,但企业法人代表就是代表其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机构在表彰对行业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时,也是颁发给企业家个人荣誉以表彰其企业的贡献,此做法已具有普遍代表性。若企业法人代表获得该荣誉,亦可体现该企业相关实力及信誉等方面。因此,我局认为,将这个作为评分之一也无可厚非,毕竟法规并没明确规定此类评分标准。

3、投诉人称“商务评审”采购能力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已指明出版社,也就是指明了产品的品牌;而且本次采购清单内有大部分图书都是大中专院校的教材,这些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用能否提供一批不属采购范围的图书来衡量各竞标企业的供货能力并不恰当;本项目要求提供32册图书明显偏多,要求提供样书的出版社授权亦不恰当。

经查阅样书清单,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只占总采购图书(31800册)的千分之一,该项目样书比例要求合理,且并无指明图书出版社,也即没有指明产品的品牌,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四、第七款规定,也没有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相违背。从采购内容来看,大部分图书(少数如《检测与转换技术》是大中专院校教材)都属于科教科普类别,与农家书屋设立的目的相符合,就是为了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和通过自学提高农民科普科教知识水平,达到科学致富的目的。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其投标图书的出版社授权是为确保其投标图书的来源正当合法,以保障提供的图书必须为正版图书。

二、“技术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供货采购实力项,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只是民间组织,不具行业权威性,不能作为重要评分标准,而是否与上述单位共同举办过配书会与项目实际关联不大,更不能作为关键评分项目之一;而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理应面向所有具有供货能力的企业,招标文件却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此项评审并不合理。

经了解,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作为全国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的半官方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大多数合法正版图书供货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都会通过各级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举办有关配书会或订货会,以向用户显示其图书订购配送能力及图书正规合法来源渠道,保证图书属于正版图书。我局认为,设立该项评分目的是为了考量投标人订书及配书能力,及保障其图书来源于正规出版社,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是采购人根据本行业特点提出的特定要求,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精神。

2、投诉人称“技术评审”装备样本库项,本项目无需现场采购,为何将“是否有样本库”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就算要考察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也应该要求提供“农家书屋的装备样本库牌匾”,而非任何图书馆装备样本库都可,另外还应附上农家书屋的样本工程证明。

该评分项目是考察和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及实力的重要体现,也充分考虑到由于图书市场上并没有专门的农家图书供应商,让只要拥有图书装备样本库的同样都可获得评分,实充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体现公平性的结果。采购人采购需求已考虑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装备样本库证明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强,能让采购人选择更喜欢、更广泛、更丰富的采购图书空间,我局认为,采购人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3、投诉人称个性化服务项,图书采购项目为何要以能够提供专题讲座、专题书展为重要评分依据?请问“专题”是那些专题?讲座要讲给谁听?其设立的目的又为何?

经调查,该评分项目主要考察投标人对售后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如阅读讲座、文化交流、专题书展、专题讲座等均需与农民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达到提高农民相关科普知识的水平和提升农民对阅读的兴趣以及通过“专题”等与专家或行业代表交流获得更丰富知识,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提升致富能力,使农家书屋设立的作用和意义达到最大化,我局认为,这样更符合采购人办农家书屋的目的,应予支持。

虹润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曾两次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某些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均对其质疑作出了详尽、细致的答复以及耐心的解释,对某些的确存在考虑不周的评审条件进行了合理的更改并按规定作出更改公示,并不存在敷衍粉饰、模棱两可的态度。而且在本项目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虹润公司并没有对质疑答复的内容再提出异议,且在其“投标书”内作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局认为,对于虹润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后继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提出投诉,实有违其作出承诺及程序规则,有随意投诉之嫌。

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方面的评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值,《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第一条第十款规定:评分标准必须公开并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都是有范围值的,至于合不合理,只有评审专家有发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设定本项目评分标准时已充分考虑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特殊性,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无设置不合理的、唯一性、偏向性的商务及技术条件,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设置了商务和技术条件,以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没有随意提高本项目的采购门槛,没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采购人选择的代理机构是具有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合壹公司,而该公司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招标文件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壹公司只负责组织采购活动,无评审的权利,只有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才拥有评审的权利。该公司已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招标工作。我们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至于技术、商务鉴定则依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因为他们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相信他们能做到公平、公正。我局经反复观看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六家投标人认真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各专家已签名确认,过程中并无专家提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标准及分值的任何异议,证明招标文件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录像本项目评审纪律良好,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投诉无效,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从化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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