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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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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状
控告申诉状1

控告申诉人:余xx(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我”),男,xx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xx江市xx区大庆办事处6委17组。电话号: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被控告申诉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xx江市中级法院和xx江市西安区法院

案 由:因被骗取虚开运输发票,不服xx江市西安区法院强判顶罪的(xxxx)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不服黑刑监字(xxxx)第27号、牡申刑复字(xxxx)第1号和西申刑复字(xxx)第4号违背事实驳回通知,提出控告申诉。

之所以不服、一是诉讼证据未出示在法庭。掩盖真相不宣读起诉,我提出羁押二年眼睛关瞎了不知道起诉内容还是不宣读二是案件事实未查明在法庭。不顾现成案例随意篡改罪名,骗票人获取千万赃款被包庇、被骗人未获分文被强判顶罪;三是裁判结果未形成在法庭。故意使用伪证定案,敷衍塞责拒不宣判;四是审判程序不合法。本案是非常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为隐瞒证据阻止提问就拒绝适用普通程序,故意剥夺我的法定申辩权利却删改笔录谎称无异议;五是对质、辨认都造假。我要求提供现场笔录、录音、录像到法庭质证被拒绝。六是使用未经质证查实的无关鉴定和假收据定案(见鉴定和假收据)。却违背事实三次驳回,所以不服。

核心提示:伪证没有标记,只看卷宗和判决根本不知真假。因为原判拒绝将证人、证据提供到法庭质证就是为了隐瞒假证,所以请求重审,履行质证、查明真相。

请求事项:

一、出示裁定所称有变化的证据,查明地方保护主义擅权批示与舞弊撤诉的关系,戳穿事实、证据有变化的谎言;查明是谁舞弊派遣程显端到看守所劝我认罪。

二、依法重审或复原原审,因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宣读起诉,逐一质证、查实就会必然延长开庭时间,驳回理由自然不攻自破。如果查明起诉我获取的61.33947万元违法所得属实,我分文不留立即上缴国库,浪费的司法资源费用由我加倍交纳。如果查明是他人所获,请求依法追缴国库,浪费的司法资源费用由他人承担。

三、出示对质和辨认的现场笔录、录音、录像,适用普通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四、履行追缴职责,将查明未诉的1174.9万元违法所得和起诉的61.33947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国库,加倍处以罚金挽回国家损失(见起诉、xxx和税务证据)。

五、退还向我家违法索要的3万元钱。一是此款我不知情,且未开票;二是尚未开庭无法律规定交款事项,且家人亦无交款义务。尚若追缴违法所得或者罚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质证、查实以后,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向我本人追缴,不应当明知无罪就背着我向家人要钱,致使我拒不还钱反目成仇(见录音、假收据和交款证明)。

六、出示庭审笔录与录音核对,查明诉讼证据是否质证、扣押的10万元钱与案件是否有关、提出的异议是否删除,用事实戳穿无异议谎言,撤消原审判决和驳回通知,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当、案结事了(见笔录和录音)。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是地方保护主义左右天平、擅权批示、以情代法的典型案例,是领导干部妨碍公正司法、不顾现成案例造成罪犯腰包巨鼓、国家损失巨大的枉法裁判

本案是他人骗取虚开运输发票冲账、骗税,骗票人获取1174.9万元犯罪所得被包庇,起诉被骗人获取61.33947万元违法所得,却既不质证、查实,也不追缴分文。不仅未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却尝到了犯罪的甜头。

xxx年3月,xx江市xxx纸业董事长xxx,伙同出纳员刘xx提供4.2%的开票费骗取虚开运输发票。明知违法,就规定先付2.1%,另2.1%待发票入账无任何问题后再行支付(见规定)。于是刘xx找其兄刘xx,刘xx找货运中心办公室主任xxx帮忙,xxx持加盖xxx印章的代开凭证以帮她哥刘xx(见61页)结算运费为由,经原开票员王法洁担保相继找我骗取2115万元普通运输发票。由于未告知抵扣税款所以未开具专用运输发票,可是xxx却使用普通运输发票冲账透资1100万,骗取国家税款74.9万,非法获利1174.9万(见xxx和税务证明及前两次起诉)。

xx年3月案发,xx江市检察院以余xx、xxx、刘x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xx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送达人拒不回答包庇事项引发激烈冲突,于是xxx立即编造虚假请示找市领导将毫不相干的起诉撤到区级法院消化处理。一起被告在xx区、案发在阳明区的虚开发票案件,就在政法委书记吴长利的非法干预下,违反管辖安排在西安区法院给予了包庇处理(见请示、批示和裁定)。

二、为阻止上诉到省高院就舞弊撤诉到区级法院再将终审控制在中级法院冲突发生后,明知不服就派程显端律师到看守所劝我认罪,劝降不成就警犯合谋舞弊撤诉。20xx年11月24日xxx请求撤诉→25日吴书记指使撤诉→26日检察院提出撤诉→27日法院谎称“事实、证据有变化”裁定撤诉。由于卷中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就对此舞弊撤诉答复说:“政法委的批示就是尚方宝剑,我们无法抗拒。”

三、原审程序是按照重要罪犯的请示安排的消化处理违法程序

降低审判级别的理由是事实、证据有变化,说明罪行已经降低。可是首次起诉30多万,二次却是41.4万。由于送达人拒不回答自相矛盾引发激烈冲突导致再次撤诉,三次起诉就篡改罪名指控61.33947万,于是明知起诉虚假就拒不宣读,将起诉的七笔违法所得全部舞弊消化(见请示、批示、裁定、三次起诉、判决和录音)。

四、拒绝收集证据和鉴定伪证诉讼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却使用伪证定案

(一)我请求提供发票、服务费存根、鉴定伪证、通知证人出庭和适用普通程序均被拒绝,却使用未经质证查实的假收据和与本罪无关的鉴定定案(见请求和鉴定)。

(二)我递交复印证据时审判长同意通知提供原件核对,最终却以看不清为由退回了事。不仅拒不通知核对,反而回答说“你现在还说这些有什么用(见原件)?”

五、发票数量不够追诉标准的50份就使用早已处理完毕和作废的发票凑数

(一)一是5张无源发票有原公司印章,是王法洁让开的;二是其他发票是领取开完由王法洁统一和财务结算。三是xxx长期找王法洁开票我们单位人都知道,不仅xxx找我开也是王法洁担的保,而且交给王法洁的0.9%开票费已经开收据,这与xxx在62页承认当时没有交钱和在录音里承认她是按1%和1.8%收费完全相符,可是我要求原判通知王法洁出庭却被拒绝(见请求、证言、收据和原印章票据)。

(二)刘xx、刘xx和银行证明退票在案发前,因此xxx的开票费和发票均未认定。检察院答复说是笔误,却拒不按照裁判文书制作规定收回重新制作或补证。

六、审判长和律师合谋作弊取消质证不宣读起诉和判决删改笔录谎称无异议

证据经不起质证、查实就拒不出示在法庭、面对坚决否认就反复撤诉、为掩盖真相就拒绝适用普通程序,多管齐下将我雪上加霜再xx期羁押半年。

(一)为避免第三次冲突就不送达起诉,让犯人送达拒不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违反“法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之规定,恩威并施要求我家更换律师,

另行指聘亲信合谋作弊,不顾诉讼成本给我造成三任律师费用13500元的重大损失。

一是张律师加中介收5000元笔墨未动被辞退;唐律师无中介收3000元答应查明收款凭证被辞退;何律师加指聘费收5500元,不仅明知卷中有xxx开的收款凭证却谎称没有,而且还谎称找不到王法洁(见凭证、普通程序请求和第二次起诉);

二是合谋骗取我内弟曹友泉给我写纸条告诉千万别申辩(见写条证言):

三是何律师除将纸条捎进看守所再强调千万别申辩以外,还擅作有罪辩护,却在xxx年5月12日的省律协会上辩称和我家人商量过(见录音和律协答复意见);

四是审判长亲自对我说“余xx,我知道你冤,只要你什么都别说,开完庭我就放你出去。”于是明知虚假就拒不宣读起诉,我说不知道起诉内容还是不宣读;

五是何律师将我写的普通程序请求和控告信件扣押二年才归还(请鉴定);

六是隐瞒证据,为阻止我向骗票人提问,就钻简易程序不受出示证据限制的空子不安排质证、查实程序,故意剥夺我的法定质证、申辩权利(见录音)。

(四)为避免质证、查实违法所得,审判长就回答说“那我管不着(有录音)。

(五)为删改笔录不让当庭签字,删改后明知我看不清字还不提供眼镜和不宣读。尽管审判长已经告诉知道我冤,但我还是留有余地和逮捕证一样拒不签名(请鉴定)。

(六)为防止删改露馅就拒绝查看笔录。一是申诉期间要求查看并与录音核对被拒绝,按要求提供街道证明还是被拒绝。二是申请抗诉宋科长说“案卷复印费1元一张,检察院没钱。”迫使我交了1000元钱还是未复印(见街道证明和收款印件)。

(七)为避免追缴罚金时遭受质疑就未审先判。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原判却背着我向家人提前要钱(见录音和二年后给的二万元假收据)。

(八)为避免宣判时遭受质疑就拒不宣判,将我送进派出所才知道处以刑罚。

(九)为阻止上诉就舞弊判缓,未宣读起诉就将我释放,一月之后才将我送进派出所。所长凶狠的说“你是罪犯,必须给我老实点、不得给我找麻烦、不得离开辖区,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否则后果自负。”强行阻止了我的上诉。

七、不顾现成案例随意篡改罪名以情代法重罪不判无罪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考。”可是原判却违反此规定。

(一)本案不仅实际是虚开发票,而且前两次起诉均是虚开发票罪,第三次却篡改成了出售发票。获取千万赃款的骗票人被包庇,未获分文的被骗人却被关押二年还缓刑二年,等于实际服刑四年,是判处实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两倍。

(二)芦才兴106份判偷税罪6年,罚金100万;岑曙波79份,部分抵税判虚开发票罪和偷税罪合并6年,罚金126万;我104份,部分抵税判非法出售发票罪二年缓刑二年,罚金2万。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三宗完全相同案件却出现了巨大的判决差距,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王庭长说有地区差别就不了了之(见案例)。

八、突袭简审敷衍了事取消质证拒不按照规定表述控辩争议和质证过程

(一)xxxx年3月9日提起公诉,3月11日突袭简审,664页卷宗加开庭准备才用了一天时间,纯属囫囵吞枣无视证据;25位证言、3位供述、127张运输发票、三位被告和三位律师发言整个过程不足两小时,简直是敷衍了事神速的离奇。

(二)《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一)简述证据交换和质证阶段各方质证过程;(二)准确概括各方争议焦点;(三)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的应当分段、分节叙述。”可是原判却违规对此三项要求一字不提(见录音和判决)。

九、原审判决是自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违法判决

(一)起诉60多万元违法所得一字未提,却称“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致使起诉的巨额违法所得一旦被罪犯挥霍一空,不知是法院的错还是罪犯的错?

(二)原判依据《刑法》第209条〝数额较大〞定罪量刑,可是209条根本没有数额较大一词,原判却不顾现成案例随意自创法律,拿定罪量刑当儿戏。

(三)主犯xxx和刘xx被包庇、刘xx和我素不相识,他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骗取虚开运输发票,我是履行职务被骗取虚开运输发票。即使犯罪也是他们犯罪,原判决却拒不质证、查实就掩盖事实的谎称骗票人是帮助被骗人非法出售发票。

(四)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指的是空白发票。可是本案不仅不是空白发票,而且判决指的数额较大也不是空白发票,却随意将虚开发票罪篡改为非法出售发票罪。

(五)对起诉的七笔违法所得均未表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却表述罪名成立。

(六)不仅我指出不知道指控事实,而且也未对指控进行质证,却谎称亦无异议。

(七)扣押的10万元钱一字未提,既未表述定罪,也未表述退还(见扣押清单)。

(八)字里行间认定的开票费2%、发票38张,却弄虚作假写成104张(见判决)。

(九)xxx团伙骗取66张发票被包庇;刘xx骗取66张关押19天判管制三个月:xxx骗取125张关押一年,判一缓一;我被骗取104张关押二年,判二缓二。

(十)税务局两次指出此类发票不能抵扣税金,并告知早在xxx年6月就责令其停止了抵扣。原判却将不能抵扣税金的发票认定为抵扣税款发票(见证明)。

(十一)我请求追缴违法所得,审判长回答说“那我管不着;”律师指出发票数量错误,审判长予以了确认,却谎称无异议(有录音)。

(十二)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可是起诉60多万元违法所得既未认定、也未追缴,却随意判处刑罚(见起诉、判决)。

(十三)无认罪态度和退赃表现还拒绝从轻处罚,不具备缓刑条件却被判处缓刑。

(十四)法律规定最低罚金为2万元,却违法判处刘xx罚金1万元(见判决)。

(十五)判处刘xx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实际羁押19日却一日都没有折抵。

十、原审判决是违反法定原则的违法判决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出售发票为犯罪行为,却认定“余xx在xxx、刘xx的帮助下非法出售运输发票,均构成犯罪。”

十一、为索取xxx纸业巨额贿赂就拿我当人质长期关押不放

案发时王会计打电话说“别人开的发票都没问题,你开的发票有问题吗?如果没有我就跟他们干到底。”我出来后她却说“我求你了,千万别再闹了,我们受不了了,他们勒索我们老多钱了。”很明显,〝千万别再闹了,〞指的就是两次冲突。事实证明长期关押不放就是为了要钱,当要的沟满壕平后我已关押二年,所以就出现了警犯合谋,越越俎代庖花重金为素不相识的人撤诉(见请示、批示和撤诉裁定)。

十二、为了要钱将我拘押半年不逮捕,要钱不成就报复陷害

(一)销毁笔录。逮捕笔录我写了质疑、逮捕证我签字半年多,笔录却未入卷。

(二)二年不让见律师。别人都找张所长请律师,我也找他请。张所说铁路的可以,你是地方的我得问一下。问后回答说:余xx,贾维良不让我们帮你请律师。

(三)《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可是贾维良却违反规定将我的10万元存款强行提现带走了,未经起诉、判决却不知去向(见扣押、起诉和判决)。

(四)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或冻结的存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可是贾维良不仅对大连警方移交的1万多元钱和手机拒不承认,而且对移交证明置之不理(见证明)。

(五)为方便要钱把我也关进铁路看守所,不到半小时xxx就找我串供,不配合就到深夜把我提出去殴打、威胁说“在看守所死个把人,顶多算个小事故。”

(六)拘押半年提回三次要钱。一次说“余xx,你给点钱吧,给钱就放你回去;二次说给钱就放你回去过十一;三次说给钱就放你回去过元旦。”由于我始终回答

没钱没罪,贾维良就直接找我内弟曹友泉要钱。贾说“我都和你谈三次了怎么还处

于糊涂状态呢?好像不着急似的。我告诉你吧,不是没法定罪,是交20万块钱就放人,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曹说“那也太多了。”贾说“罪儿也大呀。”曹问“是保证金还是罚款?”贾答“罚款就交100万(见贾部出售的录音)。”于是张所传话说“余xx,贾维良来电话说你不够捕,赶紧交钱吧,再不交钱就想办法捕。”我说为什么要想办法捕?张说“你怎么能得罪贾维良呢?”我说那就等检察院捕前核实再告他。于是检察院就未履行捕前核实,据知情人讲是请客送礼后才批捕的。

事实上有钱有罪的想送钱都送不上去,贾维良才要20万我就没罪了,简直太

便宜了。我也不傻,20万和100万的概念我懂,有钱有罪就交了,出来再搂呗。之所以拒不交纳,就是因为没钱没罪,没想到没钱没罪还能想办法捕(请查提回记录)。

(六)刘xx支付42.4万多元现金,xxx承认收到30多万。不仅对其余的10多万拒不查实,而且还无中生有的起诉我收到xxx41.4万元(见三刘笔录和起诉)。

(七)收款凭证是xxx开的运输发票代替的现金收据,不仅需要另外多花1.5%的钱,而且转账发票走现金违反财经制度,原判不仅拒不查实开假收据的上万元钱从何而来,而且还使用假收据定案,故意张冠李戴、栽赃陷害(见笔录和假收据)。

(八)辨认、对质都造假。《公安刑事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可是本案却正好相反,比单纯暗示更加厉害。一是故意把我安排在高我一头的其他对象中间。不仅是明确告诉最矮的就是余xx,而且当场就有管教在旁边说“这种方式能认不出来嘛。”二是把我铐在老虎凳上,再把陈太福叫到我跟前,贾维良说“余xx,这个人你认识吗?”我看后说不认识。贾就说“他就是陈太福。”三是眼看xxx就要说实话了,贾维良却立即就把xxx推走了,故意不让xxx回答提问。不仅如此,而且贾维良当场举着录音机实施了录音,可是我要求提供到法庭却被拒绝。

十三、明知无罪就未审先判以提前索要罚金为由背着我向家人要钱判决简单、粗糙、模糊,不仅对查明未诉的1174.9万元违法所得和起诉的60多万元违法所得一字未提,而且尚未开庭就背着我向三位被告家索要6万元钱。不仅拒不开票,而且还比罚金总额多要1万元(见录音、判决和交钱证明)。

十四、法官明确告诉要整我(有监控、管教和劳动号在场)

我代开发票是职务行为,未贪占分文,既不是非法也不是出售。送达人就威胁说:“余xx,赶紧退赃吧,已经够枪毙了。”我说都冤成啥样了还不认真调查,既然不讲事实那就现在枪毙吧。气的我当场撕坏了起诉(见起诉)。临走时指着我鼻子吼道:“余xx,你给我等着啊。”明确告诉要整我,所以等到了强判顶罪。

十五、审判程序不合法,直接影响了公证裁判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是我递交了适用普通程序的书面请求,却拒不适用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可是我的否认导致了两次撤诉却违规适用了简易程序。

三、第(二)项规定,“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本案是非常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所以羁押期满又重新计算羁押日期,xx期羁押二年、起诉三次、撤诉两次,却违规适用简易程序。

四、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是原判不仅拒不告知适用简易程序,而且为回避质疑连起诉都不送达,让犯人送达却一问三不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应当

决定再审。”可是我提供了未收集、未质证和未采信的证据,却拒不决定再审。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应当决定再审。”可是本案的诉讼证据均未经法庭质证、查实,按照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却拒不决定再审。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应当决定再审。”可是本案起诉与事实不符、三位票、款经手人的供述和判决均自相矛盾,却拒不决定再审。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决定再审。”可是本案是重罪不判无罪重判,和相同案例相比差距巨大,明显是枉法裁判,却拒不决定再审(见第八和案例)。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裁判的应当决定再审。”可是本案严重xx期羁押二年、起诉三次、撤诉两次和拒绝适用普通程序,却拒不决定再审。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应当决定再审。”可是本案扣押款、物被侵占、要钱不开票、和律师合谋阻止申辩、为吃回扣要双份律师费,致使省律协责令其开票却至今无果(见责令),却拒不决定再审。

由此可见,如此明显的冤案却和白春荣、黄家光一样屡遭驳回。

十六、xx江市西安区法院(原审法院)驳回通知:

(一)明知律师提出发票数量错误,审判长予以了确认,xxx的2.1%开票费和66张发票因此未认定,却谎称“未提出异议(见起诉和 判决)。”

(二)明知公诉人、证人和证据均未出示在法庭,却谎称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

(三)明知我请求适用普通程序、请求追缴违法所得,和张辉、黄家光一样拒绝从轻处罚(有录音),却谎称未提出异议。

十七、xx江市中级法院驳回通知:

(一)该通知已经指出“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却对(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和xx江市税务局指出此类发票不能抵扣税金的证明置若罔闻(见文件和证据)。

(二)一是明知使用不具备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非法抵扣税金与代开发票人无关;二是明知抵扣税款不够追诉标准的50份,却谎称“你开具的发票已经抵扣了税金。”

(三)明知公诉人、证人和证据均未出示在法庭,却谎称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

(四)已经提供下列证据,却谎称“你作为申诉人未提供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1、律师提出发票数量错误和审判长确认的录音;2、我请求追缴违法所得,审判长回答说“那我管不着”的录音;3、xx江市税务局根据国税总局规定指出此类发票不能抵扣税金的证明;4、代开运输发票协议和不是个人行为的证言;5、证明作废发票在案发前的欠款申报表和税务通知及存款登记;6、服务费收据、xxx开的假收据、普通程序请求、xxx和陈太福承认被迫伪证的录音以及相同案例。

十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私设公堂利诱质讯违背事实驳回申诉通知:

我请求黑龙江省高院查明事实真相、追缴违法所得、却4年无果,刘岱云说“违法所得也不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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