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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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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篇1

第一條爲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精選3篇)

第二條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並核發車輛駕駛執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爲;

五、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爲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爲人民幣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應採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院傷殘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爲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審覈,並根據保險責任在賠償限額內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爲,經查明後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爲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爲人民幣50元整。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爲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每次事故處理並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篇2

甲方:_________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爲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範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 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爲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爲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 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爲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 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 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 %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 %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 %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 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 %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爲準。

第七條 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於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第九條 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並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 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 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並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註冊會計師協會

爲了更好地發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就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責任保險條款問題進行研究,共同制定有關條款。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覆的(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爲: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爲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爲: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範和管轄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併、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淨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係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因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爲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爲: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被保險人在承辦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爲造成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爲: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第五項修改爲: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爲:“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爲:“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爲“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爲: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註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爲“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採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後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後,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於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爲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佈歇業、經營期滿註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因過失行爲造成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佈歇業、經營期滿註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五年內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後,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 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並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 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瞭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如果發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如無法達成意見,由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予以鑑定,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 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具體時間爲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成立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  鑑定委員會,對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進行鑑定。責任鑑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鑑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 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並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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