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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助理勞動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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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助理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助理勞動合同(精選5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乙方之要求,同意聘用乙方爲律師助理,特簽訂本合同。

一、聘用時間爲一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期滿如需續聘,雙方須再訂立合同。乙方在聘用期間提出辭聘,應提前半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清結工資,予以解聘,並根據乙方要求可以辦理有關轉所手續。

二、聘用期間,實行固定工資制。基本工資爲壹仟伍佰拾元整。

三、聘用期間,甲方爲乙方設立社會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按照社會保險局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執行律師職務及平時工作生活中,必須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司法部規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行紀律規範》和甲方所指定的各規章制度。如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聽教育的,嚴重損害甲方聲譽和使甲方蒙受較大損失的,嚴重影響安定團結的,甲方有權中途予以解聘,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五、本合同壹式叄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助理勞動合同 篇2

甲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姓名)

性別:男/女

身份證/護照號碼:;

律師(實習)執業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按實際居住地填寫)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類型爲:有固定 □/無固定 □ 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固定期限有效期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月,至 年 月 日止。

【實習律師】本合同類型爲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固定期限(實習期限)有效期爲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鑑於甲方爲訂立本合同提供專門經費對乙方已經進行了培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爲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爲: (如訴訟、非訴訟等業務或其他分類方式) 。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本所註冊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爲工作地點的變更:

(一)仲裁機構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爲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六)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工作定額)。

【說明:建議考慮制定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作指導定額】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 □【建議實習律師實行標準工時制】

第六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時間爲八小時,每天上班時間爲 ,下班時間爲 。中午 至 爲用餐時間,不視作工作時間。

第七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本條中用於計算加班工資報酬的工資基數,按照本合同第9條中約定的基本工資確定。

第八條 甲方有權透過崗位責任或績效考覈等方式定期評定乙方的工作表現。績效考覈辦法由甲方根據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按照下列第( )種模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一)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實習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期滿後工資標準的80%。)

2.甲方可以綜合考慮乙方的工作表現、協辦案件/項目的難度、經營業績等因素向乙方發放獎金。獎金計發辦法、數額、支付時間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確定。

第(二)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解釋同上)

2.乙方可以根據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權利,具體提成辦法及支付時間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可考慮繼續採用現行律師事務所的提成辦法)無論以何種分配方式,甲方爲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甲方應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或生活費)。甲方以預提業務提成方式向乙方支付的勞動報酬可在雙方結算時予以扣除。【對於無法完成定額或提成基數的律師,甲方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的辦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已經領取的基本工資和生活費不得要求乙方退還。】

第十條 乙方的基本工資(生活費)應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應以貨幣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上月□的工資,遇節假日則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基本工資可以以現金的方式發放,也可匯入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十一條 如果乙方對勞動報酬產生疑問或者異議,可在下一個勞動報酬發放週期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並領取了下一週期的勞動報酬的,視爲認可甲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及行爲。

第十二條 因甲方工作任務不足導致使乙方待崗的,甲方應自情況發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費。甲方安排乙方待崗的,應當向乙方出具書面待崗通知。

【這是比較極端的情況,律師事務所業務量不足,一些實行效益工資或提成工資制的人員可能會遇到。】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乙方的病假工資計發辦法爲 。

第十五條 乙方請事假的,在事假期間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律師註冊費用、檔案管理費用由甲方 □/乙方 □ 承擔。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可爲乙方提供其他補充形式的保險或福利。【具體內容雙方商定】

六、休息休假

第十九條 乙方依法享受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休息日指週六、日,法定節假日全年共十天:元旦一天、勞動節三天、國慶節三天、春節三天。對公司女員工而言,法定節假日除前述規定的十天外,還額外包括“三八國際婦女節”的半天。

第二十條 甲方可以根據勞動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甲方可以與乙方約定有薪年休假及具體執行辦法。

七、工作條件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在徵求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向全體員工公示。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提供乙方學習、培訓的條件和機會,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完成對乙方的執業培訓任務。在乙方實習期間,甲方應當安排執業律師指導、監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實習律師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甲方鼓勵乙方透過各種渠道參加學習、培訓或其他業務研討活動,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需要支付費用的由乙方自行負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甲方提供專項費用對乙方進行培訓的,雙方可約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乙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前離開甲方的,應根據服務期剩餘的時間確定向甲方返還培訓費的數額。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採用書面方式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依據前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1.乙方的過錯行爲給甲方造成人民幣 元(含)以上經濟損失的;2. 因乙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甲方、乙方分別單獨地或共同連帶地受到相關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3.因乙方的行爲使甲方失去商業機會或使甲方的聲譽、行業地位、社會評價等無形財產受到損害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向乙方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15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六)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八)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九)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內的。

第三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乙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雙方應對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乙方不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資料、資訊和檔案,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解除後,甲方應當及時爲乙方辦理檔案或者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於拖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檔案或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新單位資料或者提供資訊錯誤的,相關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不支付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律師檔案轉移手續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的約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客戶要求變更承辦律師,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結的工作有義務繼續辦理。在繼續辦理期間,甲方無須再支付經濟補償,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知識產權、商業機密、競業限制

第四十二條 乙方執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識產權屬於甲方。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知識產權權益,並且不得實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爲。

第四十三條 甲方所有的書面和軟件圖文資料,客戶名單,技巧和法律檔案等均爲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對甲方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四條 薪金和有關個人資料均屬甲方機密,乙方不得將本人薪酬或有關資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給包括甲方其他僱員在內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五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對於知識產權及保密事宜有明確規定,乙方應當遵守。

第四十六條 除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情形外,乙方在離職後 年/月(但最長不超過兩年)內不得與甲方的客戶有任何業務往來,甲方爲此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元(或 元/月);若乙方違反此約定,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違約金支付方法和標準需再商定)。

十一、承諾

第四十七條 甲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經辦理了正常的年檢工作,並有合法的執業資格。乙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單位不存在仍存續有效的勞動關係。

第四十八條 乙方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後,甲方不會因任何原因被捲入乙方與其他單位的任何形式的勞動爭議糾紛中,且不存在任何未處理完畢的投訴或可能投訴事項。否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甲方爲妥善處理爭議糾紛而支付的調查費

用、公證費用、律師費等。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或持有不同見解時,應進行協商或透過行業主管部門或律師協會進行協調,雙方如書面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可將爭議提交行業主管部門和制定的機構進行調解。

第五十條 本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未能透過協商解決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有一方或雙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首頁所記載的通訊地址爲其真實有效的通訊地址。雙方所需送達的檔案郵寄、傳真或直接送達至該通訊地址即視爲送達方履行了送達義務。如地址發生變化,甲乙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後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 一份。

十四、其他約定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助理勞動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北京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和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本合同由以下兩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

甲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姓名)

性別:男/女

身份證/護照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律師(實習)執業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

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按實際居住地填寫)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類型爲:有固定 □/無固定 □ 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固定期限有效期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月,至 年 月 日止。

【實習律師】本合同類型爲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固定期限(實習期限)有效期爲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鑑於甲方爲訂立本合同提供專門經費對乙方已經進行了培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爲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爲: (如訴訟、非訴訟等業務或其他分類方式) 。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本所註冊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爲工作地點的變更:

(一)仲裁機構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爲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六)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工作定額)。

【說明:建議考慮制定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作指導定額】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 □【建議實習律師實行標準工時制】

第六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時間爲八小時,每天上班時間爲 ,下班時間爲 。中午 至 爲用餐時間,不視作工作時間。

第七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本條中用於計算加班工資報酬的工資基數,按照本合同第9條中約定的基本工資確定。

第八條 甲方有權透過崗位責任或績效考覈等方式定期評定乙方的工作表現。績效考覈辦法由甲方根據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按照下列第( )種模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一)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實習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期滿後工資標準的80%。)

2.甲方可以綜合考慮乙方的工作表現、協辦案件/項目的難度、經營業績等因素向乙方發放獎金。獎金計發辦法、數額、支付時間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確定。

第(二)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解釋同上)

2.乙方可以根據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權利,具體提成辦法及支付時間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可考慮繼續採用現行律師事務所的提成辦法)無論以何種分配方式,甲方爲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甲方應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或生活費)。甲方以預提業務提成方式向乙方支付的勞動報酬可在雙方結算時予以扣除。【對於無法完成定額或提成基數的律師,甲方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的辦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已經領取的基本工資和生活費不得要求乙方退還。】

第十條 乙方的基本工資(生活費)應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應以貨幣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上月□的工資,遇節假日則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基本工資可以以現金的方式發放,也可匯入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十一條 如果乙方對勞動報酬產生疑問或者異議,可在下一個勞動報酬發放週期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並領取了下一週期的勞動報酬的,視爲認可甲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及行爲。

第十二條 因甲方工作任務不足導致使乙方待崗的,甲方應自情況發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費。甲方安排乙方待崗的,應當向乙方出具書面待崗通知。

【這是比較極端的情況,律師事務所業務量不足,一些實行效益工資或提成工資制的人員可能會遇到。】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乙方的病假工資計發辦法爲 。

第十五條 乙方請事假的,在事假期間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律師註冊費用、檔案管理費用由甲方 □/乙方 □ 承擔。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可爲乙方提供其他補充形式的保險或福利。【具體內容雙方商定】

六、休息休假

第十九條 乙方依法享受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休息日指週六、日,法定節假日全年共十天:元旦一天、勞動節三天、國慶節三天、春節三天。對公司女員工而言,法定節假日除前述規定的十天外,還額外包括“三八國際婦女節”的半天。

第二十條 甲方可以根據勞動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甲方可以與乙方約定有薪年休假及具體執行辦法。

七、工作條件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在徵求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向全體員工公示。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提供乙方學習、培訓的條件和機會,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完成對乙方的執業培訓任務。在乙方實習期間,甲方應當安排執業律師指導、監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實習律師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甲方鼓勵乙方透過各種渠道參加學習、培訓或其他業務研討活動,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需要支付費用的由乙方自行負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甲方提供專項費用對乙方進行培訓的,雙方可約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乙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前離開甲方的,應根據服務期剩餘的時間確定向甲方返還培訓費的數額。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採用書面方式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依據前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1.乙方的過錯行爲給甲方造成人民幣 元(含)以上經濟損失的;2. 因乙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甲方、乙方分別單獨地或共同連帶地受到相關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3.因乙方的行爲使甲方失去商業機會或使甲方的聲譽、行業地位、社會評價等無形財產受到損害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向乙方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20xx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六)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八)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九)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內的。

第三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乙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雙方應對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乙方不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資料、資訊和檔案,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解除後,甲方應當及時爲乙方辦理檔案或者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於拖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檔案或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新單位資料或者提供資訊錯誤的,相關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不支付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律師檔案轉移手續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的約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客戶要求變更承辦律師,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結的工作有義務繼續辦理。在繼續辦理期間,甲方無須再支付經濟補償,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知識產權、商業機密、競業限制

第四十二條 乙方執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識產權屬於甲方。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知識產權權益,並且不得實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爲。

第四十三條 甲方所有的書面和軟件圖文資料,客戶名單,技巧和法律檔案等均爲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對甲方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四條 薪金和有關個人資料均屬甲方機密,乙方不得將本人薪酬或有關資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給包括甲方其他僱員在內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五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對於知識產權及保密事宜有明確規定,乙方應當遵守。

第四十六條 除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情形外,乙方在離職後 年/月(但最長不超過兩年)內不得與甲方的客戶有任何業務往來,甲方爲此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元(或 元/月);若乙方違反此約定,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違約金支付方法和標準需再商定)。

十一、承諾

第四十七條 甲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經辦理了正常的年檢工作,並有合法的執業資格。乙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單位不存在仍存續有效的勞動關係。

第四十八條 乙方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後,甲方不會因任何原因被捲入乙方與其他單位的任何形式的勞動爭議糾紛中,且不存在任何未處理完畢的投訴或可能投訴事項。否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甲方爲妥善處理爭議糾紛而支付的調查費

用、公證費用、律師費等。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或持有不同見解時,應進行協商或透過行業主管部門或律師協會進行協調,雙方如書面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可將爭議提交行業主管部門和制定的機構進行調解。

第五十條 本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未能透過協商解決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有一方或雙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首頁所記載的通訊地址爲其真實有效的通訊地址。雙方所需送達的檔案郵寄、傳真或直接送達至該通訊地址即視爲送達方履行了送達義務。如地址發生變化,甲乙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後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 一份。

十四、其他約定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

乙方: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本人簽字)

年 月

律師助理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固定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爲 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雙人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或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大邑縣工業區。甲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安排。乙方如果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視爲自行離職。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每週工作六天,休息一日。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實行計件工資的則按計件工資制執行,具體參見公司的管理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崗位,月工資爲: 元。管理人員和後勤人員實行計時工資,月工資爲: 元。

工人一律實行計件工資,上不封頂,下保底(即月工資不得低於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定額參見公司的管理制度。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安排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參見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於每月 10 日至 15 日支付乙方工資,並不得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五、社會保險

第七條 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後,甲方根據國家和成都市有關規定爲乙方交納社會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乙方在其他地方已經購買了社會保險的,必須提供證明,甲方可以不辦理社會保險。

農民工在農村的疾病保險,由農民工自己辦理和繳納費用。

甲方根據工種情況爲乙方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作爲補充保險。保險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爲甲方。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九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有義務遵循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刪除)第十一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甲乙雙方均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八、甲方的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是由甲方制定的,並經過職代會民主討論,進行了公示的制度,乙方應當遵守。

九、其他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雙方協商簽訂的以下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1、培訓協議。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的,根據不同職位等級可申請培訓,在培訓學習期間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在培訓學習合格後應遵守雙方約定,乙方違背約定辭職的,應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發生的全部培訓學習費用的雙倍的違約金。

2、保密協議。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對甲方的產供銷渠道、客戶資源、經營祕密、管理祕密,財務人事資料、技術祕密、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及其它關係甲方發展戰略或經濟效益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資訊嚴格保密,不得外泄。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衆知悉的商業祕密;雙方協定競業限止期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止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乙方違反此協議,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3、離職協議。乙方嚴格執行與甲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中途不得無故辭職,若有特殊原因確需要離職的,普通員工在30天前、特殊技術工種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諾兩年內不在同行業內任職,經批准方可辭職,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遵守離職後相關約定,否則,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法律責任;甲方嚴格執行與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不得無故辭退乙方,若因公司工作考覈不合格,乙方無法勝任工作職責予以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甲方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法律責任。

4、其他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其他內容: 。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律師助理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所在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A.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符合法定終止時間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本合同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一線 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乙方應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 。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崗位的工時制度按以下( )項確定

A.標準工時工作制 B.不定時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享有休息權利。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爲 元,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的全勤月工資爲 元,工資形式爲1.計時工資 2. 計件工資

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甲方爲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爲本合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日爲每月 。甲方工資實行保密制。

五、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按照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二)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合同,並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二)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按規定辦理檔案等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其它約定事項

1、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若由甲方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則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向乙方計收違約金。

2、 技術資料、經營資訊等屬於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對甲方的商業祕密不論在職或離職後均負有保密義務,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則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 年,甲方同意就乙方所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及違約金雙方另行協商。

4、公司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員工履歷表》、《招工須知》、《員工手冊》等爲本合同附件,乙方在錄用時填寫的《員工履歷表》的各項內容應真實、有效的,如有虛假,或提供虛假證件、證明資料及其他虛假資訊的,則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或甲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負責人簽名(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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