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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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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切實加強我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價有標準,支付有依據,監督有辦法,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XX]8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細則》(桂建質[XX]22號)和《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按照開展"城鄉清潔工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安防工程分包合同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範圍,是指工程施工期間的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達到現行的建築施工安全,文明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要求,所需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的費用(詳見附件1).由現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裝修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費用定額》(以下簡稱《費用定額》)的"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的組成"中其他措施費所含的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和臨時設施費組成.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應按照現行標準規範及《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人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在編制工程招標檔案時,依照本暫行辦法所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範圍和內容,結合工程特點,按照《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及常規的施工技術方案,單獨開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和臨時設施等項目的詳細清單內容,並按照以下規定指定控制措施項目總報價的費率;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報價要求,根據本暫行辦法第一條的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作業環境,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檔案中制定的相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方案開列清單,單獨報價.

對於《費用定額》費率區間的取值:

(一) 建築(土建)工程:根據《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及桂林市城鄉清潔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XX]83號文《關於調整我區建築,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費的通知》執行;

(三) 其餘工程: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取值,但不得低於最低值.

第六條 對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的,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依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另行立項,一併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中.

危險性較大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分項內容,根據經專家論證審覈透過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來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內容.

對於基坑圍護和沿街安全防護設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的,應另行標明項目內容.

第七條 市造價管理部門應根據建築市場實際情況,適時測算,調整和發佈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率.

第八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爲不可競爭費用,不得作爲讓利因素參與競標.建設單位,設計單位,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和投標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在編制,審查工程概(預)算,標底(預算控制價),投標報價和工程結算時,應按規定單獨列項,足額計取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九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包括建築施工超標準排污,防噪音設施等措施費用.若發生上述費用,應當另行計算,列入工程造價,並計取稅金.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本單位的開戶銀行(或出具"資金證明"的銀行)設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項帳戶,並足額存入按本暫行辦法計算出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費用,並保證此安全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項管理採用定量預付,竣工結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開工時,建設單位應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60%向施工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二)施工至二層樓面,完成二次平場後,支付20%;

(三)施工至主體結構封頂,驗收合格後,支付15%;

(四) 工程竣工後,經檢查覈實,施工期間一直保持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合格標準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竣工結算審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餘額全部支付給施工單位;否則,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費用預付計劃及比例,支付辦法,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安全防護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准後及時支付所需費用.並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費用預付計劃及比例,支付辦法,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施工合同備案時,應嚴格審查上述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視同沒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時,應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支付證明提交認可.未提交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暫行辦法及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無故拖延,不得跨越總承包單位直接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本暫行辦法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備存支付憑證備查,未按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師應及時審查並籤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十八條 因建設單位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致使施工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總承包單位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及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時,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在投標報價中單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取費率低於本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得推薦爲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或中介機構)在回標分析時,應對投標人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報價是否滿足招標檔案的要求作出說明.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檔案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項目清單中相關的內容與費用進行評審,特別是按《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進行評審,並按評標辦法對不符合要求的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應不少於每季度一次,組織安全生產,財務,預決算等相關職能部門對所屬工地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有責任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按有關規定處以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將其違規行爲及時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計算,審查,監理的,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施工單位不按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將其違規行爲及時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五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落實情況將列於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動態考覈,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的動態考覈業績.

第二十六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不規範的,不得評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參與文明工地等評優工作的評比.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施工單位是否按照現行標準規範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相關管理記錄是否齊全,真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按工程項目專款專用.

(二) 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 總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規定包含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相關內容;總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四) 監理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查,覈實,簽證認可.

第二十八條 依法負有行政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依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桂林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XX年 5 月 1 日起執行.本暫行辦法規定以外的工程項目,其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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