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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轉讓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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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轉讓協議 篇1

企業法人轉讓協議

企業法人轉讓協議(精選3篇)

出讓方:(甲方)

出讓方經紀機構:

受讓方:(乙方)

受讓方經紀機構:

審覈機構:產權交易所

簽約地點:簽約日期:年月日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透過友好協商,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與甲方關係:

資產總額:

債務總額:

淨資產:

土地面積M2(畝)

建築面積M2

機械設備:臺/套

供電KVA

供水噸/日

轉讓價格:

轉讓方式:

(單位:萬元)

(資產明細詳見本合同附件)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人由安置,離退休職工人由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年月日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爲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後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審覈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審覈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爲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並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違約金等費用後,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審覈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爲違約並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後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並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衆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爲工作日外,均爲日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爲“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爲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並報審覈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審覈機構留存壹份。副本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並經青島產權交易所審覈後於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出讓方(蓋章):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註冊地址: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出讓方經紀機構(蓋章):受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審覈機構(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審覈人(簽字):審覈負責人(簽字):

企業法人轉讓協議 篇2

張楊立律師長期從事於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審覈、公司設立與清算、股權投資、公司兼併與收購等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繫。

簡易註銷登記(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提交材料目錄

選擇項

序號

檔案、材料名稱

說明

1

有限公司提交《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非公司企業提交《非公司企業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書》;

合夥企業提交《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提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原件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粘貼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出示原件

3

《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原件

4

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原件

5

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原件

6

營業執照正副本

原件

7

其它有關申請材料

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註明提交的檔案、材料是原件還是複印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申請人簽署,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2.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3.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手工填寫申請書和簽字請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請勿使用圓珠筆。

4.本表適用於符合《工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__〕253號)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申請簡易註銷。

5.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註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註銷登記前需經批准的;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或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

企業法人轉讓協議 篇3

字第號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全稱)於_____年__月___日經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登記,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是_____(職務)_______(姓名),註冊資金__________元,法人住所在_______,其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經營方式是_______。〕

本公證書有效期至__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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