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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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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資源是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林業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下文是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林地管理辦法
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林地的管理和保護,合理利用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鬱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國有林業單位經營範圍內的其他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林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地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林地的調查、統計、監測消長變化,負責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的制定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林地權屬登記、變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依法辦理徵用、佔用林地有關事宜,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取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監督檢查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負責查處非法侵佔、破壞林地和違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爲;

(七)負責國有林地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對有償使用的國有林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十分珍惜林地,加強林地管理,堅決制止侵佔和濫用林地的行爲。各級計劃、土管、財政、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 對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林地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七條 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相協調,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第八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礦、取土、取沙、造墳、建房等非法破壞林地行爲。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區內放牧、砍柴、狩獵和從事非林業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嚴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開墾的,應限期退耕還林。

第九條 經依法批准,臨時使用林地進行勘測、修築設施、採石、採礦、取土、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損毀批准用地範圍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十條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林地用於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確需改變林地用途,必須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 因特殊需要而改變國有林業單位的隸屬關係或者變更其經營林地面積的,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林業部批准;屬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須報國務院批准;屬於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國有林業單位修建林區道路、護林設施、必需的住宅和其它直接爲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建築,需使用其經營範圍內林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建設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須經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鄉林業站簽署意見,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地開發利用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林地的開發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經營管理者單獨進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經營者同其他單位和個人合資、合作或以其它方式聯合進行。聯合開發林地的,必須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依法確定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負有保護林地資源和林地內國家文物及地下礦產資源的義務。

第三章 林地的徵用和佔用

第十六條 徵用、佔用林地,必須遵循節約用地和有償使用的原則,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報經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徵用、佔用林地。

第十七條 因生產建設等需要,必須徵用集體所有林地或佔用國有林地的,必須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持計劃主管部門批准的立項和用地計劃指標等檔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報送《徵用、佔用林地審覈申請表》;

(二)持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的檔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三)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憑計劃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用地計劃檔案和林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的檔案,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非耕地審批權限規定審查並報批。

第十八條 申請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檔案:

(一)縣級以上計劃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准的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和其它批准檔案;

(二)被徵用、佔用林地平面圖,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調查清冊;

(三)按規定交納有關補償費用的證明檔案或協議書;

(四)被徵用、佔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的林地林木權屬憑證;

(五)需採伐林木的,還應提交採伐林木書面申請和採伐作業設計檔案等。

第十九條 林木採伐作業的調查設計,必須由持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規劃設計單位,或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有關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一個工程項目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徵用、佔用林地,不得化整爲零。分期建設項目,應分期申請,不得先徵待用或未批先用。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範圍的劃定,必須有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派員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徵用、佔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佔用林地的,被徵用、佔用林地單位應當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單位進行林地施工,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批准的數量、範圍使用林地。需採伐林木的,由原林地經營單位、個人或受其委託的單位按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領林木採伐許可證,納入當年採伐限額,採伐的林木歸原林木所有者。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徵用、佔用的林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對適宜還林的用於還林: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或佔地位置使用的;

(四)擅自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五)礦場、鐵路、公路、機場等覈准報廢的。

第四章 徵用、佔用林地的補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的,應按規定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安置補助費、徵用佔用林地資源保護費。

經批准臨時佔用林地的,須繳納林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採伐林木的,還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六條 徵用、佔用林地的各項費用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林地補償費:省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郊區爲當地耕地年(畝)產值的三倍;其他地區爲年(畝)產值的二至二點五倍。年產值按當地耕地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畝)產值計算。徵用佔用苗圃地按高於徵用、佔用耕地標準補償。

(二)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1)用材林、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均以當地用材林的成熟林畝產材量實際價值(以下簡稱實際價值)爲基數計算。幼齡林(含未成林造林地):用材料按實際價值的0.5至0.7倍計算,特種用途林和防護林按實際價值的2至3倍計算;中齡林:用材林按實際價值的0.7倍計算,特種用途林和防護林按實際價值的5至6倍計算;近、成熟林:用材林按實際價值的0.5倍計算,特種用途林和防護林按實際價值的4至5倍計算。

(2)經濟林和竹林,以該樹種盛產期正常年(畝)產值(以下簡稱產值)爲基數計算。未投產經濟林按產值的3至5倍計算;盛產期經濟林按產值的8至10倍計算;衰老期經濟林按產值的4至5倍計算。竹林按產值的8至10倍計算。

(3)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補償,予以折價或遷建,或由雙方議定。

(三)安置補助費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徵用非耕地標準執行。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當地劈山、煉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種苗)、培育管理(包

括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墾複撫育)全過程的每畝累計成本計算。

(五)徵用、佔用林地資源保護費,按林地、林木補償費總和的4%另行計取。

第二十七條 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徵用佔用林地資源保護費,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審覈徵用、佔用林地時收取,也可委託各地建設銀行按標準代扣,按季劃撥給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林地、林木補償費,返還給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單位,其中屬於個人的林木(或青苗)補償費返還給個人,用於發展林業生產,不得移作他用。

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和使用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省、市(地)、縣林業主管部門按1.5:0.5:8的比例分成,納入育林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專款用於森林植被的恢復和管護。

第三十條 徵用、佔用林地資源保護費,省、市(地)、縣林業主管部門按2:1:7的比例分成,用於林地資源調查、建檔、技術培訓、宣傳及其他林地資源管理業務費支出。

第三十一條 建設用地者與被徵用、佔用林地者,對需採伐的林木,在確認林種、林齡、產材量、年產值等有異義時,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裁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的,或超過批准數量多徵、多佔林地的,或使用僞造、塗改或其他無效、失效批准檔案徵用、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其在侵佔林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退還所侵佔的林地,並處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罰款;造成林地破壞或其他實際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違法審批或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的,批准徵用、佔用林地檔案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已經徵用、佔用林地的,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經批准轉讓、調換林地使用權的,責令退還,沒收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該林地上的新建設施,並處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罰款;造成林地破壞的,責令賠償損失;

(二)未經批准利用國有林地從事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該林地上的新建設施,並處20xx元至20xx0元罰款;

(三)擅自移動或破壞林地權屬界樁、界標的,責令限期恢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恢復的,按重新恢復所需的實際費用賠償損失,並按每個界樁、界標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九條規定造成林地破壞的,責令限期復墾、治理,賠償損失,並處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罰款;被破壞的林地屬於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態、社會價值森林類型的,予以加重處罰;

(五)國有林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對負直接責任的個人和有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對該單位處以每平方米2元至5元罰款;

(六)國有林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進入林地施工,或者發現情況不報告、不處理,造成林地破壞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對該單位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仿造、塗改、擅自、損毀林權證(山林權證、使用證)、其他有關林地權屬圖表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收繳僞造、塗改的權證,並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放棄管理,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財產損失,或者徇私枉法,故意侵犯國家利益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應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林地資源森林資源現狀

有林地資源

全省5606000公頃有林地中,喬木林5494321公頃,佔98.01%;竹林111679公頃,佔1.99%。

(一)喬木林資源

全省喬木林中,純林面積4336366公頃、蓄積247251819立方米,混交林面積1157955公頃、蓄積55297201立方米

喬木林按齡組劃分:幼齡林2832166.5公頃、蓄積93553124立方米,分別佔51.55%、30.92%;中齡林1917256.7公頃、蓄積139713644立方米,分別佔34.90%、46.18%;近熟林496012.4公頃、蓄積48065598立方米,分別佔9.03%、15.89%;成熟林215778.6公頃、蓄積17117855立方米,分別佔3.93%、5.66%;過熟林32783.9公頃、蓄積4098800.2立方米,分別佔0.60%、1.35%。

全省喬木林中,馬尾松1480842.3公頃、蓄積109223134立方米,分別佔26.95%、36.1%;杉木1065212.2公頃、蓄積84153629立方米,分別佔19.39%、27.81%;闊葉類樹種(包括櫟類、樺類、楊樹、闊葉混、其他軟闊類、其他硬闊類、喬木經濟林樹種等)2343299公頃、蓄積87650050立方米,分別佔42.65%、28.97%;其他樹種604968.6公頃、蓄積21522209立方米,分別佔11.1%、7.11%。

全省喬木林單位面積蓄積量爲57.54立方米/公頃,其中:喬木純林爲60.29立方米/公頃,喬木混交林爲48.06立方米/公頃。

喬木林中低鬱閉度等級的佔19.96%,中鬱閉度等級的佔54.80%,高鬱閉度等級的佔25.24%。平均鬱閉度爲0.58,鬱閉度以“中”爲主。

(二)竹林資源

全省111679公頃竹林中,毛竹45146.3公頃,雜竹57490.6公頃,小雜竹9042.1公頃,其中雜竹面積比例最大,佔51.48%。

經濟林資源

全省352619.1公頃經濟林中,柑橘、板栗等果品樹105224.1公頃,佔29.84%;油桐、漆樹等工業原料樹125348.4公頃,佔35.55%;花椒等食用原料樹51329.1公頃,佔14.56%;茶葉等飲料樹37429.5公頃,佔10.61%;調香料樹、藥用樹、其他經濟樹等33288.1公頃,佔9.44%。

未成林造林地資源

未成林造林地分爲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封育未成林地。

全省519152公頃未成林造林地中,人工造林未成林地面積454001公頃,佔87.45%;封育未成林地面積65151公頃,佔12.55%。

森林類別劃分

全省8771550公頃林地中:生態公益林(地) 5329157.8公頃,佔60.76%;商品林(地)3442392.2公頃,佔39.24%。

生態公益林中:重點公益林(地)3080700.8公頃,佔57.81%;一般公益林(地)2248457公頃,佔42.19%。

林種劃分

全省7437526公頃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中,共區劃防護林4011637公頃,佔53.94%;特用林423862.8公頃,佔5.70%;用材林2325672.4公頃,佔31.27%;經濟林352619.1公頃,佔4.74%;薪炭林323735.4公頃,佔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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