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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傢俱寫字桌買賣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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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傢俱寫字桌買賣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成交所訂傢俱的買賣。

辦公傢俱寫字桌買賣合同(精選3篇)

一、傢俱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數量、基料及金額:

二、付款方式:

1、合同定金:合同總價的20%,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

2、合同餘款:合同總價的70%,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家具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後____日內支付。

3、合同質保金:合同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驗收合格後________年內如無質量問題即可支付。

4、付款方式:甲方應在指定期限內將應付價款以_________方式支付。乙方的賬户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因甲方為國有企業,此合同金額需經國家審計部門審計。雙方同意,如審計無法通過,則雙方應參照審計部門意見協商調整合同價款。

三、傢俱的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和要求及處理方法:

1、本合同所定傢俱的質量應嚴格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傢俱行業標準》執行。乙方保證提供的傢俱質量與雙方確認的樣品質量一致,保證傢俱符合國家強制環保要求,保證傢俱是全新且通過生產廠家的出廠檢驗,並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2、甲方在收到貨物後應點驗數量和檢查質量。如發現數量有誤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在知悉或應當知悉甲方有異議後,有義務向甲方解釋原因並予以補足或更換。

3、乙方為傢俱提供________年質保服務。質保期間,非因甲方人為故意造成傢俱損壞的,乙方應提供維修和退換服務。非質保期間或非項目的維修服務,乙方應只收取成本費。

四、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乙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標的傢俱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進行安裝。運輸和安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安裝和驗收:

1、乙方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方式、時間、圖紙和標準進行安裝。

2、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清潔的、有照明和用電條件的工作環境。

3、安裝完成後____日內,甲方應安排驗收。驗收合格的39,甲方應簽署確認書。驗收不合格的,甲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在____日內根據甲方要求進行整改,並通知甲方再次驗收。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非有重大違約事宜或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不能按期供貨或完成安裝的,每逾期____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千分之____日的違約金。逾期____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____日,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千分之____日的違約金。

4、乙方向甲方出售的傢俱如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名優標誌、認證標誌、廠名、產地,或有其他欺詐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還全部貨款,並賠償甲方由此引起的全部損失。

5、乙方應為安裝人員提供足夠的安全設備和保障措施,如安裝人員在安裝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事故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雙方因本協議內容或履行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解決的,雙方一致同意提交無錫__裁決。

八、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則應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無錫____區簽訂。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____

日期:____日期

辦公傢俱寫字桌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 xx辦公傢俱廠家

根據雙方協商簽訂如下業務合同: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經過認真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甲方於20xx年月日委託乙方購買甲方所需辦公傢俱及飾品。

2. 甲方每次採購前向乙方發採購訂單,採購訂單樣本見附件。乙方在收到甲方訂單後對訂單內容進行書面確認。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採購訂單後負責現場量取尺寸。辦公傢俱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需由經乙方提供甲方確認後方可進行傢俱生產。

4. 交貨時間:為甲方向乙方所發訂單上註明的日期。

5. 交貨地點:甲方在訂單上註明的辦公地點,運費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將傢俱運送到甲方指定辦公地點並安裝調試。

6. 質量要求: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辦公傢俱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進行採購,乙方不得無故中途變更傢俱製作,例如但不限於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等。乙方提供的傢俱必須附合國家有關環保標準。

7. 貨物驗收:甲方在乙方交貨並安裝調試後,對傢俱外觀,顏色,商標,數量等進行當場驗收。如果在交貨後,甲方發現傢俱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進行相應更換或維修。如果甲方發現傢俱有害物質超標,有權要求無條件換貨或退貨。

8.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當日付款30%,傢俱安裝完畢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尾款70%。甲方尾款支付完畢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税發票。

9. 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晚到一日每日按照未到貨款的千分之一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果乙方在規定交貨日期後累計十五個工作日仍然不能交貨,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合同,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責任。乙方延遲交貨十五個工作日後,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接受違約金作為賠償還是無條件終止合同。

乙方不得無故中途變更傢俱製作,如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或拒收貨物,並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及責任。

10. 質量保證:所有貨品終身維護免費維修(人為損壞和不正確使用造成除外)。若貨品在驗收後發現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維修或調換,產生相應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1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12.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認真地履行合同,如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或有關機關證明,可免予承擔經濟責任。

1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三份。

14.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辦公傢俱寫字桌買賣合同 篇3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負責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甲方)就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招標項目,確定(乙方)為中標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協議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協議”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協議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協議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辦公傢俱供應及有關服務”是指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為用户提供辦公傢俱生產、供貨、運輸、安裝、維修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1.3“用户”是指按本協議約定在乙方處採購辦公傢俱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各直屬機構及其下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協議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製品等資料。

2.適用範圍

2.1本協議條款僅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

3.協議的組成

3.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1.1本協議條款;

3.1.2中央國家機關傢俱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附件1)

3.1.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工作聯繫表(附件2)

3.1.4形成協議的其他有關文件

3.2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認乙方為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採購供應商。甲方確認用户採購辦公傢俱在定點供應商處採購,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協議期內為用户提供辦公傢俱供應及有關服務。

4.2在協議期內,乙方有在“中央政府採購網()”參與網上競價及有關產品維護的權利。

4.3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義務免費為用户設計傢俱樣式、制定採購需求。對乙方設計的傢俱,用户應給予乙方參與競價的機會。乙方按本協議向用户供貨時應與用户簽訂供貨協議,確定產品數量、質量要求、價格、服務等。如乙方在供貨協議中的承諾優於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時,以供貨協議為準。

4.4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户的協議貨物必須是符合國家強制性環保要求,至少應滿足以下環保要求:達到或高出“GB18580-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18581-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3-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和“GB18584-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4.5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户的協議貨物是貨物生產廠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優良的工藝和優質材料製造而成的,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要求。

4.6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户的協議貨物通過貨物製造廠商的出廠檢驗,並向用户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4.7為方便用户採購訂貨,乙方同意將投標文件中《標準產品名錄》和《推薦產品名錄》中的產品、圖片及其有關信息在中央政府採購網上公佈,投標價格在未經申請變更的前提下,一經公開不可隨意調整。

4.8乙方應接受由甲方組織的在協議期內至少兩次關於傢俱產品質量的檢查,抽檢費用由乙方承擔。

4.9乙方應按雙方協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驗收單》。並於每月初前 個工作日以EXCEL文檔格式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月報表》報送甲方(傳真: )。

5.違約責任

5.1乙方對所提供的服務與協議要求不符負有責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

5.1.1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終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

5.1.2乙方不按協議規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驗收單》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月報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訴: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傢俱,質量明顯不滿足定點採購、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規定標準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傢俱,明顯高於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3)乙方其他違反協議規定的行為。

用户對乙方的有效投訴超過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用户對乙方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取消乙方下一協議期參與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採購項目的資格。具體要求見附件1《中央國家機關傢俱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簽署本協議視作同意並承諾遵守本細則。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協議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3履約保證金的扣除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5.4對乙方履行協議情況,甲方有權在中央政府採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佈。

6.不可抗力

6.1協議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協議時,履行協議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議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説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協議或終止協議的協議。

7.履約保證金

7.1乙方原履約保證金轉為本期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協議規定全部服務義務時止。

7.2履約保證金被扣除後3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予以補足。

7.3甲方將在本協議期滿後1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8.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協議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協議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祕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協議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協議標題僅供查閲方便,並非對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9.3對本協議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2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10.3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協議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11.協議的終止

11.1本協議有效期至 。協議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1.2.1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11.2.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11.2.4一方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後,協議終止。

11.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對於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1.3.1乙方未按協議規定及時補足履約保證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對乙方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適用

12.1本協議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3.2如果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的,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協議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為有效條款,並儘量符合本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13.3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協議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協議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協議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通知

15.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信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

15.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均應發至以下通訊地址,付款或收款應使用以下賬號,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賬號,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通訊地址和賬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聯絡方式以附件2《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工作聯繫表》為準。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聯繫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及賬號:

乙方:

聯繫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及賬號:

15.3上述發出通知、回覆的費用由發出方承擔。

16.協議修改

16.1對於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協議修改書,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16.2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協議生效

17.1除非協議中另有説明,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並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後,即開始生效。本協議有效期至 。

17.2本協議中的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協議期滿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與用户簽訂的供貨協議,在其約定的協議期限內繼續有效。

17.4本協議正本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兩份備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附1:中央國家機關傢俱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定點傢俱供應商的履約管理,保障傢俱質量及售後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定點範圍內各類別(木質類、鋼製類)的傢俱供應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定點傢俱供應商的考核實行分數考核制,採用扣分懲處及加分鼓勵的辦法,優勝劣汰。依據下述規定扣分直至可能會同有關部門取消定點資格,加分有助於保證定點供應商資格。定點供應商在履約期間的得分將影響其參加下一次定點項目的評審得分。

第三條 本期定點期間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質量抽檢,抽檢不合格者費用由定點傢俱供應商承擔。質量抽檢工作由採購中心組織專家及有關機構進行。

第四條 採購中心每年對每個傢俱供應商抽取(或採用網上平台)5個以上項目進行用户滿意度調查,滿意程度分別為滿意、基本滿意、合格、較差四類,採購中心將依據調查結果進行考核。

第五條 各定點傢俱供應商應根據分類,按照電子驗收單和統計報表格式,每季度報送業務報表,採購中心將依據報表完整性、時效性等對定點供應商進行考核。

第六條 每年隨機抽檢不少於5個各定點傢俱供應商承接項目的報價,並組織專家及有關機構瞭解相同水平其它傢俱供應商的報價(不少於3家),採購中心將根據報價對投報明顯不符合市場平均水平價格的供應商進行懲處。

第七條 扣分細則。經查實,出現以下情形者每次扣十分:

抽檢過程中發現,傢俱質量差,不能完全滿足用户需求的;

投標或報價時響應履約時間,但未能及時供貨的;

服務質量較差,遭採購單位投訴的;

經價格調研,如果項目的價格高於其它傢俱供應商報價的平均價30%的;

採購人滿意度調查中,滿意率(包括滿意和基本滿意)低於80%的;

根據每季度各定點傢俱供應商的承接業務量報表,每一類業績排名後10%(家數取整數)的。

經查實,出現以下情形者每次扣五分:

(1)所承接的項目未填寫或未及時填寫電子驗收單的;

(2)未按照要求報送定點統計月報表的;

(3)未能按採購人要求提供免費設計或諮詢的。

第八條 加分細則。經查實,出現以下情形者每次加十分:

採購人滿意度調查中,滿意率(包括滿意和基本滿意)100%的;

根據每季度各定點傢俱供應商的承接業務量報表,每一類業績排名前10%(家數取整數)的;

能主動按採購人要求提供免費設計或諮詢,並得到採購人書面表揚的。

第九條 警告與除名。採購中心將每月對各傢俱供應商的扣分情況進行統計。各定點傢俱供應商如累計扣分達到30分的,採購中心將予以警告;每半年對所有定點傢俱供應商得分彙總,各包排名後10%(家數取整數)的供應商或分數累計超過-50分的,將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可被除名。

第十條 遞補。按照除名的供應商數量,通過補招等方式進行遞補。

第十一條 各定點傢俱供應商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將報財政部直接取消其定點資格,並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參加定點傢俱供應商投標的資格。涉嫌違法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投標或報價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或蓄意填報不實情況的;

未經同意將定點業務轉包、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提供貼牌產品的;

有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各定點傢俱供應商須積極配合採購中心在管理過程中的各項合理要求,否則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採購中心有權定期公佈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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