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通用3篇)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 篇1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租人享有有法定解除權的幾種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而解除。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而解除。
4.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並造成房屋損失而解除。
5.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
6.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權的過程中,需注意出租人法定解除權行使條件是否成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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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 篇2
1、按國家現行公路工程施工標準執行,要求該工程為合格工程。
2、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工程質量要求和材料送檢要求進行操作施工。
3、各單項工程驗收及時向質檢、設計、監理及甲方項目部分管人員申請,經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應及時將資料送齊簽字認可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 篇3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發包方,首先要關心兩個問題:
1、自身是否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2、乙方是否具有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第一,建議業主應在招投標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招標文件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諮詢。應在總承包合同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第二,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範圍、工程工期等方面儘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第三,作為總承包人,應儘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第四,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髮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第五,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經過總包賬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第七,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賬户之後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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