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證書(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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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公證書(之二)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國或香港、澳門)至хх年х月х日離境(或去香港、澳門)之日,在中國(或在中國內地)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證明適用於當事人已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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