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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基本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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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基本管理制度 篇1

1總則

單位基本管理制度(通用3篇)

1.1為加強對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1.2公司有義務、有權利負責對供應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認證考核。

1.3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分公司、項目部對供應單位的控制和管理。

2管理內容與要求

2.1公司、分公司和項目部要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評價,公司建立合格供應單位名錄和合法的供貨範圍,從中選擇合適的供應單位。評價內容包括:

2.1.1技術、生產管理和質量保證能力;

2.1.2生產製造許可證和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經營許可及準用證明文件;

2.1.3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2.2供貨合同中要約定安全物資的規格、型號、登記及品名;生產製造規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貨合同簽訂前要按如下程序進行審核批准:分公司經營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各種資質資格,合格後簽字確認;分公司技術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生產製造規程和標準,合格後簽字確認;分公司安全部門和質量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驗收準則和方法,合格後簽字確認;分公司經理對分包合同進行批准,報公司市場經營部備案。

2.3安全物資進場後項目部應進行驗收,並形成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資應做好標識並清退出場。驗收的方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和規格檢查查看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驗收工作由項目部質量員、材料員、安全員會同供應單位負責人完成。

2.4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2.4.1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及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2.4.2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及防護用品的生產製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生產,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

2.4.3生產、經營單位對提供的機械設備及配件及防護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4出租單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具備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2.4.5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出租。出租單位在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檢測的內容一般包括:

1外形、鋼結構、主要焊接部位;

2各工作機構;

3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險裝置及防護罩;

4各電氣、液壓系統;

5各部分零部件等。

2.4.6禁止出租下列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1國家明令淘汰的;

2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3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的;

4檢測不合格的。

2.4.7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2.4.8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2.4.9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説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2.4.10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2.4.11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2.5管理責任

2.5.1按供應單位在公司生產過程中的隸屬關係,各分公司、項目部必須負責做好供應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不得推脱或放棄管理。

2.5.2各單位要按規定核查供應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或行業有關部門規定的證書與其經營行為是否相符。

2.5.3各單位要建立供應單位管理記錄,健全施工現場管理資料。

3檢查與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屬項目部每月對分供方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3.2對違反本規定的分公司、項目部、供應單位或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基本管理制度 篇2

一、對分包單位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單位應熟悉並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範;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及各項規定,並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單位必須尊重並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並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後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週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活動制度,並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安全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後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週一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承擔;

4.4.2、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後的交接檢驗制度;

4.6.1、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按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各種手續後,方可使用。

4.6.2、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後報上級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後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0、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0.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0.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

4.10.3、分包單位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分包方承擔;

4.10.4、分包單位須承擔因為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0.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後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後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分包方自負。

4.1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範制度:

4.12.1、分包單位要對分包工程範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2.2、分包單位必須採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並保證建築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2.3、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商和他在現場僱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於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2.4、施工現場內,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2.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佈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僱傭於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2.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衞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2.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電焊機二次線保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4.12.9、分包單位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須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的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2.10、已獲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單位編制並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2.11、分包單位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5、消防保衞工作要求:

5.1、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和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衞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衞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並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5.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衞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衞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範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後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6、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6.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佈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

6.2、分包單位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並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6.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衞、環保衞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6.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衞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範、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6.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衞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並且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並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衞生條件;

7、爭議的處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願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對供應單位的管理制度:

1、供應方的選擇

(1)由項目部所提供產品的信息進行調查、收集(包括使用狀況和質量情況);

(2)對長期供應物資的且質量的供應方由項目部直接評價選擇;

(3)通過情況介紹、查閲資料、座談,由參加會議者對供應方進行評價;

(4)必要時,實地考察供應方的質量、供貨能力和社會信譽度;

(5)對供應方的產品必要時產地取樣,送檢試驗進行評價。

2、供應方的評定

(1)評定內容可包括(但不限於此);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準用證、生產許可證及進滬許可證;

2)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水平、運輸及交付能力和交付後的相關服務和技術支持能力;

3)物資樣品、試驗結果報告或質保單;

4)服務態度、價格、社會信譽等。

(2)評定程序:

1)由項目部對供應方進行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供應方評價記錄表》(表式自制);

2)由工程部負責對項目部評價的供應方進行審批,編制《合格供應方名錄》,重要物資和有特殊要求的物資《合格供應方名錄》由總工程師批准。一般由公司每年年初發布當年《合格供應方名錄》。

3)對新進或一次性採購的供應方由項目部進行評定,報工程部審批,同意後進行採購。

3、對合格供應方的控制

(1)項目部每半年將合格供應方提供產品的質量、服務質量、供貨情況等收集和、整理後填寫《供方產品質量評價表》(表式自制),及時反饋給工程部;

(2)對供貨質量、服務質量下降的合格供應方,工程部及時向合格供應方發出限期整改信息,並在《合格供應方名錄》中予以記錄;

(3)對不重視質量,無明顯改進的合格供應方,工程部報總工程師後取消期合格供應方資格,並在《合格供應方名錄》中註銷其資格。

4、合同的審核、簽訂與實施

(1)採購合同基本符合採購計劃的內容與要求,並明確物資名稱、規格、數量、質量要求、進貨日期、進貨方式、檢驗或驗收的標準和驗證方式。

(2)重要物資和新材料採購合同經工程部審核,總工程師批准後方能簽訂,並對採購合同進行備案,其他物資採購合同應得到同級主管領導確認。

(3)項目部按採購合同組織物資進場,應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控。

5、業績評定

每年年底,由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方業績進行評定。

供應方業績評定資料作為調整合格供應方依據之一。

6、採購物資的驗證

(1)進場驗證

項目部按採購文件(包括購銷合同、加工合同等)組織物資進場。材料員應按採購文件(合同、協議等)、產品合格證明等,清點複核進場的物資,做好入庫單,記錄其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出廠名、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

(2)驗證方式

驗證方式可參照公司質量程序文件要求進行。

7、其它事項

1、對不合格品保管員拒絕接收並開出不合格品通知書,由材料員負責退貨。

2、各項材料的合同書、協議書、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生產許可證、説明書等材料員應及時連同材料一齊交保管員驗收,材料驗收後,所有的資料交項目資料員存檔於內部資料內。

單位基本管理制度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等的規定。

1、進入企業安全教育。編寫要點如下:

1.1明確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培訓後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2明確新職工(含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承包商員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企業人員等)均須經過本企業、分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1.2.1一級安全教育(企業)。由勞資人事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職業衞生與防火(保衞)部門負責。內容包括:(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等;(2)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及典型事故案例;(3)安全、衞生、職業病預防知識和要求。

1.2.2二級安全教育(分廠)。由分廠廠長負責。內容包括:(1)分廠生產技術特點、工藝流程、設備性能;(2)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預防;(3)事故案例及應急處理措施等。

1.2.3三級安全教育(班組、工段)。由班組(工段)長負責。內容包括:(1)崗位特點、任務、設備性能、操作注意事項和崗位事故案例等;(2)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崗位操作法等有關制度、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等。

1.3明確進入企業參觀人員也應進行安全教育。

1.4明確安全教育時間,按照《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1.5明確轉崗、內部調動及離崗半年以上的,應按新職工對待。

2、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2.1明確安全教育要經常化,定期研究安全教育中的問題。

2.2明確利用各種形式進行教育(包括授課、學習、會議、佈置工作等)。

2.3明確定期進行班組活動,做好記錄。

2.4明確在重點項目、特種作業或大修前,應進行安全教育。

2.5明確發生各類事故時,應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原因、責任,通過“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

3、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編寫要點如下:

3.1明確凡從事(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5)高處架設作業;(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7)壓力容器操作;(8)製冷作業;(9)爆破作業;(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3.2明確按照規定要複審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3.3明確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後,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3.4明確安全無小事,發生未遂事故後,企業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舉一反三”,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4、安全教育考核。編寫要點如下:

4.1明確法定代表人、經理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技術培訓和考核,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同時應進行安全考核。

4.2明確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有關職能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同時單位應進行安全考核。

4.3明確單位內其它領導(含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由勞資人事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考核內容為:(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2)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單位生產工藝和特點,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處理原則;(4)所管部門或業務範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分廠(車間)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5)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4.4明確單位內員工的培訓考核,由分廠(車間)負責,考核內容為:(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2)本分廠(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本分廠(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應急救援處理原則;(3)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4)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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