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司機工種作業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機動車司機工種作業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施工單位)
乙方:(施工人員)
簽約地點:
一 通用部分:
為規範建設項目HSE管理的運作,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安全方面的具體責任,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責任:
1.對乙方的資質進行必要的培訓和審查,確認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第93條所列條件;
2.開工前,甲方本工序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應對乙方對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必須對乙方開工作前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並在施工時派人監督實施;
3.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給予乙方其它必要的協助;
4.甲方須為乙方購買工傷保險,有關的費用已包含在工程款項中;
5.甲方須為乙方提供必備的PPE(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二) 乙方的責任:
1.確保提供給甲方的資料(上崗資質證書、施工簡歷、近2個月內的安全施工記錄資料等)真實無誤;
2.按甲方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必須的施工許可審批手續;
3.每天檢查施工所用的一切施工機械、工器具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並確認上述工器具在有效的檢驗週期內已檢驗合格,並滿足施工要求;
4.施工前對所有工序都已經接受過相應的安全教育,並經甲方提供的考試合格 (考試試卷保留一年以上,以備查閲);
5.本人的身體狀況符合施工要求;
6.開工前,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得到甲方HSE管理人員審核同意才可開工,並取得本專業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開工;
7.開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已批准的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8.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和廠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甲方所有的安全文明生產規程、制度和標準;
9.自覺接受和遵守以下的作業安全守則(即第二部分:起重作業HSE要求和第三部分:起重作業危險源及其控制);
10.發生事故時,有義務協助搶救傷員、作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並向甲方的相關部門彙報。
11. 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本工種安全作業的條件不滿足時有權拒絕開工。
12. 乙方有權獲得相應工種所必須的PPE(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三) 凡因為乙方的責任而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事故,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四) 乙方有違章施工或違反甲方現場的安全健康環境管理方面的規程、制度、標準時,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乙方應主動接受處罰,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財務部門交納罰款,否則甲方有權在該項目的工資款中予以扣除。對於不服從甲方HSE等有關部門管理的乙方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責令乙方限期退出現場並不得重新錄用,期間所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根據國電公司發佈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和異常的調查,乙方不得拒絕或以種種理由設置障礙,其調查報告的內容,不作為處理和判斷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依據。
(六) 本協議僅對施工安全健康環境責任問題進行界定,有關工程質量、施工時間及其款項等系列問題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七) 協議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有壹份,監理執有壹份,乙方執有壹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協議生效,履行期滿即告終止,但有效期可追溯至200 年 月 日起。
二 機動車司機作業危險源及其控制(紅色代表危險源,黑色代表控制措施)
1 規定
1. 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2. 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3. 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行駛.
4. 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合的車輛.
5. 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6. 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7. 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8. 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9. 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2 不下確載物
1. 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2. 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後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3 不正確載人
1. 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載人數。
2. 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3. 機動車除駕駛室得車廂外,其他部位都不準乘人。
4 遇到限速行駛情況不限速
1. 通過衚衕、鐵路道口、急轉彎、窄路、窄橋陽隧道時。
2. 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 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世界範圍內30m以內時;
4. 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
5. 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6. 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7. 進出非機動車道時;凡遇上述情形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km/h.
5 夜間行駛時不正確使用燈光
1.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
2.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
3.同向行駛的後車不準使用遠光燈.
4 霧天須開防霧燈.
6 車輛不正確過人行橫道
1.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2.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7 車輛不正確通過鐵路道
1. 遇有示意停止行進的信號時,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鐵軌5m以外。
2. 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3. 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通過;白燈亮時方准許通過.
8 不正確超車
1. 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馳回原車道。
2. 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3. 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4. 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5. 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限速規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9 不正確倒車過人行橫道
1. 車輛倒車時,須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方準倒車。
2. 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和交通忙路段不準倒車。
10 臨時停車不正確
1. 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2. 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 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4.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面結合20m以內路段,不準停車。
5. 車輛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甲方代表: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指模)
見證單位:
監理代表:
監理蓋章:
機動車司機工種作業安全協議書 篇2
甲方:(施工單位)
乙方:(施工人員)
簽約地點:__________
一 通用部分:
為規範建設項目HSE管理的運作,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安全方面的具體責任,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責任:
1.對乙方的資質進行必要的培訓和審查,確認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第93條所列條件;
2.開工前,甲方本工序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應對乙方對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必須對乙方開工作前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並在施工時派人監督實施;
3.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給予乙方其它必要的協助;
4.甲方須為乙方購買工傷保險,有關的費用已包含在工程款項中;
5.甲方須為乙方提供必備的PPE(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二) 乙方的責任:
1.確保提供給甲方的資料(上崗資質證書、施工簡歷、近2個月內的安全施工記錄資料等)真實無誤;
2.按甲方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必須的施工許可審批手續;
3.每天檢查施工所用的一切施工機械、工器具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並確認上述工器具在有效的檢驗週期內已檢驗合格,並滿足施工要求;
4.施工前對所有工序都已經接受過相應的安全教育,並經甲方提供的考試合格 (考試試卷保留一年以上,以備查閲);
5.本人的身體狀況符合施工要求;
6.開工前,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得到甲方HSE管理人員審核同意才可開工,並取得本專業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開工;
7.開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已批准的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8.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和廠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甲方所有的安全文明生產規程、制度和標準;
9.自覺接受和遵守以下的作業安全守則(即第二部分:起重作業HSE要求和第三部分:起重作業危險源及其控制);
10.發生事故時,有義務協助搶救傷員、作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並向甲方的相關部門彙報。
11. 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本工種安全作業的條件不滿足時有權拒絕開工。
12. 乙方有權獲得相應工種所必須的PPE(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三) 凡因為乙方的責任而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事故,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四) 乙方有違章施工或違反甲方現場的安全健康環境管理方面的規程、制度、標準時,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乙方應主動接受處罰,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財務部門交納罰款,否則甲方有權在該項目的工資款中予以扣除。對於不服從甲方HSE等有關部門管理的乙方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責令乙方限期退出現場並不得重新錄用,期間所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根據國電公司發佈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和異常的調查,乙方不得拒絕或以種種理由設置障礙,其調查報告的內容,不作為處理和判斷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依據。
(六) 本協議僅對施工安全健康環境責任問題進行界定,有關工程質量、施工時間及其款項等系列問題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七) 協議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有壹份,監理執有壹份,乙方執有壹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協議生效,履行期滿即告終止,但有效期可追溯至 年 月 日起。
二 機動車司機作業危險源及其控制(紅色代表危險源,黑色代表控制措施)
1 規定
1. 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2. 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3. 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行駛.
4. 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合的車輛.
5. 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6. 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7. 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8. 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9. 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2 不下確載物
1. 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2. 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後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3 不正確載人
1. 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載人數。
2. 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3. 機動車除駕駛室得車廂外,其他部位都不準乘人。
4 遇到限速行駛情況不限速
1. 通過衚衕、鐵路道口、急轉彎、窄路、窄橋陽隧道時。
2. 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 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世界範圍內30m以內時;
4. 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
5. 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6. 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7. 進出非機動車道時;凡遇上述情形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km/h.
5 夜間行駛時不正確使用燈光
1.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
2.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
3.同向行駛的後車不準使用遠光燈.
4 霧天須開防霧燈.
6 車輛不正確過人行橫道
1.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2.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7 車輛不正確通過鐵路道
1. 遇有示意停止行進的信號時,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鐵軌5m以外。
2. 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3. 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通過;白燈亮時方准許通過.
8 不正確超車
1. 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馳回原車道。
2. 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3. 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4. 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5. 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限速規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9 不正確倒車過人行橫道
1. 車輛倒車時,須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方準倒車。
2. 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和交通忙路段不準倒車。
10 臨時停車不正確
1. 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2. 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 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4.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面結合20m以內路段,不準停車。
5. 車輛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甲方代表: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指模)
見證單位:
監理代表:
監理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機動車司機工種作業安全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項目經理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必須持證上崗,持有勞動廳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合法操作證或駕駛證。
2.乙方保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操作(駕駛)的法律、法規操作機車,不準酒後開車開機。
3.乙方接受上級和項目的安全管理,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學習。
4.行車前後要始終注意認真檢查機車的發動機、傳動系、轉向系、制動系、以及各種儀表、輪胎、燈光是否正常。
5.發動機啟動前和操作開始前應發出信號。
6.自卸車在卸料時,應注意上方有無障礙物,卸料完畢應立即放下車廂才能行車。
7.起重機械應注意起吊物件下始終不能有人。
8.有迴轉機構的機械應注意迴轉區域下不能有人,迴轉作業時應儘量放慢速度。
9.裝載機、挖掘機和推土機等在停機前應將剷鬥放回地面。
10.灑水車在前進後退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保障周圍民工安全。
11.嚴禁強行操作機械進行超負荷作業和嚴重超載行車。
12.嚴禁任何機手、司機將機車交給他人特別是無證人員操作(駕駛)。
13.車輛、機械前進後退時,要注意保障前後左右人員的安全。
14.在高壓線下或高壓線旁工作時,要注意車斗升高或機械臂升長升高必須與高壓線保持安全距離;萬一車輛機械觸電,要麼設法通知電業部門關閘斷電,要麼開車開機脱離,要麼雙腳跳離,絕不可單腳着地下車下機離開。
15.對自身安全隱患要及時糾正,發現旁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指出並協助消除,對自己不能處理的隱患,要及時向上級和項目安全員反映。
16.對自身過失造成的違章和事故負責,並願意接受工程處和項目的相應處罰;對司機、機手的個人處罰,不能免除或者減輕項目對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