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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勞動合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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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勞動合同 篇1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並生效。

用工勞動合同十篇

甲方名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 證券營業部(地址: ) 負責人:

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調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第一條本合同的工作性質為非全日制。合同期限自_20_年 月_ 日起至_20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甲方聘任乙方按照相關制度開展營銷工作,甲方有權根據所在地監管要求或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具體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規章,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如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崗位工作。

二、工作時間

第三條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時標準,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三、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條乙方薪酬不得低於當地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計算方式按本合同第七款“雙方約定其他事項”中第二十七條約定執行,乙方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條甲方每次以銀行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報酬,乙方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六條甲方對乙方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七條乙方應按照國家税法的規定,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應繳的個人所得税。如法律法規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個人所得税繳納有新的強制性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第八條根據國家及當地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合同相關法規,甲方所給予的報酬中已經包含乙方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乙方應自行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地另有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當地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如勞動法律法規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繳納有新的強制性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四、勞動紀律

第十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操作規程和操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應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公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從事與甲方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十四條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承諾將謹慎盡職地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商譽,並履行下列義務:

1、僅為履行甲方交付工作之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將該商業祕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3、非為本職工作的目的,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使用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業祕密;

4、非為本職工作的目的,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複製、再造、複印、分發該等商業祕密或其載體。

第十五條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前,乙方應向甲方返還所有載有甲方商業祕密的文件、磁盤等載體以及所有的副本,不再持有載有甲方商業祕密的載體。乙方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乙方必須保守公司祕密,包括公司、部門和本職工作內的祕密。乙方不得隨意打聽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祕密。

第十七條乙方必須對本人從甲方所獲的薪酬、福利待遇保密,不得向公司內外人員泄露,也不得向他人打聽公司內其他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乙方的上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終止;即本合同終止後,乙方也必須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祕密,不得向他人隨意泄露。

第十九條乙方確認,甲方已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如乙方兼有其他工作單位後應向甲方予以書面報告。乙方因其他專職或兼職工作,導致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給予賠償或甲方可以在給其發放的佣金中進行扣減。)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一條無論任何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乙方確認,甲方有關文書在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寫的住址為甲方郵寄送達地址。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內容履行;沒有明確約定的,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乙方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其當地監管機構、證券業協會等文件規定,不按照行業規範和違反公司制度從事營銷工作,應自行承擔責任。導致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應進行追償或者扣減乙方的佣金。

七、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乙方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及甲方所在地監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六個月後,如乙方名下客户佣金計提金額仍達不到當地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二十七條報酬計算及發放方式如下:甲方有權根據行業監管規定及公司制度和乙方的工作質量及業績調整佣金標準。

報酬由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業績提成組成,採取孰高原則發放。

(一)固定的最低報酬為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經雙方約定每天工作4小時,計算月最低工資公式:最低月工資=最低小時工資 ___ 元* 4 小時* 21.75 天= 元;

以15天為發放週期,月中計算月最低工資並支付,月底計算名下客户佣金按計提比例應發放部分並支付;

(二)非全日制人員業績提成公式:

Y非全日制人員業績提成=非全日制人員客户淨創收 × 提成比例 × P

非全日制人員客户淨創收 = 淨佣金貢獻 (已扣除規費)×(1—營業税率5.5%)×(1-提成比例×企業所得税比率25%)

(三)非全日制人員的提成比例根據淨佣金採用分檔全額提成的方式,淨佣金與提成比例對應關係如下表:

月淨佣金區間(單位:元)提成比例)

S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十七條中首次使用“事實勞動關係”這一概念。1996年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明確了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對於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歸責原則,這表明事實勞動關係這一規則也在不斷地發展。

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也表明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間接承認了事實勞動關係的效力。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確定勞動關係建立的規則進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條表明,建立勞動關係的判斷標準從“簽約”修改為“用工”,即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條第一款中,“應當”表明此為義務性規定,即必須。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確定勞動關係的建立先於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情況下,補定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限起點。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決勞動合同先於勞動關係訂立時,勞動關係建立的認定標準。第十四條第三款也承認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訂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勞動合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範疇。

至此,我們可以從勞動關係相關立法的沿襲發展中總結出我國勞動關係法律制度的發展規律,即勞動關係的判斷標準從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到“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來的是勞動關係本質的迴歸。

二、書面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及用工的含義

(一)書面勞動合同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關係,或是書面勞動合同關係,或是口頭(或者推定)勞動合同關係,而不包括非合同勞動關係。我國從確立勞動合同制度到《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以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為書面形式準確、嚴謹,合同內容確實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勞動法律的青睞。

(二)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相對於書面勞動合同所調整的勞動關係而言的,事實勞動關係冠以“事實”二字,表明其是一種不符合現行法律規範而又必須對其加以處理的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本質是無書面形式或無有效書面形式的勞動契約,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約關係,因而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勞動法保護。

(三)用工

《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明確地對“用工”一詞進行界定。學理上用工通常被定義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後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的行為。這強調勞動者的勞動力已在實際生產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即勞動者已經上崗或就勞,屬於勞動合同的履行行為。即使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對建立勞動關係這一事項達成了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並且已經開始了合同的履行行為。

三、勞動關係的本質迴歸

《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試圖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確定勞動合同制度,把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依據的勞動關係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並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但這並不代表勞動者權利的完整保護,在實踐中也未能扭轉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局面。

總結我國勞動關係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借鑑其他國家的成功例證,《勞動合同法》沒有賦予書面勞動合同以建立勞動關係的效力,即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要件。《勞動合同法》沿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條的規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導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意圖十分明顯。《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化,原則上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都應採用書面形式,但其相比於《勞動法》的進步在於用立法的形式確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這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將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作為勞動關係建立的標誌;第26條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中,也沒有將未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這一原因列入;第16條與第35條的“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規定,而是倡導性和警示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法律雖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規定了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於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和對勞動關係的證明作用,書面形式的有無並不影響勞動合同對建立勞動關係的效力。

在我國勞動關係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中,從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到對事實勞動關係的保護,再到“用工”這一判斷勞動關係建立的標準的確立,不難總結出我國現如今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當前我國勞動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過分強調勞動合同書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現實而且不實用的,因為口頭合同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若採用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則大量的口頭合同不得不被按無效勞動合同處理,這不僅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利,而且對訂立口頭合同的勞動者更沒有什麼益處,反而更不利於對他們利益的保護。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中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減損他們工作的靈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完善勞動合同制度,通過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和效力使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能做到到有據可查,從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承認了勞動的不可逆性,用人單位無法將事實恢復到合同簽訂前、勞動者提供勞動以前的狀態,因而不能僅以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某個法定模式的要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依據,不能因為一個要件否認勞動者的應然權利。第三,勞動關係的持續性和變動性的特點,使得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使採取了書面形式也具有不完全性,具體來説就是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可能包含訂立後乃至將來的勞動關係所涵蓋的全部內容。第四,即使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通過其他的方式,如《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二倍工資”等針對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時應承擔不利後果或相應的義務,也足以達到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因而對於勞動合同,在當前的立法環境下,應以確認其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更為恰當。對於缺少書面形式這一要件的勞動合同而言,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也就這些內容達成了合意,或者合同的內容已經被實際履行,仍然應當確認其生效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在作出調整的同時,在第十條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勞動法》關於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這樣的要求,不過,書面形式的效力並不在於判定勞動關係的建立,而是使合同生效。《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生效與勞動關係建立這兩個行為區分開,並允許這兩個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先後完成,具體規定為其第十條第二和第三款。

對於《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解讀,有學者認為其實際上否定了原來實踐中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概念,也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定並未全部消弭事實勞動關係。不過,不論對該條款作何種理解,都能反映出我國的勞動立法力圖將以往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而引起的事實勞動關係轉化為勞動法律關係,努力將事實勞動關係納入勞動法規所保護的範圍中來。從“用工”一詞的內涵及構成用工的條件來看,“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係成立的標準較之於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更為確切,也更加有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用工”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完成的'一系列行為,這些行為不僅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就其之間所認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了合意或已經達成了口頭合同,而且意味着該合意或者口頭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履行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也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通過已經發生的實際用工活動來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進而對勞動者適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更能保護該勞動者的應然權利。

“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係成立的標準又包含着重要的意義:首先,用工反映出勞動關係中的“實際履行”原則,將勞動合同中的雙方合意行為和實際履行行為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確定了合意與實際履行較之於合同的書面形式對勞動者來説更加關鍵的作用。其次,“用工”這一標準的應用,擴大了實踐中對勞動者的保護範圍,因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更多的口頭或者推定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而有更多的以往事實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被納入到有效勞動關係的範疇,縮小了以往認定的事實勞動關係的範圍,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護(許建宇,《用工法律問題初探》)。第三,“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勞動關係本質的迴歸。勞動關係的本質可以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達成合意之後,由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需要的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相互合作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而《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這種合作,努力使這種合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滿足雙方的需要和利益、規範雙方相互間的行為。“用工”正是從勞動關係的本質出發,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出發,以轉讓勞動力使用權為內涵,不僅是勞動關係的實質性內容,而且是訂立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勞動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標誌,在判定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時、在確定雙方勞動關係是否形成時,體現着勞動立法對勞動關係中各方行為和利益的規範和保護。

我們應當相信,《勞動合同法》中“用工”作為判斷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的標準這一制度的發展,將有助於我國勞動關係實體化的進程,有助於將更多的事實勞動關係轉化為合法的勞動關係,更有助於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納入到勞動法律保護的範圍中來,約束並規制用人單位的行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用工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工方):

乙方(勞動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職責及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為__________崗位,工作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於本崗位工作任務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的

3、如果乙方在工作期間不能勝任原職,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調崗,工資隨調

4、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合同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待遇

在本勞動合同中用工期限內,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每月應向乙方支付不低於 元

四、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規、法紀和職業道德及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工

1、 流水式工作週報,每週六交予負責人;

2、 如有未完成的工作,制定個人工作安排計劃。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的;

2、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嚴重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有連續曠工行為的;

4、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其勞動的;

2、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另行強加工作任務和未能提供勞動條件的。

凡有以上條款情形之一的,無論甲乙雙方中的一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對方。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間,甲方無故不按時支付或剋扣乙方的勞動報酬待遇,甲方應按當月乙方勞動報酬的20%支付補償金給乙方;

2、甲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除全額支付當月勞動報酬外,應另全額支付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不含保險費用)的違約補償金。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間,乙方未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工作中未按規定程序操作,恪盡職守,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負責全部賠償(可在當月勞動報酬中抵扣)。

2、未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工作中,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勞動的實際情況扣減當月的勞動報酬。

3、乙方單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甲方除不支付當月勞動報酬待遇外,乙方應另按一個月的勞動報酬標準(不含保險費用)向甲方賠償違約金。

七、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可簽訂補充條款,作為此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人事部門一份,財務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勞動合同 篇3

一、對企業用工帶來的主要挑戰

1、員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慮到企業裁減員工的難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過程中對招聘要求和目的應更加明晰,資格審查、背景調查和入職體檢成為愈加重要的環節,同時招聘階段必須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示。

這為之後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從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準備。

2、對試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試用期薪資標準不能過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期限較之前縮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有了明確標準:“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合同解除成為相對成本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無需支付補償金,對程序和依據上的要求偏低。(從這個角度講:對企業而言最有利的固定期限合同是3年,設定6個月試用期。)

3、勞動關係傾向於長期化和穩定化。

《勞動合同法》對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嚴格,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是“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會使得員工較容易與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大批員工將很快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針對企業需要保留的核心員工,企業是樂於看到這種情況,但是需要企業給員工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合理的職業規劃;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較強的中低層次通用崗位,企業傾向於簽訂中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終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員工。

4、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1)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明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這使得一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條款”變得失去意義;

(3)明確規定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個月之內;一年之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建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4)對違約金條款的使用限定在兩種情況,出資培訓和競業限制,企業失去了任意設定違約金的可能;

(5)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勞動者不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獲得補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自行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5、對企業內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顯提升,尤其是規章制度的訂立

(1)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在總則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同時對於規定製度明確公示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對於內部規章制度還有一個隱蔽的“陷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不知道這樣的情況下類似於“女職工入職之後幾年內不能結婚、不得生育”的規定是否會絕跡。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勞動紀律”不再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可能的解讀是“勞動紀律”不再是企業和員工一對一協商約定的結果,而是集體協商的產物。

6、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顯的差別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強化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傾向。與之前的《勞動法》有明顯區別,合同終止同樣需要支付補償金,而且支付的標準與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勞動合同法》取消合同約定終止的條款,這樣弱化了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至少對於企業成本上沒有明顯的區別,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據上有區別。

可以預見到的是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取代了原來合同終止成為風險和成本均較低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因為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味着雙倍的補償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業違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終止同樣需支付補償金(本質上也是鼓勵用工的長期化)

(2)補償金計算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前的規定不滿六個月無需支付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將直接導致企業在解除和終止員工合同時風險急劇上升,企業將更青睞於協商解除將風險和成本控制在一定範圍)。

(5)事實上“企業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這一命題的更準確的表述的“守法企業”、“用工規範企業”、“法制意識較強企業”以及“勞動監察力度較強地區的企業”的勞動用工成本將大幅度上升。其實這是個兩難的選擇,這類企業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時,對員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並保留優秀的員工。

8、對老員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員工)將成為一個極富挑戰性的課題

(1)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和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

(2)對於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企業將不能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崗位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企業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也不能裁減他們。這讓此類員工在退休前離職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此企業需要更多考慮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這批員工,避免他們“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長病假”的情況出現。

9、工會作用得到的強化

(1)訂立集體合同時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

(2)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對企業而言相對有利的變化

1、明確規定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3天;

2、擴大了企業裁員的範疇,降低了對程序性要求,使得企業經濟性裁員更具有操作性;

3、對禁止員工兼職有了實質性的條文進行限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明確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操作上更為便利,有了選擇餘地;

5、明確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裏的“約定”二字是需要企業認真思量和規範的,比如在勞動合同里約定、在《員工手冊》裏規範。

6、對高收入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有了“封頂機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帶來的另外一個“副作用”,就是基本上經濟補償金都不用考慮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7、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非常之低,可能會鼓勵企業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靈活用工。

8、最後一個有利之處就是員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長期而穩定的勞動關係”其實是對雙方而言的,這才是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畢竟企業招聘時候的要求會愈加嚴格,面對一個明顯供大於求的勞動力市場,員工在跳槽之前必定會“三思而後行”。

三、勞務派遣的使用

1、企業需要更審慎的選擇有資質、有實力、規範操作的勞務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進行了限定,而且對勞務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擔義務也提出較高要求,自身實力有限、操作不規範的勞務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規”的;另一方面的考慮是基於《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樣提高: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至少兩年的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業通過“編制”上的區分來實現待遇上的差異變得難以為繼。“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

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何理解和實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將是一個重大挑戰。

4、明確提出用工單位的“退回機制”: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個潛在的風險;之前有不少勞務派遣公司是將被“用工單位退回”作為一種“客觀情況重大改變”的情況,與被派遣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一方式是否繼續可行值得商榷。

5、企業需要對如何使用“勞務派遣”進行明確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業為什麼要使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這直接決定了企業應該如何使用“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實是個很不錯的指引性意見,針對崗位來區分是否使用“勞務派遣”,核心崗位全部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非核心崗位悉數外包,這樣至少解決了“同工同酬”的問題。

另外,對於幾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業,全部人員外包或許是最理性的選擇,因為他們本身就足夠的資本和專業人才來處理如此紛繁蕪雜的勞動用工事宜,與其一不小心就“犯規”,還不如交給專業機構處理。

四、過渡階段必須進行必要的準備

1、過渡期時間:從現在起到20xx年底。

2、現有勞動合同的過度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問題;比較棘手的問題是1995年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時以及之後的12年內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員工,他們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我認為重新簽訂合同對雙方都有利,一方面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相對於《勞動法》對員工的傾斜保護更明顯,對企業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解決了長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帶來的“隱患”。當然這一點需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籤合同需要雙方平等自願。

如果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他們原有的勞動合同是否適用於新的《勞動合同法》是個有待明確的問題。

(2)“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所有訂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需要測算一下什麼時候本企業工齡滿十年,之後再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慮一下其期限與十年工齡相對接。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對我們公司而言這個不是問題。

(4)“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此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沒什麼迴旋的餘地,也不需要過多考慮和準備。

2、新法實施背景下新的勞動合同管理方案

(1)公司現有的“勞動合同制”+“上崗合同制”的模式可以保留,至少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大量出現的情況下,這是幫助企業掌握更多主動的一個模式。

下崗待聘管理制度也需要重新修訂,儘可能降低下崗待聘人員的待遇是唯一的選擇。

(2)新進員工的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設計,初步想法是3年+5年,爭取更多的試用期時間,並在3年合同期滿的時候給雙方再選擇機會。

(3)原有的“勞動合同”和“上崗合同”必須重新修訂,至少避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出現缺失。

3、必須重新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或者重新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儘可能通過合同來明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4、整理並修訂公司各類內部規章,確保與《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通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審核。

5、年底之前對現有人員進行考核評定,到年底合同大批量到期時,裁減宂餘人員。

6、用工成本上升勢必要求人力資源部在做明年的人工成本預算的時候也要打的更寬裕,至少每年的工資總額的1/12要預留出來作為“經濟補償”的“備付金”。

用工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____XX公司 法人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楊林 地址: ____市建國北路三元路口錦江商務館三樓A、B座。  乙方: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郵編 電話 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法,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或 。 其中試用期為日起至____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杉青閘120號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動報酬為 元月或計件或月工資不少於當年底____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 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勞動合同 篇5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招用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甲方勞動合同制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甲方勞動合同制度,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甲方與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中前_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延續,應續訂合同。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部門_______崗位從事工作。

2。乙方上崗後應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量和質量指標或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

3。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技能)和工作表現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八小時制,每週工作五天;

(2)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隔天班工時制),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因甲方生產經營需要乙方加班加點的,經協商同意後,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加班加點時間控制和工資結算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享有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並享有病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四條,培訓,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培訓和考核。

2。甲方為乙方提供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衞生工作環境;確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3。甲方根據生產需要,按照國家和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措施。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應付乙方的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度,依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職位確定其税前工資每月為______元,其中試工期每月為___元,下月____日為工資發放日;

(2)甲方根據經營盈利情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薪酬,乙方未達到甲方規定的工作量和質量指標將不予加薪。

2。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手續。

(2)甲方必須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3)乙方如因病休假,經甲方認可的醫院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享受有薪病假,病假工資按政府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都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和指定的規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須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但為了保證甲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經雙方協定,乙方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一週並辦理工作交接,在此期間由甲方繼續履行勞動關係應負責任;

(2)甲方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七條

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乙方的去向和補償。

(1)甲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退工手續;

(2)本合同解除後,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乙方的補償待遇按《____市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政策辦理。

第八條,協商約定條款

1。乙方在本合同期內接受甲方出資培訓或者接受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質的,必須服務期由甲,乙雙方另訂協議確定。

2。

3。

第九條,違約,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勞動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解釋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代表(蓋章)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書》説明

1、甲方,指用人主體。填寫用人單位全稱。

2、乙方,指勞動者。填寫勞動者姓名。

3、委託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託(授予委託書)並代理其簽約的人。

甲乙雙方除簽訂本合同書外,可以簽訂其他專項協議書,作為本《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甲方: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或户口所在地住址:

委託代理人:所屬街道辦事處:

地址:本人現住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為---年----個月;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工作任務完成為終止合同的標誌。

試用期----個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終止。

二工作崗位和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擔任--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工作崗位職責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不適應本崗位工作或對本崗位工作不能勝任時,甲方有權決定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七條: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勞動安全、衞生條件達到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和專項職業健康監護體檢。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工資制度。(計件工資制、崗位工資制、崗位技能等級工資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其中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工資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依法安本人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加點工資。法定節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資。

五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後,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其他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及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甲方應當根據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乙方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對違反者,甲方有權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指揮和管理,愛護甲方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七教育、培訓、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企業管理、安全生產、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當參與和接受。

第十六條: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參加技術業務培訓,接受考核,達到標準。

第十七條:甲方應建立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為乙方提供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條件和機會,乙方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十八條:乙方根據制度和規定以及本人表現,有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實行這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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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九條:除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的情形出現時,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甲方經批准轉產、整頓和調整生產任務以及分立、合併、改制,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適當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但能夠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專業技能達不到規定標準和經常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規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變工作崗位(工種)的;

5、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需改變乙方崗位(工種)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除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可即行終止勞動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甲方依法破產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解散、撤銷時,本勞動合同終止;

2、乙方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3、乙方經批准退休、退職時,本勞動合同終止;

4、由於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乙方調出用人單位,自人事、工資關係開出之日起本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本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依法應予辭退的;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他人致殘、死亡的;不服從甲方的指揮和管理,後果嚴重的;

3、乙方被勞動教養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中包括:違反本合同規定,泄漏甲方商業祕密,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當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時,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

第二十七條: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提出解除本勞動合同時,按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資培訓和招錄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錄費用。凡出資培訓的,甲乙雙方應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甲方的規定,泄漏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須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對於造成經濟損失特別重大的,影響特別嚴重的,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權利。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爭議,按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方招用乙方並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乙方(勞動者) _______

名稱:_______姓名: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住址: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內,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_______小時。

二、乙方的崗位(工種)為,職務為_______,從事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根據本公司公佈的崗位職責確定。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根據本公司的崗位職責確定。

三、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衞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為每小時_____元,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應得的工資報酬。

五、甲方支付的小時工資中已包含其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可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自主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公司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三)甲方按照國家、省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規定執行。

七、合同期內如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未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乙方不能勝任合同約定的工作或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八、甲乙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雙方已約定提前通知期、違約賠償責任等事項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雙方均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違約金。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本合同到期後,如沒有另外約定,則按原待遇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續約。

十、雙方約定下列文件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山市華勁塑料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培訓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規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

十一、本勞動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工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電話:

地址: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或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崗位擔任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日為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每日工資元,每月工資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每月應支付給乙方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勞動保險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費。

2、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衞生及紀律獎懲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

2、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給乙方加發經濟補償金。

3、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八、其他事項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雙方簽訂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鑑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單位負責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鑑證機關(章):鑑證人(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用工勞動合同 篇8

甲方(聘用方):廣州  乙方(受聘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時間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  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  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加個人提成%,團隊提成 %。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  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七、乙方如在報到後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保險費後,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八、在試用期內,乙方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甲方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  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  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  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

一、 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  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甲方對乙方的考核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

二、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

三、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廣州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勞動合同 篇9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性 別:  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勞動合同(填“有固定無固定”中一項)本合同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

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____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衞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甲方應當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元。試用期間的月工資____元。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____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________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十

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

三、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共8頁,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 篇10  聘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勞動法》、《民法典》和本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現甲方誠聘乙方崗位(職務),並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週工作六天制,工作時間累計每週不超過44小時。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或專業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  方底薪元。(不包括福利、獎金或提成在內)

2、甲方根據國家、市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國家現行規定的相關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帶薪年假、婚假、弔唁假、工傷假、生育假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

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

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或試用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相關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或工作必須交接完畢後方辦理結算離職手續;如未滿合同期限又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予於甲方。

5、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性別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或者通過協商以附件形式約定。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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