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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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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

親愛的班主任: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精選16篇)

您好!

望着這張空無一字的白紙,我想對您説什麼呢?我能對您説什麼呢?嘿嘿!好難回答的一個問題哦!請允許我細細想想......

白紙上有許多橫線,許多橫線,怎樣能用文字填滿這些橫線,“拼湊”成一封給您的信?為什麼別的同學都能作這樣的“拼湊”遊戲,惟獨自己不行?

您是古怪的,您是偉大的,您是與眾不同的;您是一片雲,您是一顆星,您是一陣風,您是一縷煙,您是一片落葉,您是一棵小草......您是什麼?您什麼都不是!您只是一位二十出頭的教師,您只是一個和我們在同一個路口相逢,訴説各自的故事,各自汲取所需要的,然後在走過一個沉悶的校園中,從歸陌路的神祕朋友!

對,您是神祕的!您總是“來無影,去無蹤”;對,您是古怪的!您的舉動,您的性格都讓我我感到好奇;對,您是與眾不同的!您總是和學生玩在一起,就像一個同齡人......

也許正是因為您的着一切,讓我有了探索和思考的空間。於是,我在想:您是一個什麼人?您會不會是上帝派下來監視我們的天使?您會用什麼“手段”教育我們成材?......可是,探究的結果卻破滅我的希冀:您只是一位普通的教師,您教育我們成材的“手段”是讓我們在團結中學會思考......於是,我安然地接受了這個事實。

不過,在和您相處的這段日子裏,您使我在黑暗中看見光明,在寒冷中感到温暖。您是我生命中的一座橋,一座陪伴我橫跨天險的橋。您讓我和同學從無話可説的陌生人到一對親密無間的好朋友。您用滿腔的摯熱和無處不在的行動,維持着這座橫跨天險的橋。

又於是,我自然而然地編織,編織一首隻屬於您的詩歌:

當冰雪融化成淙淙溪水時,太陽回來了;

當菜田生長出茸茸綠意時,大地回來了;

當桃花裝飾上粉紅胭脂時,生機回來了;

當我,再見到您時,春天回來了;

當您擁有笑容時,初一(7)班的學生回來啦......

老師,老師,我想對您説的話又豈止這些?您就像一個古老的神話,説不完,道不厭......

您的學生:小鳳

20xx年2月7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2

敬愛的班主任:

您好!

歲月匆匆,轉眼間今年我已是六年級的學生了。回顧我的成長之路,無下滲透着你們的汗水和艱辛。自從您擔任我的班主任以來,我和同學們一樣打心眼裏高興、歡喜,心懷敬意。

您是一位良師,您也是一位嚴師。

我是一個裹足不前的學生,寫作文好像流水賬,文章好像白開水,平淡無味,沒有文采。然而,您卻如慈母扶着我學步般鼓勵我向前走。在每次批閲我的作文時,您總是有意識地將所謂的好詞好句圈劃出來,又“毫不留情”地刪除或糾正;您從不放過一個錯別字甚至一個標點符號;您的批語又是多麼的和藹可敬,又是那麼的給力。

哪怕有一點點的進步您也要大加讚賞,使我受到了極大鼓舞。從此以後,我樹立起了“一定要學寫好作文”的信心。是您給了我前行的勇氣和力量。爺爺高興地對着我説:“良師育良材,嚴師出高徒。”您不愧為一位“教育能手”,又是一位名副其實的班主任。

老師,您總以眷眷愛生之心,潛移默化着我。日復一日在“教”與“育”字上狠下功夫,您把每篇課文講得彷彿是一道道風景、一個個故事,聲色俱全、淋漓盡致,我彷彿身臨其境。使我從中得到知識,快樂成長。

是您以“誨人不倦”、言傳身教的態度和形象影響着我,還經常以“少年不努力,老大徒傷悲、莫等閒、只爭朝夕”等之類的古訓,要求我抓住時間認真讀書、刻苦學習

您的暾暾教導我銘記於心,“一句話,一輩子”。真是功夫不負有心人,我終於得到了提高,得到了“優☆”和考試滿分的成績,您的心血沒有白費,您為之竊喜。從中使我感受到您的光榮稱號多麼的來之不易——敬意由然而生,一日為師,終身難忘。

尊敬的老師,您正是為了我們的明天而一絲不苟的耕耘着;正是為了我們的將來而又無怨無悔的奉獻着。俗話説得好: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然而,我只能這樣説:“班主任老師,在您的關懷啟迪下,我一定會努力學習,刻苦鑽研,以優異的成績向您回報。”

此致,祝您工作順利、凡事如意!

學生:

20xx-11-20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3

親愛的外星人:

我是一個地球人,很喜歡讀關於宇宙探索之類的書;在書上我瞭解到許多關於宇宙的知識,我向往太空,嚮往跟太空中的你們接觸,和你們成為好朋友。

我有許多問題想向你們請教,比如:你們住在哪個星球?你們的身材、模樣和我們人類一樣嗎?你們有沒有來過地球?恐龍滅絕和你們有關係嗎?你們的飛船的形狀是圓形嗎?你們有自己的語言嗎?如果沒有,那你們用什麼方式和其他人交談?是心靈感應嗎?你們希不希望與人類交朋友?是你們造成了那些千古之謎嗎?如:百慕大三角洲、UFO不明飛行物、通古斯大爆炸、復活節島神像、埃及金字塔、天降活魚、尼斯湖水怪……

哦,親愛的外星人,請你們原諒我對你們提出一連串的問題,因為我太想了解你們了,而且我堅信,過不了多久,我一定會親自揭開你們那些神祕的面紗。我非常希望與你們廣泛交流,成為好朋友。

好了,不説了,因為時間關係,我下次再跟你們談。

祝你們身體健康,早日來地球作客!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4

親愛的西部小朋友:

你們好!

我是XX省XX市倉山區XX小學五年二班的,我和你們都是祖國的花朵。可我們的飲食、服飾、語言,民族習慣都不同。

我曾去過西部。西部,那裏的風景名勝,我剛入草原到處翠綠。聽不見任何聲音,也看不到升麼東西。只有一些忽飛忽落的小鳥。走了許久,遠遠望見了一條迂迴的明如玻璃的帶子-河牛羊多起來了,也看到了馬羣,隱隱約約有鞭子的輕響。過了一會兒,像一陣風吹來。原來是主人來到幾十裏外迎接遠客。很長聽説西部這裏人,非常好客果然今天真的是耳聽為虛,眼見為實。果然是真的。主人們離我們越來越近。他們穿着各色衣裳,像一條彩虹向我們迎來。見到我們主人們立刻拔轉馬頭,歡呼着,飛馳的,在汽車左右與前面引路。靜寂的草原熱鬧起來:歡呼聲,車聲,馬蹄聲,響成一片。到了目的。主人們便給我們上茶、上肉。吃過午飯主人們為我們表演唱歌、套馬、摔跤、舞蹈。最後在夕陽下告別。

我們的不同有你們那的女生再尖帽我們這的女生再發卡。你們穿長袍我們穿毛衣、T恤、夾克衫。你們腰繫長帶,我們腰繫腰帶。你們穿高芽化,而我們穿的是皮鞋、布鞋。差異巨大。可我們都一樣有一顆赤子之心,黃皮膚,黑頭髮的中國人。以後請多交流,讓我們把友誼的種子撒向世界各地。

我的家鄉是XX省XX市平潭縣如果你來了,我會再你吃遍全部小吃。

祝:

學習進步,天天開心

3月1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5

茲有_______學校/學院____專業__同學於_年__月__日至年月日在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部門是,實習崗位是___________。該學生在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負責,虛心請教並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於思考,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本公司將要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安排,工作積極,表現優異。

此為本公司在實習結束後關於該學生在實習期間的綜合表現的評價,供學校以及就業單位參考。特此證明。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6

王虹小朋友:

你好!

很高興你能給我寫信,也很高興你能勇敢地把心裏的煩惱説出來。我非常願意幫你擺脱困境。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原因,好嗎?你在信上説,你一個非常要好的同學請了你和另外幾位同學,你立刻就答應了。你還在信上説,自從這件事之後,同學們都和你疏遠了,對吧?你知道是為什麼嗎?那是因為你答應了別人,卻沒去,讓別人白等一場,那他們就覺得你是個不守承諾、喜歡撒謊的人,他們和你在一起會覺得沒有安全感。我想,這就是許多同學疏遠或有意避開你的原因了。

你知道嗎,我以前也碰到過你這樣類似的事情。有一次,我過生日,請了兩位我最要好的同學到我家過生日。就在我生日的前一天晚上,王晶,也就是我的同學給我打了一個電話,她不好意思地説:“對不起,我可能明天來不了了,可真對不起。”我很理解,也沒有為此生氣。看到這兒,你可能覺得自己那天做借了嗎?

王虹小朋友,你肯定非常想和朋友們和好,那不妨試一試我的提議吧。你可以選擇一個好的機會,對那些同學説清事情的經過,時不時地説上幾句對不起,如果有必要的話,還可以送一份禮物,以表示自己有多麼地想和好。

王虹,你以後和別人交往的時候應該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出現了矛盾,要多從自己身上找找原因,主動跟別人溝通。我説的這些,你都明白嗎?

王虹小朋友,以後還有什麼煩惱的話,一定要來找我喲!

天天向上!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7

尊敬的全市廣大納税人: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税春風行動”,着力構建優質便捷服務體系,國家税務總局在充分總結各地創新經驗和借鑑其他部門服務規範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實際和未來發展方向,按照“流程更優、環節更簡、耗時更短、效果更佳”的原則,制定了《全國縣級税務機關納税服務規範1.0版》(以下簡稱《納税服務規範》),並於20xx年10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運行。

《納税服務規範》定位於縣級税務機關,立足税務部門的前台服務,着力打通服務納税人的“最後一公里”。推行《納税服務規範》,減少納税人涉税辦理報送資料,壓縮納税人辦税環節,縮短納税人辦税時限,有效降低了徵納成本,是對“便民辦税春風行動”的生動實踐。

揭陽市國税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税務總局和省國税局的工作部署,精心組織,積極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納税服務規範》已於20xx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國税系統推行實施,為廣大納税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統一規範的辦税服務,讓廣大納税人切實從中受益。當然,在推行實施中或許會遇到一些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我們誠懇歡迎廣大納税人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為營造和諧徵納關係,促進《納税服務規範》全面落實而共同努力。

揭陽市國家税務局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8

全市廣大人民羣眾:

大家好!

春光明媚,大地復蘇。時下正是種植樹木、工程開工、風箏放飛或春遊垂釣的大好季節。當您在種植樹木綠化環境、建築房屋進行施工、吊車鏟車開工作業、開山炸石挖沙取土、垂釣及放風箏的同時,您是否想到自身的安全和電力設施的安全?

電力為經濟建設帶來動力;為城鄉繁榮帶來光明;為千家萬户帶來便利……。在我們生活的城鄉區域到處都有高、低壓電力線路和設備。但是,由於人們對電力系統特性瞭解不夠深入,缺乏必要的電力安全常識,每年在全國各地都會發生因樹木超高、吊車鏟車違章作業、線路下違章建築、放風箏等導致電力系統停電、人身觸電傷亡、電力設施損壞的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這種情況在唐山也較為嚴重。如我市某區村民在10千伏線路保護區內建房,高某在施工搬運鋼筋時,觸電身亡;吊車司機焦某在某區外環路110千伏高壓線下吊裝排污管線時,導線對吊車放電,焦某的妻子被電成重傷;某縣兩個13歲的少年,在110千伏高壓線下釣魚時, 魚杆與導線接觸,四肢被電弧嚴重燒傷; 還有高壓線下種植的樹木超高、放風箏時風箏碰觸高壓線,因而導致的線路停電事故時有發生。有時風箏或風箏線落掛在電力線路上,可能當時沒有發生事故,但當打雷下雨時,由於雨水是導電物質,就會發生電力線路接地短路、相間短路或絕緣降低而造成停電。

上述行為和現象都會危及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不僅給國家經濟建設造成損失,還會給人民生活造成影響。所以,我們提醒廣大人民羣眾!電力設施同其他公共設施一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

一、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所有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均為保護範圍,其具體區域是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10千伏及以下為5米,35至110千伏為10米, 22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存放油罐、液化氣罐,堆壘木材、柴草、煤炭等易然易爆物品。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不得在變電站和架空線路兩側向外延伸300米區域內放風箏及燃放花炮、慶典彩帶。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杆塔及拉線的保護範圍內修築道路,不得在電力杆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外延伸10米(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為5米)範圍內取土、堆物、打樁、鑽探或傾倒酸、鹼、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等活動;在規定範圍之外掘土、挖坑,不得引起杆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滑坡、損壞電力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喬木樹種或植物。確因綠化需要種植樹木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與電力部門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種植低矮樹木,並保證樹木生長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對違章種植的喬木或植物,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應在電力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採伐或更換低矮樹種,因逾期未能採伐而引發事故的,責任由權屬者承擔,電力企業不予任何補償。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和進出超過4米高度的機械時,必須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或通行。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徵用的土地,不得塗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不得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圍攻電力工地和哄搶電力器材。

八、凡在保護區內違章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或清除。對盜竊、阻礙、擾亂電力生產、建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您的人身安全、家庭幸福,當您在放飛風箏、垂釣種植樹木、建房施工、吊車鏟車作業、開山炸石、挖沙取土的時時候,請遵守以上有關規定,請遠離高壓電力設施保護區。

祝大家安全健康快樂!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9

尊敬的家長朋友:

您好!感謝您長期以來對學校工作的大力支持!目前學校工作已近期末,學生寒假即將來臨。為了使學生擁有一個充實而愉快的寒假,為使孩子度過一個快樂健康的假期,現將20xx年寒假放假安排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您協助孩子安排好假期的生活。

一、 明確20xx年秋學期放假及20xx年春學期開學的時間

1、20xx年秋學期散學典禮發手冊的時間:20xx年x月xx日上午9時開始,10:30結束,請家長按時到學校接送小孩。

2、根據市、縣教育局的安排,本學期寒假從20xx年x月xx日開始,共28天,社衝中心小學(本部)及村校的學生於20xx年x月xx日(一天)回校註冊,x月xx日正式上課。

二、讓孩子過一個健康有益的假期

1、請您鼓勵並帶孩子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適合青少年學生的文體活動,以及社會實踐活動,讓孩子在關愛互助中共同成長。

2、請您結合春節、元宵節,鼓勵孩子編制節日小報、參與傳統慶祝活動,主動認識我國傳統節日文化,傳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

3、請您與孩子一起制定寒假作息時間,保證孩子的睡眠時間,做到勞逸結合,保持良好的生活規律。

4、請您協助孩子安排豐富多彩的假期生活,有計劃地完成作業,保持每天一小時的閲讀習慣,多參加體育鍛煉,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避免過度沉迷於電視、網絡,促進孩子健康成長。

三、讓孩子過一個安全祥和的假期

1、春節是走親訪友的高峯期,也是各類交通安全事故多發期,請教育孩子在寒假期間遵守交通法規,嚴禁在路上騎車追逐打鬧,防止交通意外事故的發生。

2、請加強對孩子進行假期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識,讓孩子掌握一定的安全自護知識。請教給孩子防火、防氣、防電、防溺水等有關知識;提高防拐防騙意識,在發生意外情況時,懂得正確的處理應對方法;讓孩子牢記火警(119)、匪警(110)、醫院救護(120)等幾個應急電話號碼。

3、請教育您的孩子遠離營業性娛樂場所,不閲讀內容不健康的報刊雜誌,教育孩子要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4、春節期間,嚴禁孩子私自亂燃放煙花爆竹,嚴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同時要注意飲食衞生,防止暴飲暴食。

家長朋友,孩子的成長離不開您的呵護,寒假期間,請您切實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與孩子一起度過一個温馨難忘的寒假。

祝您新春愉快,閤家幸福!

xx小學

20xx年x月xx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0

答辯人:,男,x年3月28日出生於x市永定區,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茅坪村一組26號。

因被答辯人上訴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一案,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答辯人彭長指控被答辯人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判決被答辯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為:20xx年1月30日下午,武僱請司機明用手扶拖拉機拖沙用於整修廚房,途徑梅所開的“荷花湘菜館”時,因擔心司機拖拉機擦壞停放在餐館門口路邊的車輛,不敢倒車,武便要翔和客人剛挪車,雙方爭吵後發生撕扯,趕到現場後,手持扳手將左手打傷,翔將勝掀倒在地,後勝從地上剛爬起來又被一扳手打到頭部,經鑑定,彭長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屬九級傷殘,武頭部的傷為輕微傷。

證明是傷害、勝這一犯罪事實的有以下證據,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

(1)證人斌於20xx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他聽到吵架的聲音,他從店子裏出來,他看到郭老闆的兒子拿着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又手。

(2)證人生20xx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看到在機場消防隊上班的老闆娘的兒子拿着消防扳手趕過來了,朝勝頭上打了一扳手,勝的弟弟過來勸解,老闆娘的兒子又朝勝的弟弟打去,勝的弟弟用手擋,打在他手上。

(3)證人20xx年4月27日的證人證言,看到郭老闆的兒子拿着一個扳手先將手打傷,後又看到他用扳手將勝打傷。

(4)證人生20xx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那天下午他在現場看到拿着一把紅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在打時,用手擋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20xx年1月30日證人剛做的證人證言P3中:“我看見一個20多歲的後生,拿了一件鐵器將當地一中年男子的頭打破了。”以及20xx年6月30日證人久的證人證言P3中:“、勝都是被老闆娘的兒子壘用消防栓打傷的。”20xx年6月30日證人兵的證人證言P1中:“是老郭的兒子打傷勝、。”20xx年6月30日證人春的證人證言P3中的證人證言中:“這時,郭老闆的兒子從外面趕了過來,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拿着扳手對着彭長頭部打去……又往勝打去……。”這些因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的證人證言也證實了案發當時,被答辯人是在現場的,且用消防扳手打傷了我和勝。

二、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與事實嚴重不符。

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一直沒有踏入案發現場一步,對當時的現場情況一無所知。但是卻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發當時在機場值班的證據,僅憑被答辯人的辯解,不足以認定。而且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三、被答辯人郭在上訴狀中稱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與事實嚴重不符。

如果當時是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我和勝的,在南莊坪派出所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我方做的《詢問筆錄》中,應該就會有這幾個人的出現,但是以上的《詢問筆錄》中並沒有對相關人員的描述,而是統一的指向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郭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的。僅憑被答辯人一方做的《詢問筆錄》不足以認定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被答辯人郭在上訴狀中稱本案中所有證人與當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關係,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在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證人斌於20xx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斌很明確的表示“我和雙方都沒有任何關係,我是益陽人在這做生意,覺得這件事有點不公平就照事實説。”證人生於20xx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順人,他哥哥在荷花機場門口開餐館,他來這十幾年了,跟當地老百姓也認識一些,武和是很老實的兩個人,覺得派出所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負老實人。證人順於20xx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20xx年到荷花機場擴建指揮部上班,來來去去認識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認識,沒有什麼關係,這件事其實真的是一個小事,將車子讓一下就沒了,但老闆一家太占強,非得打傷人,讓人覺得不平。以上的證人都是覺得這件事情對於我和勝不公平,以一個普通人的正義感做出的對事實的如實敍述,也沒有與我和勝存在特殊的關係。

五、被答辯人稱本案的取證力度不夠,證據的完整性,嚴謹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問題。但是根據本案已經有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彭武勝。

六、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8萬元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在本案中,身體受到傷害的是我和勝,被答辯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決我們賠償被答辯人各項損失8萬元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1月07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1

答辯人江,男、生於1968年12月25日,漢族,xx縣xx鎮xx村二組,現與常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提出以下書面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訴爭土地的使用權屬於被告所有,原告只是曾經向被告租賃使用而已。

x年6月,被告父親江用3塊約 1.3畝責任田,換取xx村石門山村民楊、毆等2家約5分荒坡。明確上地界自江將要建房的後牆,下地界至溝底(金家村)熟地。而王先奎的荒坡位於本人現在廚房處的一個小角,因面積小,談不上用土地交換,當時只付給對方現金。雙方指清地界,口頭協議雙方認同,付給王先奎現金之後,報經xx鎮土法管理所同意,原告蓋房居住至今。

隨後,本人在換取的房前荒坡上,經過開荒種植柑桔、紅薯等農作物,楊、毆以及王先奎等3家均無異議,且當時本人與食品所人員和睦相處,關係甚好,從未為地緣之事説事。

被告父親江與楊、毆兩家換荒坡協議並建房後,該土地使用權就發生了轉移,而常訴稱:1994年與楊、王先奎等兩家協商租賃其此處的山林地,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因早在x年,該地的使用權已經是被告所有,同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怎能二次轉讓?

原告現在的房屋是食品所所有,後由原告購買,早期的出路是在食品所院落臨街面外一側,而不是現在通往食品所的這條路。隨着集鎮建設不斷髮展,由於種種原因,食品所早期臨街面的出入路線消失了。原告於1994年買了該房後,開起了大理石廠,為了通道,常找到被告父親江,商量將本人門前地鋪平過車。當時,江考慮到常做生意不容易,如果不答應就斷了其財路,遠親不如近鄰,沒有多想答應了,於是才有了現在被告門前通往食品所常xx大理石廠的這條路。

常開大理石廠,一是要通路,二是要有場地倒石料(泥漿)。於20xx年5月31日,常又找到了江,商量大理石廠倒石料(泥漿)的場地之事。經協商,最後達成協議:“江兩塊地出租給常金海暫用,一塊大約2.5分,每年150元;另一塊地大約1分,每年160元,租用時間一年,從(20xx年5月3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到期。兩塊地租金合計叁佰壹拾元整(310.00)。若常金海不使用此地,由常金海給江兩塊地恢復原狀,土面墊50公分黃土,歸還原主”(詳見該協議)。

江自x年在位於王溝口食品所附近建房後,在房前的荒坡至溝底熟地處經過開墾,曾經在種植過紅薯、柑桔樹等農作物。為滿足常倒石料,江毀了紅薯、柑桔樹等農作物。雙方均簽字蓋章,如今該協議尚在,可以説證據確鑿,鐵證如山,可原告説該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原告是錯誤的。

再者,既然原告常稱,x年就與楊、王先奎等2家協商租賃其山林地。又何必在20xx年5月倒石料時,還要與江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呢?(詳見證據)

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訴爭的土地使用權屬於被告,原告只是租賃使用,現在已經不使用了,理應按協議墾複歸還被告。被告耕種屬於自己所有的土地是正當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公正,謝謝!

答辯人:江

二〇xx年九月一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2

尊敬的各位家長:您好!

我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五一”節放假三天(4月30日-5月2日)。現在是流行性疾病高發時期,為了您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我園建議您做好以下幾點:

一、希望您認真履行監護人的職責,不隨意將孩子獨自放在家中。儘量讓孩子有規律地生活,避免每放假一來園有很多孩子身體不適,影響正常的活動。

二、儘量少帶孩子到人羣密集的地方,並教育孩子不跟陌生人走。

三、如果您的孩子有發燒、發熱、身上有紅點、水泡等症狀儘快到醫院治療。

四、不要讓您的孩子觸摸小動物,以防有傳染病。

五、注意孩子的飲食衞生,飯前必須要洗手。不暴飲暴食、不隨便帶孩子在外就餐,告誡孩子不亂吃攤點食物,以防食物中毒及傳染性疾病的傳播。

六、帶孩子外出要慎密考慮路途安全,充分考慮孩子着裝的安全性,衣服要舒適,鞋子要防滑,便於孩子活動;遵守交通法規,為孩子做好交通安全榜樣。

七、有意培養孩子的安全自護意識,不要讓您的孩子玩火、玩電,不要讓您的孩子獨自外出、玩耍,放假期間雨水較多,不要讓您的孩子到水塘水庫邊嬉戲,注意檢查孩子口袋內的雜物,不要裝釘子、珠子、火機等物品。

八、注意妥善保管家裏的刀、剪等尖鋭物品、成人藥品、有毒物品等,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xx幼兒園

20xx年4月28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3

全村廣大人民羣眾:

生活環境直接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創造清新、整潔、優美的鄉村環境,既是我村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村人民的強烈願望。為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關於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要求,徹底改變我村環境衞生髒、亂、差的落後局面,改善人居環境,提高生活質量,特向全體村民發出倡議:

一、人人行動起來,爭做保護環境的志願者和踐行者。全村廣大人民羣眾要自覺增強衞生意識,做到不亂倒垃圾、不亂堆亂放,亂貼亂塗;自覺保持清潔衞生,做好門前“三包”。病死禽畜必須作深埋處理,嚴禁亂丟亂扔,一經發現,交由環保部門加重處罰,如不能自行處理的,請通知環保專幹楊丁己(電話:)上户運走進行無害化處理。嚴格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方法處理日常生活垃圾,能燒的燒,能埋的埋,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做到垃圾自行消化不出組,清潔全村每一個角落,共同營造天更藍、水更清、地更潔、村更美的生活環境。

二、人人行動起來,爭做文明風尚的宣傳者和監督者。全體廣大人民羣眾要自覺摒棄不良習俗和不文明行為,倡導文明新風,倡導綠色消費,培養健康生活方式和良好公共衞生習慣。發揚主人翁精神,認真履行監督義務,對破壞環境衞生、損毀公用設施的現象和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制止,做到講文明、革陋習、樹新風、塑形象,形成人人關心家園、人人愛護家園、人人建設家園的良好氛圍。

三、保護環境,人人有責,責任到户,獎罰分明。廣大黨員、村組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協助村委會、保潔員開展工作,督促其他村民搞好環境衞生,環保工作落實到位的村民組將優先享受政府投入的公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凡農村低保户家庭衞生檢查不合格的,將酌情取消低保待遇;衞生不合格的家庭,年底不得納入民政困難救助範疇;房前屋後環境衞生差且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將以照片形式在村級環保公示欄上予以點名公示。對家庭環境衞生長期保持好的農户,將優先享受各級優惠政策,並給予一定獎勵。

各位村民,保護環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讓我們立即行動起來,從現在做起,從自己做起,把我們的家園裝扮得更加亮麗;讓我們持之以恆,團結一致,為建設生態美、實力強,黨委政府放心、綠水青山的廣福村而承擔起自己的一份責任,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xx村民委員會

20xx年xx月xx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4

答辯人:陳,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xx縣人,住xx縣xx鎮xx街路四組。

因上訴人賴與被上訴人陳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陳訴蘇、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財產保全、執行以及上訴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概況。

陳訴蘇、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法院於x年4月22日判決,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7月26日調解終結。因被執行人蘇、曾拒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申請執行人陳於x年8月7日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起訴日(x年11月6日)止的給付金錢義務是4192808元。被執行人蘇、曾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老賴,至今僅有蘇司機代為執行13.5萬元,已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蘇x年開始向陳借錢,x年3月18日與原xx縣地產公司(早已名存實亡,由x市國土資源局接管)聯合投資開發受讓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蘇沒有資質,登記在原xx縣地產公司名下,蘇是土地實際權利人之一,享有60%份額。

一審法院在審理陳訴蘇、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於x年12月11日作出了()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對x年3月18日蘇與xx省xx縣地產公司聯合在現x市(原xx縣)龍市鎮投資開發的、登記在xx縣地產公司名下的寧國用(99)字第306號、()字第3027、()字第3028號土地中蘇所享有的60%份額(約270萬元)予以凍結。(有接管單位提供、蓋章的《聯合投資開發土地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書》證實。60%份額包括土地使用權和股份,另40%是x市原xx縣地產公司的)。x年12月一審法院到x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和送達上述裁定書時,所凍結的土地檔案中沒有證實上訴人與蘇轉讓的一個字、一份文件,也沒有人説己轉讓。裁定書送達後,蘇並未提出自己所擁有的60%份額已轉讓給上訴人或者申請複議,當時上訴人(與蘇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蘇欠債)知道凍結也未申請複議。由於執行法院沒有及時採取評估、拍賣措施,x年10月31日上訴人乘機對()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的執行標的向一審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由蘇聘請律師。

本案凍結的標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蘇所享有的60%份額,協助執行人是x市國土資源局。上訴人主張:x年7月4日,蘇與本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蘇以70萬元將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塊面積為2936.6平方米的60%份額出讓給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轉讓書的約定,本人於x年7月4日支付給蘇xx20萬元,又於x年12月10日、x年1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給蘇共計50萬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蘇所有的60%份額於x年1月6日時就已屬於本人所有,蘇不享有該土地60%份額的所有權。()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有誤。

一審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委託司法鑑定,於x年11月28日和x年11月3日公開聽證審查,認定賴提出的異議意見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x年1月29日作出()茶法執裁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賴異議。

x年2月27日,賴因不服()茶法執裁字第2號執行裁定向一審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經過實地調查、兩次開庭審理還查明:①蘇為了協調關係,x年7月4日與賴草簽了《協議書》,約定:蘇委託賴全權開發蘇購置的上述三塊地皮,蘇負責辦理手續,賴負責今後的開發費用約200萬元,歸還雙方投資後的利潤各50%,建成的房屋按雙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當日賴依據《協議書》支付了今後的開發費用12萬元,用於償還尾欠工程款。《協議書》並未轉讓蘇財產所有權,沒有變更登記。②x年4月18日蘇還經過上訴人同意,收取了肖龍庭230萬元定金,次日與肖龍庭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終止了《協議書》,《土地轉讓協議》到x年12月5日將230萬元定金轉為欠款才解除。③x年10月24日賴代表xx省玖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盛公司”)以150.01萬元中標了x市原xx縣地產公司的40%股權後,蘇與賴口頭約定轉讓蘇60%股份,轉讓金是由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被上訴人認為因該約定屬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無效)。④《股份轉讓協議書》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之後完成的,即蘇為了逃債而虛構x年7月4日就以70萬元轉讓60%股份事實,與賴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書》,調包其他往來憑據,臨時製造收條、證明等。⑤x年11月,上訴人在《股份轉讓協議書》複印件上加蓋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年11月7日才成立、x年5月21日才變更而成的)印章交x市規劃局,騙取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x年又夥同玖盛公司非法佔有本案凍結的土地建商住樓。等等。一審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賴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書確認的基本事實中已經確認陳答辯中的反駁主張,陳反駁主張包括了《股份轉讓協議書》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之後完成、偽造等內容。

上訴狀假話連篇,上訴人應對上訴狀中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上訴人提出異議、起訴的證據是偽造的標註為x年7月4日《股份轉讓協議書》,蘇臨時製造的三張收條,調包的12萬元領條、兩張個人業務憑證,x年4月14日開庭中才提供《協議書》等。

證明被上訴人反駁主張的證據還有: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保全裁定書、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函、價格説明、招標須知、短信、x市國土資源局證明、劉小雄親筆證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全套文件、對謝金開詢問筆錄、費用發票,法院從x市公安局調取的證據,法庭筆錄以及上訴人的訴訟文書、《協議書》等。

二、上訴人沒有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證據,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最高法院指導案例33號“裁判要點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一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關於《股份轉讓協議書》。《股份轉讓協議書》是x年12月17日送達()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後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中的轉讓事實不存在,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1)、《股份轉讓協議書》標註時間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實性。一是x年9月4日xx縣法院到x市國土資源局聯繫執行,12日x市國土資源局給xx縣法院覆函未體現也未提供即未見到《股份轉讓協議書》,可上訴人提供的標註時間為x年7月4日的《股份轉讓協議書》與該覆函雷同,證明《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在x年9月12日後由覆函修改而成的;二是覆函中xx縣地產公司與蘇認定轉讓了的地塊面積還是680平方米、剩餘面積還是2920平方米,但《股份轉讓協議書》中的轉讓了的地塊面積卻是663.4平方米、剩餘面積卻是2936.6平方米,面積663.4平方米、2936.6平方米到x年10月14日發佈招標公告時才對外公佈,證明《股份轉讓協議書》是x年10月14日後偽造的;三是湖大司鑑中心()文鑑字第11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是“送檢的標註日期為x年7月4日《股份轉讓協議書》中‘甲方(簽字)’處‘蘇’簽名字跡書寫的形成時間不是標註的x年7月4日,實際書寫時間是在x年3月左右”。上訴人在一審法院承認該司法鑑定意見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四是x市國土資源局x年6月5日函、x市原xx縣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合同、蘇在x市公安局“x年我只與賴簽訂《協議書》”的陳述、上訴人的起訴狀、《協議書》等都證實了《股份轉讓協議書》標註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實性。

(2)、《股份轉讓協議書》內容是捏造的。一是x市拍賣原xx縣地產公司40%股份前夕,x市國土資源局通知了有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蘇,蘇對xx縣地產公司40%股份轉讓出具同意書;x年10月28日賴代表玖盛公司與x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x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x市原xx縣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均確認了登記在xx縣地產公司名下的土地中蘇享有60%份額,即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轉讓;二是x市國土資源局只對《土地使用權證書》中xx縣地產公司40%進行了變更登記,有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證實;三是第三人蘇與上訴人在x年沒有口頭約定以70萬元轉讓60%股份,是約定委託開發;四是x年10月24日後蘇與賴口頭約定轉讓金是由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沒有支付,而不是70 萬元,70萬元轉讓金是捏造的,沒有支付;五是肖龍庭向x市公安局的報案和提供的x年4月18日預付定金、4月19日與蘇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x年12月5日解除的欠條等書面證據,證明《協議書》已於x年4月19日終止和蘇與上訴人沒有轉讓事實;六是x市國土資源局的其他公文,一審法院到x市公安局調取的其他證據等都證明《股份轉讓協議書》內容是捏造的。如:

A、郭友燦x年3月1日到x市公安局的證言和證明事項:①x年地產公司40%股份拍賣時另外60%股份是蘇;②對蘇60%股份是否轉讓給賴不清楚,蘇和賴還沒有到國土局辦理轉讓備案手續;③x市國土局與蘇達成了地產公司的40%轉讓給蘇意見,但國資局提出要掛牌轉讓。證明了x年6月5日發函時60%股份是蘇,要改變x市國土局與蘇達成的地產公司的40%轉讓給蘇意見,蘇必須出具同意書;④蘇向x市國土局提出,全權委託賴來協調處理這塊地的事,還向x市國土局出具了書面委託書。證明了蘇與賴關係是委託而不是轉讓。

由於郭友燦與賴存在利害關係,如x年10月31日郭友燦和賴一起到法院提交併看到《股份轉讓協議書》、收條、個人業務憑證、領條複印件,故對法院提供虛假證言。

B、蘇x年3月4日到x市公安局的陳述證實了被上訴人的反駁主張成立。如蘇陳述:①只是全權委託賴開發(見第2、3、5頁),x年才將《土地使用證》交給賴(見第3頁);②賴只投入了二、三十萬元左右(見第3至4頁);③我與賴是要好的朋友,存在其他經濟往來(見第4頁);④x年10月24日賴中標地產公司40%股份後,我與賴口頭約定(見第4頁):由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扣除我的欠款後的餘額付給我。⑤沒有將我的土地份額轉讓給賴(見第5頁)。⑥我與xx縣地產公司共同開發總共投資120萬元,我佔60%(見第2頁)。另外,x市公安局詢問蘇筆錄只有一份,證明沒有立案偵查,即蘇沒有一地二賣,也就是x年12月5日前,蘇曾與肖龍庭簽訂《土地轉讓協議》,而沒有與賴真實簽訂轉讓協議,《股份轉讓協議書》是為提起虛假訴訟、逃債而偽造的。

蘇在x年6月5日法庭上的陳述,因蘇藉口上廁所退庭,未質證,對己不利部分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名為《股份轉讓協議書》,上訴人又未提供工商登記資料,且日期、轉讓金虛假,上訴人與蘇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書》內容、目的是非法轉移被凍結土地,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債務。如《股份轉讓協議書》第二條第(一)項“甲方不再享有該宗地的權益”;又如上訴人提出異議、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以及夥同玖盛公司非法佔有被凍結土地於x年5月30日開工建成商住樓的行為等,都可以證明上訴人與蘇目的。另外,上訴人和蘇如果只是為了辦證,為什麼用《股份轉讓協議書》提出異議?辦理許可證無需收條,為什麼補寫收條?

(二)、關於轉讓金。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與第三人蘇在x年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書》前,上訴人就依據《股份轉讓協議書》向蘇支付了轉讓金,即上訴人沒有支付轉讓金,轉讓事實不存在。

第一,蘇在x市公安局陳述,x年我與xx縣地產公司共同開發項目,總共投資120萬元,我佔60%;《協議書》:歸還蘇購買土地款30萬元/畝,即2936.6平方米÷666.7x60%x30萬元/畝=79.28萬元,另加利潤50%,而轉讓金僅70萬元,正常人一看就可以判斷70萬元轉讓金是假的。第二,上訴人提供的個人業務憑證、蘇三張收條均沒有標明是本案股份轉讓金,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與本案無關。個人業務憑證只能證明上訴人與蘇有經濟往來,不能證明上訴人付了50萬元轉讓金;x年7月4日上訴人只支付了12萬元今後開發費用,用於支付工程欠款,可蘇收條是20萬元,該收條不具有真實性;x年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兩張收條50萬元是同時在一張紙上寫好撕開的,上訴人也承認是補寫的,時隔2年多用同一張紙書寫不同年份的“收條”顯然與正常的經濟結算方式不符,不具有真實性。第三,蘇與xx縣地產公司的聯合開發合同約定,土地轉讓收入必須共同管理、共享利潤、共擔虧損,不存在由蘇xx個人收付,上訴人和蘇沒有證據證明聯合開發財務賬內有此收付。第四,《股份轉讓協議書》是x年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形成之前的x年7月4日、12月10日、x年1月6日怎麼按照《股份轉讓協議書》的約定支付轉讓金?結論只有一個,即70萬元轉讓金是捏造的,其相關憑據是臨時製造或者調包的;蘇在法庭上陳述可值400多萬元的財產,以70萬元轉讓,且分三年付清,誰能這麼做?真不符合人們日常生活法則;上訴人與第三人蘇又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如x年7月3日賴借給蘇xx60萬元,可以推定個人業務憑證的50萬元是其他經濟往來款。第五,蘇到x市公安局陳述沒有支付轉讓金,上訴人在一審陳述是簽訂《協議書》後付給蘇xx70萬元。因此,個人業務憑證、蘇三張收條、其他人的領條、證明等均不能作為認定已支付70萬元轉讓金的根據。

(三)、關於《協議書》。上訴人在起訴狀陳述:“雙方在x年7月初達成口頭協議,並於7月4日草簽了股份轉讓協議書”,上訴人在法庭上回答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提問時陳述草簽股份轉讓協議書就是《協議書》,即x年7月4日沒有草簽股份轉讓協議書。⑴、該《協議書》的名稱是《協議書》,不是《股份轉讓協議書》,證明上訴人在偷換概念誤導他人;⑵、該《協議書》是蘇委託賴全權開發(主要內容前面已敍述)而不是轉讓,雙方又沒有履行主要義務,沒有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證明蘇60%股份等財產權並未轉讓,上訴人故意把委託開發説成是買賣、轉讓,誤導他人;⑶、該《協議書》約定要到土地開發完後才能從利潤中歸還第三人蘇購買土地款,而被凍結土地x年才開發,至今沒有出售,證明上訴人陳述x年7月4日、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付給第三人蘇款項是上訴人的今後的開發費用等轉讓金以外的往來款。⑷、該《協議書》於x年蘇與上訴人商定轉讓給肖龍庭而終止。

《協議書》與《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上訴人提出異議、起訴主張的是因簽訂、履行《股份轉讓協議書》,上述三宗土地中蘇所有的60%份額已轉讓給上訴人,法院凍結錯誤,請求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主張簽訂、履行《協議書》,《協議書》只能作為《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否真實的證據,本案不能超訴訟請求依據該《協議書》裁判。若是上訴人今後依據該《協議書》提起訴訟,根據最高法查封規定和民訴法解釋,也屬“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四)、關於x年口頭約定。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蘇與上訴人在x年就達成口頭約定以70萬元轉讓60%股份事實,而被上訴人有上訴人的起訴狀以及《協議書》、蘇在x市公安局陳述、郭友燦在x市公安局的證言等證據證明x年蘇與上訴人是簽訂書面《協議書》。①上訴人在起訴狀陳述:“雙方在x年7月初達成口頭協議,並於7月4日草簽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在法庭上解釋草簽股份轉讓協議書是指《協議書》,上訴狀中陳述“上訴人提供了x年7月4日草簽的《協議書》和《股份轉讓協議書》”,即《協議書》才是上訴人與蘇x年達成的口頭約定。②70萬元轉讓金是捏造的。③x年4月,賴與蘇口頭約定將土地轉讓肖龍庭。④蘇到x市公安局陳述:x年只是全權委託賴開發,沒有將其被凍結的土地份額轉讓給賴,x年10月24日後才口頭約定以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轉讓。⑤蘇與上訴人再無其他口頭約定。⑥上訴人和蘇在x年10月29日鑑定《股份轉讓協議書》系x年形成的之後,才改口謊稱x年已達成轉讓60%股份的口頭約定。據此,完全可以認定蘇與上訴人x年沒有達成70萬元轉讓60%股份的口頭約定。

(五)、關於實際權利人。本案被凍結土地是蘇,座落在衡茶吉鐵路旁的龍市商貿廣場,衡茶吉鐵路和龍市商貿廣場的建成,該地價大漲,蘇解除肖龍庭佔地,上訴人惡意佔地建房,上訴人既不是實際權利人,也不是登記上權利人,損害了被上訴人合法利益。

1、隱瞞事實真相、提供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等假冒材料騙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權利人沒有關聯性。(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遵守事項”顯示:“該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而不是取得土地權利人的依據。(2)、x市規劃局對x市紀委的《關於龍市商貿廣場B宗地規劃審批事項説明》:“當時我局確實不知道xx縣法院查封該宗地60%股份的情況”。(3)、上訴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用的《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在本案起訴用的《股份轉讓協議書》複印件上加蓋玖盛公司的印章形成的,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嗎?x年5月21日才變更而來的玖盛公司,x年7月4日就可以簽訂合同嗎?(4)、玖盛公司和上訴人都不是被凍結土地的權利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的用地單位是玖盛公司,該公司與上訴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自x年10月28日起,玖盛公司只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範圍內40%的財產權利;蘇、上訴人和玖盛公司之間沒有真實轉讓被凍結土地的合同、沒有收付轉讓金。

2、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x年5月30日開工前佔有被凍結土地。肖龍庭提供的蘇與肖龍庭的《土地轉讓協議書》等書面材料證實:蘇與肖龍庭x年4月18日預付定金、19日簽訂土地轉讓協議、x年12月5日解除,也就是至少在x年12月5日前,被凍結土地由肖龍庭而不是上訴人和玖盛公司佔有。

3、任何單位、個人在法院凍結期間,未經人民法院准許,在被凍結土地上施工建設、造成凍結土地滅失,就是申領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是違法佔有,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把其夥同玖盛公司惡意佔有被凍結土地建成商住樓,説成是取得了實際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六)、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一審法院提供和一審法院收集的其他證據的質證意見,見法庭筆錄和書面質證意見。

綜上所述,上訴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上訴人與蘇採取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偷樑換柱、偷換概念、瞞天過海的方法,所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無效;經查證上訴人和蘇陳述、提供的證據不屬實,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一審程序合法,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依法、及時判決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假如賴以《協議書》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是其權利,但是賴用的是偽造的證據,蘇、賴以捏造的事實、偽造重要證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蘇涉嫌妨害作證罪、賴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應當受到法律懲罰。為了打擊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犯罪,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審法院已請求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但沒有移送,現再特請貴院依法督促一審法院或者由貴院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4份。

答辯人 陳

x年11月24日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5

親愛的小朋友:

你們好!我叫巫,今年13歲。在xx小學上小學六年級。我的業餘愛好有許多,有:彈鋼琴、打羽毛球、畫畫等。

我的家庭是温暖又快樂。我家有三口人,我的爸爸、媽媽和我。在我家最忙碌的是我媽媽,最嚴格的也是我媽媽。我家十分寬敞,歡迎你有機會來我家玩玩,我會帶你去購物,去買我們這兒的特產等。我還會讓我的媽媽做她的拿手菜:紅燒日本豆腐、番茄瘦肉雞蛋湯、薯仔燜鵝肉等好吃又美味的東西給你吃,保證你吃過回味。你那邊又有什麼特產呢,如果我有機會的話,我一定會到你們那裏吃個飽肚子。

聽説你們地震後,重新建了一所學校,是嗎?我的學習一般般,就因為數學不太好,把英語和語文的成績都拉下了。我想知道你的成績怎麼樣,我還想請教請教你呢!

我的學校有四層,第一層是低年級和飯堂;第二層是三、六年級和二年級的幾個小班;第三層是六年級、四年級,第四層是五年級和各種學習室。我們班在第三層樓。我們學校的大堂寫了幾個醒目的大字還有幾個宣傳欄。校道有一個小花園,花園外有幾個宣傳欄,宣傳欄裏面有許多同學們的作品,請有機會來我校參觀參觀吧!

祝:

學習進步!身體健康!

初一學生給班主任的一封信 篇16

高考“一模”部分學科的成績已經出來了,女兒的數學和化學成績不理想,她自己心裏不舒服,跑到我們的房間裏説,假如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一直第一或者是隻希望孩子考上清華北大的話,就不要把孩子生下來,免得失望雲雲。

給女兒的第一百五十三封信(“模考”的目的是為了找出學習中的弱點)

親愛的女兒:

“模考”的部分成績已經出來了,得到一個滿意的分數是每一位學生以及每一位家長所希望的,而什麼樣的分數能令自己和家長滿意呢?那就是在每一個人的心目中,都希望考試成績一次比一次好。所以當有的科目即使打了高分,也會心生鬱悶--唉,應該更高;而有的科目即使比上次好,也會想--唉,還應該更好。當把目光直直地盯在分數上時,腦海出現的只是分數的本身,而完全忽略了原因的分析。

親愛的女兒,你曾經説過,“模考”的目的是為了找出學習中的盲點,在最後的兩個月中把漏洞補上。既然知道自己在解析幾何上有缺陷,就應該多找這方面的典型題來做。我也知道,人們天性的弱點--躲避困難(是懶惰的另一種形式)也常常跑出來阻止我們努力。在我的身上有過體現,比如説上中學的時候,我喜歡化學,業餘時間我會用很多的時間來做化學習題。物理是我的弱科,本應該把時間多分配給物理,卻常常因心生懶惰,不願意思考甚至人為給自己找一些藉口,減少物理習題的解答。練得越少考試時答題的速度越慢,思路越窄,最後形成了惡性循環。我同事的孩子語文弱科,物理很強,他的媽媽希望他在語文上多下功夫。可是,我同事每次去他兒子的房間,總看到兒子在做物理題。這就是人的天性,假如你戰勝了自己的天性,你就會成為一名連自己都佩服的人。

親愛的女兒,我知道你對自己的這次成績不滿意,你希望得到我們的安慰,你説的“假如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一直第一或者是隻希望孩子考上清華北大的話,就不要把孩子生下來,免得失望”等等,是在給我和你爸爸敲邊鼓,我們懂你的意思。親愛的女兒,自從你生下來那天,我們只是希望你能快快樂樂地生活,我們充分給予你自由。所以你有完整的假日和假期。假如我們希望你一直第一或者只希望你考上清華北大的話,我們不會這樣培養你。我們會像趙哥哥和郭姐姐的父母一樣,監督孩子把所有的時間全部用在學習上。記得和趙哥哥的媽媽聊天時,她説趙哥哥從上幼兒園之日起,就沒有了任何自由時間,全部用於各種奧賽的培訓上了。當然,這不是我們希望的,我們只是希望我們的孩子能過好她的每一個年齡段。

親愛的女兒,“模考”不是高考成績,無論是家長還是孩子,都很清楚這一點,儘管每位學生和家長都會説,這是一次找到自己弱點的機會,可是每一位孩子和家長還是希望成績能高一些。呵呵,所以你會告訴我説,你最擅長的英語(Q吧)這次扣分比較多;你認為很簡單的數學因為馬虎而失掉了好幾分;你的強項化學也因為筆誤而失掉了好幾分……其實,親愛的女兒,這些失誤現在暴露出來真好。記得你考完英語和我説,規定英語作文必須限制在100字以內,你想嘗試一下多寫會不會扣分,結論果然是扣分。還有化學和數學那幾個弱智的錯誤,提醒你考試的時候一定要集中精力,不能因為看到題目簡單就得意忘形完全忽略了細節。發現學習的盲點,找到你的錯誤和失誤,在高考前徹底解決掉,高考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績。親愛的女兒,其實不用我説,你早就這樣認為了。

親愛的女兒,曾經我也和你一樣,總犯低級錯誤,總會在走出考場的時候直拍大腿:“唉,我怎麼這麼馬虎呢?失誤啊失誤!”可是,我並沒有認真地去總結為什麼會失誤。今天,我看到網上有位專家對馬虎的分析非常到位,我Copy過來,給你看看。

以下文字摘自網上:

“考試失分源於馬虎,只是馬虎犯的錯嗎?

有的同學不解,也為自己丟掉的分數感到惋惜和悔恨:“為什麼會做的題還丟了分呢?怎麼總犯這種看錯題、帶錯數、寫錯符號的低級錯誤呢?”“自己簡直是馬虎到家了!”“太不值了,要是不會也就罷了,可是會還丟掉這麼多分!”

別盲目責怪自己馬虎、不夠細心,還要認真分析馬虎背後深層次的原因,對症下藥及時解決。

第一種:知識點掌握得不準確、不紮實。當時記得就不準確、不牢固,當然在應用的時候就會出錯了。對策:沒有它法,踏踏實實的努力是惟一的錦囊妙計。

第二種:平時缺乏規範的解題步驟,尤其忽視計算環節。對策:考場就是平時習慣的縮影和體現。只有平時嚴謹,不盲目追求做題數量,兼顧做題的規範性、完整性,才能在考場上做到思維和手眼的協調一致。

第三種:考試追求速度,影響了正確率。有的同學在考場上感到時間緊迫做不完題,總想抓緊時間趕緊做完,好給自己節省出檢查的時間。所以在讀題、做題的時候,一心二用,做着前一道題想着後一道題,整個答卷的過程都是匆匆忙忙、急急躁躁、忙亂不堪。

第四種:面面俱到,不懂得選擇與放棄。每道題都不放過,都要做出來,自然就會加重壓力,不自覺地加快了答題速度,出現了上述的負面結果。

第五種:思維定勢,審題主觀臆斷不嚴謹。有的同學平時做了很多題,考場上見到了眼熟的題目,於是就迫不及待地落筆作答。結果發了考卷就深深自責和遺憾,自己審題有誤錯失得分。對策:每次做題,都像首次見到題目一樣,耐心、嚴謹地分析題目。

找到了馬虎的原因,就一定要充分利用平時學習和每次考試的時機,有意識地對自己的問題加以訓練和解決。壞習慣的改變要靠好習慣的養成。要想高考的時候不再‘馬虎’,現在馬虎不得,還要重視解決方法的操練。”親愛的女兒,看過之後是否有些啟發呢?

對於怎樣分析一模成績,並指導今後的複習,北京新幹線學校校長馮建這樣説:“考生拿到一模考試試卷後,應當專門設一個一模試卷分析問題本,對於試卷上每一道題進行逐一分析,把所有知識點分成100%掌握的;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的;完全不會的三大部分。對於100%掌握的試題可能會造成考(Q吧)生忽視,其實這部分知識仍需投入一定時間關注,使其得到徹底鞏固,無論題型如何變,也能從容應對。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的內容是大部分考生最應關注多下功夫解決的問題。這一部分知識是考生成績是否能夠再提高的關鍵,因為這部分知識的基本概念、基本定理、解題思路,考生有所瞭解,只是不夠熟練。所以考生應進行概念定理的重新咀嚼,多進行相仿題型、題例的訓練,力爭在高考時在這部分多抓分。而對於完全不會的部分,則應該因人而異,不要‘鑽牛角尖’”

親愛的女兒,四年一次的奧運會即將召開了,為了取得獎牌,運動員們都在刻苦訓練。他們一遍一遍地重複着同一套動作,不斷找出自己的差距,不斷地減少失誤,最終取得最好的成績。你們也和他們一樣,在模考中鍛鍊自己的考場適應能力,完善自己,在最終的比賽中取得最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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