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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監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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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考教師領到監考表後,認真閲讀監考安排。

中學監考規則

二、監考教師考前3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教務處)籤領試卷,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

三、監考教師到場後要認真清場並督促學生對號入座,並清點人數。發現空缺者,請與班主任聯繫。

四、監考教師提前5分鐘向學生發試卷,試卷不夠立即與考務辦公室(教務處)聯繫。

五、開考後,監考教師認真查對考生姓名、考號,嚴格監考,不得離開考場。

六、在考場內不得吸煙、看書報、玩手機、批改作業、評閲試卷等。

七、考試結束後,要請點試卷,查對是否與考試人數相符。

八、試卷一律交到考務辦公室(教務處),並裝訂

九、監考過程中,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給以50元——100元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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