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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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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制度 篇1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公司會計制度(精選3篇)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餘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餘——項目結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餘——非項目結餘”科目餘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餘額進行調整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並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撥款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四)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於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__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__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__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20__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__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餘額”)。

(二)20__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__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__年度收入費用表、淨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單位應當根據20__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__年淨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餘額”;根據20__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__年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餘”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__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並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庫〔20__〕219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併入20__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餘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__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公司會計制度 篇2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__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__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並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餘額明細表(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__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和預算結餘科目餘額,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餘額登記新賬預算結餘科目(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並對相關新賬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後新賬的各會計科目餘額,編制20__年1月1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__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公司會計制度 篇3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質勘查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的通知

財會〔20__〕17號

自然資源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__〕25號)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制度在地質勘查事業單位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關於地質勘查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關於地質勘查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財 政 部

20__年7月22日

關於印發測繪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的通知

財會〔20__〕16號

自然資源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__〕25號)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制度在測繪事業單位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關於測繪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關於測繪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財 政 部

20__年7月22日

關於印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的通知

財會〔20__〕11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__〕25號)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制度在國有林場和苗圃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關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關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1.關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關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財 政 部

20__年7月12日

關於修訂印發20__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財會〔20__〕1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解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財務報告編制中的實際問題,規範企業財務報表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針對20__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__〕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__〕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__〕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__〕14號)(以上四項簡稱新金融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__〕22號,簡稱新收入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中的有關情況,我部對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中,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企業對不存在相應業務的報表項目可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刪減,企業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對確需單獨列示的內容增加報表項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根據金融企業經營活動的性質和要求,比照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相應調整。我部於20__年12月25日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__〕30號)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1.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於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2.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於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財政部

20__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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