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校園建設保障制度(精選3篇)
平安校園建設保障制度 篇1
幼兒園消防值班制度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及應急措 施,熟悉消防重點部位的佈局、建築特點,防火區域及疏散 通道走向,消防設備的配置情況。
二、熟練掌握和應用火警監視設備性能,嚴格操作規程,嚴格消 防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三、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密切監視火災報警系統,認真做好值 班記錄。做到不脱崗、不睡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發現火警信號或接到報警時,要進行實施查看,並及時將着 火地點、火勢情況、燃燒物質、報告人姓名、撲救情況向有 關領導報告,並以最快的速度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做好詳 細記錄。
五、 對消防設備要定時進行維修保養, 設備發生故障要及時維修, 並向領導報告。
六、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當班未處理完的事項及重大問題要交 接清楚,並進行實地檢查交接和簽字。
七、 工作人員依照規定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並做到持證上崗。
八、外單位到中控參觀、培訓、維修、查閲資料等,均應報保衞 部經理同意批准,並按規定進行登記備案。
九、中控室為酒店要害部位,工作人員在中控內不準接待親友和 會客,無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
幼兒園消防安全制度
1、幼兒園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防患於未然”的宗旨,由幼兒園管理事務後勤的老師專門負責。
2、按照消防有關條例,在廚房及各樓道口配置消防滅火器及消防栓,並定期請消防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更新。保證各設備使用的有效性和便捷。
3、定期檢查幼兒園用電線路以及煤氣、電器等器材的使用安全,發現隱患及時採取措施,請有關的專業人員進行維修解決。
4、在乾燥季節,進一步樹立安全意識,加強安全巡查,杜絕消防安全隱患。
5、在各班及食堂、倉庫等部門建立安全責任制,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向園的消防負責人員彙報,萬一發生火災,首先應迅速組織幼兒按園定的路線進行疏散,嚴禁組織幼兒參加救火行動。
6、定期向幼兒傳授消防安全知識,並組織響應的消防演習活動。嚴禁幼兒玩火、玩電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並嚴把入園關,嚴禁幼兒帶危險物品上幼兒園。
7、各班教師負責做好對家長的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嚴禁家長在幼兒園內吸煙,或給幼兒購買易燃易爆的物品。
平安校園建設保障制度 篇2
一、早上7:20—8:30為晨檢時間,下午15:30—17:00為離園時間。為方便少數家長,離園時間可適當延長。
二、陌生人或家長未交待的人來接孩子,不允許將孩子接走,必須與家長聯繫,證實清楚方可將孩子接走。
三、對來路不明的外來人員,不準放入園,且堅決不允許接走幼兒。
四、如果接送有變的家長,須與我園老師取得聯繫。
五、此制度必須嚴格執行。
接送車接送制度如下:
一、對所負責的幼兒接送車全程路線及各班點乘車幼兒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二、無論早接和晚送,到達每個站點一律下車接待。且態度真誠友好,講究文明禮貌,樹立幼兒教師形象。
三、熱情接待家長。將幼兒園與家長或家長與各班級之間的一切事物交代清楚。
四、把乘車幼兒的健康與安全放在首位,視線不離幼兒。調整好幼兒的座位,及時繫好安全帶。避免幼兒在車內打鬧,禁止幼兒玩弄車門、車窗、開關等。
五、早上最後一名幼兒上車後,晚上發車前,做到認真點名並做好記錄。
六、細心觀察,照料每一名乘車幼兒,及時解決車內發生的問題。
七、幼兒必須交到家長的手中,如沒家長接送,直接由接送車帶回幼兒園。
平安校園建設保障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安全和用印規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
第二條 凡使用'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公章和'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合同專用章'等公章,均需履行用章審批程序,並填寫用章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文件類別、內容摘要、發往單位、批用人、用章人)。
第三條 用章審批程序
(一)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公章的使用
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對外辦理各項事宜均使用'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公章。使用該公章須填寫用章登記表、經部門領導審核、報西校區建設指揮部主管領導(總指揮、副總指揮)審批簽發,經辦人簽字後方可用章。
(二)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西校區建設過程中除以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外,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均使用'西校區建設指揮部合同專用章'。
合同的簽訂程序:設計、勘測、監理、施工、委託招標代理和造價諮詢等合同,由計劃經濟部承辦,指揮部有關人員討論,經指揮部、監察處、審計處和法律顧問審核並填寫《西校區合同會審表》後,報指揮部總指揮審批簽字。公章管理者依據總指揮、副總指揮、總工程師、主管部長會籤的《西校區合同會審表》方可用章。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
第四條 凡加蓋公章後的文件材料均需留存一份備案,並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五條 公章管理者必須嚴格履行公章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好公章,對於不符合用章管理規定的文件材料不得用章。因錯用公章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予以追究責任。
第六條 公章不得帶出校外,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外帶使用時,要經西校區建設指揮部總指揮批准,並派專人監護,用完公章迅速送回。
第四章附則
第七條 關於使用學校公章和學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規定。
西校區建設指揮部代表學校對外辦理公務或以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需要使用學校公章和學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時,須經校長審批、西校區建設指揮部總指揮審核、到學校校長辦公室辦理用章登記,經辦人簽字後方可用章。
第八條 本規定由xx大學西校區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