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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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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發佈,進一步擴大了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徵範圍。如今免徵範圍有了新變化,那到底是哪裏變化了,納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徵優惠?

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財税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

新政解讀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兩項規費;

2、所屬期從2019年2月起執行;

3、減免金額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這裏是包含10萬元。超過10萬元,如100,000.01元的,全額徵收(按季納税參照執行);

4、按季度申報今年一季度時,在沒有新政策前,按照30萬元銷售(營業)額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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