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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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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校園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確保校園的安全穩定,創建良好的育人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二、進入學院的人員,必須持有本院的學生證、工作證或出入證,未持有以上證件需進入學院者,應在門衞接待室進行登記,經學院有關部門或領導批准後方能進入學院。

三、新聞媒體來院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經院領導批准,由有關部門接待後,方可進入學院採訪,並要在有關部門專人陪同下進行。

四、學院內公共場所嚴禁吸煙,校園內嚴禁喝酒,學生不能將煙酒帶入校內,學院所有經營户不準在校園內銷售煙酒。

五、校園內禁止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和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或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嚴禁參加傳銷、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不能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七、加強學生團體的管理和審批,學生團體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並要接受學院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八、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張貼在學院指定的位置,散發宣傳品、印刷品必須經學院保衞處檢查同意。

九、在學院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提前48小時報學院批准備案,未經允許,學院有權依法予以勸阻和制止。

十、嚴禁校外人員在校內經商,學院內各經營户不能亂設攤點,亂搭亂建,違反規定者,學院有關部門應責令其行為者立即終止活動。

十一、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遵守國家和學院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能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十二、學生宿舍嚴禁留宿他人,不能將異性帶入宿舍,要嚴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和作息制度。

十三、學生不能在校外租住,如發現要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不改,在校外發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責任由本人負責。

十四、對違反本規定,對經過勸告制止不改者,學院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由學院保衞處協助駐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本規定由學院保衞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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