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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場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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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場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及時發現和消除排土場作業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土場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排土場的安全管理

1、礦山主要負責人是排土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公司負責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礦長負責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2、排土場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3、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薦的有關參數。

4、排土場滾石區必須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5、嚴禁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邊坡面撿礦石和其他石材。

6、排土場最終境界應排棄大塊巖石以確保排土場結束後的安全穩定,防止發生泥石流災害。

二、排土場的安全檢查

(一)安全檢查要堅持領導與羣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日常巡檢與定期安全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二)礦山級安全檢查:

1、礦長(廠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公司的安全大檢查。

2、安全環保部組織安全有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

3、礦山領導根據季節變化,按事故發生規律,對易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開展季節性的安全檢查。

(三)車間級安全檢查:

1、車間領導、安全員堅持日常的重點部位和重點工作的安全檢查。

2、車間領導組織每週一次的安全檢查。

(四)班組(崗位)安全檢查:

班組(崗位)實行天天檢點制。

(五)安全檢查內容:

礦山安全檢查側重安全管理方面;專業安全檢查側重專業的安全管理和專業內的'各類安全隱患;車間安全檢查側重班組安全管理和車間內各類事故隱患;班組檢點側重作業環境和作業對象存在的各類隱患。其具體內容為: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漏洞;

3、是否存在各類事故隱患;

4、各級安全檢查是否有檢查記錄。

(六)檢查問題整改及處理:

1、各級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本着“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負責人、定整改期限)原則進行整改。

2、對本單位無能力進行整改的項目,要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並採取臨時防範措施。安全環保部要負責協調、跟蹤、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3、各級安全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

土場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露天礦邊坡及排土場的安全管理,根據《金屬非金屬礦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xx)中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內容、檢查週期以及安全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通鋼礦業公司安全檢查規定進行確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露天採礦單位及相關部室。

第二章邊坡安全管理

第四條露天礦開採必須選擇合理的邊坡參數,選擇適當的開採技術和制定嚴格的邊坡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確定合理的台階高度和平台寬度,台階高度要考慮到礦巖埋藏條件和力學性質、穿爆作業的要求、採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過15米。工作平台的寬度要滿足所採用的'採掘運輸設備的要求和爆堆的寬度。

第六條正確選擇台階坡面角和最終邊坡角。鬆軟礦巖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於開採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定的礦巖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於55°;堅硬穩固的礦巖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於75°。

第七條選擇合理的開採順序和推進方向。在生產過程中要堅持從上到下的開採順序,堅持打下向孔或斜炮孔,杜絕在平台底部進行掏底開採,避免邊坡形成傘檐狀和空洞。要選用從上盤到下盤的採剝推進方向。

第八條合理進行爆破作業,減少爆破作業對邊坡影響。在接近邊坡地段要採用控制爆破技術如微差爆破、預裂爆破、減震爆破,並嚴格控制同時爆破的炸藥量。採場禁止採用拋擲爆破,減少對邊坡的破壞。

第九條嚴格邊坡檢查,發現邊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檐懸在上部時,採取可靠措施及時處理。發現邊坡有塌滑徵兆時有權制止採剝作業,並向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彙報。

第十條露天採礦單位要安排專門負責邊坡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設立專門觀測點,定期觀測記錄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機械鏟裝時,最終邊坡並段的階段個數一般應不超過兩個。並段後,必須加寬預留平台。

第十二條臨近最終邊坡的採剝作業,必須按設計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台保證階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第十三條每個階段結束時,均須及時清理平台上疏鬆的巖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十四條對運輸和人行道上部的非工作幫,必須定期檢查,發現有坍塌和滑落徵兆時,必須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防止地表水沖刷邊坡。有含水層時,要採取疏水措施。

第十六條對採場工作幫應隨時檢查。

第十七條在境界外鄰近地區堆卸廢石,必須保證邊坡穩固,防止滾石、塌落。

第十八條必須建立邊坡管理辦法,並設置專職的邊坡隊伍負責邊幫安全管理。

第三章排土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時,應圈定危險範圍,並設立警戒標誌,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範圍內。

第二十條排土場最終境界20m,應排棄大塊巖石。

第二十一條高台階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現隱患徵兆,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排土作業時,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應進入排土場作業區,進入作業區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三條排土場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形或弧形,排土場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第二十四條排土卸載平台邊緣,應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於輪胎直徑的1/2,車檔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於輪胎直徑1/4和3/4。

第二十五條排土場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卸土時,汽車垂直於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於5km/h,不應高速倒車,以免衝撞安全車檔。

第二十七條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二十八條在排土場坡頂線內側30m範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區作業,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

第二十九條汽車進入排土場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於16km/h,50m範圍內低於8km/h;排土作業區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誌牌。

第三十條排土場坡面角度應≦52°,達到邊坡穩定的要求;控制排土場排渣順序,避免形成軟弱夾層。

第三十一在視距小於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略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

第三十二條對排土場上方山坡實施匯水截流,將水排至排土場外圍低窪處;對重點地段要修建防護擋牆,控制雨水流向排土場。

第三十三條對排土場周圍軟土和細巖進行清除,並挖掘排水溝,以便將雨水順利排出。

第三十四條每週對排土場排渣情況檢查一次,並設觀測點進行觀測一次;雨季加強檢查和檢測頻率(每週不少於兩次),如發現異常必須作好記錄並及時處理,有重大隱患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排土場使用結束後,按照設計要求及時種草、植樹恢復植被,達到環保要求標準。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採礦車間。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土場管理制度 篇3

排土線的穩定對於排土安全至關重要,因為新設置的排土台階巖土鬆散,孔隙率高,台階的沉降變形頻繁,容易造成安全事故。鐵路運輸排土場隨着路基下沉要經常墊道以保持路基的平穩。

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台高度、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寬度,均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挖掘機位於新排棄的平台邊緣,應隨時觀察和監測平台巖土的穩定狀態,遇到滑坡預兆,要立即將挖掘機撤離現場。排土場產生滑坡和泥石流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基底的軟弱巖層,排棄物中含大量表土和風化巖石,以及地表匯水和雨水的作用。

汽車排土時安全事故較多,為避免事故,一般都在平台邊緣留設安全車擋以保護汽車卸載時的安全。車擋是由推土機就地堆置巖土而成,金屬車擋為人工安置在平台邊緣。高台階排土場的單位排土線受土量很大,排土線移動速度較慢,有利於採用移動式金屬安全車擋。此外,為了避免局部排土工作面推進太快引起邊坡失穩,在整個排土線上,應分區間歇式排土,讓新排棄的巖土有充分的時間沉降和壓實。

鐵路移動線路的卸車地段,路基應向場地內側形成反坡。線路一般應為直線,困難條件下,其最小曲率半徑不應小於表1的規定,並需根據翻卸作業的安全要求設置外軌超高。線路盡頭前的一個列車長度內,應有不小於2.5‰。的反坡。卸車線風軌軌頂外側至階段坡頂線的`距離,應不小於表2的規定。移動牽引網路始端,應設電源開關,做到先停電後移動網路。

表1線路平曲線半徑規定/m

卸車方向

準軌鐵路

窄軌鐵路

機車車輛固定軸距≤2.0m

機車車輛固定軌距2.1~3.0m,軌距762、900mm

軌距600mm

軌距762、900mm

向曲線外側

150

30

60

80

向曲線內側

250

50

80

100

表2軌頂外側至階段坡頂線的距離/mm

準軌

窄軌

路基穩定

軌距900

軌距762

軌距600

750

450

430

370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時,必須圈定危險範圍,並設置警戒標誌,危險範圍內嚴禁人員進入。高階段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現危險徵兆,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在獨頭卸載線端部,車擋應有完好的擋欄指示和燈光示警。獨頭線的起點和終點,應設置鐵路障礙指示器。

汽車運輸的卸排作業,應有專人指揮,在同一地段不準同時進行卸排和推排作業,汽車、前裝機、鏟運機卸載平台的邊緣,應有牢固可靠的擋車設施。

列車在卸車線上運行和卸載時,其運行速度在移動線上不超過15km/h,在排土線上不超過8km/h。列車運行中不準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礦車除外)。卸載順序應從尾部向機車方向依次進行,機車應以推進方式進入獨頭線路。列車推送時,應有調車員在前引導。

推土機排土應在設計中進行不均勻沉降計算,並提出反坡坡度。推土機排土時,推土機距眉線應留安全距離,其安全距離的大小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排土犁推排作業時在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嚴禁站人。推排巖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5km/h。

挖掘機挖排作業時,嚴禁超挖卸車線路基。

人工排土時,禁止人員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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