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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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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環滇池生態區的保護,制定了《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xx年《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歡迎大家閲讀與收藏。

《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

20xx年《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號

《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已經20xx年3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27日

第一條為加強環滇池生態區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環滇池生態區是指滇池一級保護區和環湖路臨湖一側以內的滇池二級保護區中的禁止建設區。

第三條在環滇池生態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環滇池生態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屬地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官渡、西山、呈貢區和晉寧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湖縣區人民政府”),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環滇池生態區保護工作領導,將環滇池生態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沿湖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環滇池生態區保護的經費投入,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等形式參與環滇池生態區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環滇池生態區保護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環滇池生態區保護工作,依法建立健全環滇池生態區生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九條沿湖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環滇池生態區保護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目標責任制定保護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生態建設方案。

第十條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對環滇池生態區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劃;

(二)對環滇池生態區保護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履行生態區保護職責;

(三)對生態建設方案提出審查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驗收;

(四)制定環滇池生態區重點區域定期封閉、輪休方案;

(五)組織環滇池生態區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評估及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林業、農業、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環滇池生態區的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和本規定確定環滇池生態區具體範圍,並設置明顯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環滇池生態區的標識和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沿湖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收儲環滇池生態區周邊土地時,按基礎設施配建原則,將環滇池生態區土地相關費用納入土地儲備及土地一級開發成本。

第十五條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環滇池生態區生態監測體系,有針對性地提出保護和修復的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環滇池生態區植物配植應當按照本土化、多樣性、經濟性的原則進行。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佈環滇池生態區植物物種推薦名錄。

第十七條環滇池生態區可以採用自然濕地及濕地公園等形式進行保護,建立科學完善的濕地布水系統,溝通生態保護區內河、溝、渠、塘等水力聯繫,利用低窪地帶擴大濕地水面面積和容積,發揮濕地對水體的淨化作用。

第十八條環滇池生態區內的濕地公園和有條件的自然濕地應當對公眾開放。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態容量和生態平衡的需要,制定並實施環滇池生態區定期封閉、輪休措施。

沿湖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定期封閉、輪休措施。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滇池禁漁區、鳥類保育區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護區具體範圍,並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明顯標識,加強對野生動物及水生植物的保護。

滇池禁漁區、鳥類保育區及本土、稀有水生植物保護區範圍內,除經批准開展的科研、勘測、考古、清淤治污等活動外,禁止開展其他與保護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條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合理確定休閒垂釣、動物放生區域,並採取有效措施,對上述行為進行規範管理。

禁止在前款確定的區域外休閒垂釣、放生動物。

第二十一條沿湖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轄區內環滇池生態區的生態資源保護和環境衞生管理,做好日常的病蟲害防治、植物收割、濕地防火、布水系統疏通、道路和設施維護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環滇池生態區內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審批時,應當徵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進入環滇池生態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機構的管理,禁止野炊、損壞花木、傾倒污水污物、亂扔垃圾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沿湖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滿足防洪防浪、控制水流、水體交換和生態恢復的要求,因地制宜地依法拆除或者改造防浪堤。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環滇池生態區的標識和保護設施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在環滇池生態區指定區域外放生動物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在環滇池生態區內野炊、損壞花木,傾倒污水污物、亂扔垃圾等破壞生態環境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的禁漁區是指滇池魚蝦常年棲息、產卵、繁殖的主要場所,包括西山區蘆柴灣、西華灣和暉灣,呈貢區烏龍灣,晉寧縣太史灣、北山灣、鴿子灣。

本規定所稱的鳥類保育區是指滇池鳥類繁殖、棲息的主要場所,包括滇池草海,外海西山區海門—海豐濕地及近岸水域、西華—紅映濕地、富善濕地,官渡區福保濕地、寶丰濕地,呈貢區斗南—烏龍濕地、撈魚河濕地,晉寧縣白魚河濕地、東大河濕地、古城河濕地、茨巷河濕地等的部分區域。

本規定所稱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護區是指滇池土著、稀有及需要保護物種的集中分佈區域,包括西山區暉灣、西華—紅映湖灣、浪泥灣、海豐灣,呈貢區大海晏湖灣、烏龍灣,晉寧縣東大河河口區、茨巷河河口區、白魚河河口區、古城河河口區等的部分區域。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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