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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品行鑑定(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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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品行鑑定 篇1

山西省司法廳將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品行鑑定制度。政治表現、個人品行將成為山西律師獲准執業的先決條件。今後,山西全省律師事務所要建立對擬接收執業人員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的信息資料,做出品行鑑定,從源頭上確保進入律師隊伍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律師品行鑑定(精選3篇)

山西司法廳嚴格律師職業准入門檻,將政治表現和個人品行作為律師獲准執業的先決條件,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律師職業的特殊性,未必能夠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當下的語境中,政治表現的內涵已與過去有很大差異,各方在具體的認識上有時並不統一。現實中,政治表現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將服從、維護領導個人權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現象與政治表現等同起來。這實際上是對政治表現的嚴重曲解。律師是特殊行業,他們以法律為職業,法律是其賴以謀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師以服從領導為先決條件,當領導意志和法律衝突,譬如當一些官員以曲解的政治表現為藉口逼迫律師維護其私利而無視法律時,律師應該何去何從?如果以此為律師執業的先決條件,不僅不利於法治國家的建設,而且會造成律師隊伍的嚴重奴化 。

律師是一份依法執業的工作,《律師法》規定,律師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忠於事實和法律的律師就是一名好律師,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現。從更廣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並不衝突,它們是一致的。一個法治國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為,就等同於政治表現良好。因此,在對律師的職業准入考核中,除業務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於法律,是否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就已足夠。再外加一個政治表現,不僅多餘,而且有被人曲解濫用的風險。

此外,《律師法》明確規定了申請律師執業的四個要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這裏面沒有提及政治表現作為先決條件。但法律明確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師執業人員品行鑑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據的。不過,個人品行很難量化,《律師法》雖做了原則要求,但在廣義上要精確落實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品行是一種主觀判斷。因此要將品行作為進入律師行業的先決剛性條件,就必須對其做狹義的客觀理解。在《律師法》中有這樣的規定,比如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被開除公職的申請人不頒發律師執業證;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可以註銷其執業證書。這些規定實際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論。從立法本意來講,《律師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據是申請人有沒有違法違規犯罪記錄,而不是周圍人或單位的主觀評價。

可見,無論是政治表現,還是個人品行的考察,在律師的執業條件中,均可以由法律規定所替代,而且法律規定的內涵更精確,操作更便利,所以實在沒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先決條件”。

律師品行鑑定 篇2

在過程中我遵守單位紀律,服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的指導和自己的努力下,我瞭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師事務所的運作程序和律師的辦案經過及技巧,彌補了知識上的不足,增長了社會見識,對自己學習和掌握法律、運用法律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一、優秀的律師必須是優秀的人

優秀的人必有優秀的人品優秀的律師不僅業務精湛、案源廣闊、社會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應是“品質高尚的人”。人終其一生都應是在不斷地自我完善,而品質的修養則是自我完善最為基礎的一部分。

二、做律師必備的工作品質

1、維護正義和法律公正是律師工作的基礎。儘管律師從經濟意義上講也是商人,但律師這一職業為法律的公正和正義而存在則是根本。如何根據自己的特點和優勢,設計出的職業發展模式,處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關係,則是每一個律師在工作中必須面臨並思考和解決的,在這一點上,根本是正義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經濟利益,律師們用最生動的事實為我樹立了這一觀念。

2、責任心和勤勉是律師執業必備的工作素質。應該説,做任何一項工作都必須有責任心,都應該有勤勉的態度,但律師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務為當事人未雨綢繆、排憂解難,當事人是基於完全信任來委託律師工作的,律師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這時律師損失的不僅僅是經濟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聲譽。所以,雖然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但做律師必須將責任心和勤勉訓練成為下意識地工作習慣,這樣才能算做是一個合格的律師。

律師品行鑑定 篇3

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實習,沒有實習經驗。因為是大一,物權法、債權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特別是民訴法等均尚未涉及,而且是到基層法院實習,所以此次實習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辦事機構、工作流程以及案件審結過程等層面上的東西,而不可能涉及做筆錄、參與案件討論、起草判決書等實質上的內容。雖沒什麼實質的收穫,但還是感觸頗深,受益匪淺。

第一天因為法院的全體工作人員下午政治學習。第二天正式開始實習,基本無事可做,除了跑跑腿送送卷宗或文件,所以學會的我第一項工作就是拿送報紙和信件。書記員收發當事人出庭傳票、開庭權利通知書、送達回證、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主要是通過特快專遞或掛號信件來完成,所以信件一天分兩次及時拿送。拿送時要注意蓋章登記信件,這也是工作程序,避免出錯。別看這不起眼的小事,仔細研究起來還大有講究,疏忽不得,一旦出錯整個訴訟程序將受到影響。

我的工作之一就是拿送卷宗到律師閲覽室,這樣我便有足夠的機會來翻看神祕的卷宗裏都包含了什麼東西,卷宗是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議庭對案件的討論意見等等,是給法院內部看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絕對看不到的;正卷裏包括立案文書、起訴狀、應訴答辯狀、送達回證、開庭筆錄、雙方提供的證據等等,正卷是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帶離法院,我在想內卷為何不能公開呢?法官們的高見為何不能與公眾見面呢?為什麼裁判書、判決書上只是判決的結果而無相關的理由支持呢?這又是如何體現法律的透明公正呢? 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後,我也瞭解了一個案子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因為每個案宗的排列順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來辦理的。有了這些基本知識後,我邊接觸了一些訴訟文書的寫作一類的事情。如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然後還負責這些文件的編排、校對、打印等工作。這使我認識到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僅應當具備專業知識,還應當具備社會交際能力和耐心熱情的品質。而在發出票和運用電腦編排一類事情中又讓我認識到掌握相關信息知識和技能的必要。這些基本素質應該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就應該注意培養。

上面談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內容,真正掌握知識的應該是在參加庭審以及事後與法官們的討論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個月實習時間內我曾有幸幾次在法官們的帶領下參與旁聽。幾樁案子下來,我感觸頗多。首先,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連律師都不用請,直接在親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藉助人多勢眾據“理”力爭壓倒一切。這使得審批多次被打斷甚至重新審理,反應出我國的法制宣傳教育還存在很大問題。其次,法官壓力龐大。無論在辦公室還是在審判庭這種正式場合法官們無疑不面臨當事人的責難。這實在是一種無奈也是一種悲哀,而上級的指示和干擾無疑又加劇了這種悲哀。最後,審理工作是可以靈活處理的。這與我想象中教條式處理方式是有很大不同的,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們的經驗豐富,表面看起來法官與平常人沒什麼兩樣,可一到工作中就會發現他們的厚積薄發和機智靈活。然而我的另一發現就是合議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議,每次記錄都是書記員按固定模式從前面的審判記錄中抄錄一段話就完了,不知道這是不是另一種靈活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保密工作。從我們到法院實習的第一天起,帶領我工作的李小姐就告訴我們凡是在法院聽到的、看到的一切屬於保密的東西都要爛在肚子裏,不能説出去。連席會議上得各個法官的意見理由都屬於保密的內容,不能透露出去。法官們辦公室桌邊的紙簍都是自己親自倒到保密紙桶裏的,然後統一送到保密室集中銷燬,實習生一般不幫法官倒紙簍的。

在這一個月的時間裏,我基本熟悉了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大致的全過程,這對我下個學期學習民事訴訟法將會有極大的幫助。理論與實踐結合才能把知識學透。

上午工作不忙的時候就去聽庭審,雖然事先沒有看卷宗,但還是能聽懂大概。我覺得,在庭審的過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導着整個審理過程;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很關鍵,關係到能否準確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個好的律師,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夠自圓其説,還要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問題的深層含義,不要答非所問,詭辯在中國這樣一個極力追求事實真相的國家裏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厭煩。

短短的一個月裏,儘管當時覺得無聊、浪費時間,但現在回想起來收穫真不少。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鍛鍊。我在想,中國的法學教育如若真能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那該會培養出多少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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