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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案件調查報告(精選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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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1

今年8月,市委預防辦、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採取以市院預防處為主體,統籌各發案縣區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共同參與、上下聯動,針對發生在我市農機購置領域的26件32人職務犯罪案件立項開展預防調查和犯罪分析。調查顯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黨和國家實施的一項重大惠農政策。自20xx年中央將農機(具)購置補貼專項納入國家“三補貼、兩減免”的支農惠農政策以來,資金規模已由最初的數千萬元增加至數百億元。然而,隨著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深入實施,資金規模日益擴大,騙取、侵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的職務犯罪案件也呈現出頻發高發的嚴峻態勢。不僅破壞了我市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更嚴重損害了廣大農戶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並切實採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精選9篇)

一、我市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情況、案件特點及作案手段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我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該領域職務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級農機管理中心在內共11個管理單位。

(一)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特點

1、貪汙受賄現象嚴重。在昭通市及所轄1區10縣中,1市、1區9縣的農機部門存在套騙農機補貼、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等情形。在全市11個農機站長(含鄉鎮農機站長)中,5個涉嫌貪汙農機補貼、12個涉嫌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案件中,犯罪主體較為固定,即負責農機補貼的直接責任人,在所查處的26起案件中,涉及農機站站長17件,佔65%。作案手段較為單一,19%是以虛報購機款的伎倆套取國家補貼。

2、涉案金額大。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26件案件,涉案總金額高達600餘萬元,其中5萬元至10萬元的12件,10萬元至50萬元的4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萬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額最大的是鎮雄縣農機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賄案,其涉嫌收受賄賂高達200多萬元,創下了涉農貪汙賄賂案件金額歷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辦的32人中,農機管理部門局長、副局長、站長、副站長、部門負責人有21人,佔66%。其中,“一把手”單獨作案的17人,佔53%;“一把手”夥同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貪汙受賄11人,佔34%。

4、發案集中,發案範圍廣。農機補貼政策實施以來,在農戶大量購機的短短兩年多時間(20xx—20xx),農機購置補貼領域已成為貪汙賄賂犯罪多發易發部位,全市10個縣區及1個市級管理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除鹽津縣外,全市有10個農機管理部門發生案件,9個農機管理中心主任、4個副主任、1名市級管理科負責人及部分相關人員被立案查處。

5、窩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辦的26件農機管理系統案件中,90%以上系窩案、串案,呈現辦一案挖一窩,查一個帶一串的以點向面的輻射式傳播。一人向同一農機管理部門的多人行賄,一人向多個縣農機管理部門的多個人行賄,官商勾結共同貪汙、官員之間勾結共同貪汙和受賄現象普遍。在被調查的18名農機經銷商中,絕大多數曾向2名農機系統工作人員行賄。

(二)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給予農機部門工作人員“好處費”。調查發現,自20xx年昭通市實施農機購置補貼以來,農民主要採購的是微耕機。從所辦理的26件案件來看,微耕機經銷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銷售一臺微耕機給予農機部門國家工作人員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經銷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間,向鎮雄縣農民銷售微耕機4000多臺,曹某就按每臺300元、400元不等的價格給予農業局長、副局長、農機站長、副站長“好處費”165萬元,曹某還按每臺300元、400元不等的價格單獨給予鎮雄縣農機站長吳某“好處費”156萬元。

2、虛構農民購機花名冊騙取各級所給的購機補貼。因農機機號均是唯一的,因此農機部門通過與經銷商串通勾結,弄虛作假,申報補貼,套取國家農機補貼資金和縣級農機補貼資金。一是由經銷商提供虛假的農機機號、虛開發票,農機站人員偽造農民購機資料,農機站工作人員將虛假銷售上報省農業廳、財政廳複核後,農機經銷商套取國家補貼和縣級補貼後,又將“協議”好的數額分給農機部門工作人員。鎮雄縣農機站長吳某夥同副站長譚某、農業局長王某、副局長莊某共同貪汙國家補貼案,就採用這一方式。二是農機部門工作人員找到農機代理商,虛填農民購機花名冊,按縣級購機補貼標準套取縣級購機補貼。如巧家縣農機站長孫某要求農機代理商提供虛假的農民購機260臺的花名冊,並由代理商聯絡農機業務量多的經銷商,由縣農業局補貼每臺500元轉帳13萬元到昆明經銷商帳戶上,再由經銷商將套取的縣補資金轉帳到代理商個人的帳戶上,由代理商提取現金交給農機站長孫某後二人平分所套取的縣級補貼13萬元。

3、借農機推廣和技術培訓之機肆意收受賄賂。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及技術的整合推廣和運用,負責農機購置財政補貼的審批辦理等。在利益驅動下,一些農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借推廣新型農機具、培訓農機手之際,幫助經銷商宣傳、推銷農機裝置,並按銷售額提取“推廣費”。如昭陽區農機站長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農機銷售商推銷微耕機、拖拉機等農機,在20xx年至20xx年期間共收受多家農機經銷商賄賂14萬餘元。

(三)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原因

主觀方面表現為:

1、法制意識淡薄。從涉案的10多名農機系統管理層人員的情況調查發現,大多數在農機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現較強,對自己職能職責認識得清、能兢兢業業工作,還積極參與許多政府中心工作,卻忽視了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紀律、法律的學習,認為商業賄賂是普遍現象,辦事找關係送錢送物大家都是這樣,送上門的好處不要是傻子。因而,導致法律意識薄弱,單薄的思想防線在各種利誘的衝擊下一觸即潰。

2、受金錢至上腐朽思想侵蝕,廉政防線不攻自破。縱觀農機系統的管理人員,無論是站長或是副站長,乃至局機關領導,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產,收入不菲,但在社會的一些不良環境影響下,一些幹部未能經受住利益的誘惑和考驗,在糖衣炮彈的一次次轟炸下,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扭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侵蝕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進而一步步向罪惡深淵邁進,一發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鋌而走險。有一位嫌疑人曾經這樣說道:“全市農機站長有許多是我的同學,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樸實了,都是因為玩麻將手中寬裕點才都出問題了。”正是在這樣的追求和放縱下,農機部門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漸漸突顯,以致將黑手伸向惠民資金,貪汙受賄,大肆侵吞套取國家農機補償款。曾有幾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調查中,對自己貪汙受賄的資金去向難以啟齒,沒有存款、沒有用在家庭、沒有用在子女就學。在辦案人員的法律攻勢、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將了。他們“血戰”了人生,輸光了前程,擊潰了親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補償慾望強烈。從個人因素來看,基層農機管理工作長期以服務“三農”為主,常常與機具和農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單一枯燥,而現行體制下,農機管理人員的收入往往與其工作強度有一定的差距,與一些高收入的行業工作相比,容易發生個人心理上的變化,特別是容易產生居功補償心理而誘發職務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問題時這樣說到:“費了這麼大的力從上面爭取資金補貼農戶,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財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來用掉”。

客觀方面則表現為:

1、價格虛高,豐厚的利潤空間導致賄賂案件多發易發。通過辦案,我們發現同一品牌、同一規格農機具的市場銷售價往往要比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採購的機具價低得多,而且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機具時常伴有拼裝、組裝成份,從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質產品充斥市場導致商家有豐厚的利潤空間,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賄現象。如鎮雄縣銷售機具的一經銷商,拿出的行賄資金就高達4、5百萬元。

2、監督缺失,給貪汙賄賂犯罪孕育了溫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級監督。按照農機補貼辦理和審批的程式設定,農民辦理農機補貼手續全部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完成,且省級部門安排的農機補貼專項資金都直接安排到縣一級農機部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雖然對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批准的農機有稽核權,但侷限於書面這稽核,監督流於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農機部門既具體負責辦理和審批農機補貼專項資金,又掌握著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的結算大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而財政部門對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管也僅侷限於書面審查,公示制度在實際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實,對農機部門的外部監督明顯缺失。

3、領導不帶頭廉潔自律,上行下效。無論是貪汙還是受賄方面的窩案,都存在站長或副站長起了貪心,一個人又不敢獨吞,或是一個人無法運作,或是為尋求庇護,而向上級領導彙報,領導不但沒有及時制止下屬的違法犯罪行為,卻在共同利益的趨動下,默許或簽字認可,從而產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窩案。

4、不切實際的量化任務,給職務案件易發多發埋下伏筆。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農業系統不充分調查掌握我市農機購置、農機推廣的基本數量和要求,而脫離實際一味追求數量,造成具體負責或經辦購機補貼工作人員有利可圖、有空可鑽,導致虛報套取資金,誘發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易發多發。

二、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對策

通過對我市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環節、作案手段、案件特點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結合調查發現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環節,為切實服務“三農”工作,有效遏制農機(具)購置領域職務犯罪,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加強國家農機補貼政策宣傳和“政務公開”力度

農機購置補貼是國家重要的惠農政策,惠及的物件是農民,而辦案中發現廣大農民朋友對補貼數額和補貼專案並不瞭解,對農機管理部門工作流程和服務職能也不清楚,這說明我們的政策宣傳和“政務公開”力度明顯不夠。因此應擴大“政務公開”範圍,進一步促進局務、鄉務、站務公開;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和廣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補貼範圍、物件、原則及操作程式、補貼目錄、資金補貼標準,確保農機補貼宣傳到位、落實到位,保證政策的公開、透明和群眾的知情權。

(二)開展警示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知識講座,強化幹部職工廉潔自律意識

全市農業行政主管機關和具體承擔農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特別是“一把手”、中層以上幹部的職業道德教育、黨風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要從思想道德教育這個基礎上抓起,不斷夯實廉潔從政的職業道德基礎、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要認真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抓好乾部廉潔自律,切實解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針對部門領導和重點人群、重點環節定期組織法律法規學習、黨風廉政教育、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通過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結合,引導每一個農機管理工作人員算好“五筆帳”,即組織培養帳、親情悲歡帳、個人成毀帳、家庭安全帳,經濟得失帳;自覺做到“四個珍惜”,即珍惜組織培養、珍惜工作崗位、珍惜個人名節、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誘惑,始終築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同時,要十分注意發現和宣傳在各自崗位上拒禮拒賄、廉潔自律的典型,弘揚正氣。

(三)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建立和完善長效監督機制

1、明確和強化農機主管部門“監管主體”的職能定位,而不宜作為農機產品流通環節中的合同主體,確保從合同簽訂到付款、交貨的全過程,農機管理部門僅作為監管主體依法審查農戶購機資格,不干擾雙方交易行為,有效降低行政干預。

2、增強服務職能,減少中間環節,在企業和農戶之間建立通暢的資訊渠道,試行農機目錄經銷商經營為主經營向市場經營調節為主轉變,推行凡是目錄內的農機具,不分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只要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農機具,由農民自主議價購買,逐步實現產品的流轉從經銷商→農機局→農戶的間接渠道,轉變為經銷商→農戶的直接渠道,促使企業與農戶之間達成公平交易、企業與企業之間形成公平競爭。

3、借鑑涉農補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購機農戶在農機管理部門實名備案及存摺發放前在購機農戶所在鄉(鎮)村公示制度,確保“補貼”直接兌現到農民手中,讓農民真正受益。

4、搭建陽光交易平臺,嚴格監管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全過程。優化、設立農機交易場所,為農機經銷商提供攤位和展銷場地,農機經銷商負責組織列入補貼目錄的農機產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銷售;同時,建設完善資訊釋出、交易管理、售後服務、技能指導及投訴備案功能齊備的專網平臺,適時監控農機補貼申請、協議上報、稽核、供貨審批、補貼資金結算等環節,做到程式嚴密、執行透明。

5、注重發揮政府監督、部門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切實改善“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難,平級監督太軟”甚至監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監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財政、審計、專門機關等相關部門監督職能,形成合力,有針對性地對農機補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部門紀檢人員的監督、檢查作用,對各縣區農業局分管副局長、購機辦主任、縣鄉農機站長在工作流程、執行制度上實行嚴格的廉政風險防控,把嚴格程式、嚴肅紀律、廉潔自律,貫穿於農機工作的各個環節中。

6、嚴格社會誠信體系和市場廉政准入制度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與檢察機關共同形成嚴懲行賄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個體、私營企業在我市有遂行“潛規則”的市場空間,以達到徹底淨化市場空氣,保護幹部的目的。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2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220xx年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於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註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准立案調查,辦案人員於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製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彙報如下: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鬆,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342500000042618(1-1),經營範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製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製作、釋出;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傢俱生產、銷售。註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三、違法事實:20xx年3月3日,楊大鬆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佔出資額的75%、25%,註冊成了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製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製作、釋出;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傢俱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後,當月的7日,楊大鬆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並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並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於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於7月底ZUI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四、證據例舉: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影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質: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後,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於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並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鑑於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七、處罰依據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並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3

一、調查方法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案件調查報優秀範文社會實踐報告二、案件概況

**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於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願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於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戶,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儘管辦理了過戶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為李樸奇所有,並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此後,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巨集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於“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並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檔案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核實為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檔案中。李曉先生解釋說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檔案所為。報告人認為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為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係,進而認為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為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係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檔案和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絡。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准將單位賬戶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為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為。

2、債務人仍為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後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後債權債務隨著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於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為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後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著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4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過熱”,商品房、企業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社會保障房、拆遷安置房等多種形式的住房出現在市場上。有市場就有交易,在交易後,諸如因短期內房價過快上漲,出賣人心理失衡,以種種理由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房屋買賣因完成不了過戶手續而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案件;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並存在糾紛不斷擴大的趨勢。我院在對大量個案進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試圖通過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及成因予以粗淺分析,對當前解決此類糾紛所依據的法律、司法解釋的缺陷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案件特點。

(一)訴求集中。主要表現為要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理由主要集中於出賣時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及經濟適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賣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價格大幅增長所致。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儘管眾多出賣人在進行答辯時所提出的理由都並非是以房屋價格增長,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然能感覺到利益因素的影響實為出賣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調解難度集中。從本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的情況來看,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方要求嚴格按照當初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並最終要求實現其權利,普遍不願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補償購房差價;而被告一方卻認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能買賣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原告理應對其以現行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四)法院判決集中。我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遵循誠實信用與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則,除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外,其餘案件均以判決形式作出處理結果。現行法律法規由於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係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辦案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有時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驅動下的誠信缺失。此類案件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則在於出賣人的誠信缺失,而此種現象的背後則是利益因素的影響。由於房屋價格呈現連年持續增長的態勢,這種價格變化所導致的過去和現在之間的利益懸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產權證件辦理的進度緩慢又給予了出賣人將此失衡進行現實表達的機會,其結果就是出賣人不願意依據原合同履行辦理產權過戶的義務。

(二)現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現行法律法規由於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往往缺乏體系的邏輯嚴密性和和諧統一,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係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這就容易給當事人在估計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錯覺。同時,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買賣本身所蘊含的法律風險。

1、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的物權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賣人在轉讓時沒有取得所有權證,其轉讓行為無效。所謂法律風險,主要是針對買受人而言,這時,房屋買受人可能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證而遭致對方毀約的風險。

2、集資房。所謂“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存量劃撥用地,群眾自行集資建設,按成本價銷售,以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一種方式。集資建房的物件範圍是由單位確定的,帶有福利性。但依據《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分配的物件是本單位低收入者,對於已享受過福利分房、已購買過經濟適用房或者是住房標準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規定不得參加集資建房。但現實中,只要單位集資建房,所有的單位職工均可參與集資。在住房過剩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就將此類房屋推向市場。此類房屋買受人最大的風險在於房屋不能過戶及過戶時承擔高額的土地出讓金。

3、經濟適用房。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對經濟適用房在限制轉讓的年限內進行轉讓或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人,都是違反了我國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主體的購買權,存在合同歸於無效的風險。

4、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是指因都市計畫、土地開發、舊城改造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於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存在很長的時間週期,進而蘊涵了諸多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這種型別案例舉不勝舉,且逐年遞增。一般情況下,拆遷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後,賣方都會要求買方支付全部或絕大部分房價款,而買受人在支付該鉅額房款後並不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形成的僅僅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雖然雙方存有買賣合同,但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出賣方從法律上講依然是房屋所有權人,這樣買受人就會被置於高風險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於該房屋物權變動需要一個漫長的歷史週期,期間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風險諸如房價飆升導致違約發生、抵押擔保設定、所有權人死亡出現、所有權人自身債務惡化、共有權人或第三人權利主張、房產查封扣押、贈與繼承發生、標的物作價投資出資等等情況。該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於雙方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精心設計,而且買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僥倖心理。

三、對策建議。

(一)規範買賣協議。由於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而在登記時,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只將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員中的一員登記為所有權人,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往往又是登記的所有權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員為代表與買方訂立合同,合同簽訂後,賣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由毀約。因此有必要規範房屋買賣協議,對未在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簽訂買賣合同或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買賣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等多種途徑普及房屋買賣中的風險知識,提高大眾的風險意識,將大量的此類糾紛消滅於訴訟前。此舉不但可以減輕法院的審判、執行、調解負擔,而且在時間點的選擇上更有利,即在買賣雙方的矛盾尚未升級的時候,更有利於促使其達成新的合意。

(三)強化以案示法的宣傳。以案示法可以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功能。大力宣傳法律判斷和判決結論,可以引導其他類似情況的案外人對行為性質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恰當的選擇。

(四)倡揚誠信觀念與法治信仰。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信用經濟,穩固的信用基礎是市場經濟的動力和源泉。我國要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廣泛倡導社會誠信的基礎上培植和維護信譽,建立社會主義信用體系。當然,作為司法機關,有必要通過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對不誠信行為進行負面評價,加大失信成本,進一步在民眾心中樹立誠信意識和法治信仰。

四、對現行司法解釋需完善的一點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為房屋質量瑕疵、貸款買房、懲罰賠償、解除合同等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要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難免出現適用法律不統一,判決結果不統一的情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定“國有資產轉讓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資訊,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限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該規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在此種情況下,國有企業未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徵集受讓方而是私下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出售國有資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因為沒有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實際上,該類買賣可能存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但要認定雙方惡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觀標準,雙方未按正常程式轉讓、受讓能否即認定為惡意串通,如果不能認定,那麼如果這種合同僅憑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決的形式認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合法化,試問法院充當的是什麼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而20xx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委聯合釋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稽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如果法院僅憑該辦法是部委規章,而非行政法規為由確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效,那麼,其他符合經濟適用房準購條件的弱勢群體的權益又將如何得到保護。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公佈於1992年,現在還依此為依據解決問題已不適應現代社會及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該通知規定單位內部分房、騰房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但現實生活中,單位收了職工的集資款,因種種原因,單位建房的行為沒有完成。這時,職工既無房可住、單位又無錢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類案件,那麼職工的訴求應當向誰表達,沒有公權利介入的職工利益又如去實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於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規範新型房屋買賣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安全不僅是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是促進房地產買賣健康發展的需要。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5

XX年XX月XX日,工商局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銷售到我市的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檢查人員認為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功能,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一種產品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誇大宣傳,檢查人員隨即對上述情況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然後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上述現場檢查筆錄報局領導批准立案。局領導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號)。本案由(執法證號∶),(執法證號∶)兩名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一、調查經過及證據: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在我市的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在我市的銷售情況,並獲取了調查筆錄一份、經銷商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一份、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影印件兩份、經銷合同影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在超市對X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取證,獲取了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通過特快專遞向郵寄送達了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銷售到我市的X牌保健食品銷貨發票、經銷合同,並於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調查。

XX年XX月XX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託到我局接受調查,向我局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一份,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託書一份,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

XX年XX月XX日,當事人通過特快專遞給我局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整改後的包裝一份。

二、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1、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2、對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1份;

3、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影印件四份

4、經銷合同影印件二份。

5、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6、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一份

7、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8、當事人情況說明一份

9、整改後包裝一份

10、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書一份

11、被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12、經銷商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

13、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14、X單位的營業執照

15、對消費者的調查筆錄兩份

16、兩位消費者的身份證影印件兩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三、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並銷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參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五),共銷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銷售額1.2萬元(參見證據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該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為:軟化血管(參見證據六)

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並銷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參見證據五、證據六)

本案沒有采用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定性分析

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的功效做說明,屬《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宣傳方法。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功效的說明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保健食品具有這些功效(參見證據十五),而事實是該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定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6

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群眾舉報量呈逐年上升趨勢,所反映的問題也參差不齊。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幹部工作不到位、作風飄浮,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他們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對群眾的切身利益漠不關心,而我們的群眾則認為紀檢監察機關能解決他們所反映的這些問題。在這種新形勢下,筆者就當前如何搞好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提出如下建議,僅供參考: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轉變觀念,經常換位思考,切實加強對信訪舉報工作的領導

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來電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是人民群眾作為國家的主人,充分發揮參政議政權利,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有效途徑,實質上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一種信任,正確處理好群眾信訪問題,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努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有利於懲治和預防腐敗,有利於防止和糾正各種損害人民群眾利益行為的不正之風,有利於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發展民主政治,促進社會和諧。

一是轉變觀念,整合力量。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不僅僅是紀檢監察機關和信訪舉報部門幾個幹部的事,信訪問題要得到徹底解決,必須各方面、各部門都要統籌協調,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切實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每個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換位思考,轉換工作思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全體幹部應站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服務“第一要務”的高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正確認識和對待群眾的合理要求,隨時轉換工作思維,善於站在不同的角度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切忌把為群眾辦實事看成是找麻煩,把檢舉揭發的群眾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眾信訪、來訪看作是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種鞭策和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結合,深懷愛民之心,真誠地接受群眾傾訴,以情感人,寓情於理,依法辦事,爭取群眾的理解支援,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三是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信訪部門作為紀檢前沿陣地,要高度重視,經常過問,逐步建立起加強做好信訪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從而使信訪舉報工作既要立足於基本職責,把執紀辦案與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相結合,與做群眾思想教育工作相結合,又要把調查取證的過程,變成密切聯絡群眾的過程,變成疏導群眾情緒的過程,變成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過程。充分發揮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辦的優勢,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大局服務。

二、切實改進工作作風,進一步加大源頭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層矛盾和對信訪問題的預防處置工作

俗話說:“樹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恨”。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也有其原因。從源頭上解決好群眾關心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已成為當前做好信訪工作的關鍵環節。

一是要加大信訪舉報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群眾樹立法制觀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問題,自覺遵守信訪秩序。要努力營造良好的信訪舉報環境,認真查處打擊報復案件,為群眾信訪舉報提供便利條件,充分利用接待場所和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相關的法規、信訪者的權利與義務、信訪工作流程圖、本委局受理的範圍、工作程式及時限、質量要求以及領導接訪的時間等,擴大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影響,增加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全年工作堅持做到“三辦”,即: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普件快辦;廣泛開展“四個一”活動,即:保持一張笑臉,程式上講一個清楚,明確給一個答覆,承諾一個時限,搞好優質的服務,提高辦事效率。積極實踐“三種下訪”形式:定點下訪,即到信訪問題較突出的單位和地區開展下訪,督促基層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定人下訪,即針對軍轉人員、重點上訪物件、改制企業分流失業人員等特定人群開展下訪,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瞭解掌握群眾的需求和思想動態,及時排查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找準信訪“癥結”,做好“預警”處理,切實解決好這些人員的實際困難;定事下訪,針對移民安置補償、新城徵地補償、城市拆遷等特殊弱勢群體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下訪,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三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我們要以群眾合法合理的意願、期待和要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把群眾的呼聲和願望作為第一訊號,把群眾的需求作為第一動力,把群眾滿意或不滿意作為衡量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第一標準,也就是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的根本和主線,避免盲目決策、武斷決策產生誘發群眾信訪、上訪的苗頭和隱患,多一點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門、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信訪工作資訊網路點。作為紀檢

監察機關信訪工作的“前位哨”、“電子眼”,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信訪資訊,掌握基層信訪苗頭和動態,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堅持並完善領導包案、掛帳督辦、領導下訪、電話約訪、信訪工作百分考核、黨風廉政資訊釋出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層黨政組織與群眾互動、互信機制, 隨時掌握信訪工作主動權。

三、進一步探索和創新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制度,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工作

一是創新工作機機制。結合《信訪條例》、中紀委實施《信訪條例》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依紀依法規範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科學分工,明確責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運轉的領導負責機制,領導親自閱信和接待來訪制度和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重要線索和疑難信訪問題集體評估與研究制度、社會參與解決糾紛機制、首問責任制、實名舉報制度、雙向承諾制、保密制、信訪舉報責任追究制、信訪季度分析制、集體訪應急處理機制和處理重大集體訪協調機制等,加強協調配合,形成解決問題的整體合力。

二是積極推行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訪舉報辦事程式要按照:受理→登記→送閱→領導批示→轉辦、交辦、自辦→反饋調查處理情況→上報領導審批→結案( 了結) →立卷歸檔等程式辦理,並積極探索信訪舉報在受理、調查、處理等環節的公開,切實增大紀檢監察機關辦理信訪舉報的透明度。

三是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力度。因為信訪舉報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通過關門集中學習、走出去考察學習和在工作中實踐學習,強化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幹部的素質培養,切實加強信訪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組織、紀律和素質建設,努力提高其具備五種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糾紛,做群眾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資訊,及時發現違紀案件線索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能力;提高正確運用政策和紀律,查辦信訪案件的能力;提高調動各方面力量,協調處理突發性事件和疑難信訪問題的能力;提高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把握大局的意識和能力。

四是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在實際工作中,要發揚求真務實精神,秉公執紀,做到每件信訪有記錄憑據、有擬辦意見、有領導批閱、有辦理結果、有檔案儲存,減少處理信訪舉報的隨意性,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群眾穩定在當地。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7

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群眾舉報量呈逐年上升趨勢,所反映的問題也參差不齊。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幹部工作不到位、作風飄浮,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他們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對群眾的切身利益漠不關心,而我們的群眾則認為紀檢監察機關能解決他們所反映的這些問題。在這種新形勢下,筆者就當前如何搞好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提出如下建議,僅供參考: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轉變觀念,經常換位思考,切實加強對信訪舉報工作的領導

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來電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是人民群眾作為國家的主人,充分發揮參政議政權利,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有效途徑,實質上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一種信任,正確處理好群眾信訪問題,是實踐重要思想,切實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努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有利於懲治和預防腐敗,有利於防止和糾正各種損害人民群眾利益行為的不正之風,有利於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發展民主政治,促進社會和諧。

一是轉變觀念,整合力量。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不僅僅是紀檢監察機關和信訪舉報部門幾個幹部的事,信訪問題要得到徹底解決,必須各方面、各部門都要統籌協調,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切實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每個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換位思考,轉換工作思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全體幹部應站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服務“第一要務”的高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正確認識和對待群眾的合理要求,隨時轉換工作思維,善於站在不同的角度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切忌把為群眾辦實事看成是找麻煩,把檢舉揭發的群眾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眾信訪、來訪看作是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種鞭策和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結合,深懷愛民之心,真誠地接受群眾傾訴,以情感人,寓情於理,依法辦事,爭取群眾的理解支援,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三是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信訪部門作為紀檢前沿陣地,要高度重視,經常過問,逐步建立起加強做好信訪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從而使信訪舉報工作既要立足於基本職責,把執紀辦案與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相結合,與做群眾思想教育工作相結合,又要把調查取證的過程,變成密切聯絡群眾的過程,變成疏導群眾情緒的過程,變成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過程。充分發揮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辦的優勢,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大局服務。

二、切實改進工作作風,進一步加大源頭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層矛盾和對信訪問題的預防處置工作

俗話說:“樹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恨”。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也有其原因。從源頭上解決好群眾關心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已成為當前做好信訪工作的關鍵環節。

一是要加大信訪舉報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群眾樹立法制觀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問題,自覺遵守信訪秩序。要努力營造良好的信訪舉報環境,認真查處打擊報復案件,為群眾信訪舉報提供便利條件,充分利用接待場所和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相關的法規、信訪者的權利與義務、信訪工作流程圖、本委局受理的範圍、工作程式及時限、質量要求以及領導接訪的時間等,擴大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影響,增加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全年工作堅持做到“三辦”,即: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普件快辦;廣泛開展“四個一”活動,即:保持一張笑臉,程式上講一個清楚,明確給一個答覆,承諾一個時限,搞好優質的服務,提高辦事效率。積極實踐“三種下訪”形式:定點下訪,即到信訪問題較突出的單位和地區開展下訪,督促基層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定人下訪,即針對軍轉人員、重點上訪物件、改制企業分流失業人員等特定人群開展下訪,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瞭解掌握群眾的需求和思想動態,及時排查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找準信訪“癥結”,做好“預警”處理,切實解決好這些人員的實際困難;定事下訪,針對移民安置補償、新城徵地補償、城市拆遷等特殊弱勢群體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下訪,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三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我們要以群眾合法合理的意願、期待和要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把群眾的呼聲和願望作為第一訊號,把群眾的需求作為第一動力,把群眾滿意或不滿意作為衡量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第一標準,也就是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的根本和主線,避免盲目決策、武斷決策產生誘發群眾信訪、上訪的苗頭和隱患,多一點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門、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信訪工作資訊網路點。作為紀檢

監察機關信訪工作的“前位哨”、“電子眼”,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信訪資訊,掌握基層信訪苗頭和動態,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堅持並完善領導包案、掛帳督辦、領導下訪、電話約訪、信訪工作百分考核、黨風廉政資訊釋出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層黨政組織與群眾互動、互信機制, 隨時掌握信訪工作主動權。

三、進一步探索和創新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制度,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工作

一是創新工作機機制。結合《信訪條例》、中紀委實施《信訪條例》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依紀依法規範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科學分工,明確責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運轉的領導負責機制,領導親自閱信和接待來訪制度和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重要線索和疑難信訪問題集體評估與研究制度、社會參與解決糾紛機制、首問責任制、實名舉報制度、雙向承諾制、保密制、信訪舉報責任追究制、信訪季度分析制、集體訪應急處理機制和處理重大集體訪協調機制等,加強協調配合,形成解決問題的整體合力。

二是積極推行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訪舉報辦事程式要按照:受理→登記→送閱→領導批示→轉辦、交辦、自辦→反饋調查處理情況→上報領導審批→結案( 了結) →立卷歸檔等程式辦理,並積極探索信訪舉報在受理、調查、處理等環節的公開,切實增大紀檢監察機關辦理信訪舉報的透明度。

三是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力度。因為信訪舉報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通過關門集中學習、走出去考察學習和在工作中實踐學習,強化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幹部的素質培養,切實加強信訪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組織、紀律和素質建設,努力提高其具備五種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糾紛,做群眾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資訊,及時發現違紀案件線索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能力;提高正確運用政策和紀律,查辦信訪案件的能力;提高調動各方面力量,協調處理突發性事件和疑難信訪問題的能力;提高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把握大局的意識和能力。

四是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在實際工作中,要發揚求真務實精神,秉公執紀,做到每件信訪有記錄憑據、有擬辦意見、有領導批閱、有辦理結果、有檔案儲存,減少處理信訪舉報的隨意性,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群眾穩定在當地。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8

為了有效化解執行信訪案件,強化執行力度,突破執行難關,我們對全省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除了對執行信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把握之外,還專程與一些長期上訪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通過執行信訪這面“鏡子”,可以反觀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行部門及時改進作風,跟進制度,紮紮實實將執行工作落到實處,用實際行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由於執行信訪案件在所有信訪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執行信訪已與執行難等問題形成一個鎖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將產生連鎖反應,推動其他環節的執行,使法院執行工作步入良性迴圈軌道。

一、執行信訪案件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執行信訪案件本身都有著許多明暗交織的原因促成,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會在執行信訪案件中有所顯現。據調查,執行信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陳年舊賬多,化解難度大

執行信訪案件中以舊案居多,新案較少。近年來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執行程式的不斷規範,民訴法修改後相關救濟程式的明確等,執行案件質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這些久執未結的案件主要是因長期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的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最終難以實現債權。對於執行中確實無履行條件的案件,未向當事人做出合理的釋明,致當事人不滿。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各種因素,使案件執行進展緩慢,有的案件歷時久遠,為此申請執行人意見大。這類執行信訪案件所佔比例約為56%。

(二)被執行主體履行不能問題突出

執行效果與被執行主體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執行信訪案件也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現象。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屬弱勢群體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財產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類案件。此類執行案件化解難度大,最易引發信訪。申請執行人往往因為年幼待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難;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往往也十分貧窮、無履行能力。執行工作陷入無物可執,雙方皆有實際難處的兩難怪圈。

(三)糾紛解決方式單一,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

對訴訟案件的信訪,可以通過申訴複查、再審等方式救濟。而執行信訪案件的解決途徑單一,惟有將案件執行完畢這一條途徑,一些本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市場交易風險,一旦裁判確定,而又執行不能,風險則有可能轉嫁到執行法院。交易風險的存在,往往意味著必須有人為風險埋單,公權力救濟途徑使申請人規避了市場交易風險,由於種種客觀原因限制,一旦執行不能,申請人就會糾纏於法院,使得本來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審理途徑,轉變為執行信訪案件,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在執行環節中法院執行措施並無明顯不妥,但信訪人認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辯後執行法院不予理睬,致當事人信訪。一些執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濟途徑受阻,如應按執行異議、複議程式處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導致當事人被迫以信訪途徑申訴。

(四)被執行人、案外人信訪比例增大,執行信訪案件的起因更為複雜

由於甘肅省高階法院加大了執行的督導,執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請執行人信訪比例下降,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的信訪比例卻呈上升趨勢。20xx年,我們通過實施《執行流程管理辦法》,《執行公開標準》,《執行監督信封》制度,大力強化規範執行,公開執行,強化執行監督。20xx年,實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加強執行案件的督察督辦,執行績效大幅提升。從執行信訪案件的資料反映來看,申請執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訪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三個:一是執行力度加強導致被執行人情緒激化和對立;二是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執行信訪扼制執行;三是執行財產處分力度加大,在執行過程中,觸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當然,執行信訪案件累積也不乏有些上訪人基於投機取巧、無理取鬧僥倖心理而引發。該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執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對執行結果不滿、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清,或通過執行人員的解釋仍然不理解,對法院有對立情緒。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為偏激,或對通過執行方式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太高,一旦願望實現不了,就把自己應承擔的風險全部強加於法院執行之上。

二、執行信訪案件反射出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執行工作相對於審判工作而言,更容易發生信訪,這與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抗性有密切關係,與案件審理環節實體判決和程式不當甚至違法相關聯,也有整個社會的誠信制度和氛圍息息相關,等等。

(一)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相互脫節,難以形成合力

由於立、審、執分立,相關環節脫位,每個階段的辦案人員只關注自己負責的這一階段,而不在意其他環節的問題;有的甚至只求自己這一段平安過關、迴避矛盾,將信訪風險推到下一個環節;有的存在判決等執行依據表述不清、執行內容不確定,或執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即遭遇難以執行的困境。

1、訴訟保全不及時。在立案、審理環節,如果採取保全措施及時、到位,就為執行環節創造了良好的執行條件。但實踐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審、執的協調配合,有的審判人員只考慮審而不考慮能否執行,致使在審判環節本應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卻未能及時採取,導致當事人在立案、審理環節預先轉移、隱匿財產現象屢見不鮮,給後一環節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困難,最終導致執行不能,引起了當事人的上訪

2、執行依據表述不明。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主文內容,執行內容不明確,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上訪。一些在審理期間就本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案件,判決的判項卻是“繼續履行合同”等簡單的表述,進入執行環節後令執行人員無法操作。

3、片面追求調解率。調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許多案件調解時辦案人員並不注重自動履行問題,對將來能否執行考慮不周、缺乏預判,甚至明知調解確定的內容無法實際兌現卻仍然積極以法律文書確認無法履行的調解結果,致調解後並無履行保障,將權利人權益無法兌現的難題交給了執行環節。

(二)執行環節措施不力或貽誤執行良機

1、法院執行環節成了矛盾的最後歸結點。案件執行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後環節,是矛盾糾紛的最終歸結點。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審判階段就得到了解決,但也有不少矛盾會繼續存在發展。這些最複雜的矛盾到執行階段已不可迴避,最終爆發甚至激化。因此,執行作為訴訟的最後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之處,也最容易引發信訪。

2、措施不力、依據有誤。執行過程中採取執行措施或所依據執行法律文書有暇疵、甚至錯誤導致執行信訪申請人利益受損。這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或執行中存在瑕疵行為,或執行法律文書中有瑕疵,並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影響的案件。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執行人員執行方法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式依法辦案,或簡單粗糙,機械地就案辦案,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

3、執行風險告知不明。當事人往往認為法院已判決了執行就是法院理所應當的事,沒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時應當向當事人清晰地告知執行風險責任,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清楚,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就要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但在工作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申請執行人誤解,心存不滿。這樣當事人易把案件的風險責任全部歸於法院的執行環節。

4、終結程式設計不合理。執行案件往往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時間和條件。而當案件執行工作受制於客觀因素,短期內無法執行的,可以以程式終結結案。隨著情況的變化,需要恢復執行時,對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這種舊案並不計入辦案考核指標,缺乏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而管理者也難以完全主動掌握,是否要恢復執行,有賴於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並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是否恢復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決定。申請人往往認為執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將查詢財產等職責轉嫁於申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三)執行人員責任心與辦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無可質疑的是,執行隊伍中絕大多數執行幹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執行幹警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正義感,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態度消極、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工作作風不正等行為,也是造成執行信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案件執行力度不夠,辦事效率不高,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式依法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執行公開性不夠。執行人員中嘴勤手懶現象普遍存在,執行人員接受一個執行案件後,做了哪些工作,沒有相關記錄,不但案卷反映不出來,當事人也不知道,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沒做什麼工作的印象,整個執行過程沒有向當事人說清,有關道理沒有說透,也是造成當事人信訪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執行信訪難題的對策與建議

就甘肅省三級法院而言,執行機構在執行信訪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省法院執行局內設三個處,執行信訪案件專門由一個處負責,在接訪和督辦上全域性三個處全員參與,對化解執行頗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訪化解任務勢必影響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如何化繁為簡,從工作機制,制度建設入手,將執行信訪引入法治軌道,成為一大難題。

萬事行為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也必須以切合實際的行動紮實推進。

(一)重視隊伍建設,以隊建促執行

據調查,執行隊伍建設各地均存在歷史欠賬太多,近幾年來,在強調執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執行隊伍人員配備相對有所改善,但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扭轉,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普遍未達到。同審判部門相比,學歷偏低,行政輔助人員轉任執行員,年齡偏大問題普遍存在,導致整體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不強,造成執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進而引發信訪,所以內部治理還需從隊伍建設抓起,要選強配齊執行人員,從審判業務部門交流一批精通業務,重視程式,具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中堅力量充實法院隊伍。

(二)暢通法定救濟渠道,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信訪難題

執行中應做到暢通法定救濟渠道,充分保障信訪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尤其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式異議複議制度的功能,將無序化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積極行使相應法律權利,使之進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式加以解決。一些當事人因對案件的期望值與實際發生相距甚遠而上訪,上訪理念偏差,固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態,以上訪為要挾,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由於一些績效考核評比中將重大信訪、進京訪列為一票否決,使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誤區,有關部門往往為息事寧人,做無原則的讓步。對於這類案件,法院要能頂住壓力。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信訪人,適當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範圍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是體現法院人文關懷、為民司法的有效舉措。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卻以無理鬧訪、纏訪的信訪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應改變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否則,不僅破壞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還會引發鬧訪人爭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動輒漫天要價等諸多負面效應,在社會管理方面後患無窮。由於在接訪處理過程中存在多部門干預,意見不一,難有定論等情形,導致此類信訪數量上升。類似案件中信訪人的利益訴求顯然已於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信訪的本質相悖,不僅不應被如此的無理取鬧而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執行工作,而且應將此類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將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給那些企圖通過鑽法律空子僥倖獲利的上訪人以可乘之機。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相當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虛假訴訟、虛假調解之事;法院的執行查詢、劃撥、交付等執行措施處處受人阻撓;協助義務人對協助執行事項不予協助的情形常常發生;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受到打罵圍攻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案件申請法院執行後久無結果,申請人轉而尋求討債公司解決問題。顯然這是法院執行強制力不足的後果。因此,執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式,需依法採用強制措施予以應對。

(三)強化執行公開,確保每個執行環節的公開透明

多數法院對於執行工作流程已有標準化管理,立案通知、風險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財產報告等方面大都有書面格式化文字,方便了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交流,節省了辦案人員的時間、精力,也使當事人瞭解了法院的工作程序。但由於執行工作要求時效性,執行過程中並沒有要求證據交換、質證等程式,在追加被執行人、執行到期債權等多類案件中,相關方會感到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公開透明。因此,法院應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利用資訊化手段和網路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執行中除了要規範運用異議複議程式,還應強化聽證制度,強化執行監督。

(四)改革管理積弊,重新設計案件終結制度

現行的執行案件結案計算標準,對於提高結案率有很大益處,但對於推進執行工作弊大於利。目前,由於執行案件的結案指標統計將程式終結案件納入結案資料,至執行結案率、實際到位率等資料虛高不實;而程式終結制度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舉,許多法院將無法按期執行完畢的案件,通通採取程式終結的方式報結,而執行案件並未得到實際執行,久積成弊。一些信訪人看到法院宣傳的執行結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卻沒有得到執行,更會心生不滿。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機構的案件管理,改革執行案件的結案統計標準,改革執行案件程式終結制度。

執行實務中尚有很多法律規定空白之處,近年的修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法律規定不完善的現狀。建議最高法院針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問題,儘快完善立法,及時出臺相應的制度措施,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變化。

(五)對內對外拓展空間,強化執行工作的引領、宣傳

法院執行工作緊靠法院自身單打獨拼是不夠的,必須借力於公安、工商、銀行、土地管理、房屋產權登記、車管、邊境等眾多部門協助形成合力的聯動機制。法院應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互配合,互相搭臺。積極拓展資訊共享空間,發揮理念轉變的宣傳與引領作用,強化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引導。近期,甘肅省高法在清理黨政機關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經省院執行局積極組織,主動向各方借力,開展了與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眾路線教育活動辦公室的多方聯動、聯合下文,省法院院長給各涉案地方政府親筆信等多項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動了這項工作高質高效地完成。

(六)強化社會誠信理念,力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當今社會許多市場主體追逐財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風險意識,更有一些人誠信理念缺失,失信、賴債之事頻發。有些人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對抗執行。由於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客觀上助長了失信人恣意妄為。應從制度層面對此種情形加以轄制,使其切實體會到失去誠信、不履行執行案件債務責任的嚴重後果。近些年法院開始實行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規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都是強化社會誠信、促進執行工作的有力舉措。法院應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勇於擔當責任的領頭羊作用。建議今後對失信被執行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銀行融資,資質認定等方面出臺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從制度上限縮其市場空間,在促進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也引領社會的誠信一體化建設,進而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9

保險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事關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慎便會影響保險業的形象。為此,內蒙古保監局制定下發了《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該《規程》從核查和立案、調查與取證、結案三個環節對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進行了規範。

核查和立案環節

一是建立預審查制度。案件承辦部門在登記接收保險舉報投訴案件後,應及時進行預審,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於分管局長籤批後3日內退回法制處並做出相關說明。

二是明確了核查範圍。所有實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都應進行調查核實,且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要求舉報人說明情況,提供資料;匿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則應區別情況辦理,凡舉報線索清楚,附有一定證明材料的,均應調查處理。

三是規範了立案流程。對屬於案件承辦部門職責範圍並決定赴現場進行檢查的舉報投訴案件,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提請分管局長籤批。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並啟動相應的現場檢查程式;決定暫時不予立案的,不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程式,需要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案件承辦部門可以下發《案件調查通知書》,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案件調查報告,由分管局長根據案件調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後決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立案審批表上籤批意見;核查完成後決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信訪案件辦理單上籤批意見。四是實行迴避制度。《規程》明確規定,案件調查人員與舉報投訴案件調查事項或者信訪人、被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調查與取證環節

一是規範了案件調查程式。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等合法證件。在具體取證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現場檢查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編制案件調查工作底稿,如實記錄檢查相關情況和認定事項內容,具體檢查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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