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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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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公司)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並軌”領導組辦公室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快市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______號)要求,經市“並軌”工作領導組____年__月__ 日會議研究,現與________企業(公司)就該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訂立如下協議:

一、根據《方案》規定,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已召集勞動保障、財政、國資委、經委、工會等部門,對甲方的下列事項予以稽核確認:

(一)甲方已制定“並軌”方案,並經本企業職代會或企業工會同意,可以按此方案進行“並軌”工作。

(二)甲方與職工已全部清償各項債僅債務或達成處理協議。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崗職工____人,其中:

1.符合條件,申請辦理提前退養____人,政府應代繳其社會保險費的集體部分,合計____元,退養金合計____元。(按____年全省統一最低繳費基數測算,個人具體數額以經辦機構最後退休審批為準)

2.符合條件,申請將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社會保險(包括集體部分和個人部分)由政府代繳____人,共計____ 元。(按____年全省統一最低繳費基數測算,逐年遞增部分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

3.不屬上述1、2兩款的在中心下崗職工共計__人。共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__元,其中___%由政府負擔,計__元(注:財政補助額人均不超過_____元),其餘資金由甲方負擔,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以上資金共計______元。其中:甲方負擔____元,由企業通過資產變現等途徑自籌解決;政府負擔__元,由市財政局於本協議生效後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撥付到企業和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甲方於_____年__月__日已向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提供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報告,領導組辦公室已按《方案》規定核定,確認甲方屬組織下崗職工整體出中心的企業,並且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給予資金支援後,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規定,應按甲方整體出中心人數給予獎勵資金,人均______元,共計____元。該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一併向甲方撥付,由甲方一併用於出中心工作。

三、選擇性補充條款

(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委、經委、工會稽核,甲方屬國有特困企業(指停產5年以上,職工連續___年以上領不到工資和生活費的企業),根據《方案》第二條第4款規定,適當擴大財政負擔比例(人均不超過______元),共計金額______元。

(二)甲方____年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共計_____元),由企業從變現資金中一次性予以補繳,經審查,甲方變現資產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根據《方案》規定,由政府按___%補貼集體部分,計____元。

(三)以上兩項資金合計____ 元,由市財政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一併撥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條所列資金共計____元,其中企業負擔____元,財政負擔______元。全部用於“並軌”工作。

五、以上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必須及時配套企業負擔部分資金,保證“並軌”方案進入實施階段。按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安置就業,實現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

六、甲方對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只能用於出中心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有權監督甲方的“並軌”實施情況。如有違規問題,不符合“並軌”方案要求的,要責令其糾正;如有違紀問題,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出中心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後,社會保險費由新的用人單位按規定交納,政府不再負擔。

九、“並軌”工作結束後,甲方應及時向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寫出並軌工作的總結材料和補助資金的詳細支出情況報告各一份。

十、本協議自“並軌”領導組成員單位簽字蓋章,並經市“並軌”領導組組長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八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報送有關部門備查。

甲方:______________企業(公司)________ 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 “並軌”領導組辦公室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企業車輛保險相關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具體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1、甲方及所屬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由乙方承保,與乙方簽訂保險合作協議;在承保期間內乙方應及時處理甲方投保車輛的保險理賠工作。

2、甲方車輛向乙方投保險種: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30萬或以上、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2萬或以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車按國產玻璃,進口車按進口玻璃)、不計免賠險。其他險種如劃痕、涉水損失險等,可由企業自選。

3、員工私家車可自願選擇在乙方投保,投保險種由車主自主選擇。

4、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時提供本協議附件,以保證合作協議的執行。

二、合作時間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此期間內,企業所有車輛(團車)保險到期須在乙方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合作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

三、服務承諾

1、安全培訓:乙方承諾對甲方企業員工做車輛安全知識、汽車保養、保險報案理賠知識的培訓,要求每季度培訓一次,具體由甲方安排,時間確定後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險公司,以便於乙方對培訓內容進行充分的準備。

2、贈送險種:企業團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後,乙方贈送自燃險,乙方的車輛損失險中包含倒車鏡車燈及天窗玻璃的單獨損壞。員工私家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後,車輛損失險中包含倒車鏡車燈及天窗玻璃的單獨損壞。

3、保險理賠服務:

3.1、理賠時效:甲方索賠資料齊全有效的情況下,_______________元以下案件,一個工作日結案並通知銀行支付賠款;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案件,七個工作日內結案並通知銀行支付賠款;人傷案件在治療結束,資料齊全有效、事故雙方達成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結案並通知銀行支付賠款。

3.2、專項服務:需要向第三者車輛及對方保險公司遞交理賠資料或者協談的,乙方服務專員配合協助處理。

3.3、正常案件執行上述3.1、3.2服務承諾內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責任方無保險、保險保障不足或者償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業車輛損失的,甲方應將索賠權益轉讓給乙方,並配合提供有關資訊,由乙方先行賠償之後實行代位追償,乙方必須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車輛損失險中包含雪災、冰陷造成的車輛損失,車輛區域性損壞或全損均賠償。

3.6、全國範圍內縣級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內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救援,超過XX公里的救援費用由甲方承擔。

4、保險費的結算:

4.1、乙方保證每個車輛保險期間的無縫對接,保費與甲方月結月清。

5、甲方員工私家車輛享受以上服務承諾。

四、車輛保險費的計算方式

備註:行車證車主為企業的屬性為團車,行車證車主為個人的屬性為私家車

4.1、企業團車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的*折計算投保

4.2、私家車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的*折計算投保

4.3、企業團車保險費用整單折扣在標準保費基礎上優惠*______%。

4.4、員工私家車可自願選擇在乙方投保,乙方的電話車險業務私家車商業險較傳統銷售渠道可再多省*______%;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以上任何一條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在乙方違反協議內容約定時,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萬______元。

3、經雙方協商一致,在乙方應及時處理好甲方理賠事宜後,合作協議繼續履行。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叄份。

附件:甲方車輛清單、行車證影印件、甲方各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協議書 篇3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週歲至十五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准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週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註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週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週年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 生效 失效 復效 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稽核同意並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週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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