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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合作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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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合作協議書(通用3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乙方: 商業銀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註解:(□框內勾選型別) 甲方: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業務型別包括【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 付□/數字電視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是□)(僅限於線上 實名支付賬戶充值□)/預付卡受理□/銀行卡收單□】 業務覆蓋範圍【全國□/ 區域】 乙方:經人民銀行備案的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為甲方開立備付金【存管□、匯繳□】賬戶,並履行協議下款相 關職責。 為規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管理,滿足中國人民銀行相關 監管要求,在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動銀企雙方的共同 發展和長遠合作,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誠信、平等、自願 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 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人民幣銀 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部 門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 甲方為依法成立的支付機構,並取得中國人民銀行 批准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甲方保證其利用乙方服務所從 事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保證其備付金的劃轉有真實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章制度的規定。保證與乙方進行業務往來的經辦人具有相應的許可權。

第三條 乙方為符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 的備付金合作銀行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乙方本著為甲方提供最佳服務的宗旨,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優質的備付金存管服 務,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各項職責。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監管規定要求的開辦本業務過程中的審批、報告、報備等手續。 第五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錢義務和職責,併為對方履行反洗錢職責提供相應的協助。

第六條 甲乙雙方均不得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第二章 定 義

第七條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客戶備付金:根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相關規定,本協議所稱客戶備付金(以下稱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 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客戶:是指在支付機構辦理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 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機構。

支付機構: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且已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備付金銀行:是指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 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

備付金存管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跨 行收付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 付金資訊進行歸集、核對與監督的備付金銀行。

備付金合作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 取和本銀行支取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的客戶備 付金進行監督的備付金銀行。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 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活期存款賬戶,包括備付金存管賬戶、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

備付金存管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收取和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

備付金收付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可以 以現金形式或以銀行轉賬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 備付金匯繳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的專用存款賬戶。

備付金非活期存款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賬戶。

特定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並指定用於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的自有資金賬戶。

合同未列明的定義,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 為準。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選擇乙方作為客戶備付金合作銀行,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

(二)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在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後,變更備付金合作銀行。

(三)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申請開立、變更、撤銷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

第九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獨立於甲方自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另 有規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義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不得以該分支機構自身的名義開 立備付金銀行賬戶。

(三)甲方應全面掌握其所有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定期與乙方核對。 (四)甲方應按約定的支付指令型別和傳輸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甲方保證支付指令合規、真實、完整、一致、準確、 有效。甲方違反上述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五)甲方應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具有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支付服務的資格。如需終止支 付業務的,應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 客戶合法權益保護及相關資訊處理等有關善後工作,甲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覆完成全部的支付業務終止工作後,本協議終止。

(六)甲方應保證其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所有資料、資訊都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

(一)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時,有權按 相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二)乙方為甲方備付金合作銀行。乙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的相關規定,稽核甲方提供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含備付金存管賬戶,下同)開戶材料,稽核通過後,為甲方開立備付金專 用存款賬戶。

(三)甲方在本業務中出現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時,包括但 不限於客戶備付金的繳存時限、賬戶日終餘額、賬戶餘額歸集、 跨行劃轉、現金贖回、利息劃轉、手續費收入劃轉、風險準備金 計提、備付金存管賬戶餘額比例控制等違反監管規定,以及客戶 備付金被擠佔、挪用或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糾正,並向甲方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一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對進入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的存放、使用、劃轉履行監督職能,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存管職責包含但不限於: 1.對甲方提交的,與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 相關的支付指令進行稽核,稽核通過後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劃轉相應的資金;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相關資訊。

(二)乙方應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有健 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 息的技術能力,能夠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具有與甲方業務 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 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辦理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 以在乙方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

第十三條 甲方在乙方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 付金收付賬戶。

第十四條 甲方擬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在乙方開立備付金非活期存款賬戶。該銀行賬戶視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遵循本協議中對於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約定。

第十五條 甲方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名稱應當標明甲方名稱和“客戶備付金”字樣。

第十六條 甲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請資料:

(四)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檔案; 【編輯提示:應為(一)】

(五)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編輯提示:應為(二)】

(六)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及影印件;【編輯提示:應為(三)】

(四) 備付金合作協議;

(五)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後,乙方同意為甲方開立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立銀行結 算賬戶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不違反監管機 構關於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數量、開立地區、開立銀行等的 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後,甲方 可以根據需要開立新的備付金銀行賬戶,但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 相關條件並按本合同約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甲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 直接繳存其在乙方開設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規定可以現金 形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在收訖日起 2 個工作日內繳存至甲 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條 甲方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以單 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 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至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非活期存款賬 戶。非活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 12 個月。非活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的,應退回至原轉存的備付金收付賬戶。

第二十一條 甲方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 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並在將擬撤銷賬戶內的資金全額轉入承接 賬戶後,辦理銷戶手續。擬撤銷備付金收付賬戶的,承接賬戶為 甲方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擬撤銷備付金匯繳賬戶的,承接賬戶為 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

第二十二條 甲方擬變更法人備付金合作銀行的,乙方應當 於資金劃轉前,與甲方全面核對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餘額一 致,並在約定的時間辦理資金劃轉。期間,乙方不得為甲方辦理 新增支付業務,並應當於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備付金餘額劃轉結清 當日,撤銷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三條 甲方需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按照《非金融 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 交的客戶權益保障方案中,說明備付金銀行賬戶撤銷事項,並向 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變更、 撤銷當日分別書面告知甲方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 甲乙雙方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起 5 個工作日內、變更 或撤銷起 2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 備。

第六章 客戶備付金使用與劃轉

第二十五條 甲方在乙方存放的客戶備付金,不得跨行劃轉至甲方備付金存管銀行之外的銀行。甲方可以通過在乙方開立的 備付金匯繳賬戶將客戶備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資金轉出賬戶。 第二十六條 甲方調整其在乙方開立的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只能從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匯繳賬戶向其備付金收 付賬戶劃轉資金,不得反向劃轉資金,不得在不同備付金匯繳賬 戶之間劃轉資金。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於每日營業終了前,將在乙方開立的 備付金匯繳賬戶內的資金全額劃轉至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收 付賬戶或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

第二十八條 甲方按規定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通過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資金,不得使用現金;如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先通過自有資金賬戶辦 理,再從其備付金存管賬戶將相應額度的客戶備付金劃轉至特定 自有資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 甲方接收的客戶備付金中包含其應收取的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的,甲方應通過乙方劃轉至甲方備付金存管賬戶 中,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結轉到甲方特定自有資金賬戶。甲方因辦 理客戶備付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用,不得使用客戶備付金支付。

第三十條 甲方和乙方應當建立客戶備付金資訊核對機制, 約定每個工作日時批量互動 T-2 日資料,按照監管規定的要 求逐日核對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等資訊,並儲存核對記錄。 甲方和乙方應當妥善保管備付金銀行賬戶資訊,保障客戶資訊保安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一條 甲方保證只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備付金。甲方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 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方可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 業務,不得提前辦理。

第三十二條 甲方從乙方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通過以 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給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三條 甲方應當按照備付金協議約定向乙方提交支付 指令,並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乙方應當對 支付指令稽核無誤後,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甲方提交 相應的證明檔案。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未按約定傳送的支付指 令。

第三十四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現如下任一清算差錯,應及時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應於接到通知起個工作日內查明原因,並將查明結果反饋給對方: 1.甲方或乙方向對方返回的交易處理結果與其實際清算的 備付金金額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對賬檔案明細與其實際清算的備付金 金額不匹配; 3.其他雙方共同確認的差錯。出現清算差錯後,雙方應根據共同確認的結果配合進行調賬 及補清算等。

第七章 資金監管

第三十五條 凡涉及備付金存放和資金劃轉的,甲乙方均應 建立每日對賬制度。乙方應當與甲方按時核對賬務,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要求,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銀行乙方內部賬戶以待清算資金等名義為甲方存放備付金。若發現甲方存放於乙方的客戶備付金被擠佔、挪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乙方應當督促甲方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並立即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章 合作承諾

第三十六條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為其備付金合作銀行,雙 方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共同推進備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諾積極配合乙方備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乙方同意將甲方作為其重要的基本客戶,在中 國法律、法規與規章允許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現有的銀行 服務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諾積極配合甲方開展支付業務所做 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八條 備付金存管服務費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雙方 共同約定。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 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未能執行、未能及時執行 或未能正確執行支付指令,給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

1.甲方備付金專用存 款賬戶餘額不足;

2.賬戶內資金被法定有權機構凍結或扣劃;

3.甲方的行為出於欺詐等惡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 符合要求;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因於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二條 因甲方未按客戶指令向乙方發起支付指令等原 因,造成客戶備付金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保密資訊接收方)對於在訂立、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知悉或獲得的對方(保密資訊披露方)標註 為保密資訊的資料及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事先書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況不視為保密資訊接收方違反保密義務:保密資訊接 收方為遵守或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 或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作出的資訊披露或公開。 下列資訊不視為保密資訊:

(1)公眾已經知曉的或通過公 開渠道可獲得的資訊,且不是因為保密資訊接收方違反本保密義 務而導致該資訊公知公曉的;

(2)保密資訊接收方從有權披露 該資訊的第三方獲取的資訊,且該第三方對該資訊無保密義務。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的簽署、有效性和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法律。

第四十五條 對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的責任約定不明的,甲乙雙方應當優先保證客戶備付金安全及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不得 因爭議影響客戶正當權益。

第四十六條 甲方與乙方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 任何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則應向—— 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到期後自動順延相同 期限,順延次數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續約的,該方應在協議到 期自動順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對方,協議到期終止。

第四十九條 變更和終止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年可以根據業務發 展、金融創新等具體情況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並根據實際情況簽署新的具體協議或對已經簽署的具體協議予 以變更或解除。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並簽署補充協議之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二)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單方終止或違反本協議條款。如一方欲終止本協議,需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對方, 並獲得對方同意,才可以終止本協議。

(三)協議終止後,雙方應協商做好客戶資金處理等善後事宜。

(四)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應協商對本協議做出相應修改。 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協商 解決。必要時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銀行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賬戶資訊備案表

一、備付金合作銀行賬戶資訊( 銀行)

1.備付金存管賬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2.備付金匯繳賬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2.1 備付金匯繳賬戶歸集賬戶(請在上述存管賬戶中指定對應賬戶)

匯繳賬戶賬號對應歸集存管賬戶賬號

3.特定自有資金賬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3.1 其他自有資金賬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一、備付金存管銀行賬戶資訊(其他銀行)

備付金收付賬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備付金匯繳賬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備註: 本表格由甲方據實填寫。如有新增、變更或撤銷,請填寫 《 銀行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賬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蓋 章簽署後提交 銀行。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銀行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賬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一、原賬戶資訊

1、備付金合作銀行賬戶資訊( 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賬戶屬性

1、 備付金存管銀行賬戶資訊(其他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賬戶屬性

二、賬戶新增/變更/撤銷事項及原因描述

三、賬戶新增/變更/撤銷後資訊列表

1、備付金合作銀行賬戶資訊( 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賬戶屬性

2、 備付金存管銀行賬戶資訊(其他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賬戶屬性

3、 如為賬戶撤銷,請填寫擬承接賬戶資訊: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賬戶屬性

備註: 1、“賬戶屬性”欄目,請據實選擇填寫。存管行包括:存管 賬戶、匯繳賬戶、特定自有資金賬戶或其他自有資金賬戶;合作 行為收付賬戶、匯繳賬戶。 2、如為賬戶新增,不用填寫原賬戶資訊一欄。 3、涉及非 銀行備付金賬戶變更的,甲方應提交相關銀行 同意變更的書面證明。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回執

茲收到貴司於 年 月 日提交的《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賬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1、我行同意貴司備付金賬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 新增/變更/撤銷後的賬戶資訊如下: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所屬省市 開戶日期 賬戶屬性

□2、我行已知悉前述申請表所列貴司在其他銀行的備付金 存管業務相關賬戶的變更資訊。

銀行 支行(蓋章)

日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郵編:______

乙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郵編:______

註解:(□框內勾選型別)

甲方: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業務型別包括【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 付□/數字電視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是□)(僅限於線上 實名支付賬戶充值□)/預付卡受理□/銀行卡收單□】 業務覆蓋範圍【全國□/______區域】 乙方:經人民銀行備案的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為甲方開立備付金【存管□、匯繳□】賬戶,並履行協議下款相 關職責。 為規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管理,滿足中國人民銀行相關 監管要求,在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動銀企雙方的共同 發展和長遠合作,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誠信、平等、自願 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人民幣銀 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部 門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 甲方為依法成立的支付機構,並取得中國人民銀行 批准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甲方保證其利用乙方服務所從事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保證其備付金的劃轉有真實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章制度的規定。保證與乙方進行業務往來的經辦人具有相應的許可權。

第三條 乙方為符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的備付金存管銀行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乙方本著為甲方提供 最佳服務的宗旨,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優質的備付金存管服務,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各項職責。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監管規定要求的開辦本業務過 程中的審批、報告、報備等手續。

第五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錢義務和職責,併為對方履行反洗錢職責提供相應的協助。

第六條 甲乙雙方均不得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章 定 義

第七條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客戶備付金:根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相關規定,本協議所稱客戶備付金(以下稱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 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客戶:是指在支付機構辦理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機構。

支付機構: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中國人民 銀行允許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且已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備付金銀行:是指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

備付金存管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跨行收付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資訊進行歸集、核對與監督的備付金銀行。

備付金合作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 取和本銀行支取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的客戶備 付金進行監督的備付金銀行。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 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活期存款賬戶,包括備付金存管賬戶、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

備付金存管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可 以以現金形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 收取和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

備付金收付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可以 以現金形式或以銀行轉賬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本銀行資金內 部劃轉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 備付金匯繳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的專用 存款賬戶。

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行或其分 支機構開立的,專門用於存放支付機構風險準備金的銀行賬戶。 備付金非活期存款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以 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賬戶。

特定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並指定用於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的自有資金賬戶。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義,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為準。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選擇乙方作為唯一的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有權 要求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 服務。

(二)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在履行必 要的審批手續後,變更備付金存管銀行。

(三)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申請開立、 變更、撤銷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

第九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備付金專用存款 賬戶,並獨立於甲方自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 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義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不得以該分支機構自身的名義開 立備付金銀行賬戶。

(三)甲方應全面掌握其所有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和 使用情況,定期與乙方核對。 (四)甲方應按約定的支付指令型別和傳輸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證支付指令合規、真實、完整、一致、準確、 有效。

(五)甲方應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具有從事《非金融 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支付服務的資格。如需終止支 付業務的,應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客戶合法權益保護及相關資訊處理等有關善後工作,甲方按照中 國人民銀行的批覆完成全部的支付業務終止工作後,本協議終止。

(六)甲方應保證其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所有資料、資訊都 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

(一)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時,有權按相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二)乙方為甲方備付金唯一存管銀行。乙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稽核甲方提供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材料,稽核通過後,為甲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三)甲方在本業務中出現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備付金的繳存時限、賬戶日終餘額、賬戶餘額歸集、跨行劃轉、現金贖回、利息劃轉、手續費收入劃轉、風險準備金 計提、備付金存管賬戶餘額比例控制等違反監管規定,以及客戶備付金被擠佔、挪用或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糾正,並向甲方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一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對進入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的存放、使用、劃轉履行監督職能,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存管職責包含但不限於:

對甲方提交的,與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相關的支付指令進行稽核,稽核通過後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劃轉相應的資金;

2.根據甲方的申請,對甲方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進行稽核;

3.根據甲方提交的交易資料,對甲方結轉手續費收入、利息收入等進行稽核;

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相關資訊。

(二)乙方應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資訊的技術能力,能夠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具有與甲方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辦理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甲方應當在乙方開立備付金存管賬戶、自有資金賬戶和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並 根據需要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

第十三條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存管賬戶。

第十四條 甲方擬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在乙方開立備付金非活期存款賬戶。該銀行賬戶視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遵循本協議中對於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約定。

第十五條 甲方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名稱應當標明甲方名稱和“客戶備付金”字樣。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開立的自有資金賬戶中,確定一個特定自有資金賬戶,用於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等。甲乙雙方應自上述自有資金賬戶確 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甲方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 甲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請資料:

(一)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檔案;

(二)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三)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及影印件;

(四) 備付金存管協議;

(五)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後,乙方同意為甲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立銀行結 算賬戶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不違反監管機構關於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數量、開立地區、開立銀行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管理及相關事宜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為準。

第二十條 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可以根據需要開立新的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賬戶,但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相關條件並按本合同約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甲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繳存其在乙方開設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在收訖日起 2 個工作日內繳存至 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二條 甲方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至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非活期存款 賬戶。非活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的,應退回至原轉存的備付金存管賬戶。

第二十三條 甲方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並在將擬撤銷賬戶內的資金全額轉入承接 賬戶後,辦理銷戶手續。承接賬戶應為甲方的備付金存管賬戶。

第二十四條 甲方擬變更備付金存管銀行並撤銷全部備付金存管賬戶的,應向乙方提交撤銷備付金存管賬戶書面申請、相關法律文書或中國人民銀行的批覆等證明檔案。期間,乙方不得為 甲方辦理新增支付業務,並應當於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備付金餘額劃轉結清當日,撤銷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全部備付金存管賬戶

第二十五條 甲方需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 交的客戶權益保障方案中,說明備付金銀行賬戶撤銷事項,並向 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起 5 個 工作日內、變更或撤銷起 2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中國人民 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六章 客戶備付金使用與劃轉

第二十七條 甲方只能通過乙方辦理客戶委託的跨行付款業 務,以及調整不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備付金銀行賬戶頭寸。甲方在備付金合作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不得跨行劃轉至乙方之外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於每日營業終了前,將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匯繳賬戶內的資金全額劃轉至備付金存管賬戶中,並將未開立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匯繳賬戶資金全額劃轉至備付金存管賬戶中。

第二十九條 甲方可以通過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匯繳賬戶將客戶備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資金轉出賬戶。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通過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按規定可以現金 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先通過自有資金賬戶辦理, 再從其備付金存管賬戶將相應額度的客戶備付金劃轉至特定自有資金賬戶。

第三十一條 甲方應當按季計提風險準備金,存放在乙方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條 甲方擬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擬結轉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利息、擬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的均應按與乙方約定的方式提出申請。乙方稽核同意的,應及時為甲方辦理資金劃撥。

第三十三條 甲方的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劃轉至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通過乙方或其授權分支機構結轉至特定自有資金賬戶。甲方因辦理客戶備付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用,不得使用客戶備付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甲方和乙方應當建立客戶備付金資訊核對機制,約定每個工作日時批量互動 T-2 日資料,按照監管規定的要求逐日核對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等資訊,並儲存核對記 錄,包括但不限於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等資訊。甲方和乙方應當妥善保管備付金銀行賬戶資訊,保障客戶資訊保安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五條 甲方保證只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備付金,乙方應盡到核實義務。甲方在收 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方 可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從乙方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通過以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給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七條 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並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乙方應當對支付指令稽核無誤後,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甲方提交相 應的證明檔案。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未按約定傳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現如下任一清算差錯,應及時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應於接到通知起個工作日內 查明原因,並將查明結果反饋給對方: 1.甲方或乙方向對方返回的交易處理結果與其實際清算的 備付金金額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對賬檔案明細與其實際清算的備付金 金額不匹配; 3.其他雙方共同確認的差錯。 出現清算差錯後,雙方應根據共同確認的結果配合進行調賬 及補清算等。

第七章 資金監管

第三十九條 甲方擬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 應按與乙方約定的方式提出申請,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 定對甲方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稽核,乙方應將稽核意見及時告知甲方。乙方稽核同意的,應辦理資金劃撥。甲方應當持乙方出具的稽核材料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四十條 甲方每月在乙方備付金存管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合計數,不得低於上月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日終餘額合計數的50%。

第四十一條凡涉及備付金存放和資金劃轉的,甲乙雙方均應建立每日對賬制度。乙方應當與甲方按時核對賬務,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要求,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乙方內部賬戶以待清算資金等 名義為甲方存放備付金。若發現甲方存放於乙方的客戶備付金被擠佔、挪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乙方應當督促甲方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並立即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章 合作承諾

第四十二條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為其備付金存管銀行,雙方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共同推進備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諾積極配合乙方備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項工作。

第四十三條 乙方同意將甲方作為其重要的基本客戶,在中國法律、法規與規章允許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現有的銀行服務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諾積極配合甲方開展支付業務所做的各項工作。

第四十四條 備付金存管服務費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雙方共同約定。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未能執行、未能及時執行或未能正確執行支付指令,給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 1.甲方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餘額不足;2.賬戶內資金被法定有權機構凍結或扣劃; 3.甲方的行為出於欺詐等惡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符合要求;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因於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八條 因甲方未按客戶指令向乙方發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戶備付金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保密資訊接收方)對於在訂立、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知悉或獲得的對方(保密資訊披露方)標註為保密資訊的資料及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事先書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況不視為保密資訊接收方違反保密義務:保密資訊接 收方為遵守或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作出的資訊披露或公開。下列資訊不視為保密資訊:公眾已經知曉的或通過公開渠道可獲得的資訊,且不是因為保密資訊接收方違反本保密義務而導致該資訊公知公曉的;保密資訊接收方從有權披露該資訊的第三方獲取的資訊,且該第三方對該資訊無保密義務。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條 本協議的簽署、有效性和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法律。

第五十一條 對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的責任約定不明的,甲乙雙方應當優先保證客戶備付金安全及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不得因爭議影響客戶正當權益。

第五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則應向 ————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三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到期後自動順延相同期限,順延次數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續約的,該方應在協議到 期自動順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對方,協議到期終止。

第五十五條 變更和終止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年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金融創新等具體情況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並根據實際情況簽署新的具體協議或對已經簽署的具體協議予 以變更或解除。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並簽署補充協議之前,本協 議繼續有效。

(二)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單方終止或違反 本協議條款。如一方欲終止本協議,需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對方, 並獲得對方同意,方可終止本協議。

(三)協議終止後,雙方應協商做好客戶資金處理等善後事 宜。

(四)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章 制度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應協商對本協議做出相應修改。 本協議未盡事宜,一併由甲乙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協 商解決。必要時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或授權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合作協議書 篇3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用途________________

種類利率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分期借款計劃分期還款計劃

年月日金 額年月日金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範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願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複抵押或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並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並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儲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並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於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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