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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連鎖有限公司特許加盟章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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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連鎖有限公司特許加盟章程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國際連鎖有限公司加盟連鎖合同》,特制訂本章程,以便總部及各連鎖店共同遵照執行。

國際連鎖有限公司特許加盟章程(精選3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繁榮市場經濟,弘揚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傳統飲食文化,保持和發展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的品質、文化、信譽,增強總部和各連鎖店的規模效益。

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求,服務社會,造福人民。

第二條 原則:連鎖加盟店以註冊的商標為牌匾,以註冊的商標為標誌。

第三條 連鎖店要進行標準化的內、外部裝修,安裝總部指定的徽記和標誌,無總部許可,不得安裝其它標誌及招牌。

第四條 接受本部及區域型管理,維護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國際連鎖有限公司連鎖店的統一形象。

第五條 連鎖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宗旨:利用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的國內外知名度,運用“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獨特的經營管理辦法及製作技術,經營加州系列食品。

贏得規模效益。

第七條 經營範圍: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系列點心、小菜及特色快餐。

第三章 連鎖店資格及加盟程式

第八條 加盟店資格:

1.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及管理能力。

2.熱愛餐飲行業,具有創業熱情。

3.接受總部及本地區代理商的管理。

4.願意參加各項培訓,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5.具有一定的投資能力。

第九條 加盟程式

一、申請加盟申請者需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單位)或個人身份證(個人)影印件,個人簡歷。

2.擬開連鎖店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租賃合同(影印件)

3.當地相同行業選單及價格表。

4.詳細的圖片資料,包括房屋照片、企業方位概略圖。

5.詳細闡述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及民俗的特殊情況。

6.簡單介紹當地類似的餐飲行業經營狀況和運作形式。

7.當地消費者口味習慣和就餐習慣介紹;

8.投資資信證明檔案。

二、店址選擇:總部或區域加盟代理商將派專人赴申請加盟店所在地進行實地考察,確定位置。

三、開業培訓:對加盟區域代理商進行必要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培訓,加盟店主要技術人員由總部委派。

四、店面裝修:店面裝修由總部統一按標準做初步設計。

桌椅、餐具及燈箱廣告、宣傳畫冊等由總部有償提供。

五、開業準備:加盟店在開業前應做好開業的宣傳策劃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能

第十條 機構設定

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國際連鎖有限公司連鎖機構由總部和各直營店的區域管理公司、加盟店組成。

總部設在中國天津。

一、總部機構設定圖:

總經理室 發展培訓中心 企業策劃部 開發經營部 配送中心

二、代理商機構設定圖:

地區加盟商經理室 培訓部 開發經營部 配送中心

三、加盟店機構設定:

第十一條 各機構職能

一、天津金筷子快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室是中國區域連鎖總部的最高權力機構。

職能如下:

1.審批連鎖總部的發展規劃。

2.批准區域管理公司及加盟店的加入和退出。

3.審批整體機構的經營方針、經營計劃。

4.有權召開區域管理公司及加盟店工作會議。

5.審定總部確認的其它一切重大事宜。

二、企業策劃部是總部的策劃、廣告、宣傳部門,負責連鎖機構的整體策劃及廣告宣傳工作。

職能如下:

1.負責制定總部及各區域管理公司的年度廣告計劃。

2.負責總部統一的廣告宣傳。

3.負責各加盟店的CI匯入及裝飾設計。

4.負責市場調查、形象管理。

三、開發經營部是總部的主要業務部門,負責連鎖事業的拓展、經營、管理和開發工作。

職能如下:

1.負責指定總部的年度銷售計劃。

2.落實連鎖店工作會議的決議。

3.負責協調各加盟店、區域管理公司總部之間的關係。

4.負責商標使用費、專利費、加盟費的收取。

5.負責加盟店的選址、市場調查、合同簽定等開發工作。

6.負責指導加盟店的經營管理工作。

7.負責指定管理、經營的各項標準及規章制度。

四、配送中心是加盟店的原材料及半成品供貨部門。

職能如下:

1.負責料包的採購、加工和倉儲。

2.負責按時、保質的把原材料、配料、半成品配送到各加盟店。

五、發展培訓部是加盟店經營管理及服務人員的培訓基地。

職能如下:

1.負責經營管理培訓。

2.負責操作技術培訓。

3.負責標準化服務的培訓。

4.負責向各加盟店輸送主要技術人員。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為了維護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國際連鎖有限公司的聲譽,保持傳統正宗的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的風味,樹立統一的企業形象,總部對各加盟店實行標準化、專業化、程式化的統一管理第十四條十個統一。

1.統一的店面牌匾、標誌。

2.統一的調料等原材料。

3.統一的廣告宣傳及促銷形式。

4.統一的服裝、燈箱、員工服務卡。

5.統一的裝修風格。

6.統-的桌椅、餐具及用品。

7.統一的服務規範。

8.統一的員工培訓。

9.統一的企業文化。

10.統一的經營理念。

第十三條 總部在以下方面對加盟店進行經營管理指導

1.加盟區域加盟代理商(加盟店)的組織管理機構設定。

2.加工工藝流程及技術標準。

3.促銷宣傳。

4.經營分析。

5.服務質量。

6.其它事宜。

第十四條 加盟店每月5日前需向總部資訊中心以快件方式提供以下資料,以便總部能及時掌握各加盟店的經營情況,並予以及時和有針對性的指導。

1.營業收入(分類)。

2.廣告及促銷活動。

3.遇到的困難。

第十五條 加盟店開業前總部將進行開業指導。

第六章 人員培訓

第十六條 加盟店開業前由培訓部對加盟店的經營管理人員、服務人員進行崗前培訓考核。

第七章 會議

第十七條 總部每年召開一次由各加盟店經理參加的工作聯誼會。

第十八條 總部每年不定期舉辦各類競賽與聯誼活動。

總部提前30天將活動內容、時間、地點通知各加盟店。

第八章 區域加盟代理商的職能及加盟店的權力義務

第十九條 區域管理公司的職能

1.制定所代理地區的發展規劃。

2.指定所代理地區的加盟店的加入和退出。

3.負責所代理地區的原料、半成品配送。

4.負責代理地區的市場調查、形象管理、市場開發。

5.召開代理地區的加盟店工作會議。

6.協調總部和各加盟店的關係。

第二十條 加盟店的權力

1.有權使用總部開發的生產、加工、銷售、科研、服務及其它經營管理方面的成果。

2.有對連鎖總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力。

3.有要求總部對加盟店的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予以支援的權力。

4.有獲得有關資料及其它資訊的權力(專利技術除外。)

5.有參加總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加盟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及總部制定的各項規定。

2.執行工作會議的各項決議,接受總部的指導。

3.及時向總部如實反映加盟店的經營情況,提供市場資訊。

4.積極主動地搞好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配合總部搞好統一的廣告、宣傳及促銷活動。

第九章 章程的生效及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主管部門和總部共同定立,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主管部門同意,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與連鎖店加盟合同發生衝突時,以合同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天津金筷子快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肆份。

雙方各持壹份,報各主管部門備案壹份。

國際連鎖有限公司特許加盟章程 篇2

特 許 人:廣州市以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受 許 人: (下稱“乙方”)

前言

(1)乙方認可甲方是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的經營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雙方均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或自然人,能獨立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享有權利。

(3)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經認真探討,協商一致,為促進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部頒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甲方將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特許生產經營權直接許可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4)本協議中使用的標題,均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一、釋義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詞應有如下含義:

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 包括甲方開發、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系列產品及甲方許可乙方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

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智慧財產權 屬甲方所有,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授權範圍內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商號、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專有裝置、專利、外觀設計、CIS系統等所有經營技術等。宣傳推廣用品 統一按甲方設計的圖案、標識製作包括但不限於弔旗、吊畫、海報、特價牌、購物膠袋等。

二、特許授權

2.1 甲方特許乙方在 省/市/自治區 縣/市 區/鄉/鎮開設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 噸級加盟加工廠,並特許乙方在授權地區銷售授權生產產品。

2.2 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

2.3 甲方將其所有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生產技術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在甲方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經營活動。

三、經營方式

3.1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義在當地工商局、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自籌資金設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製造商,並以此作為最終獲得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經營權的前提。

3.2 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在甲方統一的經營模式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許加工製造商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並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責任。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3 乙方在經營期間只能經營甲方提供並許可其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能經營未經授權的以諾其他任何產品。

3.4 乙方在產品銷售時必須明碼實價,按甲方所制定的統一價格銷售。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權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根據市場的情況制定相應的產品策略、市場推廣策略、價格策略等,有權對乙方生產和銷售的貨物進行適當的調配;

4.1.2 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乙方的上月財務報表提交給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營業狀況、財務報表、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生產和銷售過程進行監督和抽查,如發現有違反甲方技術規範和相關規定的,有許可權令乙方立即禁止並限期整改;發現乙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甲方質量標準的,有許可權令乙方立即收回相關產品,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扣除保證金等處罰,如不服整改,嚴重影響企業形象和消費者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若銷售不符甲方規定技術指標的產品,因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乙方獨自承擔)。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機構經濟損失和企業形象的損壞,甲方有權視情況在合同保證金中扣除一定金額作為處罰,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4.1.5 乙方如根本違反本合同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按期支付管理費或相關款項達三個月及給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造成企業形象重大破壞,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4.1.6 甲方在為調劑市場需要時,向乙方回購生物有機肥的價格按每噸500元計算,乙方應優先保證供給。

4.2 甲方義務:

4.2.1 授權乙方在合同規定地區按甲方VI標準使用“以諾”中英文註冊商標,並以“以諾”該地區加盟生產商的名義開展業務。

4.2.2 負責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產品配方設計、開發和質量標準、生產工藝的制定和質量監督,並負責依約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加工工藝、操作方法和質量檢驗標準;並在後續經營階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製的1~2個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並提供乙方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技術諮詢。

4.2.3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遇到技術問題是,以書面形式傳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時內趕到乙方生產現場在24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旅差費、食宿費由乙方承擔);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製造商時需由特許方即甲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連鎖經營專業培訓(包括:技術培訓、操作培訓、營運管理、廠務管理、財務管理、陳列推廣、營銷技巧、電腦操作等);

4.2.6 負責乙方的廠房及營銷網路店面設計,並在乙方開廠前指定當地的管理機構負責向乙方贈送一定數量的宣傳推廣用品(包括弔旗、吊畫、海報、特價牌及購物膠袋等),贈品的數量由甲方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來定;

4.2.7 負責制定和修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製造商的技術手冊、操作手冊、經營手冊等相關檔案資料;

4.2.8 負責組織全國性營銷推廣活動,進行以諾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負責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維護乙方在當地的獨家經營權,禁止本品牌同樣產品進入該區域銷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費後至乙方投入產出前5日內,向乙方陸續提交《建廠規劃書》、《裝置清單》、《生產工藝流程說明書》、《生產配方》4套。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權利:

5.1.1 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購許可其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並在合同約定之地區範圍內開展業務,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5.1.2 有權擁有特許加工製造商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

5.1.3 負責本特許加工製造商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

5.1.4 有權對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員工不負責任造成乙方技術不過關,質量不符合要求、產品嚴重缺貨、影響乙方的銷售之行為進行投訴,並有權要求及時給予圓滿答覆;

5.1.5 有權到甲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站上了解、查詢產品資訊及行業發展最新動態;

5.1.6 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活動。

5.2 乙方義務

5.2.1 及時向甲方給付管理費和定購發酵菌種及其他貨品的貨款;

5.2.2 按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加盟系統的統一形象要求,嚴格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購置裝置(或由甲方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廠房及銷售場所裝潢),並負責建廠、裝置購買和裝修費用,按設計要求購買或製作甲方技術要求或VI標準規定的加工裝置、輔肋裝置、貨架、標誌、牌匾、燈箱架等輔助材料;

5.2.3 確保特許加工製造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證照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以保證特許加工製造商經營業務的合法正常開展;

5.2.4 嚴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術工藝和操作流程組織生產,並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達到甲方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5.2.5 在特許加工製造商內只能按甲方規定的統一價格生產和銷售甲方許可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得生產以諾牌其他任何產品,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產品價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書面申請,並得到甲方的批准後方可實施。

5.2.6 派專人管理產品並應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並對當地市場進行分析和了解,及時向甲方提供市場資料、相關競爭對手資訊等情報。

5.2.7 遵守區域和價格管理制度,不進行串貨和超範圍銷售甲方授權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簽訂相應合同和協議,由甲方或由甲方委託其他地區加盟商代理銷售該產品。

5.2.8 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上銷售有推廣宣傳的義務,對經營區域內的網上客戶提供服務的義務,並獲取協議利潤。

5.2.9 積極參予甲方安排的統一促銷活動及其他活動;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所擁有的權益;或有關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及經營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訴訟、仲裁等,均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許加盟費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以現金或匯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帳戶支付特許經營加盟費 元;合同保證金 元;合計 元。

6.2 從合同簽訂的第七個月起,乙方於每月日前向甲方繳納管理費元。

七. 貨物配送、調換及運輸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產量的15%~20%的標準向甲方訂購首批生產所需的發酵王菌種及相關輔助材料,共計發酵王菌種 噸,單價 元/噸,計貨款 元。

7.2 乙方必須合理安排生產,以保證菌種在保質期內使用,並對菌種進行合理儲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種洩漏或變質,乙方負全部責任,並不可退換。

7.3 開廠之日,乙方應提前天將發酵王菌種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在甲方在收到款項後,組織發貨,並派遣技術和營銷培訓人員進行技術轉讓、培訓和相應工作;開廠之後,乙方要求甲方發貨前,需將需要的原材料貨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甲方在確認收到乙方貨款後,安排發貨;乙方到甲方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所屬倉庫提貨,每次配貨週期不少於 30 天。

八、承諾及保證

8.1 甲方對特許加工製造商的商標、商號、CIS系統、技術工藝、產品配方、質量標準等所有生產技術和經營模式等資產擁有所有權,乙方無權作任何處置。

8.2 乙方對甲方向其提供的專利、商標、產品配方、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經營模式、管理經驗等有形、無形的資產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洩露。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並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8.3 乙方銷售形勢不暢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銷售促進工作及合理調配乙方貨物進入甲方全國銷售渠道及出口渠道進行銷售,甲乙方有產品聯銷業務時,雙方另籤協議約定。

8.4 甲方支援乙方加入亞洲生態農業促進協會,併成為亞洲生態農業協會的會員或理事單位,參與協會的相關活動。並對乙方生產產品進行認證,協助出口外銷。

九、違約責任

9.1 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依約向甲方支付發酵王等菌種及其他原材料貨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支付貨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並追回貨款;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後,應依約向乙方發放貨物。否則,按上述條款同等執行。

9.2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技術資料生產的產品達到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並培訓乙方生產技術人員掌握產品生產工藝和操作工藝,使乙方順利獨立進行生產,如因甲方技術問題造成生產無法進行或產品質量無法達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如限期不能解決的,甲方應重新提供其他產品配方及工藝技術,以保證乙方順利生產,並有權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

9.3 乙方應保證嚴格按照甲方產品配方及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生產“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產和銷售不合技術標準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並單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損失巨大、影響惡劣的,乙方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向甲方支付賠償金10萬元。

9.4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區域管理制度和價格制度,如因銷售困難需要調整銷售價格的,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視實際情況進行調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貨、在非合同規定區域進行銷售授權產品或擾亂市場價格的,甲方將視實際情況進行懲處,並作出5000~10000元的處罰,並限期整改,撤出該市場。如3次以上出現上述情況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證金,並取消乙方特許經營權。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向甲方繳納合同規定數額的管理費的,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三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依法終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經濟損失,應由乙方承擔;

9.6若乙方將甲方的智慧財產權部分洩露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的合同保證金,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1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生的72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的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報告。

十一、爭議解決辦法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並按中國法律執行及解釋。

11.2 若執行該協議發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一般條款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產擴大需要,需要提高生產能力,可徵得甲方許可,重新簽訂本協議,加盟費用及管理費用按新的生產規模確定,已預先交納的一部份費用可以抵扣入新協議所需交納的費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從月日至年月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續約。

甲方(蓋章):廣州市以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 地址:廣州市中山大道華景路1號8樓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電話:020-87633665

傳真:020-87633998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五年

郵編: 月 日 電話: 傳真: 郵編: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五年 月 日

國際連鎖有限公司特許加盟章程 篇3

a公司(以下稱"本部")與(以下稱"加盟店")本著互相協作和信任的原則,就使用由總部開發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統和形象,開發食品零售店事業,以穩定和擴大雙方的經營事業,獲得利益,特簽訂本合同。

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業的成功,總部開發了以a公司為標誌的統一裝置、部品、裝置、店鋪運作形式等統一的特定經營技術系統,通過不斷改善和實踐,a公司商標和服務標誌,表示a公司的標籤、招牌、著作權等一系列的營業象徵的統一性已被消費社會廣泛認識,並由此確立了信譽。

加盟店同意總部規定的a公司系統的形象設計和企業理念,願意按照以下各條規定,經營由a公司商標表示的食品零售店。總部以此為條件同意給予加盟店這種營業資格。為此,雙方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關文字的定義

"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食品零售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系統,是a公司的註冊商號、商標、標誌和與服務標誌、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方式、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式及營運有關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a公司店鋪":a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食品零售店。

"a公司商標":指稱為a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誌及表示a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式及其它一切營業象徵。

"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 獨立的當事者

1、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a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 加盟店的資格

1、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a公司連鎖加盟店:

(1)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受過總部規定的訓練,並按要求完成訓練內容,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定可以經營a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經營)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物件是法人代表,第二項的物件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 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本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開設、經營a公司店鋪的權力。

第五條 商標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鋪中使用a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及表示這些的標誌、記號、樣式、標籤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為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須事先徵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標。

5、事先未得總部書面承諾,加盟店不得在登記商號中出現a公司字樣。未經總部同意私自注冊了此類商號則須無條件消除。

第六條 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範圍和方法使用a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加盟店使用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降低a公司形象,損害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除為a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職工傳授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洩露、傳授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條 店址選擇

1、加盟店店鋪設在 處。

2、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徑250米(直徑500米)範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其他a公司店鋪。

3、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設a公司店,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係,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總部可以自己或讓第三者在同一區域經營加盟店。

4、第二款對位於商業繁華區和準繁華區的加盟店不適用。

第八條 店址的變更

1、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變更在第七條第2款規定區域內的店鋪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2、總部認為變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應即刻作出答覆,並須對選擇新店址進行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3、加盟店應支付總部進行上述所列調查等的費用。

第九條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條第1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a公司店(以下稱追加建店)時,除以第七條第1款的店鋪為物件的本合同外,還必須與總部另籤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物件的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2、如總部認為該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經濟、人才條件,而且也符合a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是總部不承認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為物件的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300萬日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規定的費用和為追加建店而進行調查的費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條 a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

1、加盟店承認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隻屬於總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

2、加盟店承認,a公司商標為a公司連鎖統一的營業象徵,屬總部所有。

3、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地研究、完善和積累。

第十一條 經營指導及幫助

1、為使加盟店能持續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a公司店鋪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3、開業後,如總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加盟店向總部支付本項教育進修所需的一切費用。

4、加盟店開業前後5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本部開發部官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5、加盟店必須參加一年二次的定期總會及總會召開月以外的定期經營月會和臨時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一週通知開會日期。

6、除經營者會議召開周外,總部每週向加盟店派遣營運部專案負責人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主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營運部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8、加盟店在接受總部指導期間,允許總部的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與加盟店的商品庫存、店鋪經營、現金存款、原始票據等有關的各種資料。

9、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店僱用的店長和職工。

第十二條 店鋪地理位置的調查

總部要為加盟店選擇店址進行地理位置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所在地區發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專門調查。

第十三條 店鋪開發的相關事項

1、為維護a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的店鋪結構,內外裝修裝飾要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為維護a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委託總部指定的有此資格的建築設計事務所負責店鋪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內外裝修裝飾等的設計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內外裝修裝飾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總部從經營建築設計事務所公正的資格審查的施工企業中招標決定。

4、為維護a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裝置、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5、為了通過集中採購以降低成本,獲得利益,加盟店同意從總部指定者處購買營運必需的裝置、裝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對加盟店的店鋪改造、購置裝置等的申請,總部要作認真研究,並與加盟店協商、協調,決定樣式、品位、品質,幫助實施。

7、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發票、封口紙、提貨袋、標籤及其它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指定的產品,同意從總部指定者處購買。

8、加盟店同意向"a公司商業協同組合"租賃總部開發的售貨機,並按規定程式操作。

9、確認本條所列各項的購買資金全部由加盟店負擔。

第十四條 促銷

1、總部要計劃和實施,以維護a公司連鎖全體利益為目的的宣傳、廣告等促銷活動。

2、前項的各種促銷費用,按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3、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它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總部同意後才能實行。

第十五條 協助銷售

1、總部對加盟店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

(1)推薦進貨渠道。

(2)推薦進貨品種、品目。

(3)對設定標準零售價格提出建議。

(4)提供總部和進貨單位收集的有關銷售情報。

(5)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2、加盟店同意,與總部推薦的進貨物件交易時使用總部指定的合同書,締結長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條 進銷價格的設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總部推薦的商品進貨,就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如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明情況,總部應根據甕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其實際相符的價格建議。

3、加盟店要從非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採購時,應事先書面向總部說明理由,徵得總部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加盟金

1、加盟店於簽訂合同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250萬日元。

2、加盟金中,50萬日元為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費用;200萬日元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費價格及支付總部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地理條件調查,開業指導的費用。

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理由,都不歸還加盟金。

第十八條 保證金

1、作為合同簽訂後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生債務及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合同的擔保,加盟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250萬日元的保證金。

2、總部可以用此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的充抵通知後,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額相同的現金,補充保證金。

3、保證金不計息

4、除用於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金作其它任何處理。

5、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總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第2款和第4款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力,可以沒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證金充抵違約金。在加盟讓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營業象徵一年後歸還剩餘的四分之一的保證金。

6、除前項第三十三條的解約外,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後,在加盟店撤除表示a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營業象徵一年,總部應歸還加盟店全部保證金。

第十九條 特許金

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作為使用a公司商標、經營技術資產和接受總部幫助、指導的價格,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年毛利額10%金額的特許金。

2、前項"年毛利額 "為年銷售總額減去年進貨額的剩餘,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計金額。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回扣金及進貨物件支付加盟店的進貨回扣金。

"年銷售總額"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間,加盟店在本合同下進行營業所發生的銷售額,包括現金和信用銷售(信用銷售無論是否已兌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費的商品零售額(自家消費商品零售額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盜商品零售額及腐壞商品、過期商品零售額)的合計金額。

3、根據各年度10月31日決算書及相關簿記憑證計算每年的特許金。

4、總部按每月毛利額10%的金額,於下一個月的10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許金。加盟店最遲至該月末或持現款發到總部指定的場所,或匯入總部指定的銀行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加盟店負擔。

5、按第三十二條計算的年特許金同第四十二條每月支付的特許金的12個月總計數之間出現差額,由當事者雙方核清解決。

第二十條 廣告宣傳分擔金

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作為a公司總體進行的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實際負擔金額。

第二十一條 拖欠損失金

加盟店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證金、特許金、廣告宣傳分擔金等債務時,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為止。

第二十二條 回扣

1、總部至每年2月的最後一天,將上一年度(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支付給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額通知加盟店。

2、加盟店委託總部無限期寄存前項回扣金。

3、如加盟店要求歸還前項回扣金,總部須在接到歸還要求日後的一個月內歸還給加盟店。

4、加盟店在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的合同執行期間而終止合同時,不論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該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條 商品、服務的質量管理

1、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a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總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和其它方法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資訊,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物品的保養、維修

1、加盟店要確實保養好店鋪建築、裝置及其它供營業使用的一切物品,維護a公司形象。必須經常清洗、檢查店鋪建築外觀,養護內外裝飾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潔和完備狀態。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項規定的保養工作,且在受到總部相關警告後的5日之內仍不見改善,總部可委託第三者做保養事務,所需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加盟店同意,在總部認為有必要時,總部人員可隨時進入店鋪建築、停車車場,檢查店鋪、裝置的保養狀況。

第二十五條 帳簿等的製作

1、為使加盟店和總部雙方準確把握加盟店的經營狀況,加盟店要按總部指定的格式製作和保留以下文字:

(1)傳票。

(2)營業報告書(每天製作)。

2、加盟店每週向總部遞交一次一週的每日營業報告書。

3、總部和總部任命的註冊會計師可隨時在營業時間,調查第一項所列的帳簿,加盟店應主動向總部提供傳票等檔案,協助調查。

第二十六條 盤點

1、加盟店要定期進行庫存、銷售款、收到支票、匯票及消耗品的盤點清查,準確把握經營狀況,及時報告總部。

2、如總部認為加盟店盤庫存結果、檢查報告書和營業報告書不準確,要隨時通告加盟店,並提出改正勸告。

3、如遇前項情況,總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進行盤點作業,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七條 決算文字

1、加盟店應在總部指定的註冊會計師的指導下製作稅法要求的會計年度決算申報書。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稅務署等官廳遞交稅法要求的最終申報書及其附件時,應同時一併遞交總部。修改最終申報書時也同樣。加盟店收到稅務署要求更改或確認事業收入的修改通告後也必須將通告同時遞交總部。

3、加盟店的最終申報書及決算書與按營業報告書為依據製作的決算書之間發生不一致時,加盟店應以營業報告書為準,修改決算書,如因此而損害了總部應得利益,則須作出合理賠償。

第二十八條 專心營業義務

1、加盟店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該店的營業成績。

2、除非得到總部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從事其它營業。

3、加盟店須嚴守總部指定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從事經營。

營業日為周7天制,無休息日。開店時間為上午7點以前,閉店時間為下午11點以後。每天營業時間應在16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婚、喪、葬祭日及類似特別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條 守密義務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於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洩露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祕密及有損總部利益的情報。

3、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同第三者洩漏前項祕密。

4、前三款規定的總部和加盟店的守祕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後仍然有效。

5、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檔案文字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儲存,合同終止後即刻歸還總部。

第三十條 禁止譭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a公司其他連鎖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糾紛報告義務

1、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訴或其它糾紛,須及時報告總部。

2、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a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採取其它措施。加盟店應遵從總部決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後滿10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總部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滿前經總部和加盟店同意,簽訂總部規定的特許連鎖合同書後成立。更新合同為本合同期滿終止後接續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無須支付特許連鎖合同書規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證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金,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仍無改善時,總部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決算書等其它檔案不真實。

(3)加盟店拖欠須交總部的特許金和預付金及其它債務。

(4)加盟店拖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及總部指導的物件的債務。

(5)加盟店的其它違約行為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核資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佈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債權者開始收理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3)受到銀行的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4)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5)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它處置。

(6)加盟店向他人洩漏a公司的經營祕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資訊手冊等資料。

(7)加盟店損害了總部、a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8)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併或其它對營業權產生影響的股東構成變更、劇烈的組織變動、企業管理層變動等情況,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

(9)向債權者出讓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財產,或把店鋪財產用作讓渡擔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處罰。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為禁業者或準禁業者。

(12)加盟店退出a公司事業者或將營業委託他人,從全部經營或實際重要部分退出或放棄店鋪經營超過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14)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終止營業。

(16)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一年以後仍未開業。

3、如總部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對總部規定2周以上期限,以書面形式敦促總部確實停止該行為,履行規定的義務。如總部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規定義務,加盟店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的給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4、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預告單方面終止合同。

(1)總部申請自己破產、特別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佈破產、特別清算和清算。

(2)總部損害了加盟店名譽、信譽、或妨礙了加盟店的事業開展。

(3)總部退出a公司特許連鎖事業者的地位,或放棄該事業。

(4)法令、政令規定總部廢止連鎖事業。

(5)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6)加盟店店鋪建築使用權喪失。

(7)法令、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第三十四條 協商解約、中途解約

1、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時總部收取一半的保證金,剩餘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營業象徵一年後歸還。

2、加盟店提前3個月通知總部解約,並付清了特許金、廣告分擔金和其它由總部代行負擔的一切債務,同時明確放棄歸還保證金的要求時,本合同在加盟店預告期滿後便告終止。這裡加盟店不能用保證金充抵代由總部負擔的債務。

3、有第三十三條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項的解約權。

第三十五條 招牌、商標等的撤除

1、不論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本合同一旦終止,加盟店就失去了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權。

2、在前項的場合,加盟店必須自行撤除a公司招牌,從建築物和其它裝置,用品上消除a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徵。

3、如加盟店不主動撤除,總部或總部代理人可以自行進行撤除作業,並要求加盟店負擔為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六條 禁止競爭

1、加盟店保證,如遇前條第一款情況,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標、服務標識、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徵和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於其它a公司加盟店利益及會造成營業混亂給總部帶來麻煩的行為。

2、當總部發現並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項所列的違約行為時,加盟店須立即終止該行為。

第三十七條 物件的歸還和債務清長

1、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均須放棄使用總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權,並及時將物品歸還總部。

2、本合同終止時,除本合同特別規定者外,當事者雙方均須及時結清所欠對方的一切債務。

3、加盟店在本合同終上後,須及時清償欠總部推薦的進貨物件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營業的讓渡和承續

1、加盟店未事先徵得總部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店鋪的營業及資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它處置。

2、如總部認為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a公司連鎖店的運營,總部可以臨時接替營業。待總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後,應及時把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上述總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歸屬加盟店,總部代行營業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讓或出租店鋪時,總部有權優先接受店鋪建築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況,總部和加盟店可以通過協商,規定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可用日本不動產研究所鑑定的讓渡價格和租金作價交易,鑑定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第三十九條 名義責任

1、加盟店使用a公司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店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總部不承擔名義責任。

2、總部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追索賠償責任時,可要求加盟店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第四十條 遇不可抗力的免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罷工等其它勞資糾紛和暴動,天災人禍,行政機關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

第四十一條 保證

1、加盟店為開業而從金融機構貸款形成的債務,如由總部提供保證或物質擔保時,加盟店和總部必須另籤債務擔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況,加盟店必須向總部提供物質擔保。

第四十二條 保證債務的消除

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如加盟店還負擔著開業之初和此後用總部的保證或物質擔保,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置裝置和充作其它費用或因新建、改建而發生貸款債務時,必須即時歸還貸款,解除總部的債務擔保責任。

第四十三條 損害賠償

1、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最近一年特許金額2倍的損失賠償金。

3、無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規定有無解除權、解約權,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造成事實上合同不能繼續時,加盟店必須向總部賠償相當於最近一年特許金額2倍的損失賠償金。

4、本合同剩餘期限不足二年時,第二、三款的損害賠償額,按剩餘月數乘以最近一年特許金的月平均數計。

5、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四十五條 連帶保證人義務

連帶保證人與加盟店連帶承擔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擔的一切財務債務。

第四十六條 付保義務

為保障a公司連鎖店事業防止萬一的事故和損害,加盟店須就總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規定的險別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條 受理法院

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律審理時,總部所在地法院為初審專屬受理法院。

第四十八條 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說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四十九條 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地協商解決。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後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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