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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所委託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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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所委託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會計事務所委託合同(精選3篇)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委託事項

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受託人)進行下述專項審計: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會計報表內的特定專案審計;

5.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情況審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7.本項審計業務預定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內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適當延長。

二、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1.按照實際參加審計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所耗用時間及現行事務所業務收費標準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完成本項業務代理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因業務需要由受託人墊付的費用,如差旅、食宿等費用,由委託人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2.委託人在審計約定書籤約時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餘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3.如因審計工作遇到特殊疑難重大問題,致使受託人增加審計程式使實際審計工作時間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委託人應在瞭解實情後接受受託人請求增加審計費用。

4.審計過程中因委託人原因,中止審計,受託人不退審計費。

三、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1.委託人承擔會計責任(管理當局的責任),即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並保證其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受託人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據《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四、委託人權利義務

1.按約定時間提供審計業務所需全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2.協助受託人檢視業務現場,並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按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不以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為條件影響報告意見;

4.按委託目的正確使用審計報告,不給使用人關於審計報告理解的誤導。

5.受託人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6.委託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五、受託人權利義務

1.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執行業務;

2.應於_________日之前出具審計報告;

3.對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祕密保密。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受託人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6.受託人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託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檢視委託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託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7.受託人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的;

(3)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8.受託人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在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9.受託人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2)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5)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6)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10.受託人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11.受託人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12.受託人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違約責任

1.由於委託人變更計劃,或未及時提供審計所需全部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受託人返工、窩工或修改報告,受託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審計報告或拒絕出具審計報告,委託人應根據受託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2.如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專案中途停止,受託人所收費用不再退還委託人;

3.除因委託人原因以外,受託人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服務費用;

4.如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都應負責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合理損失。

七、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八、宣告及保證

委託人:

1.委託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委託合同書的格式與樣本 ·委託理財合同 ·委託購買合同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委託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受託人:

1.受託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受託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九、保密

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會計事務所委託合同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以資信守。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當事人分別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證號碼執業證書號碼批准註冊時間

第三條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事務所註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聯*會計師事務所

英文名稱:ner*hip

第五條事務所住所:

第六條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七條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或永久存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事務所設主任會計師。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擔任。

第九條本協議的當事人為事務所的合夥人。各合夥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事務所的債務承

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所,並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事務所經批准設立,成為註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事務所的宗旨:

第十三條事務所的經營目標:

第十四條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五條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應在繳足。事務所應於成立或收到新合夥人出資後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夥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七條事務所應建立並完整儲存合夥人名冊。

第十八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夥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於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事務所存續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和所 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擔保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章合夥人及其財產份額轉讓與入夥、退夥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項下的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為:

(一)專業資格條件(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或審批機關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

(二)專職執業條件(在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執業經歷條件(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歷);

(四)職業道德條件(成為合夥人前三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成為合夥人前一年內沒有因為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條件(年齡在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包括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六)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夥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檔案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夥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是否需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由全體合夥人自行選擇並在合夥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吸收新合夥人須經事務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入夥協議簽訂後即成立並生效。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事務所財產份額的,經修改本協議後即成為事務所新合夥人。

第二十六條新合夥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條約定的原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 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的入夥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夥人入夥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二十八條新合夥人依照入夥協議及新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承擔了入夥前事務所債務的新合夥人,可以向入夥前事務所的原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指發起設立時的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內,除本協議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夥。

第三十條在合夥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其他合夥人不接收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夥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前兩款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夥,特定事實發生之日為退夥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全部轉讓;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夥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夥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嚴重後果;

(五)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職業後續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夥人的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夥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夥時間。

第三十三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夥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夥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夥人退夥。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應在日內進行結算並向退夥人退還其財產份額。原則上應以現金一次性退還。一次退還有困難的,可以分期退還,但應比照中國人*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第 三十六條在合夥人退夥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淨資產(風險基金由合夥人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夥人所有。但對 被除名的合夥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夥人,無權取得 任何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夥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條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夥的合夥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夥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務,待了結後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夥當年退夥合夥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夥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並支付。

第 三十八條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 請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於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原合夥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檔案。

如 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 所提出要求後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後(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夥合夥人自 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主任會計師具有代表退夥合夥人簽署相關退夥檔案的權利。涉及主任會計師退夥的,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夥結算完成後月內為退夥合夥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合夥人會議

第四十條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准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決定合夥人內部分工及事務所內部機構設定;

(三)選舉和更換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決定事務所高階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報酬與獎懲事項;

(四)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式;

(五)審議批准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准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夥協議的修改,審議批准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准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准合夥人的入夥、退夥、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智慧財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決定以事務所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夥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主任會計師、三分之一以上的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合夥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提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合夥人會議由主任會計師負責 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夥人主持。

主任會計師怠於或拒絕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合夥人可以推舉一名或多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條合夥人定期會議召開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日前(如合夥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絡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

第四十四條合夥人會議由合夥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夥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四十條(七)至(十五)事項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決議,必須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對合夥人除名的表決應將被除名人的票數不計算在內)。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夥人會議有合夥人出席方為有效,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合夥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夥人會議,又不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夥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四十五條合夥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籤到。

合夥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於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製成書面表決書並表決,出席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檔案上簽名。

第二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事務所設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人和委員人共人組成。

(注:規模較小的事務所可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除本協議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九十六條所約定的職權直接由合夥人會議行使外,其他職權由主任會計師行使。規模較大的事務所可以設立受薪合夥人,其職權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三)擬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四)擬定事務所的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制定員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據主任會計師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六)擬訂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執業操作規程、質量監管、培訓 人事、財務和後勤等具體內部管理制度;

(七)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務發展目標與發展計劃;

(八)擬訂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九)擬訂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十)擬訂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一)擬定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擬訂事務所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擬定入夥、退夥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十四)擬定事務所的智慧財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擬訂事務所的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方案;擬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一次,由主任會計師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召集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主任會計師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主任會計師怠於或拒絕召集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推舉的其他代表可負責召集、主持。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前、臨時會議通常應於召開前(如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第四十九條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 

(三)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四)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除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員工,並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六)合夥人會議或者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原主任會計師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檔案。

第五十三條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發展需要設定等業務執行機構,並配置相應各類人員,負責落實合夥人會議或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協助主任會計師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條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檔案存檔儲存。

第六章合夥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五十五條合夥人對執行事務所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選舉、被選舉為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查閱事務所賬簿、合夥人會議及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瞭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

(六)監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夥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合夥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 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規定及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五十七條合夥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訂立並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夥人;

(四)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業規範執業,嚴守職業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

(七)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祕密;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會計事務所委託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具體內容均由雙方共同認可,並同意遵照執行。合同內容如下:

一、合作範圍

甲方在此授權委託乙方就本公司及招商客戶的相關財務會計工作提供服務,乙方具備完成上述委託事項的合法資格和能力,並依此向甲方收取相應的代理服務費用。

二、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如下事務:

1、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證等相關公司註冊、變更服務。

2、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包括:辦理會計核算業務、稅務申報、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承辦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3、擔任財稅顧問,為甲方提供相關財稅顧問服務及培訓服務。

4、辦理其他甲方委託的業務,具體內容需雙方提前協商。

三、甲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資訊,作為乙方進行各項代理服務的初始依據。

(二)甲方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三)甲方有責任按照乙方所要求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相關財務憑證,以此確保財務及稅務申報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四)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財務工作和代理服務工作實施監督和核查。

(五)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享受有知情權並對不明事項提出質詢。

(六)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在代理服務中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

四、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甲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有責任依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行業通行的慣例,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代理會計服務。

(二)乙方不得洩露甲方的商業機密及財務資料並將有關資料按類別分裝成冊妥善保管。

(三)乙方有責任按合同中所規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合同中所約定的各項財務代理服務事項。

(五)乙方對受委託工作範圍內有關會計法規和財稅政策等問題,依據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並向甲方提供地方性相關法規諮詢服務。

(六)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各種檢查工作,並確保在代理服務範圍內的各種資料和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七)乙方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或其他客戶利益,有向客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不得向客戶作任何投資保證或各種不合實際的承諾;

(八)甲方須辦理公司其他事宜時乙方有義務積極地配合甲方辦理。(辦理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及辦理事項須支付的費用由乙方憑發票向甲方報銷。)

(九)協議終止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辦好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五、合同收費及支付方式

(一)協議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日期到期時,若甲乙雙方未續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三)招商客戶的公司註冊、變更及代理記賬費用,具體以《公司註冊、變更代辦收費標準》及《代理記賬收費標準》為準。乙方於月後______個工作日製作《費用結算對賬單》以郵件發給甲方對賬,甲方收到對賬單______個工作日內確認併發回乙方,乙方憑雙方確認的對賬單開具代辦費發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國家的正規發票後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款。

(四)財稅顧問費:______元/年(小寫:¥______元)。

(五)支付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給予乙方______天的通知後,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會計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給予甲方______天的通知後,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會計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或者相關費用的。

3、由於甲方的不當行為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服務的。

七、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中所約定的各種條款以及相關事項中,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均構成違約,並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相應損失。

(二)若出現與本合同中條款嚴重相違的情況下構成嚴重違約,另一方將保留終止此合同並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解決違約事項的權利。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未付的服務費、未報銷的相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乙方因未能及時給甲方提供服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五)乙方與甲方招商客戶之間的居間服務關係要清晰、合法,如產生糾紛,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反映給甲方,對於乙方與客戶間發生的糾紛,由乙方與客戶自行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密事項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甲乙雙方均應對合同中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任何一方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合同的具體細節和相關條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招商客戶的任何客戶資料,否則將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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