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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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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9解除合同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權利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和情形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

根據中國現狀,許多購房人先交了30%的首付,剩下的貸款,但收到房屋確需要更多時間,如果期間房屋價格下降30%,那麼你購房的首付款就會損失完畢,還在承擔銀行貸款利息,對某此人來說,意味首一生的悲劇開始了,一般交首付購房的30多歲的白領為多,二十年貸下來一生的美好時光都搭進去了。

解除合同(4篇)

在房價如此下降的情況下,能否退房,牽掛每一個相同經歷的人,而到XX年房價下降到30%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下面提供幾種退房方案,以供參考。

其一,是從房貸上下功夫,現在銀行把握的很嚴,如果房貸不能審批下下,未必不是好事,如果你的房貸沒有下來,那麼還有機會,早在二零零三年,最高院就有司法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條款體現的就是情勢變遷原則。

隨著司法實踐的進一步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個同法領域確認了情勢變遷原則。XX年4月24釋出,並於XX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稱《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其二、最好的防守是進攻,在開發商本身存在的問題下下功夫,在中國一個小區能開發成功,要經歷太多的關卡,開發商不可能打通所有的關節,一定能夠找到他們的問題所在,從立項、規劃、施工、監理、質量、消防、施工圖、環評、外牆保溫、施工資質、掛靠、分包、抵押等等等等,你如果聽說開發商要蓋幾百個章,你就知道他有多少事,上述問題一一查起,找到他們的軟肋,然後可以調解、也可以魚死網破,關鍵看細節、策略,要打悲情牌,要控制好節湊,不要做魚死網破。

其三、扣合同的毛病,首先是合同的理解問題,因為絕大部分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格式合同,且是開發商提供,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有理解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格式合同應做對提供人不利的解釋,這裡一定要結合開發商提供的廣告、宣傳單做文章,這裡他們會麻痺大意,誇大其詞,我們一般會找到他們的影響我們正確選擇的虛假宣傳。

其四、事前,要簽訂降價補償或者退房的房屋買賣合同,這種合同設計難度非常大,要用綜合設定法設定,這是很專業的工作,需要找專業人員製作。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權利2019解除合同(2) | 返回目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傢俬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 。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儘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餬口。

XX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願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測算,感到難以承受,於是手執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託律師發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並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過兩個月的反覆交涉,由於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 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 ,這屬於不確定期限,現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現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並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 有約定從約定 的規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 直至拆遷 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決。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係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價後,擁有產權,且繼續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係。之後,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XX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為被動遷房屋的產權人,繼續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係。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後,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係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係。

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和情形2019解除合同(3) | 返回目錄

一、承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

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2019解除合同(4) | 返回目錄

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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