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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信託合同(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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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信託合同 篇1

資產信託合同

資產信託合同(精選4篇)

委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受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信託資產

第十條?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受託人之信託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檔案均系信託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年月日

資產信託合同 篇2

協議單位:

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貨價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託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裝置(物資)信託給丙方,丙方受託後按甲方的要求出售於乙方,並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X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裝置(物資),甲、乙雙方已於__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裝置(物資)的信託後,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信託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託總金額為____元,信託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

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託合同”。

第三條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託後,負責向乙方出售,由於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並願承擔相應的利息。丁X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 融資

上述信託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二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 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__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X,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X收取承兌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X交存承兌票款,丁X除應於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並處以罰金、罰息。

第六條 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託手續費為信託金額的______‰,共計______元,於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託貨款後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______元,於丁X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辦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_(公章) 丁方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資產信託合同 篇3

委託方:

受託方: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檔案均系信託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資產信託合同 篇4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儘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專案為資金運用的物件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11.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12.單位持有人

指登入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

指受信託 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入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證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16.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20.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24.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賬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賬戶。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定

指《藍天*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31.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 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專案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賬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需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資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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