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中文吧 > 辦公 > 文祕 > 規章制度 > 公益圖書館章程(通用3篇)
手機版

公益圖書館章程(通用3篇)

來源:學識中文吧 閱讀:9.44K 次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益圖書館章程(通用3篇)

第一條 圖書館定於 x年 5月 4日成立。

第二條 圖書館全名臨時定為“圖書館”,以後可以由冠名原則更改。

第三條 圖書館的宗旨:培養閱讀興趣,啟迪智慧人生。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一條 圖書館免費開放給辦理圖書證後的學生、老師和當地居民。

第二條 閱讀課、讀書討論會、電影放映、演講比賽、自由寫作比賽、辯論賽、冬夏令營等。

第三條 特殊情況或發展需要,可拓展活動範圍。

第三章 理事會

第一條 在年度籌款、募書活動中,任何捐款捐書捐物者自動成為“之友”,按捐款捐書的時間順序,獲得圖書館的“之友”稱號,獲得唯一的之友編號。年度捐款達100元(或捐書捐物價值達100元)的“之友”可以競選參與理事會管理。

第二條 符合本章第一條中條件的“之友”可以競選成為理事會理事,共設理事5名,對不能親自參與管理的貢獻者另外設3名以內的名譽理事。獲得10名或以上的“之友”聯名支援時可以正式成為理事。當申請人數多於5名時,獲得“之友”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當選為理事。

第三條 理事會內部協商或民主競選成為理事會主席。

第四條 當有15名或以上的“之友”聯名反對時,理事(包括主席)必須辭職,並重選。4名理事聯名反對可以罷免理事會主席,並重選。

第五條 由5名理事組成的理事會擁有圖書館執行事務的最高處理權力。理事會主席可以直接任命在校老師成為圖書館館長,可以直接任命財長和事務長;但需要經過多數理事會成員的同意,才可以罷免在任的財長或事務長。

第六條 凡未談及而會發生的事務,理事會主席負有責任並擁有最高解釋和處理權力。理事會理事協助理事會主席完成事務。當4名理事同時反對時可以否決理事會主席的決定。

第七條 理事會主席、館長、財長、事務長必須由4個不同的人擔任。

第八條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須在圖書館部落格公佈;並在圖書館館內貼上告示。

第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換屆一次。理事會主席最多連任兩屆,理事可以連任任意屆。

第四章 館長

第一條 校長可優先選擇兼任圖書館館長;當全體理事、財長和事務長的同時認為不合適時(如工作及教學任務繁忙,無暇圖書館事務),可以和校長協商,邀請其他在校(或退休)老師當任館長。

第二條 當校長不擔任館長時,任何在校(或退休)老師也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成為館長,或由校長推薦並經理事會主席同意成為館長。此時,只有當所有的理事反對,並和校長協商,獲得校長同意,才可以更換館長。

第三條 館長負責圖書管理和圖書館的活動等,並向理事會負責。負責的內容包括書籍物品缺損情況、圖書證的辦理情況、圖書室和書籍的安全。

第四條 館長的任期為4年,最多連任兩屆,即8年。

第五章 財長

第一條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通過理事會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為圖書館財長。

第二條 圖書館財長需由多數理事反對才可以被罷免。

第三條 財長負責管理圖書館的財務,圖書館銀行卡和支付寶與財長的手機繫結,只有財長擁有支付權。理事會主席和館長擁有財務的檢視權,但不擁有支付權。

第四條 館長和事務長購買書籍、物品等需由有效的憑證,獲得財長的確認後才可報銷。

第五條 財長有義務在一週內(籌款階段48小時內)在圖書館部落格上公佈財務收支,需附上有效憑證的圖片。

第六條 圖書館的財務來源為圖書館之友的捐款,書籍、物品的來源為用圖書館資金購買或圖書館“之友”的捐贈。

第七條 財長的任期為兩年,最多連任兩屆,即4年。

第六章 事務長

第一條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通過理事會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為圖書館事務長。

第二條 圖書館事務長需由多數理事反對才可以被罷免。

第三條 事務長負責每年的籌款、募書活動,並負責購買書籍和物品。協助館長佈置圖書館、貼書籍二維碼、整理圖書等。

第四條 一些拓展活動如自由寫作比賽、冬夏令營等也可以由事務長負責。

第五條 事務長的任期為2年,可以連任任意屆。

第七章冠名權和所有權

第一條 一次性捐款超過10萬元(¥100,000)的圖書館“之友”可以獲得永久冠名權。有多點陣圖書館“之友”達到要求,若捐款的額度差超過5萬(¥50,000),捐款最多者可以擁有冠名權;否則協商聯合冠名。

第二條 凡所捐書籍、實物,所有權自動歸圖書館所有,“之友”有權監督捐贈物品和圖書館資金之用途。

第三條 圖書館之圖書、募捐資金所有權及自籌、自購、受捐之裝置和器具歸圖書館所有,其所有權變更,須經過超過半數的“之友”同意。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一條 有百分之二十(或10名)以上的之友同意時,或由任意理事,可發起修改章程的議案。

第二條 提出議案後,只有當所有的理事同時同意時,才可以修改章程。但章程修正案需由30名以上的非理事會成員的“之友”簽署同意後才能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第二條 本章程若與憲法及相關法律衝突,以相關法律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自圖書館成立之日起生效。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館執行,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會、監事、管理層的執行規則,對理事會、監事及本館全體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館名稱:圖書館(英文名稱為:)。

第三條 本館性質: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儲存、傳播、研究和利用文獻資訊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本館住所:xx市天河區珠江東路4號。

第五條 本館經費來源:財政核撥。

第六條 本館開辦資金:人民幣17661萬元。

第七條 本館的舉辦單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本館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宗旨:一切為了讀者。

第十條 業務範圍:承擔地方文獻的收集、整理、儲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種載體型別的文獻資訊資源,提供文獻借閱、閱讀輔導、資訊諮詢、政府公開資訊查詢等公益服務;組織開展各類讀書講座、圖書展覽等活動;建立全市統一的通用數字資訊資源庫,對數字資訊資源與傳統載體資源進行整合,為全市公共圖書館使用者提供數字化、網路化服務;履行中心圖書館職能,開展圖書館管理與服務的理論研究,指導各區圖書館的建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本館的權利:

(一)依法自主開展業務活動,對文獻資訊資源享有自主採購權,有收藏和利用收藏舉辦活動的權利;

(二)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本館的法人財產;

(三)依照有關程式和規定推選本館內部人員擔任理事;

(四)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內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務管理職責;

(五)接受單位和個人向本館捐贈各類合法的出版物和資料;

(六)依法定許可權接受機構、組織與個人自願捐贈的合法財產,並依法完成捐贈事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館的義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為讀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圖書服務;

(二)執行圖書館行業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準規範;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四)依法接受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五)依法公開有關資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第十三條 本館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市財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舉辦單位提名,商組織、編制、人事等部門按有關規定產生。

(二)本館代表5名:館長、黨委書記為當然理事,副館長、專業館員、職工代表各1名。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三)社會方代表7名:圖書館界專家代表1名,由廣東圖書館學會或xx市圖書館學會推選產生;文化藝術界代表2名,由xx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各推選產生1名;地方歷史代表1名,由高校歷史相關專業學院推選產生;企業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業推選產生。服務物件2名,在讀者中推選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和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定本館管理制度;

(三)審定本館服務、館藏等重大政策;

(四)審定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五)審定本館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六)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審議本館薪酬分配方案;

(八)審議本館機構編制方案;

(九)提名或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十)監督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

(十一)評估館長和管理層的工作;

(十二)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下屆理事會組建方案。

第二節 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理事由舉辦單位頒發聘書。

第十七條 本館對理事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給予補助,並在年終對履職表現突出的社會方理事,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一)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能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二)熱心社會公益,熱愛圖書館事業,能維護圖書館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在行業、業界或社會具有一定資歷和良好聲望,能客觀、獨立表達意見;

(四)無違法犯罪、失信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理事會會議及本館開展業務活動情況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對管理層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館章程或理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向理事會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館邀請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並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不得擅自公開本館涉密資訊;

(五)不得憑藉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從本館牟取不當利益;

(六)及時向本館反映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廣泛引導和爭取社會資源支援本館事業發展;

(七)履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批准,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經理事會批准,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未經理事會同意,連續3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從事有損本館利益活動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選方建議終止的。

第二十三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式提出理事人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產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為當屆理事餘下任期。

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同意,聘任榮譽理事若干名。榮譽理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和提議權,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節 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單位批准。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除了享有理事權利、履行理事義務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督促和檢查決議落實情況;

(五)簽署理事會重要檔案;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副理事長對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經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四節 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定期會議,其中第二次定期會議為理事會會議暨年度專家諮詢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館長、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會議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遇重大特殊情況,理事長可立即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程式: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並確定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議題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在職權範圍內可提交補充議題,補充議題須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長決定是否列入當次會議議題);

(二)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定期會議通知(時間、地點、議題等)及相關材料送達全體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並形成理事會決議;

(五)做好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表決。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以現場會議的形式舉行,緊急情況下可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方式舉行。涉及重大事項的,必須實行現場票決制。

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重大事項包括:

(一)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議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審定本館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提名館長、副館長人選;

(五)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理事與決議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向理事會報告利害關係的事實及性質並自行申請回避,放棄行使相關職權。利害關係人申請理事迴避的,理事會應當及時受理,做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儲存。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召集人;

(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發言的主要內容;

(五)表決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決策前應充分聽取專家、群眾的意見,對涉及全體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按規定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審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事長同意,本館相關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經理事長簽署後生效。決議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以檔案形式發給本館管理層執行,特殊情況除外。所決議事項按管理許可權須報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十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未經充分調查論證就做出決策造成後果的;

(二)重大專業事項未聽取專家意見就做出決策造成後果的;

(三)重大事項未經請示報告就做出決策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決策失誤造成後果的,根據實際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節 祕書處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設祕書處作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理事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祕書處設祕書長1名,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任命。

第四十四條 祕書處的職責:

(一)負責理事會的檔案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檔案保管等日常事務;

(二)負責理事會會議的安排、會議紀要的編寫,並及時提供給所有理事;

(三)負責聯絡理事併為理事及理事會的工作提供服務;

(四)負責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監事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設立監事一名,對理事會的財務狀況以及日常運作情況進行監督,監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不得同時兼任理事。

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理事會理事、管理層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因履行監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參照理事的補助標準執行。

第六章 管理層

第四十七條 本館管理層由館長、副館長、黨委書記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四十八條 管理層向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按要求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和財務決算,執行上級審定的經費預算,按規定進行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

(四)擬定本館基本管理制度;

(五)擬定本館機構編制方案;

(六)本館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會彙報工作;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本館館長、副館長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單位任免。黨委書記按《黨章》有關規定產生,由舉辦單位任免。

第五十條 館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領導下按章程開展工作,定期向理事會彙報本館執行管理狀況,接受理事會、監事監督;

(二)全面負責本館業務、人事、財務、資產等各項管理工作;

(三)決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層以外的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取得本館法定代表人資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五十二條 管理層班子及其成員定期向理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述職,接受理事會的考核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將考核和評價結果作為管理層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員工管理

第五十三條 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本館的公共資源的權利;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機會和條件的權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

(四)對本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

(六)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獎勵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章與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館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鑽研業務,提高專業素養;

(三)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情服務;

(四)維護讀者權益,保護讀者個人資訊保安;

(五)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利用文獻資訊資源;

(六)維護本館權益和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員工,由管理層按照崗位職責、條件和任期進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條 實行績效考核制度,每年對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崗位聘任(用)、薪級調整、職務變動、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 依法保障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支援和鼓勵員工從事圖書事業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五十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本館作出重大貢獻的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館規章制度的員工予以處分。

第六十條 在本館從事讀者志願服務、研究交流、後勤保障等活動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八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制度

第六十一條 本館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條 本館開辦資金和相關經費按規定由財政撥付。

第六十三條 本館的資產管理和使用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符合本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十四條 本館的經費使用應符合預演算法和財政預算支出管理的相關規定。本館應依法使用接受捐贈的財產。

第六十五條 本館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六十六條 本館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配備、管理。

第九章 資訊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館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資訊:

(一)圖書館章程;

(二)圖書館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事項;

(三)圖書館年度計劃、年度工作報告;

(四)圖書館年度服務資料統計資料;

(五)圖書館年度公共服務經費使用情況;

(六)館藏及讀者服務資訊;

(七)讀者意見及其辦理情況資訊;

(八)理事成員名單;

(九)法人登記資訊;

(十)理事會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資訊。

第十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九條 本館在申請登出登記前,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工作結束,應形成清算報告,經理事會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七十一條 本館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二條 本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章程修改案經本館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理事會審議通過報舉辦單位稽核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 年 月 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館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分別按照《黨章》、《工會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市圖書館(下稱“本館”)行為,確保公益目標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館名稱是xx市圖書館。本館是xx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館住所是xx市宗澤東路35號。

第四條 本館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館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18.7萬元。

第六條 本館的舉辦單位是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七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館宗旨是收集、整理、儲存、開發、應用文獻資訊資源,提供平等服務,啟迪智慧、愉悅心靈、傳播知識、傳承文明,促進文化繁榮、推動社會進步。

第九條 本館業務範圍包括:

(一)資訊資源建設:

1.收集各種型別文獻資訊資源,對資源進行科學加工整序和管理維護。

2.推進xx市文獻保障體系建設,促進資源共建、共知與共享。

3.開展特色文獻資訊資源建設。全面收集地方文獻資源,保護開發古籍等特色資源;開展特色資源數字化,形成特色數字資源庫。

(二)公共文化服務:

1.提供文獻服務。包括文獻借閱、資料複製、數字資源利用、文獻推薦、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等。

2.提供讀者活動。包括教育培訓、講座展覽、閱讀推廣和參觀體驗等。

3.提供資訊服務。包括參考諮詢、代查代檢、專題資訊服務、政府資訊公開和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等。

4.提供空間服務。包括提供公眾學習交流、文化休閒、會議會展場所和虛擬網路空間等。

5.為特殊人群提供適應其需求的服務。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障人士等。

6.提供文獻修復、複製、資料加工等非營利性延伸服務和其他輔助性服務。

(三)協作協調工作:

1.開展全市圖書館服務網路建設,促進全市公共圖書館事業整體發展。

2.開展跨市、跨系統圖書館間的協作和交流,促進圖書館事業發展。

3.開展基層輔導和培訓,提高基層圖書館工作者的服務水平。

4.開展xx市圖書館學會工作,促進全市圖書館工作者業務交流和學術研究。

5.開展文獻資訊資源共建共享。

6.開展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組建理事會;

(三)聘任館長、副館長;

(四)監督、考核各項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服務物件及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 本館服務物件是全體社會公眾,即讀者,主要是在xx市區域範圍內工作、學習、生活的個人、團體、組織和機構。

本文連結:https://www.xszwb.com/zh-tw/wmfanwen/guizhang/kn89r4.html

Copyright © 2024. 學識中文吧 All right reserved.

文字美圖素材,版權屬於原作者。部分文章內容由網友提供推送時因種種原因未能與原作者聯絡上,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絡我們,立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