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中文吧 > 辦公 > 文祕 > 規章制度 > 市場管理制度(精選9篇)
手機版

市場管理制度(精選9篇)

來源:學識中文吧 閱讀:2.7W 次

市場管理制度 篇1

為了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範經營,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購物環境,維護市場公共秩序及市場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結合本市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請各商戶遵照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精選9篇)

一、小商品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一)凡進入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做到持證、亮證經營,依法納稅。

(二)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塗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的核定內容。

(三)熱情服務,文明待客,不準在市場內大聲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維護市場整潔,自覺遵守衛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潔,不準在牆上隨意塗寫、張貼、鉤掛、釘牌,自覺愛護場內公物,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瓜皮、果殼、紙屑和亂倒垃圾、汙水。

(五)如要對商位進行裝潢,必須先向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賃期內如遇市場佈局調整,應無條件服從整體安排。

(七)不得在市場經營過程中從事下列活動:

l、涉毒活動;2、賭博活動;3 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4、製作、複製、出售、出租、傳播、淫畫、淫穢錄影及其他淫穢物品;5、酗酒鬧事;6、銷售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經營者應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嚴防失竊。

(九)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1、使用明火;2、禁菸區內吸菸;3、焚燒;4、燃放煙花爆竹;5、其他不適宜場內進行的活動。

(十)場內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如確需進行改造的,須先報請市場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

1、損壞建築結構;2、改造電氣線路;3、進行室內裝修;4、其他破壞房屋裝置、設施的行為。

(十一)嚴格執行《易x易x品經營管理辦法》,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市場,打火機、氣體、摩絲等樣品必須空罐陳列。

(十二)應當愛護市場消防設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十三)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衛生“三包”工作,簽訂“門前三包,門後達標”責任書,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衛生。

二、小商品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一)凡銷售商品和服務專案必須明碼標價,規範有序。

(二)出樣商品必須整齊美觀,不得超出營業房前規定範圍,網格、泡沫板、鐵架等出樣工具不得在營業房前使用。

(三)做到誠實守信,買賣公平,禮貌待客,不強買強賣,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設定商品廣告、燈箱,進行廣告宣傳的經營戶,應向市場管理部提出申請,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行。

(五)經營範圍。日用百貨,服裝鞋帽,五金小家電等。嚴禁小吃、飲食、水產、肉食禽蛋等農副產品進場交易。

(六)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三、小商品市場商品質量管理

(一)經營戶要按《產品質量法》有關要求,嚴把商品進貨關,對銷售的商品應保證質量,承擔商品質量責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標識齊全。經銷商品須有廠名、廠址、合格證,“三無”商品不得進場銷售。

(三)承諾服務。零售、批發商品時,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消費票據或信譽卡並詳細填寫,對所提供的服務給予相應承諾。

(四)售後服務。根據“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經營戶必須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如遇質量糾紛,應積極配合、服從市場質量管理部門的依法調解和處理。

四、小商品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一)物業公司承擔並做好市場內外的經常性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外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店鋪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並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二)市場內外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市場經營戶應將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點,由物業公司統一外運。不得將垃圾隨意掃地出門、亂扔亂放;嚴禁在商鋪外任意理菜、洗刷、擺放雜物等行為。

(四)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場內外除害消殺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市場消殺期間,經營戶需全面配合。

(五)店鋪前後嚴格落實門前衛生“門前三包,門後達標”責任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場安全管理標準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責任需明確。

(二)市場內消防器材和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破壞消防設施,佔用消防通道。

(三)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

(四)市場內基礎設施保持良好狀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築設施。

六、小商品市場設施管理標準

(一)場內保持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三)市場設定停車場並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四)市場設定公共廁所並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五)市場設定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並定期更換內容。

(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場作息時間與上貨時間以及車輛管理

(一)進入小商品市場的經營戶應當遵守小商品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經營時間上午08:00—晚上19:00點,本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二)為了保持市場的有序,市場經營戶上貨時間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車輛管理

1、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戶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4、為了保持農貿市場內外秩序,市場經營戶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間進行上下貨。

八、小商品監督考核管理

(一)市場管理部門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的證照情況、商品質量、衛生狀況、商譽信譽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制定了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四)市場管理部門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對被處罰的經營戶,給予通報批評。

九、對違規行為的整改措施

(一)對有下列行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車輛。

3、攤內垃圾不袋裝和桶裝,或不按規定置放的。

4、場內場外任意攤外設攤。

5、其他違規行為。

整改措施:

第一次違規:嚴重警告;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費用5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四次違規:全場通報批評,終止租賃合同,清除出場。

(二)對有下列行為的:

1、短秤少量。

2、摻雜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補足差額數,當面向顧客道歉並進行書面檢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並終止合同,清退出場。

(三)對在市場內打架和嚴重吵架的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第一次違規:停業整改3天,支付整改費用1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15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30天,支付整改費用3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次違規:賠償一切損失,終止合同,清除出場。如違規行為情節惡劣或產生嚴重後果,或造成較大損失的,可直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市場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廢舊物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和建設中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裝置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廢舊機械設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訊、建築、供電、市政設施的廢舊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報廢的金屬製品和切削金屬邊角下料等)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廢舊生活金屬器皿等)。

第二條 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庫(場)。

廢舊物資代購站(店)的工作人員和個體流動代購人員,必須有經營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第三條 申請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分工範圍,經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批准後,報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收購(代購)廢舊物資。

第四條 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代購站(店)必須公開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

第五條 外地到我市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應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出經營證明,經我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六條 廢舊物資收購實行三級網點管理。第一級是由市供銷社的“東莞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市物資總公司的“東莞市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經營;第二級是由各鎮(區)供銷社牽頭組成的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經營;第三級是由各鎮(區)的代購站(店)經營。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於生產性廢舊金屬,第一級公司可以在全市範圍內經營;第二級限於本鎮(區)範圍內經營;第三級代購站(店)限於代購經營一般廢舊物資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責本鎮(區)廢舊物資經營業務,並負責對本鎮(區)的代購點的申報和行業管理。

第七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必須由供銷、物資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於個人檢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應登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嚴禁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的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必須持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由一、二級網點收購,並建帳登記,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

第三級代購站(店)只限於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件。

第九條 三資、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舊金屬(含邊角料、碎料),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交售給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條 各級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收繳和沒收廢舊物資、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裝置,經市價格事務所估價後,交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一條 廢舊物資的收購和銷售價格,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了最高限價的,不得超越最高限價;國家無限價的按市場價格收購和銷售。對國家規定專營的報廢汽車以及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裝置等,其收購價格由市價格事務所估價。

第十二條 廢舊物資回收實行管理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原則。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物價、供銷、物資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對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非法轉讓出租證照。嚴禁一證多店和超越經營範圍;嚴禁收贓、窩贓、銷贓;嚴禁物資、供銷系統以外的單位、企業、個人插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屬於價格管理方面的,由物價部門處理;屬於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門處理;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佈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 篇3

為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經營管理規範,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市場衛生管理規範,市場車輛管理規範,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第一部分  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裝置。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檔案,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戶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必須保證計量裝置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  市場衛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三、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四部分  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三、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第五部分  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市場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範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集市貿易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範。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第八條 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 興建農貿市場不得佔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複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徵地、拆遷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 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 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並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 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 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裝置,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 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槍支、彈藥、模擬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淫穢的書刑、畫片、音像製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製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並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佈市場資訊;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建立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定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定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汙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裝置、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主要用於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專案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專案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非法侵佔、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500至20xx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於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於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市場管理制度 篇5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市場管理制度 篇6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佔,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滷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佔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闆,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並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闆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範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市場管理制度 篇7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髒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範,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範圍佔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淨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後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定規範、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汙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並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誌;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後,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後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菸蒂、10處痰跡、1.5㎡汙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汙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衝式、無臭味、無尿鹼。

市場管理制度 篇8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範,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市場衛生管理規範,市場車輛管理規範,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第一部分:市場衛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檔案,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裝置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裝置。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市場管理制度 篇9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1.市場經營戶在與市場管理辦公室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攤檔、鋪位使用權後,應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及時向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經領取後方可開業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銷售的商品,必須同時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方可開業經營。

2.市場經營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市場管理,接受市場檢查監督,落實違章整改;按規定依法納稅,及時交納市場各項費用。

3.按規定的經營範圍在攤檔、鋪位上經營,做到亮證經營,人證相符,不隨意設攤堆物,不佔道經營。

4.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的安全規定;包裝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有QS標誌。商品的進貨索證要齊全,並接受市場管理人員核查和檢測;凡索證不全的商品一律不準在市場上銷售。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和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產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其它塑料購物袋必須明碼標價,實行有償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不強賣強買,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信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市場內不準打牌、賭博、偷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不準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費者投訴或糾紛,到市場管理辦公室協商調解或經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不得仗勢欺人、態度粗暴。

7.愛護市場設施。不準亂搭貨架、亂掛亂貼、亂接亂拉,有礙於市場環境行為的發生;不準擅自改變市場設施和水電管線。不隨意挪用市場或他人的經營裝置用具,如造成損壞照價賠償。攤檔、鋪位裝修、廣告、空調設定及使用大功率電器,必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批准。自有設施使用不得有礙市場外觀形象,不得危害毗鄰攤檔、鋪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範工作,經營戶要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單據和物品;市場內不得帶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動用明火及燃放煙花爆竹;每日營業結束,清除好應清理的物品,關閉電源,鎖好門窗,帶走現金和物品。

9.維護市場整潔,搞好攤檔、鋪位門前“三包”工作,樣品上貨架或上攤檔檯面,要擺放整齊;車輛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嚴禁亂堆商品,亂丟垃圾雜物,瓜皮果殼,嚴禁隨地吐痰。不準在市場內帶養寵物,以及做與本市場不適宜的其它行為。

10.不準轉租、轉借和買賣攤檔、鋪位。轉讓、搭拼攤檔、鋪位應事前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辦證照後,方準經營。經營者應配合市場管理辦公室的開業計劃和經營指導,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將商鋪內的經營設施安裝完畢,在開業前十日內將臺檔位經營設施準備妥當,否則,在開業之日造成無法營業的視為放棄其在本市場經營權,終止其租賃合同,不予退還保證金,由市場收回攤檔、鋪位。

11.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後方能終止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後清退出市場,市場將保證金退還。在經營中需要更換執照戶名或負責人的,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並報市場管理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經營。

12.經營戶不準僱傭情況不明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用工;用工物件必須證件齊全,並由攤檔、鋪位負責人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聘用的進場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教育、並承擔各項用工責任,人員變動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給予進攤檔、鋪位工作。

13.開展‘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活動。經營戶之間應互助關愛,和睦相處,支援、配合市場開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與市場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責任書》、並交納保證金。

本制度望各經營戶遵照執行。違反制度的,根據市場管理規約予以處理;違法的則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本文連結:https://www.xszwb.com/zh-tw/wmfanwen/guizhang/nwwwwz.html

Copyright © 2024. 學識中文吧 All right reserved.

文字美圖素材,版權屬於原作者。部分文章內容由網友提供推送時因種種原因未能與原作者聯絡上,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絡我們,立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