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書寫規範
一、事項名稱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書寫規範(詳見附件)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則》。
三、申請條件
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聘用單位)和勞動者(聘用人員)。
四、辦理材料
仲裁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被申請人資訊材料、委託材料、證據材料等。
五、辦理地點
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
六、辦理時間
詳見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板塊內容。
七、聯絡電話
詳見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板塊內容。
八、辦理流程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則》之規定,至本市具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附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書寫規範
(一)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聘用人員資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通訊地址(文書送達地址)和聯絡電話等;
2、單位資訊:名稱、註冊或登記地址、實際辦公經營地址,通訊地址(文書送達地址)、聯絡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4、與請求事項相關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等)。
(二)請求事項應當具體明確,請求時限、數額均需列明。
(三)事實和理由簡明扼要,一般應包括勞動(聘用)關係起始時間、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時間、發生爭議的事實、與請求相關的理由及相應證據等。
(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或水筆填寫,或按格式提供列印文字。
(五)仲裁申請人為勞動者/聘用人員的,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申請人為單位的,應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