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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通用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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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通用28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一、保險財產範圍

第一條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子及其附屬物;

(二)服裝、傢俱、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草、樹木、寵物、照像機、音像製品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於第一條所列範圍的財產。

二、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五)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1.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

被保險人姓名:

保險財產地址:

保險期限:年自年月日零時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

保險金額

是否附加盜竊保險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

衣物

牀上用品

傢俱

其他物品

總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

保險費:

備註: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

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爲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基本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 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爲2‰。

第七條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爲1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 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九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一年期家庭財產保險費率計算應交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3

保險單號:

被保險人姓名:

保險財產地址:

保險期限:年自年月日零時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保險金額是否附加盜竊保險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

衣物牀上用品

傢俱

其他物品

總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保險費:

備註: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簽字:

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日期:年月日

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爲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基本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爲2‰。

第七條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爲1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九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一年期家庭財產保險費率計算應交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條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項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元/千元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爲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種,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八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儲金標準,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儲金。保險期滿,保險人應將全部保險儲金退還給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限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保險人按照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規定的費率計收當年保險費,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除。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九條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處理:(1)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人:

受益人:

時間: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4

第十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項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爲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種,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

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八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儲金標準,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儲金。保險期滿,保險人應將全部保險儲金退還給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限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保險人按照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規定的費率計收當年保險費,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除。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九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1)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5

一、保險財產範圍

第一條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子及其附屬物;

(二)服裝、傢俱、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草、樹木、寵物、照像機、音像製品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於第一條所列範圍的財產。

二、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五)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6

第一條保險標的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五、非機動交通工具;六、口糧;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第二條不保財產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保險責任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五、管道爆裂;六、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七、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責任免除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敵對行爲、衝突、罷工、暴動;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三、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險期限保險期限爲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種,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賠償處理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二、本條款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八條被保險人義務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儲金標準,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儲金。保險期滿,保險人應將全部保險儲金退還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限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保險人按照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規定的費率計收當年保險費,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除。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九條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_)項處理:(1)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人: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7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盜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牀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傢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爲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 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基本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 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爲2‰。

第七條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爲1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 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8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盜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牀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傢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爲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基本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爲2‰。

第七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爲1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九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一年期家庭財產保險費率計算應交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項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爲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爲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爲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種,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爲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爲。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八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儲金標準,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儲金。保險期滿,保險人應將全部保險儲金退還給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限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保險人按照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規定的費率計收當年保險費,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除。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九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1)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9

一、財產一切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財產範圍

凡爲被保險人所有,或爲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爲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金銀、珍珠、鑽石、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帳冊、圖紙、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本公司均負責賠償。

第三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2.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4.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5.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後果損失。

6.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8.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9.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0.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衆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11.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賠償處理

1.發生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十四天或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2.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爲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3.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爲限。

4.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本公司認爲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5.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爲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6.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修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7.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賠付,其損失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8.任何屬於一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整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9.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金額,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10.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時,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11.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保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如被保險人拒絕採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本公司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2.保險內容如有變動或承保風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否則,本公司對由變動或風險增加所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於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財產一切險投保申請書

投保單號:________________

本申請書由投保人如實和儘可能詳盡地填寫並簽章後,作爲向承保人投保財產一切險的依據。本申請書爲該財產一切險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

建築情形及周圍情況: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使用性質:________________

是否有警報系統或安全保衛系統:________________

以往損失情況:________________

費率: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

項目號: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_

投保金額: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

(如此處不夠,請在背面填寫。)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

財產一切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次:________________

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後,按照背面所載條款、附加條款或批單的規定,在本保險期限內,承保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財產的一切險,特立本保險單。

明細表

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佔用性質: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

費率:______________

項目號: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_

投保金額: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

(如填寫不下,請另附清單。)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0

一、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鑑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爲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複製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爲保險財產:

(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二、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三)雷電;

(四)颶風、颱風、龍捲風;

(五)風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於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發;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二)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三)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四)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衆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或毀壞;

(六)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八)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賠償處理

(一)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五)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爲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六、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償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七、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爲準。

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 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壞或滅失,特立本保險單爲憑。

保險公司

授權簽字

簽發日期: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發地點:______

保險公司

授權簽字

明 細 表

保險單號碼:

一、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______ 。

二、保險財產地址:______ 。

三、營業性質:______ 。

四、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

項目保險金額

(一)保險財產:

1.建築物(包括裝修):______ 。

2.機器設備:______ 。

3.裝置、傢俱及辦公設施或用品:______ 。

4.倉儲物品:______ 。

5.其他:______ 。

(二)附加費用

1.清除殘骸費用:______ 。

2.滅火費用:______ 。

3.專業費用:______ 。

4.其他費用:______ 。

總保險金額:______ 。

五、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 。

六、保險期限:共 個月。

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零時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七、保險費率: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

八、付費日期:______

九、司法管轄

本保險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1

第一條 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鑑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爲保險財產:

1.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2.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3.藝術作品、郵票;

4.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5.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複製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爲保險財產:

1.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2.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3.動物、植物、農作物;

4.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5.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第二條 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提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於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爲、亂對行爲、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_、民衆_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

6.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8.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①接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②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③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償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爲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第五條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3.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②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④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第六條 總則

1.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2.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3.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①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②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4.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5.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份,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賠償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6.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7.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8.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9.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第七條 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爲準。

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__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壞和滅失,特立本保險單爲憑。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授權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簽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明細表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

1.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3.營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

項目:                  保險金額:

(1)保險財產              (2)附加費用

①建築物(包括裝修):          ①清除殘骸費用:

②機器設備:               ②滅火費用:

③裝置、傢俱及辦公設施或用品:      ③專業費用:

④倉儲物品:               ④其他費用:

⑤其他:                 總保險金額:

5.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____

6.保險期限,共__________個月。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7.保險費率: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

8.付費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9.司法管轄

本保險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10.特別條款

財產險保單明細表

__________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2

第一條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險單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內裝璜、傢俱、用具、牀上用品、服裝;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向他人租賃、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保險人予以承保;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二)至第(四)項所列財產和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用品,保險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之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有價證券、票據、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所銷售的商品;

(五)菸酒、食品(米、面除外)、藥品、化妝品;

(六)遊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像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七)移動電話和便攜式電腦;

(八)違章搭建的建築或設施裝置;

(九)被保險人非法佔有、持有的財產;

(十)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二)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

責任免除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或間接物質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敵對行爲、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無論內在或外來)、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前述人員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蟲蛀、鼠咬、黴爛、變質、自燃、自然損耗;

(六)工藝不善、原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

(七)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

第五條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失,以及其他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期間

第六條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爲1年、2年、3年、4年、5年五檔,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一,並記載於投保單和保險單中,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第七條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本保險按份出售,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爲25000元,其中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爲_0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爲5000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財產的總保險金額爲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投保份數;但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三)在保險責任期間,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增加,增加額爲增加、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如投保人減少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減少,減少額爲減少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八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如投保人購買一份本保險,保險人按每年每份保險28元人民幣收取保險費,其中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爲16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爲12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人收取的年保險費總額爲單份保險的年保險費乘以投保份數。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及責任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

(二)投保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在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本合同開始生效;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房屋變更用途、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七日內通知保臉人,在保險人辦理同意承擔保險責任的批改手續後,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四)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五)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救護並保存現場,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同時向當地公安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及時查翻處理;

(六)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沒有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按照本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

(七)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或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爲,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亦可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一)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發票、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等部門)的證明,以及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據和材料;

(二)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並依《保險法》有關規定支付合理的施數費用;

(三)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

(四)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的損失按以下原則處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則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爲兩份以上(含兩份)十份以下,則最高賠償限額爲投保份數乘以人民幣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爲十份以上(含十份),則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3,000元;

(五)自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兩年內,如其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或不提供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單證,即作爲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六)從保險人書面通知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如被保險人不領取賠款,也作爲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附則

第十一條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若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本合同,經保險人同意後,本保險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各文件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文件中的約定或解釋爲準:

(一)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保險單;

(三)保險條款;

(四)投保單。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提交保險單簽發地的保險人的經營機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則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特別約定條款

特別提示

第一條 本特別約定條款是華泰居安理財型家庭綜合保險(家庭版)的備選條款,投保人可在購買基本保險的基礎上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果投保人同時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則基本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條款共同構成構成本保險的條款。

本特別約定條款只能和基本條款結合使用,單獨使用時不發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確定

第二條 投保人投保本保險時,可以選擇繳納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爲10000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總額爲一份本保險應繳納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數。

第三條 保障金應一次性繳納。

給付金的確定

第四條 在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後,不論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多少,不影響投保人領取給付金。

第五條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三年,則給付金爲10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五年,則給付金爲11905元人民幣。

第六條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三年,則給付金爲投保份數乘以10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五年,則給付金爲投保份數乘以11905元人民幣。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的確定。

第七條 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應在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到本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數。

第八條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下的,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一對應的手續費);

(二)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0 x保險天數x0.003%一對應的手續費);

(三)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含一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0 x保險天數x0.00.6%一對應的手續費);

(四)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兩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0 x保險天數x0.0073%一對應的手續費);

(五)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o x保險天數x0.0083%一對應的手續費);

(六)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給付金= 退保份數x(10000+1000o x保險天數x0.009%一對應的手續費)。

給付金的領取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給付金只給付給投保人或其授權代表人。

第十條 投保人在領取給付金時,須攜帶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如投保人委託他人代理領取給付金的,代理人代爲領取時,除應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出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如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丟失,投保人應及時到保險人經營場所辦理掛失手續;在掛失手續辦理之前,如給付金被冒領,保險人不負責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及在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人坐落於_______________下該財產的保險。

保險財產項目

保險金額

特別約定

房屋及其他附屬設備

其他保險財產

(見條款第二條二、三、四項)

代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財產

(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保險金額合計人民幣

保險費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盜竊險:每千元 元

保險費:人民幣 $

自 年 月 日 時起

保險期限: 壹年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時止

承 保 記 錄

簽章 登記 會計 複覈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3

第一條:保險財產範圍

凡爲被保險人所有,或爲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爲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金銀、珍珠、鑽石、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帳冊、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本公司均負責賠償。

第三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2.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4.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5.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後果損失。

6.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8.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9.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0.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衆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11.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賠償處理

1.發生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十四天或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2.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爲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3.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爲限。

4.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本公司認爲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5.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爲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6.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修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7.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賠付,其損失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8.任何屬於一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整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9.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金額,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10.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時,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11.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保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如被保險人拒絕採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本公司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2.保險內容如有變動或承保風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否則,本公司對由變動或風險增加所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於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投保申請書(財產險)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4

委託人(甲 方):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爲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爲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代理險種及地域範圍:

險種名稱代理地域範圍

2、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爲:

險種名稱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權限內爲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僞造文書行爲;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佔或貪污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爲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補充修訂。

甲方: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章) (簽章)

日期: 日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5

基本條款

保險財產

第一條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險單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_______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內裝璜、傢俱、用具、牀上用品、服裝;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向他人租賃、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保險人予以承保;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二)至第(四)項所列財產和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用品,保險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之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有價證券、票據、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所銷售的商品;

(五)菸酒、食品(米、面除外)、藥品、化妝品;

(六)遊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像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七)移動電話和便攜式電腦;

(八)違章搭建的建築或設施裝置;

(九)被保險人非法佔有、持有的財產;

(十)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二)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

責任免除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或間接物質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敵對行爲、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無論內在或外來)、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前述人員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蟲蛀、鼠咬、黴爛、變質、自燃、自然損耗;

(六)工藝不善、原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

(七)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

第五條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失,以及其他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期間

第六條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爲1年、2年、3年、4年、5年五檔,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一,並記載於投保單和保險單中,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第七條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_________

(一)本保險按份出售,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爲______元,其中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爲_____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爲______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財產的總保險金額爲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投保份數;但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三)在保險責任期間,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增加,增加額爲增加、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如投保人減少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減少,減少額爲減少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八條本保險的保險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如投保人購買一份本保險,保險人按每年每份保險_____元人民幣收取保險費,其中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爲_____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爲_____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人收取的年保險費總額爲單份保險的年保險費乘以投保份數。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及責任

第九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

(二)投保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在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本合同開始生效;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房屋變更用途、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七日內通知保臉人,在保險人辦理同意承擔保險責任的批改手續後,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四)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五)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救護並保存現場,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同時向當地公安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及時查翻處理;

(六)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沒有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按照本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

(七)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或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爲,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亦可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一)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發票、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等部門)的證明,以及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據和材料;

(二)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並依《保險法》有關規定支付合理的施數費用;

(三)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

(四)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的損失按以下原則處理:_________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則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爲兩份以上(含兩份)十份以下,則最高賠償限額爲投保份數乘以人民幣300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爲十份以上(含十份),則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______元;

(五)自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兩年內,如其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或不提供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單證,即作爲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六)從保險人書面通知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如被保險人不領取賠款,也作爲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附則

第十一條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若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本合同,經保險人同意後,本保險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各文件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文件中的約定或解釋爲準:________

(一)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保險單;

(三)保險條款;

(四)投保單。

第十三條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提交保險單簽發地的保險人的經營機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則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特別約定條款

特別提示

第一條本特別約定條款是華泰安理財型家庭綜合保險(家庭版)的備選條款,投保人可在購買基本保險的基礎上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果投保人同時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則基本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條款共同構成構成本保險的條款。

本特別約定條款只能和基本條款結合使用,單獨使用時不發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確定

第二條投保人投保本保險時,可以選擇繳納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爲_____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總額爲一份本保險應繳納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數。

第三條保障金應一次性繳納。

給付金的確定

第四條在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後,不論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多少,不影響投保人領取給付金。

第五條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三年,則給付金爲______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五年,則給付金爲______元人民幣。

第六條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三年,則給付金爲投保份數乘以_____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五年,則給付金爲投保份數乘以______元人民幣。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的確定。

第七條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應在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到本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數。

第八條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按以下方式計算:_________

(一)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下的,給付金一退保份數____(一對應的手續費);

(二)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____(____保險天數__________%一對應的手續費);

(三)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含一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____(___保險天數__________%一對應的手續費);

(四)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兩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____(____保險天數________%一對應的手續費);

(五)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____(____保險天數_______%一對應的手續費);

(六)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給付金=退保份數____(____保險天數_______%一對應的手續費)。

給付金的領取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的給付金只給付給投保人或其授權代表人。

第十條投保人在領取給付金時,須攜帶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如投保人委託他人代理領取給付金的,代理人代爲領取時,除應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出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如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丟失,投保人應及時到保險人經營場所辦理掛失手續;在掛失手續辦理之前,如給付金被冒領,保險人不負責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及在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人坐落於______下該財產的保險。

保險財產項目

保險金額

特別約定

房屋及其他附屬設備

其他保險財產

(見條款第二條二、三、四項)

代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財產

(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保險金額合計人民幣

保險費率:_________每______元附加盜竊險:_________每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人民幣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時起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6

發票號碼:_________

保險單號次: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貨物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_______ 裝載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爲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產。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六)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15天爲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據;

(四)其他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七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辦法處理:

(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7

第一條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鑑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爲保險財產:

1.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2.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3.藝術作品、郵票;

4.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5.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複製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爲保險財產:

1.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2.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3.動物、植物、農作物;

4.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5.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第二條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提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於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爲、亂對行爲、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衆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

6.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8.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①接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②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③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償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爲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第五條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3.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②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④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第六條總則

1.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2.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3.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①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②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4.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5.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份,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賠償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6.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7.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8.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9.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第七條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爲準。

財產保險單:_____

保險單號碼:_____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壞和滅失,特立本保險單爲憑。

_____:保險公司

授權簽字:_____

簽發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簽發地點:_____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8

一、保險財產範圍(家庭保險)

(一)房屋子及其附屬物;

(二)服裝、傢俱、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二、保險責任

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五)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19

委託人(甲 方):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爲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爲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代理險種及地域範圍:

險種名稱代理地域範圍

2、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爲:

險種名稱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權限內爲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零時起至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僞造文書行爲;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佔或貪污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爲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補充修訂。

甲方: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章) (簽章)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0

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範本

鑑於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以及附加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 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地址: 保險人: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蓋章)

電 話: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 碼:

行 業: 電 話:

所有制: 傳 真:

佔用性質: 年 月 日

財產座落地址:

共 個地址:

經(副)理: 會計: 複覈: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餘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餘額。

第十二條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餘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 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執,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1

一、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鑑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爲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複製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爲保險財產:

(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二、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三)雷電;

(四)颶風、颱風、龍捲風;

(五)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於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發;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二)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三)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四)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衆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或毀壞;

(六)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八)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賠償處理

(一)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五)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爲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六、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償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七、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爲準。

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_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壞或滅失,特立本保險單爲憑。

_________保險公司

_________授權簽字

簽發日期:_________

簽發地點:_________

附件二:明細表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一、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_________

二、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

三、營業性質:_________

四、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

項目保險金額

(一)保險財產

1.建築物(包括裝修):_________

2.機器設備:_________

3.裝置、傢俱及辦公設施或用品:_________

4.倉儲物品: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

(二)附加費用

1.清除殘骸費用:_________

2.滅火費用:_________

3.專業費用:_________

4.其他費用: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

五、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

六、保險期限:共_________個月。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七、保險費率:___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___

八、付費日期:_________

九、司法管轄

本保險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十、特別條款

_________。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2

一、本公司對加保盜竊險的財產,在保險期限內因被搶劫、偷竊或盜賊暴力入侵保險財產存放處所(以下簡稱“盜竊”)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以下簡稱“損失”)負責賠償。

加保盜竊險的財產,除特別約定並在保單或批單上載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財產保險條款第一條所列的特約保險財產。

二、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用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

3.在保險財產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4.在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5.在發生火災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6.對保險財產進行盤點時發現的短缺或損壞。

三、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爲有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被保險人應在通知本公司後十天內提出索賠。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財產被盜竊的事實經過報告;

2.向公安部門報案的報告副本;

3.損失清單及有關帳冊、單據;

4.其他本公司認爲必要的單證。

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保險是本公司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本條款與財產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牴觸時,以本條款爲準。本條款未規定之處,按財產保險條款辦理。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3

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

1.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號碼:

鑑於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基本險以及附加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投保標的項目

以何種價值投保

保險金額(元)

費率(‰)

保險費(元)

特約

保險

標的

總保險金額(大寫)(小寫)

附加險

總保險費(大寫)(小寫)

特別聲明: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責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保險人: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蓋章)

行業:地址:

所有制:郵碼:

佔用性質:電話:

財產座落地址:傳真:

共個地址:年月日

經(副)理:會計:複覈: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 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餘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餘額。

第十二條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餘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

第十七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4

1.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號碼:

鑑於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基本險以及附加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

| | 投保標的項目 |以何種價值投保|保險金額(元)|費率(‰)|保險費(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本| | | | | |

| |--------|-------|-------|-----|------|

|險| | | | | | |

| |特約|-----|-------|-------|-----|------|

| | | | | | | |

| |保險|-----|-------|-------|-----|------|

| | | | | | | |

| |標的|-----|-------|-------|-----|------|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大寫) (小寫) |

|---------------------------------------|

| | | | | | |

| |--------|-------|-------|-----|------|

|附| | | | | |

|加|--------|-------|-------|-----|------|

|險|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費(大寫) (小寫) |

|特別聲明: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保險責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止 |

|----------------------------------------|

|特別| |

|約定| |

|----------------------------------------|

|被保險人地址: |

| 電 話: |

| 郵政編碼: 保險人:____保險有限公司(蓋章) |

| 行 業: 地 址: |

| 所有制: 郵 碼: |

| 佔用性質: 電 話: |

|財產座落地址: 傳 真: |

|共 個地址: 年 月 日 |

| |

------------------------------------------

經(副)理: 會計: 複覈: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餘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餘額。

第十二條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餘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

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執,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解決:(1)申請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5

投保人:___ 投保單號:___

----------------------------------------------

| | 投保財產項目 | 以何種價 | 保險金額 | 費率(‰) | 保險費(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 | |

| |--------|------|------|-------|--------|

| |特險| | | | | |

| | |-----|------|------|-------|--------|

| |約財| | | | | |

| | |-----|------|------|-------|--------|

| |保產|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責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 特別 | | |

| 約定 | | 佔用性質: |

|---------------------|----------------------|

|投保人地址: 開戶銀行: | |

|電 話: 銀行帳號: | 本投保單未經本公司簽章不發 |

|聯 系 人: 財產座落地址:___ |生法律效力。 |

|行 業: ______ | |

|所 有 制: 共 個地址 | |

|---------------------| |

| 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 |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章 |

|各項均屬事實,並同意以本 投保人簽章: | |

|投保單作爲訂立保險合同 | |

|的依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保險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投保。

經(副經)理: 經辦人: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6

企業財產保險條款

保險財產範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從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3)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

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

第四條所列火災或事故時,爲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爲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經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爲限。

二、部分損失:

(一)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於或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餘額。

二、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於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爲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爲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

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險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

第十四條至

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覈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____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

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

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

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

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以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

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塗改賬冊、僞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爲,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行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         投保單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7

訂立合同雙方: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爲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築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後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纔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爲期,期滿後,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並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爲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爲了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爲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後,根據合同的規定,覈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後,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        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            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個人) 篇28

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次:_______________

根據被保險人申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後,按照背面所載條款和附加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期內,承保下述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特立本保險單。

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及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

費率:

保險費:

保險期限:個月自至中午12時正

保險財產地址:

備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

於: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條款

一、保險財產範圍

凡載於本保險單及附表上的保險財產,不論其爲被保險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與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者,均屬被保險財產。

二、特約保險財產

金銀,珠鑽,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但對有價證券,票據,現金,文件,帳冊,圖紙,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責任範圍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損失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雷電,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風雨,颶風,颱風,龍捲風,洪水,海嘯,雹災,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地下發火。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四、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4.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和大氣放電造成電氣用具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5.凡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財產之自身損失。

6.由於當局命令而焚燬之財產。

7.事故發生而引起生產停頓或營業中斷等間接損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蘆蓆,篷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暴風雨造成的損毀。

9.其他不屬於第三條所承保的災害或事故引起的損失。

五、賠償處理

1.發生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2.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遭受損失財產的保額爲限。

3.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4.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損失當時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總額低於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其市價總額高於保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爲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5.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貶值率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修復原狀的修配費用。

6.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償付,其損餘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

7.損失賠償後的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並不退保費。

8.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屬同一財產,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2.保險財產如有變動(如財產所在地的變動,建築物的拆修,增添,保額的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註銷。對於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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