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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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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 篇1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號發佈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範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通用3篇)

第一條 爲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併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第四條 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五條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佔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徵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應當將認定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及申請人,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第十條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衆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覈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判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述行爲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僞稱商標爲馳名商標,欺騙公衆的,由行爲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行爲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比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名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

【題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爲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二條改爲“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僞稱商標爲馳名商標,欺騙公衆的,由行爲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改爲“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 篇2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東會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N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________章第________條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爲原內容!

現修正爲:

新內容!與原內容格式一致~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 篇3

甲方(業主): 身份證號:

乙方(施工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進行居室裝潢。爲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

2、居室規格:室衛

3、建築面積:平方米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

5、總價款: 元,大寫(人民幣):

第二條:施工工期

1、總工期: 天

2、工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工費的1%作爲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工費扣完爲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延遲一日,以裝潢工程價款中人工費的1%作爲誤工費支付給乙方元。

5、由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設備,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6、在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誤工或延遲工期論處,雙方應主動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部門協調、處理,儘快解決糾紛,以繼續施工。

7、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內容而延誤工期的,均需簽證,甲方須承擔全部施工費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變。

8、施工中,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員擅自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和延誤工期,甲方自負責任。

第三條:工程價格

以附表《裝修工程價格表》所定的價格爲準。

第四條: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市地方標準DB31/T30-1999《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規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4、質量檢查監督部門:市家居裝飾專業委員會。

5、凡由甲方自行採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6、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於工作銜接。

第五條: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

2、二次裝飾工程,應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

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物等,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均需與乙方辦理手續和承擔費用。

3、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應向所在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施工中如需臨時使用公用部位,應向鄰里打好招呼。

第六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主動出示企業營業執照。

2、指派 (姓名)爲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並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3、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信譽工期,如果因延遲完工,如脫料、窩工或藉故誘使甲方墊資,舉查後均按違約處。

4、在裝潢施工範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驗收入合格之日算起,爲12個月。

第七條:材料供應

1、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於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施工期順延,並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10%作爲管理費支付給乙方。由乙方負責保管,由於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工程驗收

1、工程質量驗收,除隱蔽工程需分段驗收外,待工程全部結束後,乙方組織甲方進行竣工驗收。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和移交手續。

2、乙方通知甲方進行工序驗收及竣工驗收後,甲方應在三天內前來驗收,逾期視爲甲方自動放棄權利並視爲驗收合格,如有問題,甲方自負責任。甲方自行搬進入住,視爲驗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時限內前來驗收,應及時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應承認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和相關費用。

第九條:付款方式

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全款30%作爲訂金;當工期進度過半(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費的50%;剩餘20%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後結算。

2、工程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需要變動,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並由乙方負責開具施工變更報告,通知施工工地負責人。增減項目的價款,當場結清。

第十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5%作爲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憑本合同和乙方開具的統一發票向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家庭裝潢專業委員會投訴,請求解決。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10%交付違約金,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後,可視爲本合同解除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2、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所地址: 企業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年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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