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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夥協議書(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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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1

甲方:

投資合夥協議書(通用9篇)

身份證:

住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丙方:

身份證:

住址:

丁方:

身份證:

住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投資人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一、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以乙方名義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登記等證,並註冊爲企業法人。

二、投資期限:共同投資人合夥爲長期經營。

三、共同投資人共同自願合夥投資經營 地址: 。前期預投資 萬元整,人民幣 。

甲方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

乙方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

丙方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

丁X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

四、如前期投資不足,需擴大投資仍按原比例進行投資(具體數目以賬面爲準)。企業內所有財產爲共同投資人共有。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一、合夥期間,共同投資人各方在外的一切債權債務與合夥企業無關聯。

三. 合夥共同投資人本着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宗旨精誠合作。

三、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四、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五、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六、盈餘結算,企業內盈餘每 (盤貨)結算一次,除去一切開支後按約定比例分配。

第三條 事務執行

一、共同投資人委託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爲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二、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負責人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負責人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四、負責人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共同投資人可以對負責人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六、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企業的股份;

(2)、更換事務執行人。

七、經營職責:共同經營中,由合夥共同投資人協商指定財務負責人進貨支出和費用支出,(費用有:人員工資,各種招待費,房租,消耗用品等)即現金管理(建立專用賬戶)。任何支出由合夥共同投資人確認後簽字入賬。

八、經營中,對未經共同投資人管理人員同意賒銷出去的貨物,由經手人(壹個月內)負責全額收回,造成損失的,由經手人全額承擔賠償。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一、合夥企業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二、共同投資人在.合夥企業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三、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四、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五、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責任事項

在合夥企業的經營中,共同投資人出資購買的車輛(如____________________車,現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下),在運輸過程中,如出現不可預見性的事件,風險責任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爲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共同投資人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由簽約方討論)

第七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共同投資人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 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有效。

二、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四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共同投資人(簽字甲方):____ _____

共同投資人(乙方簽字):_____ ____

共同投資人(丙方簽字):_____ ____

共同投資人(丁X簽字):_____ ____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投資人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一、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以乙方名義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登記等證,並註冊爲企業法人。

二、投資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人合夥爲長期經營。

三、共同投資人共同自願合夥投資經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前期預投資 ________萬元整,人民幣 。

甲方投資 ________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資 ________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______________%;

丙方投資 ________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______________%;

丁方投資 ________萬元整(現金投入),佔投資總額的 ______________%。

四、如前期投資不足,需擴大投資仍按原比例進行投資(具體數目以賬面爲準)。企業內所有財產爲共同投資人共有。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一、合夥期間,共同投資人各方在外的一切債權債務與合夥企業無關聯。

三. 合夥共同投資人本着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宗旨精誠合作。

三、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四、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五、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六、盈餘結算,企業內盈餘每 (盤貨)結算一次,除去一切開支後按約定比例分配。

第三條 事務執行

一、共同投資人委託________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爲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二、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負責人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負責人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四、負責人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共同投資人可以對負責人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六、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企業的股份;

(2)、更換事務執行人。

七、經營職責:共同經營中,由合夥共同投資人協商指定財務負責人進貨支出和費用支出,(費用有:人員工資,各種招待費,房租,消耗用品等)即現金管理(建立專用賬戶)。任何支出由合夥共同投資人確認後簽字入賬。

八、經營中,對未經共同投資人管理人員同意賒銷出去的貨物,由經手人(壹個月內)負責全額收回,造成損失的,由經手人全額承擔賠償。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一、合夥企業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二、共同投資人在.合夥企業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三、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四、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五、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責任事項

在合夥企業的經營中,共同投資人出資購買的車輛(如________車,現掛____________名下),在運輸過程中,如出現不可預見性的事件,風險責任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爲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共同投資人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由簽約方討論)

第七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共同投資人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 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有效。

二、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四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共同投資人(簽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丁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自願公平,誠信共贏的原則合作經營。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棉花廢料的進口及銷售

第三條 合夥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 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交齊。

(二)乙方 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交齊。

(三)丙方 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交齊。

(四)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整。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金額爲依據,三方按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金額爲依據,按平均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餘兩

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①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②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③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四人轉讓,第四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雙方均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張成磊或委託第四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日常支出;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第四方見證方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一、爲了明確合夥人的經濟關係及職責,共同完成投資合夥任務,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經合夥人反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二、四名合夥人共同投資,承包住宅樓。

工程項目名稱:住宅樓房。

工程施工地點:______。

三、合夥宗旨

經四方共同協議,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四方出資承包住宅樓房建設工程,本協議明確投資利潤分配依據。

四、合夥人及投資金額:______

本工程預計投資________萬元。合夥人均按計劃比例出資。按股份出資比例分配:合夥人分配比例爲%;合夥人分配比例爲%;合夥人分配比例爲%;合夥人分配比例爲%。本合同簽字之日,各投資人以銀行轉帳方式向出納交付投資款,出納向各投資人出具收據。投資款用於支付該住宅樓房建設工程及其他與本工程相關的支出。若合夥人之一者未在約定的時間投入資金,減少其相應出資比例,該合夥人的最終出資比例佔有額以實際投資計算。

五、盈利分配及債務承擔

投資利潤與虧損分配比例: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機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後,首先用於歸還合夥人的投資本金在分配利潤。

六、合夥管理:

1、合夥事務施工現場執行總負責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的班組確定、材料採購定價等現場一切事務由四方合夥人委派全權管理。

2、合夥事務當中由負責與供地方的關係工作

3、合夥事務當中由負責代表四位出資人與供地方住宅樓建設工程簽訂合作建設協議。該協議當中的利潤及風險由四位出資人共同分擔。

七、財務管理

由負責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方負責帳務處理,支出發票及費用由簽字方可報銷。

八、財務制度

設立該項目工程專用,合夥人一致同意後憑印鑑支取現金。

九、退夥協議

合夥期間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務必由四方同意方可退出。

十、權利和義務

合夥人共同協商共同管理,並參與日常事務的處理。。

十一、合夥期限

合夥期滿四方按盈虧分配比例共同商議盈利分配。各種材料的處理按盈利分配比例處理。合夥期限至該工程項目結束並分配完合夥財產爲止。

十二、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四方必須信守本協議,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各項損失外,還應當向守約方承擔工程項目總金額的%的違約金。若雙方發生分歧按協議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上訴法院解決。

十三、本合同與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互相聯繫,不可分割,共同構成本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共四頁,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組成合同的文件

四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 籍貫:

乙方: 身份證號: 籍貫:

丙方: 身份證號: 籍貫:

丁X: 身份證號: 籍貫: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混凝土有限公司》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以四方已註冊成立的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爲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 萬元( 元) 佔出資總額的43%;乙方出資 萬元( 元)佔出資總額的43%,丙方出資 萬元( 元)佔出資總額的7%,丁X出資 萬元( 元)佔出資總額的7%;。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爲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爲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爲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丁X(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___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普通合夥人,與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的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合稱“合夥人”或“各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上海】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從事投資業務。各方經協商一致,共同訂立本協議。

合夥企業

設立

合夥人同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協議的條款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或“本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成立。

名稱

合夥企業的名稱爲【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主要經營場所

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爲【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國家開發銀行大廈26樓F座】。

經營範圍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爲:【投資管理、投資諮詢】。

經營期限

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爲合夥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四】年。

投資期爲自合夥企業成立日起【四】年,A類投資人(優先)自投資期滿2年後退出,B類投資人(劣後)投資期爲3年,投資期後的剩餘合夥企業存續期限爲項目回收期,不得再投資。

資金用途

合夥企業所募集的所有資金,即各方認繳所有出資全部擬用於【嘉凱城上海海悅高端養老社區裝修工程項目及二期項目開發運營】。如果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無法進行之】情形,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將認繳的所有或部分出資用於【上海中凱豪生酒店住宅改建項目】或其他備選項目。

合夥人及其出資

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在【上海】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住所爲【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國家開發銀行大廈26樓F座】。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之名稱/姓名、住所如本協議有限合夥人名冊所列。本協議簽署後通過認繳出資或受讓合夥企業權益而入夥的有限合夥人,經與普通合夥人協商確定,並依據本協議約定簽署協議附件所列確認函後,被列入本協議有限合夥人名冊,成爲本協議的當事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亦不能轉變爲有限合夥人。

認繳出資

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以最終實際出資額爲準。有限合夥人此次認購類別爲【 】類,投資金額爲【 】元人民幣。

普通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爲實際出資額的1%。

每一位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不應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且每一位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以人民幣【 10 】萬元的整數倍遞增。但普通合夥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此最低認繳出資額的要求。有限合夥人應簽署如本協議附件所列格式和內容的認繳承諾書,確認其認繳出資額(但通過受讓合夥企業權益而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屆時應按照本協議附件所列格式和內容簽署受讓確認函)。

普通合夥人根據屆時實際募集的總認繳出資額情況,可確認首輪募集完成。普通合夥人就該等情況向有限合夥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爲合夥企業的首輪募集完成日。

繳付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根據普通合夥人的通知(“繳付出資通知”),於募集完成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匯款】方式【現金】繳付其認繳的所有出資。

普通合夥人要求有限合夥人繳付出資時,應當向有限合夥人提前發出繳付出資通知,列明該有限合夥人當期應繳付出資的金額及銀行賬戶指示信息。繳付出資通知發出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爲出資的應繳付出資日(“出資日”)。有限合夥人應於出資日或出資日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全額繳付出資。

普通合夥人認繳的出資按與有限合夥人相同的進度以【現金】繳付。

逾期繳付出資

合夥人未能按普通合夥人的繳付出資通知按時足額繳付出資(該合夥人以下簡稱“逾期合夥人”),應按照如下約定向合夥企業支付逾期出資滯納金(“逾期出資滯納金”):

如果逾期合夥人在出資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足額繳付出資,並支付逾期出資滯納金,將被視同爲守約合夥人。該情形下的逾期出資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逾期出資滯納金=逾期繳付的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逾期天數(包括出資日,但不包括合夥企業收到款項當日);

如果逾期合夥人未能按上述2.4(1)(a)的約定在出資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足額繳付出資和逾期出資滯納金,普通合夥人可給予該逾期合夥人自出資日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寬限期”)。若逾期合夥人在寬限期內足額繳付逾期出資,並支付逾期出資滯納金,將被視同爲守約合夥人。該情形下的逾期出資滯納金計算方法如下:

逾期出資滯納金=逾期繳付的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逾期天數(包括出資日,但不包括合夥企業收到款項當日)。

逾期合夥人在寬限期內仍無法足額支付逾期出資和應付逾期出資滯納金,或者未獲得寬限期的,該逾期合夥人可被認定爲“違約合夥人”。該違約合夥人應按照本協議第12條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普通合夥人有權:

將該違約合夥人尚未繳付的認繳出資額在守約合夥人之間按其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或

由合夥企業接納新的有限合夥人繼續履行該違約合夥人的出資承諾;

相應縮減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或

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有利於合夥企業利益的其他處理方法。

合夥企業的投資

投資管理

除用於支付合夥費用、清償債務及爲合夥企業運營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費用外,合夥人繳付的出資應用於依據本協議約定而進行的投資。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合夥企業因投資而獲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於項目投資。

合夥人依據本協議第4.2款約定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應依照本協議約定對合夥企業投資業務的管理及決策行使職權。

投資限制

合夥企業不得在二級市場上以獲取短期差價爲目的買賣上市股票(但出售投資組合公司股票的不在此限)。

臨時投資

爲實現合夥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夥人可以存放銀行和債券類投資的方式,管理合夥企業的賬面現金(包括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等現金)(“臨時投資”,因臨時投資獲得的收入簡稱爲“臨時投資收入”)。

利益衝突和關聯交易

利益衝突

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爲執行事務合夥人在中國境內設立與本合夥企業相類似的新的人民幣集合投資工具。

關聯交易

合夥企業應儘量避免從普通合夥人及其關聯人或其他關聯合夥企業收購投資標的或向其他關聯合夥企業出售投資標的,避免投資於普通合夥人及其關聯人已經投資的項目。如普通合夥人決定從事上述關聯交易,該等關聯交易應符合公平、合理及有利於合夥企業的原則,不得損害合夥企業的利益。

合夥事務的管理與執行

執行事務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

普通合夥人作爲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擁有全權負責合夥企業及投資業務以及其他合夥事務之管理、運營、控制、決策的全部職權,該等職權由普通合夥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全面負責合夥企業的各項投資業務及其他業務的管理及決策;

代表合夥企業對外簽署、交付和履行協議、合同及其他文件;

代表合夥企業取得、擁有、管理、維持和處分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性資產、非投資性資產、知識產權等;

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維持合夥企業合法存續、以有限合夥身份開展經營活動;

變更合夥企業的名稱、主要經營場所;

開立、維持和撤銷合夥企業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聘請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

聘請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爲合夥企業提供服務;

向現有有限合夥人或新的有限合夥人繼續募集資金;

按照本協議約定決定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權益;

根據合夥人的變動情況修改本協議附件;

根據國家稅務管理規定處理合夥企業的涉稅事項;

爲合夥企業的利益提起訴訟/仲裁或應訴,與爭議對方進行協商或和解等,以解決合夥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採取所有可能的行動以保障合夥企業的財產安全,減少因合夥企業的業務活動而對合夥企業、合夥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依第2.4(2)款認定逾期合夥人爲違約合夥人;

從逾期合夥人應分配的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應繳付的逾期出資滯納金,或依第12條從違約合夥人應分配的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應賠償的損失。

採取其他所需行爲以實現、維護或爭取合夥企業合法權益。

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以書面通知合夥企業的方式委派其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確保其委派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能夠獨立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約定。

執行合夥事務之行爲對合夥企業的約束力

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爲執行合夥事務所作的全部行爲,包括與任何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簽署文件等均對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有限合夥人之授權

全體有限合夥人在此作出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普通合夥人代表全體和/或任一有限合夥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協議。當修改內容爲本協議約定的合夥人會議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時,普通合夥人憑有限合夥人依據本協議作出的合夥人會議決議或出具的書面同意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當修改內容涉及上述第4.1(1)項下的(e)、(g)、(i)、(j)和/或(k)事項時,普通合夥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並通知有限合夥人;其他內容普通合夥人憑合計持有合夥企業【50%】以上實繳出資額的有限合夥人出具的書面同意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

合夥企業設立、變更所涉全部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文件。

當普通合夥人擔任合夥企業的清算人時,爲執行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投資決策委員會

爲提高投資決策的專業化程度,控制投資風險,普通合夥人應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投資業務的最終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投資專業人士組成,向普通合夥人負責。

在合夥企業投資過程中,【管理團隊】在投資項目的開發、盡職調查、投資條款談判、投資項目管理等環節,應及時向投資決策委員會通報。

合夥人會議

年度會議

合夥企業每年召開一次合夥人年度會議(“年度會議”),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主持。

年度會議的內容爲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年度報告。年度會議不討論合夥企業潛在投資項目。

臨時會議

經普通合夥人提議或經合計持有【75%】以上實繳出資額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合夥企業應召開合夥人臨時會議(“臨時會議”,與“年度會議”統稱“合夥人會議”)。

臨時會議可以討論和決議的事項包括:【普通合夥人除名及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本協議約定需要由合夥人會議討論和決議的相關事項。】

對於普通合夥人除名及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事項,臨時會議由有限合夥人召集並主持,按第8.2(2)項約定作出決議。對於依據本協議約定需由合夥人會議同意的其他事項,臨時會議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主持,須經普通合夥人及持有合夥企業【75%】以上實繳出資額的有限合夥人通過方可做出決議。

會議通知

合夥人會議的召集人應提前十五日向全體合夥人發出會議通知。會議通知應爲書面形式,且應至少包含如下內容:

會議的時間、地點;

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

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臨時會議可以由合夥人以現場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中一種或幾種全體參會合夥人均可有效獲取信息的方式參加並表決,對於屬普通合夥人召集臨時會議討論的事項,普通合夥人亦可決定不召集會議,而以書面形式徵求有限合夥人意見,有限合夥人應在收到該等書面文件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未以任何方式參加會議或未在約定期限內回覆意見的合夥人將被視爲對會議討論事項投棄權票並同意從表決權總數中減去相應份額。

合夥費用

合夥企業的合夥費用包括:【合夥企業自身開銷、管理費及投資項目費用(定義見下文)】,具體如下:

合夥企業自身開銷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與其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和支出(“合夥企業自身開銷”),包括但不限於:

爲組建、設立合夥企業而發生的相關費用(“開辦費”)。普通合夥人或者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由合夥企業在首次取得項目投資退出資金後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合夥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包括製作、印刷和發送成本;

合夥企業的法律、會計和稅務顧問費用;

合夥企業募集所支出的合理的財務顧問費或類似費用;

合夥企業的審計費用;

合夥人會議費用;

政府部門對合夥企業及其資產、收益、交易或運作收取的稅、費及其他費用;

訴訟費和仲裁費;

其他沒有在管理費中列支的屬於合夥企業日常運營的費用。

管理費

合夥企業不需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合夥企業將直接承擔本協議5.1條款所列自身開銷,投資項目費用,及收購、出售和項目投資其它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成本等。

投資項目費用

合夥企業爲投資項目而發生的法律、會計、審計、託管、投資中介及其他通常無法由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提供的專業服務的相關費用,以及爲調查、評估及監控投資項目而發生的差旅費、招待費等項目直接費用(“投資項目費用”),應由合夥企業承擔。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

收益分配

合夥企業收到的項目投資收入、臨時投資收入、逾期出資滯納金及其他應歸屬於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合夥費用及其他費用後(統稱“可分配收入”)應按照如下約定分配:

(1)分配原則

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

(a)若有限合夥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足認繳的出資額規定比例,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b)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其享有的收益分配依照本協議第2.4(2)條款、12.1條款之約定扣除相關費用及賠償金後進行分配。

(2)收益分配形式

(a)合夥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進行;

(b)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3)分配時間

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所適用法律及政府機構允許分配的範圍內,合夥企業管理人應在合夥企業收到相應款項後按第本協議6.1條款向各合夥人進行分配,分配時間不應遲於收到相應現金後【二十(20)】個工作日屆滿之日。

(4)分配條件

(a)有充足的現金供分配;

(b)分配不會導致合夥企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c)分配不會使合夥企業剩餘的資金或利潤不足以履行或支付將來預期的義務、責任或費用。

虧損分擔

受限於第2.1款約定,合夥企業的各項虧損首先由普通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承擔,然後在各有限合夥人之間應按其認繳出資額比例分擔。

所得稅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並非所得稅納稅主體,合夥企業支付給各合夥人的款項,由各合夥人自行申報繳付所得稅或根據法律法規由合夥企業代扣代繳。

合夥企業的財務管理

資本賬戶

合夥企業內部爲每個合夥人分別開立一個資本賬戶。每一個合夥人的資本賬戶餘額應於【每一季度的最後一日】根據當期的變化情況應進行調整:

下列項目應記爲資本賬戶的增項:

合夥企業的收益中該合夥人應得的份額;及

該合夥人繳付的實繳出資額。

下列項目應記爲資本賬戶的減項:

已支付給該合夥人的現金或非現金的價值;

該合夥人所分擔的虧損。

合夥人的資本賬戶應根據本協議的特別約定進行進一步的調整。

記賬

普通合夥人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爲合夥企業制定會計制度和程序。普通合夥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保留會計賬簿,作爲向有限合夥人提交財務報表的依據。這些會計賬簿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反映合夥企業經營活動。

會計年度

合夥企業的會計年度與日曆年度相同;首個會計年度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到當年的12月31日止。

審計

合夥企業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由獨立審計機構對合夥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首輪募集完成後,審計機構由普通合夥人從具有較高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中選定。當合計持有合夥企業【50%】以上實繳出資額的合夥人提議更換審計機構時,普通合夥人應召集合夥人會議,討論審計機構的更換事宜。

財務報告

首輪募集完成日後第一個完整半年度結束時起,普通合夥人應每半年度向有限合夥人提交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首輪募集完成日後第一個完整年度結束時起,普通合夥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夥人提交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出於保護高度機密以及敏感信息之目的,普通合夥人有權對上述報告進行必要的編輯。

查閱會計賬簿

有限合夥人在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查閱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

權益轉讓及退夥

權益轉讓及出質禁止

有限合夥人權益轉讓

如果有限合夥人(“轉讓方”)欲將其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轉讓或出售(統稱“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擬受讓方”),轉讓方應完全遵守本款及本協議其他相關條款之約定,否則可能導致普通合夥人認定該轉讓方爲違約合夥人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轉讓方申請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夥企業權益的,當下列條件全部滿足時方爲一項“有效申請”:

權益轉讓不會導致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由於轉讓導致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額外的限制;

權益轉讓不會導致任何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擬受讓方已向普通合夥人提交關於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 將遵守本協議及轉讓方與普通合夥人簽訂的關於認繳本合夥企業出資的入夥協議的約定、承繼轉讓方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夥人認爲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轉讓方或擬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該次轉讓引起的合夥企業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轉讓方就其擬轉讓合夥企業權益事宜,應與普通合夥人協商一致,並獲得普通合夥人確認;但如果擬受讓方爲轉讓方的關聯人且轉讓方爲擬受讓方之後續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人應予同意。

若普通合夥人認爲擬議中的轉讓符合合夥企業的最大利益,則可決定放棄上述8.1(1)(a)所列第Ⅱ-Ⅳ項規定的一項或數項條件,認可一項有關合夥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爲“有效申請”。

在符合上述8.1(1)所列第(a)至(c)項約定的,轉讓方應首先向其他有限合夥人(“非轉讓方”)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轉讓通知”),列明:

擬轉讓的合夥企業權益(“要約權益”);

擬轉讓價格;

其他條款和條件;及

擬受讓方的身份。

非轉讓方享有購買全部或部分要約權益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如果在轉讓方發出轉讓通知的十五天內,非轉讓方書面通知轉讓方其選擇購買全部或部分要約權益(“購買通知”),則轉讓方及非轉讓方應按以下方式完成對要約權益的購買和出售:

在收到非轉讓方的購買通知後的十天內,轉讓方應將約定的要約權益買賣的交割日(“交割日”)通知非轉讓方,但交割日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轉讓通知發出後的【七十五天】。但是,上述【七十五天】的期限不包括獲得所需獲得政府審批登記的時間(如適用)。該項買賣的交割應在合夥企業的主要營業場所進行。

在交割日,非轉讓方應按轉讓通知中列明的價格購買其在書面通知中向轉讓方提出選擇購買的那部分要約權益。

如果:

對該部分要約權益的買賣未能按上面第8.1(1)(e)項約定的時間完成,且交易未能完成完全是由於非轉讓方的作爲或不作爲導致的;和/或

任何非轉讓方未接受轉讓方的要約,或者如果非轉讓方選擇購買部分要約權益

則轉讓方可以以不優於轉讓通知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向擬受讓方轉讓要約權益。

依據上述8.1(1)所列第(a)至(f)項約定受讓合夥企業權益的當事方(“受讓方”),簽署本協議附件所列格式和內容的確認函(“受讓確認函”),並經普通合夥人認定後成爲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應在本協議附件一有限合夥人名冊上登記、依法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普通合夥人的權益轉讓

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約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夥人不應以其他任 何方式轉讓其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

若出現以下情形,爲使合夥企業繼續存續確需轉讓普通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夥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經其他合夥人依據本協議第8.2(2)項約定作出決議,普通合夥人方可轉讓其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否則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普通合夥人依據本協議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的當然退夥,並且有限合夥人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和/或

有限合夥人依據本協議約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並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

若經合計持有合夥企業【三分之二】以上實繳出資額的合夥人同意,普通合夥人可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出質禁止

未經普通合夥人事先書面同意,任何合夥人均不得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出質。

退夥

有限合夥人退夥

有限合夥人可依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從而退出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得要求退夥或提前收回其實繳出資。

有限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

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被視爲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除名退夥:若出現第2.4(2)款約定的逾期合夥人被認定爲違約合夥人的情形,普通合夥人有權在違約發生後【1】年內將該違約合夥人除名。

有限合夥人依上述約定退夥時,合夥企業不應因此解散。

普通合夥人退夥

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應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不得要求退夥,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也不得采取任何行動解散或終止。

當然退夥: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持有的全部合夥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適用於普通合夥人的規定被視爲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除名退夥

若因普通合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致使合夥企業受到重大經濟損失或承擔合夥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經合計持有本合夥企業【80%】以上實繳出資額的有限合夥人同意,合夥企業可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如普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下列不正當行爲:

因其行爲致使其自身或合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致使合夥企業受到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以致無法繼續營業;

其他違反本協議、《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合夥企業的損失超過合夥人總實繳出資額【50%】的行爲。

經持有本合夥企業【85%】以上實繳出資額的有限合夥人就將普通合夥人除名達成一致同意的書面決定,可將普通合夥人除名。在此情況下,如合夥企業未能同時安排他人擔任新的普通合夥人,則合夥企業即應終止,進入清算程序。

更換普通合夥人應履行如下程序:

合夥人在決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之同時作出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之決定;

新的普通合夥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並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應由普通合夥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自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普通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停止執行合夥企業合夥事務並向合夥人同意接納的新的普通合夥人交接合夥企業合夥事務。

被除名的普通合夥人仍有權獲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合夥企業合夥事務而應獲得的報酬及應分配的收益;如合夥企業在除名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時接納了新的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亦有權選擇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評估價值爲依據向新的普通合夥人轉讓其獲得上述報酬和分配的權益。

普通合夥人以上述約定退夥時,除非合夥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 夥人,否則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依據本協議第4.1(5)項約定確認普通合夥人更換的關鍵人士;

依據本協議第4.3款約定參加合夥人會議;

依據本協議第6.1款約定獲取收益分配;

依據本協議第7.4款約定提議和討論審計機構更換事宜;

依據本協議第7.5款約定獲取合夥企業財務報告;

依據本協議第8.1款約定對有限合夥人擬轉讓的合夥企業權益享有優先購買權;

依據本協議第11.2款約定分配合夥企業清算的剩餘財產;

依據本協議約定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有限合夥人的義務

按照本協議第2.3款約定向合夥企業繳付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或代表合夥企業簽署文件,或從事其他對合夥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爲;

有限合夥人行使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夥人權利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約定;

依據本協議約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

普通合夥人對於其認繳的出資,享有與有限合夥人相同的財產權利以及按照本協議約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依據本協議第3條及第4條約定享有對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包括合夥企業投資業務)的管理權、決策權及執行權;

依據本協議第4.3款約定召集並主持合夥人會議;

依據本協議第11.2款約定分配合夥企業清算的剩餘財產;

依據本協議約定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普通合夥人在基金募集期間,有權拒絕擬出資投資人的出資及入夥,並退還其本金。

普通合夥人的義務

依據本協議第2.3款約定向合夥企業繳付出資;

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爲合夥企業謀求最大利益;

作爲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全權負責合夥企業的運營、管理、控制、決策及其他所有合夥事務;

依據本協議第4.2款款邀請專業投資人士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

依據本協議第7.5款約定向有限合夥人提交財務報告;

依據本協議約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普通合夥人及其關聯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本金;所有出資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合夥企業的可用資產。

陳述與保證

合夥人向合夥企業陳述與保證

該合夥人或者是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實體,或者是有完全民事行 爲能力的自然人;

該合夥人已獲得充分授權簽署本協議,代表該合夥人在本協議上籤 字的人爲其合法有效代表;

該合夥人簽訂本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其內部章程和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任何規定或協議項下的義務;

該合夥人是爲自己的利益持有合夥企業權益,沒有且不會就該合夥企業權益設立委託、信託或代持等法律關係;

該合夥人已仔細閱讀本協議條款,不存在重大誤解情況;

繳付的出資來源合法;

該合夥人向合夥企業和執行事務合夥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的資料或信息真實、準確,如有變化,會及時通知普通合夥人;

該合夥人不會導致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會導致合夥企業受到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包括投資組合公司公開發行上市的限制)。該項陳述保證在本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一直有效。

普通合夥人的特別陳述與保證

普通合夥人爲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普通合夥人具備從事資產管理的相關經驗;

有限合夥人的特別陳述與保證

該合夥人仔細閱讀了普通合夥人提交的有關合夥企業及投資情況的募集資料,包括有關風險的內容,理解投資本合夥企業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並有相應的承擔風險的能力;

10.4 第三方爲有限合夥人提供的擔保

【嘉凱城000918】爲合夥企業所有投資人的本次投資各項本金及收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並進行公告。如果進行擔保需要履行相關批准或備案程序,普通合夥人應當促使並協助【嘉凱城000918】完成相關批准或備案程序,以保證【嘉凱城000918】的擔保行爲合法有效。擔保合同詳見協議附件。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合夥企業應被解散並清算:

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且未依據本協議獲得延長,或者依據本協議約定經延長後的經營期限屆滿;

普通合夥人提議並經合計持有本合夥企業100%實繳出資額的守約合夥人表決同意解散;

普通合夥人依據本協議被除名或退夥且合夥企業未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一方或數方嚴重違約,致使普通合夥人判斷合夥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合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出現《合夥企業法》規定或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清算

清算人由【普通合夥人】擔任,除非合計持有本合夥企業【三分之二】以上實繳出資額的合夥人決定由普通合夥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在確定清算人以後,所有合夥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並非普通合夥人,則普通合夥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

清算期不超過一年,清算期結束時未能變現的非現金資產按照本協議第6條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清算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到期或終止清算時,清算剩餘財產根據本協議第6條約定的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合夥企業剩餘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違約責任及免責

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署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或違反其做出的陳述與保證或承諾,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合夥人如有下列情形,則按下述約定處理:

合夥人違反第2.3款約定不足額或逾期繳付出資並根據第2.4(2)項被認定爲違約合夥人的,應依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合夥人應就因其違約行爲給合夥企業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合夥企業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

合夥企業向違約合夥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所發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

違約合夥人對合夥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夥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並不應被計入表決基數(但《合夥企業法》規定必須由所有合夥人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除外)。

自違約合夥人發生違約行爲之日起,如合夥企業有可分配收入,合夥企業僅支付應分配給違約合夥人的可分配收入的【50%】,保留其餘【50%】的可分配收入。上述保留的可分配收入可用於支付違約合夥人違約日後應支付的合夥費用及其他因其違約行爲導致的賠償等費用,其中合夥費用仍須按違約合夥人違約前認繳出資額計算及承擔。

普通合夥人除採取上述措施之外,亦可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申請仲裁向違約合夥人追索:

①應繳而未繳的出資額;

②自出資日起就應繳而未繳的出資額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逾期出資違約金;以及

③合夥企業因仲裁程序及其他司法程序所承擔的所有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與違約合夥人就違約追責之事宜達成本協議所約定追責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10條規定,作出虛假或不準確的陳述和保證,導致合夥企業受到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遭受損失或索賠、支付費用或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有權認定該合夥人爲違約合夥人,並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該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使合夥企業免受損害,及要求該合夥人將其合夥企業權益轉讓給其自選的合格投資人或按照普通合夥人確定的合理價格將其合夥企業權益轉讓給普通合夥人指定的合格投資人。爲本條之目的,合格投資人是指符合本條項下陳述與保證事項、受讓權益不會導致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投資人。

免責保證

普通合夥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爲或不作爲所導致的合夥企業或任何有限合夥人的損失負責,但普通合夥人或其管理人員因存在法律規定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爲而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除外。

各合夥人同意,普通合夥人、管理團隊、及普通合夥人的股東、合夥人、董事、僱員、關聯人、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爲履行其對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人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職責、處理合夥企業委託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由合夥企業承擔。如普通合夥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職責或辦理受託事項遭致任何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損失、承擔費用、罰款,合夥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於各該人士存在法律規定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所引起。

其他條款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適用中國法律在上海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補償勝訴方的律師費等支出。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瞭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祕密承擔最高級別的保密責任。有限合夥人並應對其通過報告、合夥人會議及其他方式所瞭解到的合夥企業及其普通合夥人、項目投資的商業、法律、財務等信息承擔最高級別的保密責任,未經普通合夥人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衆泄露也不得從中牟利。該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終止或者合夥企業的解散而失效。

通知

本協議項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傳達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交付或發送至下列地址,即爲完成發送或送達:

給合夥企業的通知發送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給普通合夥人的通知發送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給各有限合夥人的通知發送至登記地址的地址。

任何人可隨時經向合夥企業發出通知而變更地址。

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則:

在派專人交付的情況下,通知於送至第13.3(1)項所述的地址之時視爲送達;

在通過郵資預付的掛號郵件、航空郵件或快遞發出的情況下,通知於郵寄後十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在以傳真發送的情況下,通知於發件人傳真機記錄傳輸確認時視爲送達;及

以電子郵件發送的情況下,電子郵件進入收件人指定電子郵箱所在的服務器時視爲送達。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直接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一方缺少資金非爲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爲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其後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響的有限合夥人應立即與普通合夥人協商,如受影響的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應立即與其他合夥人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並不受影響。

簽署文本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各方各執壹份,合夥企業保存壹份,提交企業登記機關壹份,備案管理部門壹份。

協議生效和終止

本協議經各方簽署之日成立,自本協議第10.4條所涉擔保合同簽訂之日生效,本協議簽署後,對於通過後續募集或權益轉讓等方式加入本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自其書面確認受本協議約束時對該有限合夥人發生法律約束效力。

本協議對於任何一方的效力及於其繼承人、繼任者、受讓人、代理人;當有限合夥人存在委託、信託、代持情形時,並及於其委託人或受託人、名義持有人等。

本協議修訂時,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修訂方式簽署後生效。

釋義

定義

如果在本協議中沒有另外定義或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本條所指含義:

本協議,指《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合夥協議》及其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版本。

半年度,指日曆半年度。

出資日,具有本協議第2.3(2)項約定的含義。

合夥費用,指本協議第5條約定的合夥企業的開辦、設立、運營、管理、投資、終止、解散、清算及其他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和支出。

《合夥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夥人,除非另有說明,指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關聯合夥企業,指普通合夥人或其關聯人管理的其他投資實體。

關聯人,指對於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該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該等人士的人以及與該等人士共同受控制於同一人的人。此處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業行爲或個人活動的權力,這種權力的形成可以是基於股權、投票權以及其他通常認爲有支配力或重大影響力的關係。

管理公司:指普通合夥人,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費,指本協議第5.2款約定的作爲普通合夥人管理合夥企業及執行合夥事務的報酬。

管理團隊,指普通合夥人所聘用的負責管理本合夥企業的管理團隊。

季度,指日曆季度。

合夥企業,指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的【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成立日,指合夥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

合夥企業權益,指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的權益:對有限合夥人而言,是指其基於實繳出資額而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包括收回投資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對於普通合夥人而言,除基於實繳出資額所享有的上述權益外,還包括其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及管理權以及基於本協議第6.1款約定作爲績效獎勵而由其提取相應收益分成的權利。

合夥企業自身開銷,指本協議第5.1款約定的與合夥企業開辦、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和支出。

可分配收入,具有本協議第6.1款所約定的含義。

質押股權回購款:

年,指日曆年。

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夥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日,指日曆日。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向合夥企業認繳的、並由普通合夥人決定接受的承諾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根據繳付通知依本協議約定向合夥企業實際繳付的現金出資額。

首輪募集完成日,指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發出首輪募集完成通知之日。

守約合夥人,指沒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合夥人。

投資成本,指合夥企業進行項目投資時投入到項目公司的全部投資額。

投資項目費用,指本協議第5.3款約定的合夥企業爲項目投資而發生的中介服務費、差旅費及招待費等項目直接費用。

投資決策委員會,指如本協議4.2款所述由普通合夥人內設的合夥企業投資業務的最終決策機構。

投資組合公司,指合夥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並持有其股權或相關權益的公司。

違約合夥人,指違反本協議約定並被認定爲“違約合夥人”的合夥人(但不包括未被認定爲違約合夥人的逾期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指通過認繳出資或受讓合夥企業權益併爲合夥企業所接納的以認繳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指普通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委派的執行合夥事務的代表。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爲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總認繳出資額,指所有合夥人向本合夥企業認繳的、並由普通合夥人接受的認繳出資額之和。

解釋

本協議的附件應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應具有如同已在本協議正文中明文載列的同等效力。凡提及本協議,均指經過補充、修改或變更後之本協議,並且包括鑑於條款及各附件。

本協議各條款及附件的標題僅爲方便參考所設,不得影響或限制本協議條款的含義或解釋。

“書面”一詞的表述應包括以可辨認的和非暫時形式產生或複製文字的任何方法,其中也包括電子郵件形式。

(本頁以下無正文)【本頁無正文,爲《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合夥協議》普通合夥人簽署頁】

普通合夥人:【 】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頁無正文,爲《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合夥協議》有限合夥人簽署頁】

有限合夥人:

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7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一、爲了明確合夥人的經濟關係及職責,共同完成投資合夥任務,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經合夥人反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二、四名合夥人共同投資,承包

住宅樓。

工程項目名稱:住宅樓房。

工程施工地點:______。

三、合夥宗旨

經四方共同協議,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四方出資承包住宅樓房建設工程,本協議明確投資利潤分配依據。

四、合夥人及投資金額:______

本工程預計投資________萬元。合夥人均按計劃比例出資。按股份出資比例分配:合夥人分配比例爲%;合夥人分配比例爲%;合夥人分配比例爲%;合夥人分配比例爲%。本合同簽字之日,各投資人以銀行轉帳方式向出納交付投資款,出納向各投資人出具收據。投資款用於支付該住宅樓房建設工程及其他與本工程相關的支出。若合夥人之一者未在約定的時間投入資金,減少其相應出資比例,該合夥人的最終出資比例佔有額以實際投資計算。

五、盈利分配及債務承擔

投資利潤與虧損分配比例: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機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後,首先用於歸還合夥人的投資本金在分配利潤。

六、合夥管理:

1、合夥事務施工現場執行總負責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的班組確定、材料採購定價等現場一切事務由四方合夥人委派全權管理。

2、合夥事務當中由負責與供地方的關係工作。

3、合夥事務當中由負責代表四位出資人與供地方住宅樓建設工程簽訂合作建設協議。該協議當中的利潤及風險由四位出資人共同分擔。

七、財務管理

由負責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方負責帳務處理,支出發票及費用由簽字方可報銷。

八、財務制度

合夥人一致同意後憑印鑑支取現金。

九、退夥協議

合夥期間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務必由四方同意方可退出。

十、權利和義務

合夥人共同協商共同管理,並參與日常事務的處理。

十一、合夥期限

合夥期滿四方按盈虧分配比例共同商議盈利分配。各種材料的處理按盈利分配比例處理。合夥期限至該工程項目結束並分配完合夥財產爲止。

十二、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四方必須信守本協議,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各項損失外,還應當向守約方承擔工程項目總金額的%的違約金。若雙方發生分歧按協議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上訴法院解決。

十三、本合同與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互相聯繫,不可分割,共同構成本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共四頁,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組成合同的文件

四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合夥人:姓名,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8

爲了明確合夥人的經濟關係及職責,共同完成投資合夥任務,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經合夥人反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夥人組成: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男 ,現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男,現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男 ,現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男,現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二、 四名合夥人共同投資,承包

(即: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樓。

工程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樓房。

工程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夥宗旨

經四方共同協議,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四方出資承包住宅樓房建設工程,本協議明確投資利潤分配依據。

四、合夥人及投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預計投資 ________萬元(建地面積約 ________平方米,共____幢,分____期建設,首期建設____幢,後期建設____ 幢,首期約投資 ________萬,後期投資約 ________萬。具體投入資金按工程進展需要而定計劃)。合夥人均按計劃比例出資。按股份出資比例分配:_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 分配比例爲_____________%;合夥人 分配比例爲_____________%;合夥人 分配比例爲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 分配比例爲_______ ______________%(除按上述分配出資,合夥人 作爲前期花費本項目的居間人,經協商約定,由合夥人 負擔 ______________%的出資額作爲合夥人

的居間費補償)。本合同簽字之日,各投資人以銀行轉帳方式向出納交付投資款,出納向各投資人出具收據。投資款用於支付該住宅樓房建設工程及其他與本工程相關的支出。若合夥人之一者未在約定的時間投入資金,減少其相應出資比例,該合夥人的最終出資比例佔有額以實際投資計算。

五、盈利分配及債務(虧損)承擔

投資利潤與虧損分配比例:__________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成)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機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後,首先用於歸還合夥人的投資本金在分配利潤。(如項目出現虧損,按投資比例分配)

六 、合夥管理:__________________1、合夥事務施工現場執行總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的班組確定、材料採購定價等現場一切事務由四方合夥人委派( )全權管理。2、合夥事務當中由( )負責與供地方的關係工作。3、合夥事務當中由( )負責代表四位出資人與供地方住宅樓建設工程簽訂合作建設協議。該協議當中的利潤及風險由四位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七、 財務管理

由( )負責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出納),( )方負責帳務處理(發票管理),支出發票及費用由( )簽字方可報銷。

八、財務制度

設立該項目工程專用帳戶,合夥人一致同意後憑印鑑支取現金。

九、 退夥協議

合夥期間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務必由四方同意方可退出。

十、 權利和義務

合夥人共同協商共同管理,並參與日常事務的處理。(財務、安全、質量、進度)。

十一、合夥期限

合夥期滿四方按盈虧分配比例共同商議盈利分配。各種材料的處理按盈利分配比例處理。合夥期限至該工程項目結束並分配完合夥財產爲止。

十二、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四方必須信守本協議,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各項損失外,還應當向守約方承擔工程項目總金額的 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若雙方發生分歧按協議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上訴法院解決。

十三、本合同與 201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簽訂的《 》及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簽訂的《 》互相聯繫,不可分割,共同構成本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共四頁,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 組成合同的文件

四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投資合夥協議書 篇9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作爲合同投資人的方式合作投資_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夥投資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二條合夥投資期限爲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投資出資額及方式

1、本合夥投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

2、甲、乙雙方決定在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設一專用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_,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於合夥投資使用;

4、合夥投資期間甲、乙雙方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投資終止後,各合夥投資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_______時予以返還;

5、資金增減由合夥投資人共同決定,雙方另附補充協議約定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第四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各自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收益及其孳生物爲雙方的共有財產,由甲、乙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第五條事務執行

1、甲、乙雙方協商,由甲方代表雙方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投資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投資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投資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權利:

1)參予合夥投資事業的管理;

2)聽取甲方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投資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投資重大事項;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甲、乙共同共有,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甲、乙共同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乙方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甲、乙共同決定。

第六條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向他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人同意;

2、甲、乙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七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均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份額;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內,甲、乙雙方均不得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轉讓其持有的份額。

第八條合夥投資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投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投資期屆滿;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夥投資關係;

3)合夥投資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投資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投資終止後的事項:

1)甲乙雙方對合夥賬目進行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投資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投資共同財產償還,合夥投資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甲、乙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投資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向____________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甲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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