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協議(通用3篇)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協議 篇1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__號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鑑於乙方申請其發行的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甲方業務規則等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及甲方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覈,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同意乙方債券在甲方上市。
本協議中上市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
簡稱:
代碼:
信用評級:
擔保人(如有):
債券面額:
期限:
利率:
發行價格:
發行總量:
交易平臺:
募集資金數額: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
第二條 乙方承諾按照債券有關募集文件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條 甲方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發行上市的債券實施監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承諾並保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的上市費用及其標準,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乙方應當按照調整後的收費標準交納上市費用,雙方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第六條 乙方應當於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上市公告書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爲臨時報告。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覈,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當及時將債券評級機構對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報告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聘請董事會祕書或者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繫,並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者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者因本執行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發生日之後的三十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協議 篇2
第一條 爲明確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協議回購的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協議回購、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以下統稱“回購雙方”)以及協議回購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暫行辦法》定義。資金融入方爲出質方,資金融出方爲質權方。
第三條 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參與協議回購,認可並自願遵守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自律監管。
第四條 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申報,交易系統確認後生成的成交數據是回購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回購雙方應當認可並遵守相關約定,確保相關賬戶的資金或質押券在結算時足額。
交易系統根據深交所業務規則對符合形式要求的協議回購相關申報進行確認,不對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五條 回購雙方可以就協議回購相關事宜簽訂補充協議。回購雙方同意,補充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與主協議和回購雙方申報的交易要素相沖突。補充協議的內容由回購雙方自行遵照執行。
第六條 投資者參與協議回購交易應當確保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參與者應當根據深交所規定的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協議回購,並自行承擔風險。
第七條 資金融入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的資金款項;
(二)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解除出質債券的質押登記;
(三)在資金融出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八條 資金融入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按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支付資金款項;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九條 資金融出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二)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權;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獲得資金款項及利息;
(四)在資金融入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十條 資金融出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足額融出資金款項;
(三)在到期結算日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回購雙方進行協議回購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365天,且不得超過質押券的存續期間。
第十二條 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質押券的面值總額。購回交易金額可以爲零,表示只解除質押,資金通過場外方式往來。
第十三條 協議回購的質押券、百元資金年收益、回購期限、成交金額等由回購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回購雙方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合理商定協議回購交易要素的具體內容,不得存在誤導、欺詐、市場操縱或利益輸送行爲。
第十四條 債券在設定質押登記期間,回購雙方就質押券孳息及附屬權利作出以下約定:
(一)質押債券發生付息、分期償還、提前贖回、到期兌付等情形的,相關資金作爲質押財產,待債券解除質押登記後方可提取,同一筆回購發生部分購回的,該部分質押券解除質押正常辦理,其孳息應當待該筆回購全部質押債券完成購回交易時解除質押;
(二)質押券含回售條款的,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權利;可轉債、可交換債等質押期間,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轉股、換股權利;
(三)資金融入方可作爲債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債券持有人大會、提案、表決、追索等權利。
第十五條 回購雙方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回購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資金融出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資金融出方違約;資金融入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質押券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資金不足且資金融入方質押券不足的,雙方均違約。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資金融入方在規定時間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三)協議回購提前終止,資金融入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第十六條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回購協議,也有權終止回購協議,並可要求違約方根據《暫行辦法》、本協議、成交數據以及補充協議等,採取收取補息、罰息等方式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可按以下方式向違約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包括但不限於補息、罰息等方式: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回購一方違約的,違約方自首次結算日起(含)3個工作日內,按照回購利率以成交金額爲基數向對方支付一天罰息。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爲的,可以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資金融入方違約的,資金融入方按照回購資金延遲到賬天數,以回購利率向逆回購方補息並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出方支付罰息。資金融出方違約的,資金融出方從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入方支付罰息。補息與罰息以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爲基數。
回購雙方可以在補充協議中對違約金的金額、計算方式等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協議回購存續期間發生異常情況的,回購雙方同意採取提前終止方式對異常情況進行處理。回購雙方不同意提前終止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採取繼續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認可的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 回購雙方同意協議回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及相關規定,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解釋。
第二十條 因協議回購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回購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回購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回購雙方對爭議解決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爲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在各簽署人之間生效。參與者爲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等資產管理或理財產品的,由管理人代爲簽署,其管理的產品在參與協議回購時,視同認可並遵循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經簽訂,簽署人不得變更。質押式協議回購存在尚未了結事宜的,不得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簽署人留存,另一份報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__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簽署方爲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客戶的,所在證券公司還應留存一份備查。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參與者:____________
單位公章(適用法人機構):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協議 篇3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行長: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經洽商,乙方決定通過甲方購買____________銀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債券。爲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金融債券購買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債券品種及認購價款
乙方向甲方認購的債券品種爲:____________銀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債券,面值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__萬元整),認購總價款爲300萬元整(大寫:人民幣三百萬元整)。
第二條 債券認購款的支付
乙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認購總價款300萬元足額劃入甲方指定賬戶,並於匯款憑證上註明“購買債款”字樣,款項以甲方指定賬戶收妥爲準。
甲方指定收款賬戶爲:
戶名: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債券的交付
甲方應於乙方認購款到帳後,在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將乙方認購債券過戶至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司的託管賬戶上,乙方債券託管賬戶爲:
戶名:_____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債券認購手續費
本期國債的發行手續費爲繳款額的1‰。甲方應將乙方認購的本期國債的發行手續費的百分之0.5‰返還給乙方。兌付手續費全額歸乙方所有。
在財政部將本期債券發行手續費劃入甲方賬戶後,甲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劃付乙方手續費分成。乙方收取發行手續費的指定賬戶爲:
戶名:_____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屬違約行爲,應承擔違約責任:
5.1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將協議債券過戶至乙方指定債券託管賬戶,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將已經收到的認購款全額退還乙方並每日按認購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5.2 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將認購總價款足額劃入甲方指定收款賬戶(以甲方賬戶收妥爲準),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將已收到的債券退還甲方,並向甲方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約金。
第六條 保證條款
6.1 甲乙雙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權和批准,簽署並履行本協議。
6.2 雙方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將要採取的債券認購行爲不違反任何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並不與任何依據法律或合同一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沖突。
6.3 雙方保證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債券認購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觀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協議附件
9.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營業執照及其他許可證
9.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能繼續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後立即恢復本協議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終止本協議。
10.3 本條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風暴、瘟疫流行等,客觀事件包括戰爭、民衆騷亂、罷工等。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11.2 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爲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爲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2.如果本協議任何約定依現行法律被確定爲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儘可能接近原規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雙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通知
14.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4.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4.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 其他
本協議—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壹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本協議於_____年___月____日簽訂於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