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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格式(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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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格式 篇1

被不起訴決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證位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壓塑製品廠工人,住××市北郊王莊二隊。因本案於19××年×月×日經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不起訴決定書格式(通用5篇)

被不起訴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19××年×月×日移送我院。經審查查明:

19××年×月×日晚12時許,犯罪嫌疑人王××隨同李×(已起訴)、朱××(已起訴)到××縣××轉盤路個體戶周××餐館就餐,三人共喝白酒 3斤,應付人民幣790元,李×以錢未帶夠和以後常來照顧生意爲由只付給人民幣660元,便揚長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時許,犯罪嫌疑人王 ××又隨同李×、朱××到××轉盤路艾××錄像廳看錄像,李、朱糾纏店主艾××讓其換武打片,艾不從,李、朱對艾揚言:“如不換,就砸壞錄像機,封錄像廳的門。”犯罪嫌疑人王××對李、朱進行勸阻說:“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來。凌晨3時許,李、朱又闖進南郊××餐館尋釁鬧事,犯罪嫌疑人王××又從中勸阻。在受到李的斥責後,準備獨自回廠。此時,餐館職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報案,被正要回廠的王××發覺,王抓住包××質問爲什麼偷其自行車,並對包拳打腳踢,直到包跪下叩頭求饒。

以上事實,有在場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

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王××在李×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中,不僅沒有參與,而且還有多次勸阻的行爲;

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款以及第140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訴,予以釋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後的7日內,向本院提出申訴。

檢察員 ×××

20××年×月×日

不起訴決定書格式 篇2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於××××年×月×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年×月×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

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檢察院

(院印)  ?

××××年×月×日

不起訴決定書格式 篇3

被告人章××,男,41歲,漢族,江蘇省沛縣王店鄉蔡廟村人,高中文化,成武縣第七中學鍋爐工人,住成武縣第七中學家屬宿舍。

19××年6

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查查明:

20××年2月×日下午五時許,被告人章××去鄰居家找其妻子古××,當找到馬××家後,碰見馬家正在喝酒,馬便邀被告人章××一起喝酒。酒後,被告人章××回家與其妻古××因外出互相未告知而發生口角。爭吵中,被告人章××抓住古××的頭髮按在小牀上,隨手朝臉部打了一掌。被人勸開後,

古××

經法醫剖檢屍體鑑定,古××因先天性心臟病血循環的突變,心肌不全,心肺循環血量減少,致心肌纖維斷裂,肺組織充血水腫,

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

本院認爲,被告人章××的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但被告人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臟病的突變所引起。被告人的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條的規定,不認爲是犯罪。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以及第142條第1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後次日起7日內,提出申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訴於本院。

(院 印)

年月日

不起訴決定書格式 篇4

×檢刑不訴【××××】××號

被不起訴決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證位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壓塑製品廠工人,住××市北郊王莊二隊。因本案於19××年×月×日經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被不起訴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19××年×月×日移送我院。經審查查明:19××年×月×日晚12時許,犯罪嫌疑人王××隨同李×(已起訴)、朱××(已起訴)到××縣××轉盤路個體戶周××餐館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應付人民幣790元,李×以錢未帶夠和以後常來照顧生意爲由只付給人民幣660元,便揚長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時許,犯罪嫌疑人王××又隨同李×、朱××到××轉盤路艾××錄像廳看錄像,李、朱糾纏店主艾××讓其換武打片,艾不從,李、朱對艾揚言:“如不換,就砸壞錄像機,封錄像廳的門。”犯罪嫌疑人王××對李、朱進行勸阻說:“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來。凌晨3時許,李、朱又闖進南郊××餐館尋釁鬧事,犯罪嫌疑人王××又從中勸阻。在受到李的斥責後,準備獨自回廠。此時,餐館職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報案,被正要回廠的王××發覺,王抓住包××質問爲什麼偷其自行車,並對包拳打腳踢,直到包跪下叩頭求饒。以上事實,有在場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王××在李×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中,不僅沒有參與,而且還有多次勸阻的行爲;毆打包是基於雙方的誤會,屬違法行爲,不構成犯罪。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款以及第140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訴,予以釋放。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後的7日內,向本院提出申訴。

檢察員×

××19××年×月×日

不起訴決定書格式 篇5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於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x年x月x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即偵查機關移送起訴認爲行爲構成犯罪,經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而決定不起訴的,則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先概括敘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如果是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則不寫這部分),然後敘寫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的事實及相應的證據,重點反映顯著輕微的情節和危害程度較小的結果。如果是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審查過程中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而決定不起訴的,應當重點敘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反映出法律規定的內容。】 本院認爲,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決定不起訴的,重點敘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最後寫決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X X X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X X X人民檢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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