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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結算票據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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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結算票據補充通知1: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往來結算票據補充通知

20xx年,財政部先後印發了《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xx〕1號)和《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xx〕111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概念、使用對象、適用範圍、管理要求、監督檢查等作出了統一規定,從制度上規範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爲,爲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單位資金往來結算髮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單位反映,針對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性資金,付款單位往往需要收款單位提供票據。同時,也存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不規範的問題。爲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加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按照財綜〔20xx〕111號文件的規定,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或《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二、行政事業單位取得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性資金,暫可向付款單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綜〔20xx〕1號、財綜〔20xx〕111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的範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利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非稅收入、會費收入、捐贈收入、醫療服務收入,也不得利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

四、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財綜〔20xx〕1號、財綜〔20xx〕111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結合管理實際,進一步細化可否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爲,便於用票單位執行。要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政策的認識和理解。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制止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和亂收濫支行爲,切實規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財綜〔20xx〕**4號)要求,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納入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實行票據印製、發放、使用、保管、檢查覈銷、銷燬的全程監管,切實改進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手段,提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水平。各用票單位要協同配合,積極推進,充分利用電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財政票據。

財 政 部

20xx年5月14日

往來結算票據補充通知2: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xx]1號)發佈後,有關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來電來函,詢問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資金,應使用什麼票據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其中,已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試點會計覈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xx]54號)規定,可憑《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或《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二、行政事業單位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資金,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再向下級單位轉撥的,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轉撥下級單位的,屬於暫收代收性質,可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取得具有橫向資金分配權部門(包括投資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撥付的基本建設投資、科研課題經費等,形成本單位收入的,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轉撥下級單位或其他相關指定合作單位的,屬於暫收代收性質,可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沒有財務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往來資金,應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五、沒有財務隸屬關係事業單位等之間發生的往來資金,如科研院所之間、高校之間、科研院所與高校之間發生的科研課題經費等,涉及應稅的資金,應使用稅務發票;不涉及應稅的資金,應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二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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