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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訴訟(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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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訴訟 篇1

起 訴 狀

借條訴訟(精選12篇)

原告:張,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聯繫電話:

被告:王,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街道號,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X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學關係,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X元用於其經營服裝店所需,此款雙方約定於20xx年12月底前償還。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託。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借條訴訟 篇2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爲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200 年 月 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爲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條同時爲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小編提示:

1、爲了保障使用者的權益,建議借條使用者在根據自身需要刪減借條內容時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

2、借條應由借款人親自填寫並簽字確認。如有擔保人,擔保人也應簽字確認;

3、出借方應注意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由於借條約定還款期限,2年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時起算;

4、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5、公民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6、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7、借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

借條訴訟 篇3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自權,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住紅寺堡鎮紅興村211,身份證號:6403009,電話號碼:(父親)。 被告:王自賢,男,回族,30歲,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住紅寺堡鎮紅興村666,電話號碼:。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被告清償原告車款錢2700元及利息64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xx年10月份,被告說要買原告的“普桑”小轎車,雙方當時口頭協商車價是6700.00元,並且被告說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後又說沒有錢只能支付原告500.00元作爲定金。之後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時被告多次分期支付,總共支付了3500.00元。剩餘2700.00元,被告在20xx年11月27日給原告寫有一欠條,並說明要在20xx年5月1日支付清。欠條到期時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拖說沒有錢支付,20xx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時,被告又一次推拖並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原被告之間口頭達成了買賣協議,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寫有欠條至今已過期有6月,應當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並未信守承諾,爲此。現依法起訴於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借條訴訟 篇4

起 訴 狀

原告:張,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聯繫電話:

被告:王,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街道號,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X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學關係,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X元用於其經營服裝店所需,此款雙方約定於20xx年12月底前償還。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託。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借條訴訟 篇5

茲因________近來手頭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額,共得款項人民幣______元整。

預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歸還。

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______元整,需於每個月初支付不得有誤。 以上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借條爲證。

立據出借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l聯繫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立據借款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x年xx月xx日

借條訴訟 篇6

民事訴狀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嶽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臺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作爲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爲已侵犯原告的財權益,給原告造成

了經濟損失。爲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借條訴訟 篇7

民事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1960年10月30日出生,某縣人,工作單位,詳細住址,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原告),聯繫電話

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被告),駐所地:,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 請求確認被告向原告出售鼎鑫樓地下室的承諾合法有效;

(二)請求判令被告按承諾向原告出售並交付鼎鑫樓地下室,總價額爲2374600元,並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完善相關手續。

(三)請求判決解除被告於20xx年元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67900元及20xx年元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兩項借款三個月的展期期限,以此抵減購房總價款;

(四)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

1、因原告向被告索還前期被告用於鼎鑫樓建設向原告所借款項及利息,而被告不願還款,便按20x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協議》的原則(附件三),達成口頭協議,雙方於20xx年元月18日承諾,以前段借款結餘額1374600元(概算),由被告重新立借據,加上被告再向原告借1000000元(被告用於完成鼎鑫樓掃尾工程),合計2374600元作爲總價款,由被告向原告整體出售鼎鑫樓地下室,待簽訂正式合同時結算,抵減歷次借款。同時,原告向被告索要了購房總價款50%,即1187300元的購房收款憑證。

2、20xx年元月20日,經精確結算後,前段借款及利息結餘額爲1367900元(附件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附件五)(因未扣減購房總價款的50%,原告向被告打了1187300元的欠條);

3、20xx年元月21日,根據元月18日的約定,原告借給被告100萬元,作爲購房總價款的預備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萬元的借條(附件六)。 後因被告負債出逃,引發嚴重危機。

二、理由:因被告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出逃,失去了基本的商業信譽,引發訴訟紛起而面臨破產,危及原告向被告所購房屋——鼎鑫樓地下室的安全。又因爲20xx年元月18日的承諾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購房款,是對20x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協議》的實施,且實際上原告已向被告交滿了購房總價款,所謂借款實質上是原告向被告交的購房總價款,即原告向被告買受了鼎鑫樓地下室,因此,雙方已構成了房屋買賣的事實交易。

此呈——

某縣人民法院

原告爲了維護自己及家庭的生存權,故請求某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充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起訴人:

20xx年 月 日

借條訴訟 篇8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爲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爲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爲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借條訴訟 篇9

民事起訴狀

原告:賴某,女,漢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碼 。

被告: ,男,漢族,1966年07月26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碼 。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本金10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2月19日,被告因工地投資需要向原告借款20xx00元並出具收條一份。20xx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取車款及現金共400000萬元並出具欠條一份。20xx年5月1日,被告出具借條一份證實前述的兩筆借款,合計600000元(含車款),並承諾於20xx年5月1日還清。20xx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50000元,約定於20xx年5月18日還清,並立下借條一份爲證。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均拒絕返還。 爲此,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判令被告返還借款本金10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計息期限自20xx年5月1日起,借款本金450000元的計息期限自20xx年5月18日起,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息均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1月6日

借條訴訟 篇10

民事訴狀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嶽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臺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作爲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爲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爲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零 年一月二日

借條訴訟 篇11

民事起訴狀

原告:,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住址:。

被告:,男,漢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住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歸還欠款本金人民幣;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償還欠款的利息人民幣XX元(暫計算至XX年X月XX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損失總計XX元(律師費、交通費等);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用於支付被告處理事故賠償款。被告向原告承諾xx年X月X日前將該欠款還清,否則願支付高額利息。但,該欠款到期後,被告卻以種種藉口推遲還款,至今已X個月有餘。無奈,原告只能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借條訴訟 篇12

民事訴狀

原告:劉某某,又名劉某,男,漢族, 歲,人,現住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電話:15 。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歲,現住鄂爾多斯東勝區,電話:15 。擔保人:辛某,男,漢族, 歲,電話15 。

訴訟請求:

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按月息2.5分計算,從20xx年 月 日支付至判決給付之日。

⒉訴訟費用依法由被告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 月 日,被告先後倆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0萬元,約定利息爲月息2.5分,有借條爲證。後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後對本金及利息再未歸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還款付息,均被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某

二零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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