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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重點崗位領導幹部交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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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對重點崗位領導幹部交流的對象範圍、辦法程序、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交流的重點是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包括縣以上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幹部,紀委及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負責人,省、市(州)、縣(市、區)直部門、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人財物管理和資金、項目審批部門的領導幹部。《辦法》強調,與羣衆打交道多、與項目打交道多、與資金打交道多的部門負責人,尤其要加大交流力度。

甘肅省重點崗位領導幹部交流辦法

《辦法》規定,省、市(州)直部門中從事執紀執法、幹部人事、項目審批、資金管理等部門的主要領導,特別是幹部人事、發改、財政、審計、土地、交通、建設、環保,以及帶着民生改善且專項資金較多的扶貧、民政等部門主要領導,在同一職位任職5年以上的,必須交流。市(州)、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任職5年以上的,必須交流。班子副職及所屬部門關鍵崗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任職5年以上的也要有計劃地進行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滿XX年的,必須交流。省直部門、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正職,在同一職位任職5年以上的,一般應當進行交流;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XX年的,必須交流。

《辦法》指出,幹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羣衆團體之間進行。縣(處)級領導幹部跨地區、跨部門交流,原則上保持進出平衡。

《辦法》要求,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嚴格執行有關幹部政策和規定,集體研究確定交流對象。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摸底和綜合分析,針對本地本單位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建設需要,制定領導幹部交流計劃,報黨委(黨組)研究決定後實施。對不按規定進行幹部交流的,追究所在地區單位主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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