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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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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一、將第十八條第一款分爲兩款,作爲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爲:“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增加一款,作爲第四款:“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爲:“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五、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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