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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申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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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複查糾正的書狀。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被告民事申訴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被告民事申訴狀範文
被告民事申訴狀範文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xx,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xx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xx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爲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爲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爲,不違反《xx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爲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爲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爲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爲:……(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爲,xx公司本身作爲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爲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爲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爲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爲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爲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爲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爲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爲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爲,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爲,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爲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爲(侵害行爲)以及上述違章行爲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爲”(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爲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十二月一日

被告民事申訴狀範文2

申訴人(原審被告):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男歲族原籍市

現在市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市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 nbsp;,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爲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市。其中,皮夾克於年月日纔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餘元。

儘管如此,爲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市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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